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光磊 于丹:论对政治行为的“社会化处理”

作者:朱光磊 于丹发布日期:2015-06-22

「朱光磊 于丹:论对政治行为的“社会化处理”」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解决的突出课题

当前,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逐渐进入更为适应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阶段。正确的观念促进高效的行动。更深层次、更具规律性的改革,需要成熟的理论来指导。伴随着发展阶段的提升,这种需求的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在探索中完善理论,同时也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这个过程首先要求努力地摆脱某些传统政治观念对政治发展的束缚。目前社会需要着重反思的是“政治挂帅”的传统观念。这种观念和相关的思维方式在很多时候导致在日常行政中过度重视“权力的归属”,轻视“权力的运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政治已发生很多新的变化,但在治国理政行为和宣传话语中,仍普遍地沿袭着在武装斗争和地下斗争条件下形成的思维定势,过多呈现出强调阶级性、斗争性的特征。许多西方公众和学者对中国业已发生的重大变化“视而不见”,有他们自身意识形态上的考虑,但我们某些工作不到位也难辞其咎。相比之下,许多国家在政治行为和宣传中不遗余力地标榜“公共性”,并尽可能在管理事务中淡化政治色彩。例如在2011年伦敦骚乱中,卡梅伦在被问及骚乱的根源是否与金融危机和贫困增加相关时,一口咬定“主要在于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这一原因要大于贫困的问题”①。英国领导人乐于将大规模骚乱与统治绩效划清界限,而尽量把它归咎于所谓“社会责任感缺失”。当类似事件发生时,我们则往往喜欢强调“要在政治高度上认识这个问题”。实际上,过度刚性的表达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而且常常使自身陷入被动。

另外,传统的政治观念过度强调从“本质”、“根本性”上认识事物,而对程序、规则等“形式”上的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在某些社会事件发生的时候,主流的政治话语习惯从“根本上”、“本质”来解释和看待它。宣传、教育长期保持着类似的习惯,也使这种观念已内化为广泛存在的社会心理。这也成为许多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个心理基础:公众在看待某些社会不公正的个案时,不能理性和冷静地就事论事,而热衷于进行“根本性”的评价;即使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常见纠纷,其他旁观者也往往“上纲”到“社会病了”、“体制问题”等。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成员对于规则的尊重严重不足。在没有惩处机制的约束下,各级政府有时仍然倾向于采用漠视法规的“简单粗暴但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遇到难题,许多人首先选择在法律和规章框架之外寻求解决的途径。应当看到,大多数社会事件只具有它本身所即时表现出来的意义,多数微观领域的个案没必要上升到“大是大非”的高度来评价。把所有问题都上升到“本质”和“根本上”的层次来看待,既是教条的,也是不策略的。维护社会有序运行和政治稳定,不宜过多依靠某些“本质”的认识,官方也不能过度强调使用统治职能和刚性的政治行为,而要充分发挥法律、规则、程序等“形式”的作用,善于使用管理和服务职能这样的“常规武器”来解决社会问题。

中国应当着力反思传统政治观念中的诸多“条条框框”。为什么,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政府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把如“自由”、“人权”、“民主”等“好听的政治词汇”“推”给西方国家,而往往把那些如“专政”、“斗争”、“警惕”等“比较强硬的词语”留给自己?这给自身形成很大的政治包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体制缺乏应有的“弹性”。为什么我们总是平衡不了“两套话语”的难题呢?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挂帅”的思维一定程度上有所消解。“人权入宪”、“政治文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概念的强调,都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这一点。特别是近年来“服务型政府”、“和谐社会”、“加强社会管理”、“政府的工作中心是民生”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思想的提出,标志着进入21世纪以后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方面,尤其是对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认识方面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突破。但是,这种突破主要还是操作层面的,主要是基于以往在治国理政方面的深刻经验教训的政策调整。因此,尽管这种调整的幅度是巨大的,但总体而言很多举措还相对分散,缺乏系统的、战略高度上的考虑和安排,相关的理论问题、认识问题、社会心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不同历史条件下,政治生活的主题是不同的。传统上正确的观念如果不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也会成为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在和平发展的年代里,一般情况下,努力体现政权的公共性和普遍性、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应成为一种执政的本能,相应地,应当敏锐地在主流话语中大力宣扬政治生活领域内出现的一系列积极的变化。政府在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方面所开始形成的突破性思路和举措,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可以期待,这种突破是中国从理论和战略的高度解决相关政治认识、加强社会管理和全面升级国家治理体系的前奏。

二、理论基础:国家的社会属性与建设“和谐社会”

突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不是权宜之计,相关的认识也应当由简单的经验总结上升到深层次的理论自觉。它不仅是国家本质的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需求。在理论上明确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必要性,能够为消减传统观念消极影响和实施更加积极的改革措施提供重要的思想动力。

(一)国家的社会属性:一般理论依据

全面认识国家的本质,是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社会管理等多项重要工作的理论前提。需要在理论上明确,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与维护统治秩序一样,都是国家本质的要求。

国家总是和政治统治相联系,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一系列重要的经典著作表明,马克思曾经在国家本质的高度上,反复论证过国家权力的公共性(或表述为“国家的社会性”)以及它同国家的阶级性的辩证关系。这就为全面理解国家的社会属性和社会职能提供了极为有益的思路。任何国家既是阶级压迫的机关,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社会管理机构的客观要求,是控制社会冲突,使社会有序发展的客观力量。这种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一体的,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只是在这对矛盾中,阶级性是其主要方面,规定着国家的本质;社会性是次要、从属性的方面,但这一方面是不能忽视的。正是国家本质的社会性方面,构成了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客观依据。这并不是说国家有“两个本质”,不能离开国家的阶级性来抽象地谈论国家的社会性,也不能离开国家的社会性来解释国家的阶级性。

1.国家的社会属性是社会管理机构发展连续性的标志。

这一点集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对公共权力的辩证否定。国家权力已经不是作为其历史前提的那个靠血缘和道德的力量来维系的公共权力了。国家对于氏族的代替的历史过程,同时也是国家权力对公共权力的否定;然而这种否定是一种辩证的否定,国家权力对公共权力也有继承的一面,国家毕竟是从社会中产生并且日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必然体现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国家权力对公共权力的否定,不是取消了公共权力,而是把公共权力作为自身的一个因素――社会性的因素包含于自身。公共权力以新的形式――国家权力的形式被继承下来了。公共权力是国家的历史起点,带有强烈阶级性的特殊权力辩证否定了公共权力,并形成了内在综合着阶级性和社会性两重属性的国家――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这种综合,使公共权力作为社会管理机构发展的连续性因素而保存下来。而公共权力本身就是用来履行社会职能、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2.国家的社会性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权力的普遍约束力和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

政府作为国家机构,既是统治机关,也是管理机关,现在还同时日渐成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关。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它集中体现在政府的社会职能中。从这一意义上讲,“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关”③。统治阶级为了更好地实行统治,必须加强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行使好管理职能。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由社会生存需要决定的,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进行有组织的物质生产,这种有组织的生产活动就促使国家利用政权的力量协调各种关系、进行管理和组织,以保证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是维持其统治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社会发展的量变阶段,统治阶级事实上也需要社会的有序发展。这种保持社会发展有序状态的约束性力量,就是国家特殊的公共权力。虽然这种公共权力的实现受到国家的阶级性的强力制约,但绝不会是统治者“自由意志”独立作用的结果。理性的统治者以强化管理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的有序状态,就是一种维护统治的有效方式,它不是单纯地强调统治,而是以管理促进统治,这就使统治者不得不去探寻和遵守社会管理的一般经验和规律。

3.突出国家的社会属性也是国家实现其阶级性质的必要前提。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一个阶级对于社会的政治统治,要以这个阶级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状况为前提,或者说,统治阶级是在它完成、实现国家的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完成它的阶级统治职能的,否则阶级统治就失去了它的现实依托。在思想史上,恩格斯首先揭示了这一深刻的关系,他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④。国家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是对立统一的,并不是截然对立和分开的。公共服务的存在并不与阶级社会的基本特征相违背,相反,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历史上,确实有一些统治者只注重国家的阶级性,忽视社会性,其结果是统治的寡助和早衰。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举过这样的例子:即使是波斯和印度古代的专制政府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相反,“文明的英国人”在印度竟然“忽视了这一点”,经常发生的饥荒才使其最后发现,“他们忽视了唯一能使他们在印度的统治至少同他们前人的统治一样具有某种合理性的那种行动”⑤。国家如果不能担当社会的正式代表,反映某些社会共同利益,它就无法登上统治阶级的宝座,也就不能完成自己的阶级使命;国家如果不反映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它也就失去了这个社会的经济支柱。这也就是所谓“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⑥。

4.强调对政府行为做“社会化处理”是西方典型政府职能演变的一般趋势。

在长期的发展中,有些国家认识到以单纯的统治手段来维护政权是难以为继的;突出管理与服务职能,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却能够达到巩固统治的良好效果。这固然有所谓“欺骗”的成分,但也不尽然,那样认识就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在长达几百年应对各种危机的过程中,西方国家的主政者逐步提高了政治理性,有意识地推进了政府职能的演变。这主要可以概括为“三化”:

首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职能日益隐性化。不同于19世纪,这一时期欧美主要国家的阶级对立状况有了很大改观,政权以暴力手段镇压工人运动的情况明显减少,主政者也不大可能大张旗鼓地使用超越这个时代道德底线的压迫手段。政治统治的职能不会消失,只会强化,但日益退居幕后,走到台前的是管理和服务。事实证明,这种“淡化”统治色彩、对政治行为做“社会化处理”的方式,确实改善了政权形象,起到了巩固政权的作用。

其次,管理职能刚性化,以管理促进统治,以对规则的严格执行形塑稳定的社会秩序,树立公共权威的绝对地位。在统治职能日益隐性化的同时,管理职能在更多的时候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这些国家设置了严密的制度和法律的“管理网络”,社会成员的行为和能够拥有的自由都在这个“网络”的约束之下,难以越雷池一步。由于这种严格的约束是以法律和制度的名义进行的,体现了普遍性原则,加之长期的意识形态灌输,使之获得了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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