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勇: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社会合作因应

作者:王道勇发布日期:2015-06-24

「王道勇: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社会合作因应」正文

摘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群体性行为的实践状态与理论研究都经历了从集群行为向集体行动的转向,近年来我国农民工的群体行为实践也出现了类似的趋向。通过对2012年F公司郑州工厂事件的剖析可以看到,利益受损心理感受与情绪表达是农民工集体行动演进的直接动力,而集体行动的根源却在于农民工主体地位的长期缺位。要引导农民工的集体行动走向理性化与合法化,需要主要社会群体进行社会合作。通过对利益边界再定位、增强农民工的自我管理能力,以及多种治理方式合力推进等,实现城市各社会群体的社会共融共生。

关键词:集体行动;农民工;主体缺位;社会合作;社会共融


一、从集群行为到集体行动的转向

与个人行为相比,群体性行为对社会治理尤其是社会善治更具价值。群体性行为最基本类型的就是集群行为(CollectiveBehavior),在中译的过程中又译作“积聚行为”、“聚合行为”或“集体行为”,它表现为恐慌、狂热、谣言、社会运动、骚乱直至暴乱。集群行为自古有之,它一直是作为革命主题和历史主题呈现在政治家和民众面前,但作为一种学术主题,学者们对其内在发展逻辑的关注则相对较晚。1896年,勒庞(LeBon)对法国大革命中群众的非理性心理进行了系统阐述,被视为集群行为研究的开山之作。[①]但“集群行为”一词的出现却要进一步后推,1921年美国芝加哥社会学学派的帕克和伯吉斯(Park&Burgess)首次使用该词来解释群体类现象[②]。20世纪三四十年代,伴随着苏联的成功、纳粹德国的勃兴及二战的爆发,集群行为成为意识形态的研究主题。在20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早期,经过布鲁默(Blumer)、特纳和科林纳(Turner&Killian)、斯美尔塞(Smelser)等名家的发展,集群行为才逐渐成为社会科学中的重要研究领域[③],出现了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等解释性理论。回顾这些理论的基本观点就不难发现,在这一阶段,集群行为研究主要是受社会心理学的影响,除了控制转让理论之外,无组织无目标、非理性的情绪表达等一直是这些理论模式解释集群行为时的基本假设和关注焦点。

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集体行动取代各种集群行为成为群体性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相应地,在理论上也出现了“从集群行为到集体行动”的转向。当时,西欧和北美地区的学生运动、黑人平权运动、和平运动、女权运动、绿色运动不断高涨,参与者行为的目标性增强、行为的组织化色彩鲜明,非理性行为的假设已经完全不能解释现实中的各种群体性行为,相关的理论研究重点开始转移――从对集群行为的研究转向对集体行动的研究,转向的标志是1965年奥尔森(MancurOlson)对集体行动的逻辑的系统考察。此后,集群行为的学说逐步淡出,集体行动的分析框架不断完善。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社会学界和政治学界流行的资源动员理论、政治过程理论等新兴理论,都从理性主义视角出发,认为集体行动是社会资源或政治机会有效利用的产物,是一种结构化的理性过程[④],非理性的心理因素如情绪等在集体行动中的作用被剔除。直到20世纪末,人们才又开始意识到这场决然的理性转向是“将婴儿和洗澡水一起泼了出去”,于是情绪等心理因素又重新回到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在理性的集体行动分析中占有一席之地。[⑤]如今,研究者的共识是,集群行为主要用于描述非理性、表达性的群体行为[⑥],相关研究关注的是行为对社会控制非系统性的挑战和零散的破坏;而集体行动则强调理性努力,多描述具有明确捍卫、提升集体利益意向的群体行为,相关研究关注的是社会动员和行动组织,以及机遇和威胁等。[⑦]

回顾最近十几年来中国农民工参与的群体性行为,也会发现一些类似“从集群行为到集体行动”的转向痕迹。从2004年党中央正式提出社会建设与和谐社会概念和发展战略以来,各类群体性行为得到集中表达和反映,此后的五年间具有轰动效应的、典型的群体性事件有四川汉源事件(2004)、重庆万州事件(2004)、安徽池州事件(2005)、河北定州事件(2005)、浙江瑞安事件(2006)、四川大竹事件(2007)、云南孟连事件(2008)、重庆罢车事件(2008)、贵州瓮安事件(2008)、甘肃陇南事件(2008)、吉林通钢事件(2009)、湖北石首事件(2009)。这些群体性行为大多是因个别事件如拆迁、车祸、刑事犯罪、下岗等而引致长期压抑的社会怨恨爆发,在爆发之际大多数参与者都没有目标设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无序渲泻后,社会愤怒情绪得到释放,参与者便会作鸟兽散,集体性行为就会终结。在以上群体性行为中,农民工只是毫无特色的普通参与者,与其他参与者并没有明显的区分必要。而对于自身独特的利益诉求,很多时候农民工是以跳楼讨薪、围堵工地阻挠施工等群体性行为的形式来进行表达的,甚至会以富士康“十三跳”的极端形式来进行个体的表达。相关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珠三角等地发生的早期的工人群体性行为,大多是“野猫式罢工”,绝大多数的工人抗争是自发的和无组织的,并且其抗争目标主要是经济利益诉求。[⑧]可以说,早期群体性行为的这种无组织、无目标的基本特征,跟西方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集群行为有很大的类似性,采用集群行为的相关理论可以解释其中大多数行为和现象。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农民工群体性行为的特征的集体行动色彩日益明显。近五年来较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如广东南海本田事件(2010)、广州增城事件(2011)、中山沙溪事件(2012)、郑州富士康工人事件(2012)、深圳IBM工厂事件(2014)与东莞裕元鞋厂事件(2014),事先都是有组织的,参与集体性行为的农民工都带有明确的行为目标,如改善食宿条件、涨工资以及完善社会保障等,并且在目标实现后即统一停止行动。这种行为特征与传统的社会维权抗争、社会纠纷、社会泄愤事件都不同,与西方集体行动较为相似,但是其行动目标主要还是个体的经济利益,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群体目标,如要提升农民工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等,而且在具体行为中带有明显的情绪渲泻,因此这种群体性行为还只是正处于向现代集体行动转向的过程之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前中国农民工表达群体性诉求的形式正在日益理性化,农民工的利益群体意识开始兴起,这就要求我们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在新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利益协调,从而使农民工的集体行动走向理性化和合法化,成为现代社会中常规群体性行为的典范之一。

、情绪表达与农民工集体行动的逻辑

当前中国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很难用理性选择、过程动员等西方理论传统来加以说明。因为长久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约束下,农民工不断在城乡之间徘徊,结果在城市内部形成了“市民-农民工”这一新型二元结构,农民工长期“被农民化”,市民化进程缓慢,这就导致农民工的群体性行为很大程度上会受传统的非理性情绪表达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城市中长期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缺乏存在感、主体感,在组织化方面更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也无法进行有效的集体行动的动员。在这种特殊的情境下,农民工如何进行集体动员、形成行动合力并最终形成集体行动,就值得深究。

以下对郑州F公司工厂事件进行分析,希图找到当前中国农民工集体行动的演化逻辑。F公司总部在我国台湾,在大陆地区有员工1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该公司郑州工厂有三个,其中最大的一个位于郑州南部,2012年3月该工厂开始正常运营时,实有员工12万人,主营业务以代工生产苹果手机为主。2012年10月5日下午,因产品质量争议,该工厂iPhone5质量检测部门质检员(即“品管”)停工,另有一些生产线农民工以坚持不上班来表示抗议,导致“生产线瘫痪”。鉴于近年来西方集体行动理论研究又重新关注心理情绪的理性表达,以下对该事件的具体分析以理性行为为基础,着重从社会心理情绪表达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全面剥夺感:集体行动的基础

任何群体性行为都有其行动的基础。当前,我国学者对农民工等工人的集体行动研究多是以非阶级的利益行动为基本前提。譬如,用“底线正义”来解释农民工抗争行动[⑨];用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差异来解释的集体动员。[⑩]还有学者认为,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对劳动法规的认知水平、社会网络规模和企业集体宿舍制度对其利益抗争行为都有影响。[11]这些研究在讨论集体行动形成的基础时,侧重点虽有差异,但都以利益受损为基础,以利益受损后形成的心理感受为出发点,即全面失去某些基础资源的剥夺感。

从群体心理角度来看,全面的剥夺感,包括时间的剥夺感、权利的剥夺感、未来的剥夺感等,是这次农民工采取集体行动的基本前提。以时间和休息权利的剥夺感为例可以说明之。F公司官方招工政策显示,在郑州工厂的新入职普通员工的基本月工资为1800元。如果遵循正常上班时间,一天8小时,一月22天,一名农民工可以拿到每月1800元工资,扣掉150元的住宿费,再扣掉公积金和各项保险等费用,一名农民工每月实际拿到的基本工资只有1000多一点,而2012年郑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已经达到每月1080元。要想多拿工资只有靠加班,为此加班在该公司的工厂中是家常便饭,农民工甚至抢着加班。由于当时苹果Iphone5刚面世,为赢得最大收益,在2012年底之前F公司要完成全年为苹果代工1亿部手机的生产计划,在郑州的三个工厂合计需要员工20万人,但实际合计只有18万员工,缺口2万人的工作量就通过加班的形式来进行分配。于是早上七点半上班,晚上七点半下班,成为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而工厂实行的休假制度是每工作13天休1天;到2012年10月份,部分生产线已经从20天休息1天变为30天休息1天。这种高强度的加工制度与无法休息的感受,加之工资总体上仍然不高的感受,就会让员工形成一种强烈的剥夺感:对工厂没有归属感认同感,对劳动没有快乐感,日常休闲和休息的放松感也都荡然无存。可以说,除了多挣一点工资外,农民工别无他求,工作真正成为“饭碗”和谋生手段,已经不附带其他任何价值色彩。这种全面的剥夺感,为集体行动的出现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二)合法性撤销:集体行动的准备

韦伯(MaxWeber)认为,如果被统治者撤销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他们会转向通过冲突来表达自身的意志。被统治者之所以拒绝合法性,源自于整个社会权力、财富和声望的高度相关。和韦伯一样,科塞(LewisCoser)也强调现存不平等体系中合法性的撤销是冲突的关键前提。在这次F公司郑州工厂事件中,一方面是农民工的利益剥夺感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是管理层的不恰当应对,两者的恶性互动,在农民工群体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不信任和怨恨情绪,使正常秩序所需要的合法性权威丧失。

在这次事件中,高级管理人员位于高层,处于支配地位;品管受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身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同时品管也对生产线农民工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对生产线农民工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力。由于处于统治地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其统治的合法性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这种质疑来自质检员和生产线的农民工;与此同时生产线农民工将愤怒情绪分散到品管群体上,也质疑品管的合法性。于是就形成了两种信任感的撤销,一种是生产线农民工与品管共同撤销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任,另一种是生产线农民工撤销了对品管的信任。

合法性撤销的具体过程如下:这次停工事件主要的导火索是,此前的苹果产品尤其是手机在使用过程中背壳有掉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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