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暴力下的“弱者的武器”为何是失效的」正文
本来,这篇文债,我先前是答应过《青年学术评论》主编沙先生,早点写出来,对于其的“商榷”给出一个答复(讨论性质的),而却因为其他事情,久久没有提笔。在此,表达我对学术讨论与沙先生的歉意。
在学术界,所谓有争论是好事,就怕没有争论,而不利于“越辩越明”。既然有对我文章《“弱者的武器”何以失效》(该文最初发表在我在爱思想的文集里,全文见http://www.aisixiang.com/data/54182.html,2012年6月9日。随后被收录到了2013年8月出版的拙作《被围困的社会:转型中国的政治想象与乡村理解》里,第203―205页)有质疑,那么我就应该给出我的思考和答疑。这是一个本分的事情。
首先,对于沙先生提出的疑问(2014年5月10日),全文复制如下:
但我以为,在得出这个结论之前(弱者的武器失效了――注),仍有两个问题值得商榷。(1)“弱者的武器”(“weaponsoftheweak”)本身是一个策略性的反抗,这里的服从是否意味绝对的服从,还是说只因研究者尚未发现服从背后的反抗?如果是这样,不仅不能贸然得出失效的判断,反而又陷入了Scott批判的逻辑陷阱;(2)“弱者的武器”的内容是丰富的,在Scott看来,意识形态也是这些武器中的一部分,如流言、起外号等。它们同样可以销蚀这些乡村混混的合法性。
而他对于我的观念的提炼,大致如下:
他(指我―注)认为,当基层政权被混混所侵蚀之后,农民便不能再以“拖拉”,“开小差”,“偷盗”等行为方式进行抵抗。很有意思的是,当这群混混当权的时候,用暴力去进行统治时,农民往往“服服帖帖”,而其之所以能用暴力的形式进行“统治”便在于其政权本身就“非正当性”。反之,当正当性的权力进行“税收”,“农村建设”时,农民往往并不害怕用其自身的“身体暴力”进行抗争。
其次,在差不多3年以后,通过更多的文献的阅读和调查经验的积累,再来对文章中的观点进行窥察的时候,可以证明的是,原先的观点依然没有错误。
我们可以回头来看,在《“弱者的武器”何以失效》中,原文是这样说的:
但是,为何笔者在此怀疑,抑或是直接性的质疑“弱者的武器”失效呢?这当然是一个“大胆的假设”,但无需“小心的求证”,因为在研究“乡村混混”这一块的学者早已点明:当基层政权被混混所侵蚀之后,农民便不能在以“拖拉”,“开小差”,“偷盗”等行为方式进行抵抗。很有意思的是,当这群混混当权的时候,用暴力去进行统治时,农民往往“服服帖帖”,而其之所以能用暴力的形式进行“统治”便在于其政权本身就“非正当性”。反之,当正当性的权力进行“税收”,“农村建设”时,农民往往并不害怕用其自身的“身体暴力”进行抗争。自古以来,就有“吃软不吃硬”的逻辑在支撑着整个民族的“统治史”,只是我们并没有认真的考究:这样的农民心理究竟原发于何处。
・・・假如“弱者的武器”是可以被理解为农民合理性的有效手段,以取得自保的最佳方式,但是如今“收缴”这样的“武器”的往往并不是“国家权力”,而是“乡村混混”,并且“国家权力”需要依靠这样的“黑恶势力”,来完成上级部门派遣的“任务”,说的更为直接点就是“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方法”,“你讲道理,我就讲道理”,“你不听话,我就给你拳头”。如此,在“官民对立”的思维依然无法改变的前提下,就需要从上层进行制度性的优化,而不是从上到下都沦为“压制性政府”,那样我相信“理性的小农”(孟德拉斯,2010)同样会采取“什么样的政府用什么样的方法”,“你给我说,我就和你谈”,“你对我暴力,我就一命换一命”。这样只会让整个社会陷入“心理的剧变与不安”,农民即便有再多的“弱者的武器”,也是徒然,那个时候,就是以“革命”的形式代替“抵抗”,而沦为“反抗”。
当我们阅读完上述中大致的疑问、原文阐述以后,接下来(再次),就沙先生提出的两个问题,我分别的做出回答。
第一,暴力下的农民服从是绝对服从还是相对服从?(弱者的武器,绝对是一个策略,这点我们不需再争议)第二,流言、起外号等也可以消解乡村混混的合法性。如果我没有理解错沙先生的疑问的话,应该是这两个问题。
可以直截了当的说,我们的争论关键就加入了暴力这个因素,一个是从上到下的暴力,一个是从下到上的暴力,后面可以称为“以暴制暴”,比如用身体捆住炸药等去身体反抗等。(我最近调查的一个农民上访的案例就是这般叙事的。他说,实在没办法,就把村支书炸死算了。)显然,一方面,农民在暴力下的服从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我在文章当中已经阐述出了“气”与抗争性政治的问题。从这点可以看出,农民心中还是有气的,为了一口气,为了一个理,这样的抗争理由,在上访的后期尤为多见。更何况在暴力下的服从,怎么可能有绝对的呢?身体服从了,心中也不会服从。反过来说,“服服帖帖”并不是说“绝对”,而是从外在而不是内在而言,是口头上或者外部上答应服从。另外一方面,甚至有的农民,死活都不服从,“搞烦了”就会选择以暴制暴。好在,我们在调查的时候遇到一个还没有到这个地步的不服从。比如我在麻城调查时遇到的一个村妇,她被连续打了三拳,朝着胸口。其中有两拳就是乡村混混打的(这是典型的暴力),但是村妇依然不服从,最后通过找关系(还好,有一个缺口可以利益诉求),才得以把事情解决。(可以见《麻城T村:农民权益抗争中的困惑》,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2015年1月25日)这只是一个例外。我们要摸清的是,暴力,让农民怎么去反抗?不是所有的农民上头都有关系。反过来,正如我最近给安徽农民说的,你有很强硬的关系,他们还敢欺负你?你还会在农村生活?(排除喜欢田园生活的想法)除非他们真的是不想干了。
而关于流言对乡村混混的合法性的消解问题,我觉得的确存在,但是效果不大。为什么呢?首先是因为乡村混混在基层政治中,本身是一个帮手,政府岂敢明目张胆的说,“他们是我的打手,谁不听话就揍死谁?”肯定不敢。问题是,于乡村政治而言,有时候,要么被他们所渗透,官员和乡村混混勾结在了一起,要么官员害怕乡村混混,选择了沉默,而不作为。特别是前面一种,恰好是我们在本文所需要讨论的问题所在。对于官员而言,有的事情亲自出面做,不太好,所以请混混来解决,比如我们前面举例到的村妇,她之所以被打,主要是村干部希望用混混去吓唬她,而当其被打以后给村主任打电话,主任却不接,怎么都不接。这说明了什么?也就是我们在上文中所说的,不敢明目张胆。但是事实上,就是村干部指示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乡村政权直接被混混窃取。他们往往不是直接说,这个干部非我莫属,而是通过一系列背后的操作,比如贿赂选票或者“自己要选票”等,走形式(这个好理解),把自己弄成村干部,进而通过这个平台获取更多的利益,百姓死活,那是另外一码事,他们很少过问。暴力,是他们普遍采取的统治形式。于是,乡村社会就肯定会有流言,起外号等以作为“弱者的武器”来反抗。但是这类的反抗作用有多大呢?与其说有,不如说根本就是失效的。外号再多,最多留下口碑不好,而上级和下级是捆绑的,要知道这点,他们可能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如果不是,为何村干部被举报,依然在做村干部?(这类情况在我们所调查的村里,到处都是)难道不是这背后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东西在庇护吗?如此来说,流言也是一种失效的武器。
进一步说,其实流言等和“民谣”没什么太多的,太大的区别。民谣的风向,其实就是乡村百姓对于一个干部的最客观的评价。以“不好的口风”为例,说一个干部怎么怎么,说那种窃取了干部身份的混混怎么怎么,其实都是消解政权合法性的做法,但是百姓有什么办法?有用吗?没用。且,学界已经有研究这类反抗形式的成果了,非常的有意思,例如“以诗维权”等,都是如此。
所以,我说弱者的武器,依然是失效的。特别是,中国的乡村逻辑和斯科特面对的东南亚农民,有的情况是很不一样的。
抛开这一切,说说乡村政治的问题。其实,本质原因不是在于反抗如何,而是乡村混混,为什么又被干部们所需要和农民们需不需要混混?(这都是暴力逻辑)等等。其实,对于村干部而言,如果站在他们的立场来说,需要混混。所谓白道黑道都有人,做事才方便。他们图的不是法治,而是“好办事”,“好解决问题”。而农民需要“混混”,有的也是这个原因。比如有其他村的混混来找本村的一个农民麻烦,而这个农民如果请混混出面调节,可能对方就不会再找他麻烦,这就是村庄的混混逻辑。要是农民请不是黑社会背景的村干部帮忙,未必被买账。所以,如果站在另外一个角度,混混是有用的。
而乡村政权被混混渗透,我以为肯定是不好的事情。民谣,流言等如何作为消解方式,那就要看中央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了。且最近习近平在考察贵州农村的时候,明确提出要整治这个问题。
在我看来,乡村秩序的维护,其实用权威比用暴力要更为合理,权威就好比以前的乡绅社会一般,或者本村比较有威望的,正直的那种人来维护,法治可能都是失效的,何况弱者的武器失效?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之所以谈弱者的武器失效,总结上述言论,无非是暴力面前的失效,而暴力对于农民而言和村干部而言,一方面是有效的(有效不是因为弱者的武器,原因前文已经阐述了),另外一方面也是危险的。危险的另外一个不好的地方,也如沙先生所说的,消解合法性。最后,我提出的是,回归权威的治理方法,这个方法我曾经和一个镇长面对面谈及过。他觉得也应该如此。因为我们但凡了解乡村的话都知道,法治真的在乡村很尴尬,城镇化的今天,也依然如此。甚至我们在调查发现,都是人情治理和伦理治理,而不是法治或者用《村组法》去治理。而这些,在暴力面前,依然是无效的。拳头逻辑或者权势逻辑,不还是中国的本色面目?
但是我是反对暴力治理的,也担忧农民的弱者武器失效之后怎么办?在《“弱者的武器何”以失效》中,我只是在阐述这样的一个现象和分析这个问题,而没有同意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仅此做出延展性的回应,希望《青年学术评论》的沙主编能够满意,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再议。
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刘晨
201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