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明 张平: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及其实现

作者:张贤明 张平发布日期:2014-04-02

「张贤明 张平: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及其实现」正文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日益突出。以人的尊严和发展为核心的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让每个人都普遍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是人民的应有权利。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蕴含着丰富的道德、法律、政治与社会等诸权利的价值理念与现实诉求,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重要路径包括为其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积极推行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重视权利的补偿与救济、确立并维护公正的经济秩序等方面。

【关 键 词】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道德意蕴/法律意蕴/政治意蕴/社会意蕴

 

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和改革开放不断向纵深推进,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在取得举世瞩目的长足进步和辉煌成就的同时,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日益凸显也成为不争的事实。究其根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足所导致的社会不公。社会矛盾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深化改革开放得以缓解或排除,将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与良性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危及改革开放已经取得的丰硕成果。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共享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已经成为处在改革发展深水区的当下中国面临的重要挑战。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恩格斯曾深刻地指出,应该“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情况”,以此实现“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1](p243)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也是新时期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要政策取向。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可以说,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本身阐释了其主要目的和基本理念,表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蕴含着关于改革伦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追求”。[3]因此,如何理解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精神意蕴,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去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也相应地成为改革发展进程中的核心议题。长期以来,贫富差距扩大被认为是影响社会不公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足的重要原因,而国家的应对之策是积极探索并推进社会领域中分配机制的改革,如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确规定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标准等。但是,这些努力并未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相关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财政压力过大、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平均主义抬头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以分配改革和收入调节为思路和内容的社会政策,很难作为行之有效的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主要途径。[4]当前面临的种种新矛盾和难题,必须通过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来解决,这要求改革开放应更加关注其成果的共享,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公民,“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应该更加得到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应当不断得到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应当持续得到满足”。[5]在此意义上,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以人的尊严与发展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实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为旨归,因此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仅有利于缓解社会不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的。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6](p1)作为法学与政治学的核心概念,权利是“基于人的不可剥夺的天赋性质而言的,它是平民得以正常生活的依托,它包括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权利,合理要求受到尊重,个人的价值受到肯定等”。[7](p4)权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基本价值,也是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的进步,“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主张显著增加”。[8](p5)从权利的本质来看,权利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互动中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与保护,体现的是“由利益差别和冲突所导向的利益主体的选择活动与外部客观可能性相联结的一种社会关系”。[9](p62)这意味着对于人类的任何社会活动而言,人的价值与尊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和维护就变成了具有根本性的评判标准,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也不例外。作为人民的应有权利,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涉及社会与个体的关系问题――个体生活在社会之中,积极参与改革建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推动改革发展成果的积累;社会充分认可个人的努力,尊重个人的需求与自由,为个人发展和享有发展成果提供可能的条件。改革发展是社会成员发挥主体作用进行创造活动的过程,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则体现了社会发展与个体互动的实际成效。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在承认具体社会成员实际贡献存在显著差异的同时,强调所有社会成员都有资格普遍享受社会发展成果,这既是对作为社会共同体构成元素的个体公民所作“前提性贡献”的郑重认可,也是对社会成员人之为人的价值的充分尊重,实际上同权利的本质有着高度的契合。

 

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意蕴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并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口号,而是蕴涵着道德、法律、政治和社会等权利的价值理念与现实诉求,具有十分丰富的价值意蕴。

(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道德意蕴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道德意蕴可以从其作为一项道德权利所具有的内涵予以阐释。权利的内容尽管会随着社会发展和评判标准的演化而发生变化,但其道德属性和伦理标准却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反映了人们对权利所作的理想化预期乃至希望,代表着“对已有状态、事实状态、现实情况的批判性审视,即道德理想对社会现实的批判,是应有权利对实有权利的批判”。[10](p24)这意味着任何权利首先都应容纳某种道德意蕴,表现为一种道德权利,揭示出权利“内在价值的向度,它是在人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存在与发展的本质需求,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价值诉求”。[11]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要求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共同参与建设事业,在此基础上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有益成果,这也正是人类对于理想社会的一种诉求,理应占有道德制高点。可以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既是人们在深化改革发展过程中对自身权益保障、利益诉求、价值实现的追求和预期,也是对这些追求和预期的肯定。所有社会成员都能普遍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从权利实现的意义上强调了人的自主性、独立性、选择性与创造性的价值,承认人人平等享有维护尊严与追求幸福的权利。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道德意蕴还可以从其作为道德权利所发挥的功能进行阐释。道德权利以正义、平等、秩序等价值为目标,以一定的道德评价为形式,担负着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使命。不同于法律效力的强制性和普遍性,道德权利主要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协调社会利益矛盾和冲突,约束和引导社会成员的交往方式,同时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宽容与和谐、规范公共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公共生活场域的扩大和社会交往活动趋于复杂化,法定权利往往无法将公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全部纳入法律体系之内,此时道德权利的灵活性优势便得以更好地展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作为自发形成的道德权利,在强调机会公平,确立平等、尊重、宽容和信任的人际关系,形成公正、合理和开放的社会结构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为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了依据。个人积极参与建设,就有公平享受发展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意识也同时在成果共享的过程中得到加强。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与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属性,为人们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奠定了道德基础,从而为自己赋予了改善和提高全社会生活水平与福祉的基本意涵。

(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法律意蕴

从本质上来讲,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对改革发展所取得成果和资源的公平分配,而资源的公平分配与享用体现了一定的利益诉求和主张,并需要得到切实保障。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可以通过政府主动性的政策、社会的慈善活动、纳入权利的法定体系等途径来实现。政府和社会的行动可能具有某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这在某种意义上使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程度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其持续性也难以保证。相比之下,在当今充满竞争与博弈的时代,法律是承认和保护公民正当利益,减少或避免个体利益在竞争和冲突中受到损害,制裁损害正当利益行为,并对利益受损者进行适当补偿的强有力的规则体系。纳入法律的权利体系更为规范、有效,发挥确定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积极作用。只有当其由强有力的法律为后盾,由明确的条文和规定将其细化,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才能从抽象变为现实,原有的预期才能得以实现。

对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法律意蕴的理解可以从其现实内容与功能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从国家法律体系建设来看,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已经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完善。我国宪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反映了让每个人都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的实惠,积极推进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执政的重要理念和政策导向。尽管目前围绕成果共享的法律地位、实现机制、责任追究等问题形成了很多不同看法,但现有相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提供了现实基础,使其成为了更加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现实功能也是其法律意蕴的重要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一旦上升到法律权利的高度,就标志着国家权力赋予其特殊强制力,使之获得较强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这不仅为当前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指明了方向,通过规则制定、贯彻落实与强制保障来引导和监督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的行为,从而有效地纠正社会不公。

(三)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政治意蕴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政治意蕴表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当前改革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领域的深入改革,政治成果同样是改革发展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政治成果共享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全体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性,不因经济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性别等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政治生活与公共权力密切相关,并涉及利益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因而对所有社会成员产生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政治成果是全体公民共同建设的结果,能否惠及每位社会成员直接影响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整体水平。因此,能否享受到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政治成果也成为了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改革发展政治成果就其内容来看丰富多样,在民主、法治、人权等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有了显著提高。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依法享有担任公职、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等权利,从而影响政治生活和国家意志。可以说,没有改革发展的深入与推动,这些政治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因此政治成果的共享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公民政治权利的普遍享有。

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权的政治意蕴还突出地反映在其政治意义上。首先,同其他权利进行比较来看,政治权利居于支配性地位。政治权利是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等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国家政治生活在一般社会生活中居核心、支配地位”。[12]这意味着政治权利在权利的整体框架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缺乏政治权利,人们的其他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来说,如果政治成果不能实现有效共享,其他领域的成果共享就失去了稳定性,甚至可能因为政治领域的波动而变成无根之木,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在整体上也不具备了实质性意义。其次,政治成果的共享意味着政治生活中公民权利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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