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朗西斯・福山:中国和美国政治改革挑战

作者:弗朗西斯・福山发布日期:2015-11-05

「弗朗西斯・福山:中国和美国政治改革挑战」正文

【原编者按】11月4日,弗朗西斯・福山在清华大学举行了题为“中国和美国政治改革挑战”的主题讲演,汪晖担任主持人,崔之元、潘维作为评议人出席,讲座现场盛况空前。福山因著作《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和《政治秩序的起源》而享有盛名,目前任斯坦福大学民主发展暨法治中心高级研究员。

汪晖:有关“历史终结”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

关于这场讲座的缘由,汪晖谈到,福山出版于1992年的著作《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在当年曾经引起过巨大的反响,从那时候至今,有关“历史终结”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不论人们对这个话题持有多少不同的意见,在冷战终结以及后冷战的世界格局里,福山提出的这个命题,确实戳到了关键的要点,使得围绕该话题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

但汪晖同时也谈到,事实上,在《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问世之后不久,在出版于1996年的著作《信任》中,福山就已经开始对他稍前的理论和观点进行修订。在政治介入方面,福山早年曾担任过里根政府、老布什政府中的智库学者,他也通常被看作新保守主义派的一员;但后来,在小布什发动伊拉克战争期间,福山公开提出反对,并与过去的新保守主义阵营保持距离。

汪晖进而介绍了福山近年出版的重要著作《政治秩序的起源》,这部著作标志着他最新的思想成果和发展。而引起中国读者特别兴趣的是,在福山教授对政治秩序的讨论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中国,既包括对中国传统的估计,也包括对中国现实的分析,这使得他在美国对相关议题――关于中国的前景、历史是否终结、有没有新的道路等等――所做的讨论,同时也内在于我们在中国所进行的讨论。

就汪晖个人的看法而言,福山的讨论主要还是来自于对自由民主体制的基本要素的观察,但他把这些要素放到长时段的历史里去考察,其中,尤其是关于国家能力的部分,涉及了大量的与中国政治传统有关的内容。在整个人类历史里,中国可能是现代国家形态出现得最早的比较成熟的文明,所以,从各种各样的比较来看,中国的国家能力是非常强的。

汪晖认为,福山的论述背景是对于美国政治危机的分析;而他对中国的讨论,也包含对美国政治危机的讨论。这也激起了中国知识界很多人的兴趣。如果在美国也同样发生政治危机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去看待我们自己的政治前景?而这也牵扯到中国的发展模式及其可持续性的问题。毫无疑问,在过去二三十年当中,中国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显示出很强的能力;但是,从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上看,中国的发展到底是不是具备可持续性?

汪晖指出,这也是一个涉及“历史终结论”的重要话题。换句话说,很多朋友都会对福山今天是否还坚持“历史终结论”感到好奇,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当前的政治危机的看法。因此,特别邀请福山来讨论中国和美国政治改革的挑战,讨论未来到底是怎样的改革前景和方向。

福山:中国需要更多的法治,而美国过多的法律造成了政治制度衰退

国家意味着能够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而法治和问责制则构成了对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

在讲座中,福山首先简要地概述了他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建立的理论框架。

他列举了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基本要素――国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和问责制(Accountability),并且提出,理想的现代政治制度是要在这三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国家意味着能够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而法治和问责制则构成了对于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

福山指出,中国拥有强大的国家能力,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也明确地提出了“法治”问题,但中国的“法治”在概念上不甚清晰。在福山看来,“法治”(Rule of Law)与“以法施治”(Rule by law)存在着微妙的不同,前者意味着法律的地位是高于政府的,即便是最高级别的行政长官,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来运作,而不能为所欲为。

福山提出,问责制在概念上要比民主更为宽泛,它不一定意味着代议制民主,而是意味着政府要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负责。也就是说,民主选举并不是问责制政府的必要条件。当前中国兴起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政府能否变得更为问责化。

福山声称,自由民主制度在理论上是能够达到上述三要素之间的平衡,其中最重要的是限权,因为,如果只有国家能力,而没有权力制衡的话,那就会演变成极少数人的专制暴政。但福山同时也表示,如果缺失了国家能力,也会演化成另一种灾难,就像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发生的那样,无法维持政治秩序,甚至不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

福山进而提出,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一个关键区分是在于世袭制(Patrimonialism)与否,现代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非个人化的,并不是为了君主的个人利益或者家族利益而存在。但是,在不同程度上,现代社会直到今天都仍然遗存着某种“家产制”,因而有代际之间的利益传递,有引人瞩目的腐败问题。

按照福山的观点,就现代国家的起源而言,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的秦朝,因而,中国在国家能力的发展上要远比西欧源远流长。尽管如此,古代中国却并没有发展出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因而,其政治秩序是相当不平衡的,需要通过政治改革实现制度性的平衡。

基于上述观点,福山对法治制度进行了文明史的追溯。根据他的研究,法治制度既不是起源于中国,也不是起源于欧美,而是起源于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的文明,在这些文明中,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神之意志的表达,它作为某种超验的力量,是高于政权、高于国王和皇帝的。

福山接着谈到了法治在基督教文明的起源。在欧洲大陆,是由天主教会在罗马帝国内部发展出相对独立自主的力量,教会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同时又区别于世俗权力。教会的这种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对国王都构成了限制,因而它也是一种问责政府的权力。英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出于对带有明显偏向性的地方法的不满,民众向国王要求一种更为公正的法律,由这里发展出了英国普通法的传统。

依照福山的比较研究,在多种文明传统中,都存在法治的观念,而在这样的对比中,中国政治传统显现出了其特殊性。中国并不存在那种教会力量,并没有超验的神圣性,虽然在唐代曾经一度佛教兴盛,但从漫长的历史时段来看,那只是昙花一现,因而,中国的政治传统里并不具有对政府实行限权的资源。诚然,古代中国的每个朝代都有法律,但是,那主要是一套惩罚性的制度,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律传统主要是刑法传统,是rule by law的传统。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中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政权与法律的分离,这使得中国的传统显得与众不同。

福山认为,中国传统对于法治问题的突出贡献,在于长期的儒法之争。法家学者认为,基于人性本恶的观点,人本能地想要违法,因而需要对违法者进行严厉的惩罚,对行政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儒家学者则认为,没有一种法律能够普遍地适用于判定所有情形,必须依据不同的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只有那些高尚而明智的君子,经受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断。福山特别指出,儒法之争不只是中国独有的争论,其实在任何一个法律系统中,都存在类似的法治和人治之争。

福山认为,在西方和中国形成了不同的历史传统。在西方形成的是高度形式化的、精密复杂的法律系统;而在中国,则更多地仰赖于贤明的官员,以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

到了近代以后,从日本的明治维新到晚清的维新变法,东亚国家都在向西方国家学习现代法治。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法制建设滞后于日本,在福山教授描绘的历史图景中,这一套法治制度,特别是民法制度,是要等到辛亥革命之后,主要是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才逐渐成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将另一套与此前相异的民法制度引入中国的政治系统。在“文革”期间,法律更是一度消失了。

一直要到邓小平时代,中国才形成了某一种较为稳定的民法。福山认为,中国改革的一个关键在于,如何将这种更稳定的民法制度一直上升到宪法高度,以此来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限制。福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中国已经取得的法治化成果,他举出的一个重要例子是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退休制。

如果说,中国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推进法治化的话,那么,在福山看来,美国的情况就正好相反,美国政治改革所面临的挑战是在于,太多的法与过于低效的政府,造成了政治制度的衰退。

美国的法治制度是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而来的,在美国,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所以,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议会通过的议案。福山以19世纪的废奴运动为例,说明改革的困难,美国的奴隶制在当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法律曾被用于保障农场主拥有奴隶,因而,首先要打一场伤亡惨重的南北内战,然后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美国的很多富有争议性的议题,从种族议题,到女性权益议题、堕胎议题、同性恋权益议题,它们的推进都因此困难重重。

福山指出,美国的情形不但与中国不同,而且和欧洲相比也存在着不同。欧洲人对国家并没有特别的偏见,而美国人对国家有很深的不信任,这是美国政治文化的一大特点,而这个特点在制度上的体现,就是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比如,奥巴马在2010年提出的医疗改革法案,在议会获得了通过,但是,反对派的共和党却通过最高法院否决了这个法案。在这个意义上,福山认为,过多的法律阻碍了美国的政治改革。

福山提出,中国的政治传统和19世纪下半叶的普鲁士模式比较接近,二者都是绝对主义国家的君主制,但是,这个君主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而是会受到官僚制的限制,而这种官僚制又是在一定的法律和规则之下运行的。在过去三十年里,法的扩张是最主要的发展,法治的改革是主要改革方向。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势必依赖于规则的透明化。福山期望,中国能有更多的基于规则的决策制定。

综上所述,福山依据中美的不同国情,提出了中美政治改革的不同方向:中国需要更多的法治,美国需要更为有效的政府权力。而这两个方向都是统摄于他的基本理论框架之下,那就是国家、法治、问责制三个要素之间的平衡。

潘维:“司法独立性”能解决一切问题吗?

评议嘉宾潘维对福山的发言提出了三点质询。

其一是关于法的起源。潘维指出,从中国经验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法”既不是来自于神,也不是来自于自然,而是照其字面意味着办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则的话,你就做不成任何事情。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做成某事,这是以一种非常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法律,既不神圣,也不自然。法律是由人制定、由人执行的,其结果也是为了人类的利益。

其二是关于法律的中立性(impartiality)和司法独立性(judicial independence)。潘维提醒道,法律是可以被利益集团所把持,是可以偏向某个特定社会阶级的。他又接着表示,二三十年前,他也曾经热情研究司法独立性问题,但是,当他经历了多次国际性的交流访问,他发现,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拥有司法独立性的制度性安排,不仅是南亚,还包括非洲、南美,但是,发生了什么呢?“一旦你有了司法独立性,你就可以拥有一切?”――那只是一个传说。

其三为唯制度论(institutionalism)。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