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网络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分析

作者:吴忠民发布日期:2015-07-02

「吴忠民:网络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分析」正文



内容提要:网络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催生了一些社会矛盾。与已有以及既往的社会矛盾相比,网络时代的社会矛盾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网络同时催生平等与不平等这样两种现象;网络对社会矛盾有着明显的助推作用;网络上所显现的社会矛盾有着一种明显的放大效应;网络对缓解社会矛盾也有着积极的功能。缓解网络时代社会矛盾的关键在于规范网络。为此,有必要实施互联网发布信息者的后台实名制,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管,进行网络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网络社会;社会矛盾;双重影响;积极应对


中国已进入网络亦即互联网时代,中国社会已成为一个网络社会。网络不仅对产业结构,而且对社会结构,对人们的观念、行为取向以及日常生活方式,对人的潜能开发,均产生着极为广泛、深远而且是越来越大的积极影响。同时,在中国特有的急剧而深刻的转型时代背景下,网络也催生了一些社会矛盾。与已有以及以往的社会矛盾相比,这些社会矛盾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


一、平等与不平等现象的同时催生
网络对社会的一个重大积极意义在于,大幅度大面积地推动了平等的进步,使得总人口中占比越来越大的网民在不小的程度上拥有了平等的平台和平等的机会。
在网络社会当中,每个网民都能够在网上进行独立平等的表意。信息传递的渠道已不可能为少数人少数群体所垄断,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正如尼葛洛庞蒂所形容的那样:“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络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讯息还是传送出去了,不是经由这条路,就是走另外一条路出去。”①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每一个网民都能够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帖子等各种各样的独立平等的发言平台,平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并就某个社会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而无需依附于哪个权力中心,按照别人规定的统一口径来发声。
网民与网民之间能够进行平等的交流。与以往不同的是,网民在网络当中可以平等独立地交流。网民们可以按照自己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兴趣爱好、不同的专题等,自由组合成一个个不同的交流人群和交流社区,而且在这些交流人群和交流社区当中,每个人无需经过谁准许,可以自由进入和自由退出。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交流没有门槛的限制,能够去掉财富多寡、权力高低、社会等级等种种不平等的限制,能够超越种族、宗教、年龄、性别等种种界限。
正因为网络大幅度大面积地推动了平等,以至于网络时代始初有人对这一现象作出了过于乐观的评估。比如,福山当时对网络时代前景的预估现在看来与现实尚有不小的差距。他认为:“电缆信道、低廉的购物市场,或者朋友在因特网上相聚,选择自由已呈爆炸之势。一切等级制度,不论是政治的还是法人的,都遇到了压力,并开始走向崩溃。”②
对网络早期时代乐观者来说,有些始料不及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明显的事实逐渐显现出来,即网络在推动平等的同时,也在制造一些新的不平等现象,而这些新的不平等现象又进而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源头。
第一,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对网民的控制。
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与网民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互惠互利的关系,而是某种意义上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基于网络技术的垄断优势,网络开发服务商往往会通过网络运行基础条件的提供,利用用户对自己产品的依赖和忠诚度,来制定种种有利于自己的网络运行规制,并以各种霸王条款、捆绑服务、机器留窗口等多种方式,来控制影响网民。
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通过种种网络运行规制以及网络专业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获取网民重要的私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有效控制网民在网络当中的行为。阿桑奇发现,“进入大多数机构后,你会看到它从权力和庇护中汲取养分,并借助营销手法自我保护”。“成员一面从中获得好处,一面反过来支撑起网络,而普通人则被打入底层,处在劣势地位。”③
第二,网络话语权的不平等。
网民是一个极为庞大的人群,具体来看,又分为不同类型的网民群体。而这些不同类型的网民群体在网络当中的位置很不相同。有的网民群体虽然人数很少,却拥有雄厚的网络信息资源和网络人脉,拥有先进的网络专业技术,拥有可观的资金基础,而且能够投入很大的精力,因而能够成为居于优势位置甚至是强势位置的网民群体,在网民群体等级序列中居最高等级。强势网民群体拥有着无可争辩的网络话语权。有统计显示,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中,拥有10万以上粉丝的超过1.9万个,100万以上的超过3300个,1000万以上的超过200个。④有的网络“强人”甚至拥有数千万个粉丝,粉丝人数之多,甚至超过一个中等国家的总人口。这些网络强人影响之大,以至于被人称作“网络大V”。这些网络大V们有着很大的社会影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制造舆论热点、决定舆论走向的影响力。
与强势网民群体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数众多的弱势网民群体成员的表现则是被动和“无声无息”。这样一个群体,虽然从人数上讲,是居于压倒优势的位置,但他们几乎没有任何网络话语权,处在网络社会等级序列中较低及最低的位置。这些人在网络上的具体表现一般是,除了在网上进行小众交流之外,或者只是成为静静的旁观者(网络社会当中“沉默的多数人”),或者是不由自主地跟着大众舆论走,或者是成为“某某”大V的粉丝而摇旗呐喊。
第三,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首先表现为“人肉搜索”。所谓人肉搜索是指一些人通过百度、谷歌等常见的搜索引擎搜索与发动他人使用人工搜索相结合的方式,对某个人(事后常常被证明是无辜者)及相关信息包括大量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最大限度地收集,尔后予以公布,从这些信息当中得出某些结论看法。这种作法虽然有助于信息的透明,但有时会带来损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伤害当事人精神的弊端。“‘人肉搜索’的后果可能是当事人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能由此受到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⑤
网络暴力还表现在有人被栽赃陷害、恶意攻击。网络上时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某个人无端地就会被别人栽赃陷害。“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普遍嵌入,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他们为非理性网络舆论推波助澜,加剧了网络暴力。”“‘网络推手’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舆论操控行为往往奏效”,“对他们而言,‘网络暴力’往往就是‘网络暴利’”。⑥而相关子虚乌有的消息一经网络上的广泛传播,常常会引起众多网民的响应,骂声四起,“群殴”被陷害者。被陷害者往往是有口难辩,甚至没有机会辩白,无处躲藏,而且,由于诬陷者隐蔽性较强,被陷害者常常是投诉无门,其身心遭受极大损伤,有的被陷害者的处境几乎可以“用生不如死”的字眼来形容。
网络暴力不仅对一些人造成了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暴力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人们事先往往不知道下一个受害者是谁。“通信网络跨越很多国家和地区,具有极度易变的、充满活力的、可加密的特性。这使得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像是淫秽的、猥亵的、诽谤的言论和对隐私权等人权的侵害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都难以追踪、调查、检举和验证。”“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少有机会能够控告和判定某人的罪行。”⑦这样一来,便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为数更多的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慌。


二、网络对社会矛盾的助推
从网民相互间交流的角度看,网络工具的广泛使用,对于一些具体的社会矛盾的加重和蔓延,有着明显的推波助澜的效应。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网络社会的匿名化,使得参与者胆量倍增。
网络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是大多数参与者的匿名化。大多数参与者可以用任何名字或多个名字,可以随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头像标识,来参与某个网络圈子,同其他类似的参与者进行交往,且随意进出。吉登斯指出:“在互联网上,没有人可以知道其他人的真正面貌,知道他们是男性还是女性,或者生活在哪里。”⑧这种现象是前所未有的。
对于由此所造成的网民行为取向特征,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出解释。按照弗洛伊德的说法,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这样三种类型。“本我”是最低层面的人格,是原始状态的自我本来状态。本我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对基本生存需求的种种本能化的欲求,它所遵循的是“唯乐原则”或“快乐原则”。较高层面的人格“自我”要受各种现实环境因素的影响,所遵循的是“现实原则”。最高层面的人格“超我”追求完美,所遵循的则是“理想原则”。以此反观大多数匿名者参与网络活动这种现象,可以发现,这些匿名的参与者实际上是置身于一个虽然交流意愿较强,但同时又是一个没人负责看管的世界。在这里,既没有“自我”常常遇到的现实环境的限制,又没有“超我”的指导和限制,因而相对来说,参与者“本我”的本能化一面可以没有约束地尽情释放、发挥甚至是膨胀。
客观上看,网络社会的这样一种匿名化活动,使得参与者缺少了现实社会当中的限制,包括很多合理的限制。一方面,没有了约束,至少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约束。对匿名参与者来说,既没有家人、朋友的提醒和劝阻,也没有各种责任、法律及乡规民约等种种约束。另一方面,没有风险或者说风险很小。匿名参与者不仅自身的风险很小,家庭成员的连带风险很小;而且,就连自己在网络上所加入的交往圈子的安危风险也可以不予考虑。
网络社会中的匿名参与者既然没有了应有的约束,还可以不承担本应承担的风险,因而匿名参与者们便从心理层面上大幅度减少了种种顾忌和担忧。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参与者亦即当事者便会无所顾忌,其胆量无疑会增大甚至会倍增。相应地,其不安定、不安分的能量也会增大。相随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冲突发生的概率及强度的提高。
第二,网友之间无顾忌的交流,容易催生一种亢奋高昂的非理性合力。
网民在自己圈内当中的交流,是一种能够放下各种面具,没有诸多限制、无所顾忌的交流。一旦涉及共同有感而发的社会话题时,网民间往往会出现情绪相互感染,进而容易高昂、兴奋的情形,甚至容易进入一种亢奋的状态。勒庞认为,当若干人形成一个相互交流、相互感染的“心理群体”之后,这个心理群体会具有这样一些明显的特征:“群体在智力上总是低于孤立的个人。”这个群体容易“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⑨在网络社会当中,众多网民在相互感染、相互理解、相互激发、相互支持、相互壮胆的基础之上,进而容易形成一种亢奋激动的非理性合力。
特别是网民们相互间的交流,如果再同自己在现实社会当中所遇到的具体的不公正对待情形结合在一起,则更容易形成共鸣、发泄不满以至抗争的激烈心理活动。在这样的条件下,非理性合力容易演化成某种激烈的社会矛盾冲突行为。有学者指出:“网络容易放大和渲染社会的阴暗面,网络言论近乎绝对自由却无需承担责任,使他们的不满情绪、相对剥夺感基于网络而得以发酵与凝结。”⑩
第三,网络工具的高效性,给某些社会矛盾冲突的快速形成提供了某种技术支持。
网络工具的高效性,大幅度减少了以往人们用于寻找同类伙伴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前所未有的高效网络技术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传播,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迅捷、便利;使得网民拥有的信息量能够达到“海量”的地步。围绕着某种利益诉求,当事人借助网络手段,能够快速有效地传播某种观念,发布信息,动员人们参与某种活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当事人通过网络手段,能够促使大量具有某种类似利益诉求的社会成员迅速地聚合在一起,从而使某种社会矛盾冲突的形成具有了程度不同的“突然性”。“借助网络沟通的快捷性和广阔性,网络群体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放大,不仅在人数规模和存在空间上可以快速膨胀,而且在沟通效率和传播效应上也会成倍放大。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