严泉:“民主监督”缺失的程序缺陷

作者:严泉发布日期:2016-03-28

「严泉:“民主监督”缺失的程序缺陷」正文

《望新闻周刊》第50期刊文披露落马的黑龙江省高官“高票”当选的过程。很难想象省级干部的选举,在腐败官员的操纵之下,竟然沦落到连小学生选举班长都不如的地步。而“民主监督”之所以不敌“权力监督”,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是选举中的投票程序却凸显至关重要的制度性缺陷。

与中国各类政治选举相似的是,黑龙江省人大的投票程序也是公开方式。在这种投票程序中,人大代表在选举时的一举一动,全部暴露在“问题官员”、受操纵的选务人员的眼底,根本没有任何秘密性可言。正因为是公开划票,田凤山、韩桂芝等腐败高官才可能精心设计划票方式,竟然规定同意票不划任何标志,而不同意或者弃权票必须划上标志。以这种荒谬方法,有效地“监督”持异议的人大代表。众所周知,这种选票公开的投票方式与举手表决一样,没有任何民主价值,只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政治作秀。

与我国不同的是,秘密投票程序在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得到普遍采用,已经是一个人们熟悉的政治常识。投票的秘密性意味着选举人(选民)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进行选择,不受选务人员和周围人的压力。在实践中,秘密投票是通过选举人进入秘密写票室,将选票放入不透明的信封,再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选票箱来保证的,而选务人员确认选举人投票时只有一个信封的工作,只能在不接触信封情况下进行。

因此,秘密投票需要一定的选举设施。在没有投票机的地方,用于装入选票的信封应该由政府统一提供,必须是不透明的,封口没有涂胶水,印有政府图章。信封的数量要与登记选举人人数完全相同。设在投票站的秘密写票室也是必不可少的,以方便选举人划票,将选票装入信封,避免其他人看见选票内容。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在大型选举中广泛使用的投票机是一种机械或电子操作的装置,它可以自动纪录选票,统计每名候选人的得票数,以提高选务工作效率,减少人为的舞弊行为发生。

如果采用秘密投票程序,可以设想今后人大在进行选举投票时,人大代表们可以依次走进会场内专设的投票点,在验证身份后,工作人员在代表名册上某个代表姓名边上做上标记,表示他已投票。然后,该代表得到一张纸制选票,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充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秘密写票室完成划票工作。只有这样,选举政治中的“民主监督”才能发挥真正的效力,以有效遏制腐败的“权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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