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萧公权的宪政观――《宪政与民主》评述

作者:羽戈发布日期:2015-10-28

「羽戈:萧公权的宪政观――《宪政与民主》评述」正文

【内容提要】萧公权先生写于民国年间的诸多政论,于宪政四要素法治、自由、民主、分权中更为青睐民主与法治,主张民治为体,法治为用。萧氏晚年愈加趋向保守,若以对待传统、历史进步论以及宪政建构的路径依赖为区分,其可谓一个中国特色的古典宪政主义者。

【关键词】萧公权 宪政 民主 宪法 选举 古典宪政主义

[Abstract] Many of Xiao Gongquan's political comments at the tim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ore favored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among the four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alism, namely rule of law, freedom, democracy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 He held that the rule of people was the body, while the rule of law was the function. In his late years, he tended to be more conservative. From his path dependence on tradition, historical progressionism and constitutional structure, he can be regarded as a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is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Xiao Gongquan; Constitutionalism; Democracy; Constitution; Election; Classical Constitutionalism

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

――孔子《论语・宪问篇》

所有爱好宪政的人,迄今为止奋斗不息的宪政,有两个相关的根本要素,它们是对专断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政府对被治者全面的政治责任。

――C.H.麦基文《宪政古今》

我们认为欲实行宪政,必须先实行宪政的先决条件。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

――周恩来《“人民真有发言权的国家才是真民国”――在延安各界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19周年大会演说词》

一、“是亦为政”

好象是伯特兰・罗素说过,一个人,如果在青年时节就能知晓他的一生事业之所寄,那将是十分幸福的事情。1920年前后的萧公权,无疑正为这束源自命运之神的幸福阳光所照耀。那时他刚刚二十出头,还在清华大学读本科,便深切意识到古训“学而优则仕”的涵义,以及如何摆正乱世之中个人与政治的复杂关系。所谓“仕”,投放于现代性的知识视野,不必狭义解释为“投身政治”,而应当广义解释为“服务社会”。如他所言:“政治不是人群生活的全体,政府也不就是国家。‘从政’以外尽有个人效忠于国家于社会的行动场地。”因此,尽管他毕生都在从事政治学的精湛研究,却未尝从政实践一日。他采用学院教育的静寂方式,即马克斯・韦伯定义的“以学术为志业”,重新诠释并且拓宽了“仕”的边界。与此同时,他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用他自己的表达,叫“匹夫”:“在选举民意代表和政府官吏的时候,他可以本着自己的见解和良心去投票,去执行‘选贤与能’的义务。这正是匹夫尽责之一道。”他还继承了中国古典士大夫的议政风气:“我虽始终不曾从政,但时常关心国事,并且撰写政论,贡献一偏之见,一得之愚,也算小尽匹夫的责任,借孔子的一句话说,‘是亦为政’。”

据萧公权先生回忆,在他壮年时期,曾遭遇过从政与入党的良好契机,最终却被他毅然推却。1939年,国民政府决议设置“国防最高委员会”,以便应付非常时期的重大问题。当时此项事务的主持者张群先生力图延揽若干专业学者入会,以充实人事与门面。萧的旧友,清华大学政治系教授浦逖生与王化成都应邀出任参事,他也在被邀之列。后来经吴国祯等人的转达,他又到重庆亲见张群,表示愿专心求学,谨守教育岗位,因而只得辞谢美任――“生平惟一从政的机会于是放过了。”至1943年,萧公权出席宪政实施协进会的时候,与蒋介石的高参陈布雷会面。陈问他,是否有意加入国民党,并可请适当的人介绍,言下之意是,他愿作保。萧氏婉拒道:

北伐完成以来,许多教育界同人和我自己认定国民党是中国前途的惟一希望,因此我们撰写时论,以非党员的身份,向政府做建设性的提议或善意的批评。这些间接拥护政府的文字虽然未必发生任何实际影响,似乎尚为一部分人所注意。假如我以党员的身份来发表同样的议论,读者未必会加以同等的重视。布雷先生听了我这番话,点头说:‘很有道理。’于是我放过了入党的一个好机会。

萧氏不愿过深地涉入政治之河,并不能简单归结为行政能力不足,在我看来,更多的原因在于他祈望坚守“学术独立”的底限。打破这一脆弱的底限,比起舍弃那些通往荣华富贵的政治机遇,对萧氏而言则远为致命。诚然,他对“学术独立”的理解相当达观:

成熟的学者当然可以(或者应该)问政。但学术政治间的界限必须划清。他们同时具有两种身份,他们是国家的公民,也是学校的教师。凭着公民身份,他们可以论政,可以入党。但这些行动既不是教师分内的职务,他们不应当假借教师的身份去便利这些行动。果他们觉得公民的职务更为迫切或更有趣味,他们尽可放弃教师的身份,离开学校,献身政府。从政之后,如果“倦勤”,他们也可以脱离政治,回到学校。学优则仕,仕优则学,都是正当的途径。但亦相当苛刻:

然而借教师的身份玩政治,想在学府政府中做两栖动物,却是不妥当的行径。倘使一个人把学校用为政治活动的地盘,把学生当做(编注:原文如此)政治资本,把学术变成政治企图的幌子,这样他就有意或无意地毁坏了学术的独立。

回忆录中的这一番夫子自道,足以为萧氏勤勉审慎的一生提供一个完美的注脚。

鉴于以上种种思虑,萧公权的“是亦为政”,主要指针砭时事,写作政论,谏言人民与政府。既坚持“学术独立”的原则,又恪守公民的基本职责。这一段议政的历史,从1932年执教清华起始,亘越至1949年远赴美国为终,长达17载之久。而在此望穿秋水的17年,正是近现代中国历史转型的湍急时期。国家一统、政府建制、宪法修订、地方自治、民智开发等,构筑一个前民主国家宪政建设的几乎每一项元素,都成为迫在眉睫的必需品;而任何一者的贫血或缺席,都可能误导苏醒未久的老大帝国走入险峻的岔道。如此危急存亡之秋,以胡适、张君劢、萧公权为代表的第二代宪政人如何应对政治难题的挑战,其意义不仅及于彼时,更及于未来。这正构成我们今日考察萧公权之宪政观的重要原由。因为他们既是历史的见证者,同时也是历史的书写者。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宪政史书写之标本,即萧氏的17年政论集《宪政与民主》,虽然没有促成中国走向“世界上民主重镇之一”,却在这块苦难深重的土地播撒下“宪政与民主的种籽”(汪荣祖语)。

二、宪政观初探

既然以宪政为题就先来概述一下萧公权的宪政观念。我不知“宪政”一词在中国古代的经书典籍之中是否有其明确的出处,但它的现代起源,与“宪法”、“自由”、“民主”等时髦的政治概念一样,都来自日本的转舶。中与西、古与今之间无法抹销的歧异,难免造成语词本原涵义的断裂。如严复考证,将“宪法”译Constitution,就“于辞为赘”,因为在中国古义,“宪”即是法。但萧氏却依此诠释宪政:“宪,法也;政,治也;宪政者,法治也。国民治立大法以定制,政府依据此法一行权。全国上下咸守此法而莫有或违,则宪政之基础大定。”就在这篇名为“宪政卑论”的文章,他指出“宪政思想至少包含三义”:“一曰国家当有至尊无上之基本大法以规定政府之职权。二曰人民之权利当受此大法之保障,不容任何人士或法令之侵削。三曰国家治权当以法律为最高之形式。”――要而言之,法治是宪政的根本形式,是宪政区别于专制等其他政体最显著的标志。如果对《宪政与民主》做一次统计,那么“法治”必定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词语之一,尽管萧氏对其的理解还停留于相当朴素的层面。

我曾将宪政譬喻为一个独立的政治有机体,它必须具备诸多固定的组织器官,以维系它的日常运行。由此,我开出的比方是:法治为骨骼,自由为细胞,民主为血液,分权为肌肉(独立的司法权为附丽其上的保护膜),它们完好有序的汇聚一处,就构成一种叫“宪政”的活色生香的生命。以此来探查萧氏的宪政观,我们会发现,他是样样不落,但各有侧重。除刚才谈到的法治以外,《宪政与民主》所热切关注的因素,主要是民主与分权。他曾提出“民治为体,宪政为用”的说法,认为两者的结合正构成现代民主国家的实质。但以今人的眼光看来,这种表达――将民治与宪政截然断开――却有些粗糙,我们或许能稍作篡改,以复原萧氏的本意:民治为体,法治为用。因为民治并非与宪政相对,相反,它是宪政的根基,正如法治是宪政的外形:“非民主无以立国,非法治无以立政,非民主与法制无以措国家于治平,致人民的福利。所谓宪政,不过就是民主的法治。”萧氏举例道,希腊有民主而无法治,结果走向多数人的暴政;纳粹有法治(萧氏生存的年代,尚未区分“法治国”与“以法治国”、“良法”与“恶法”等容易混淆的法理要义,因此他会否认法西斯国家的法治面貌――这就是我判定他“朴素”的原因)而无民主,结果走向独裁寡头的恶政。如此,则必须体用并举,才能推动中国这一“体用均为不彰”的列车行驶上宪政的铁轨。

比照前两者,萧氏的分权理论――因篇幅局限而不能专章论述,只好在这里匆忙展开说两句――深受特殊的时代环境之刺激波动,恐怕很难为习惯了和平氛围的我们全面认同。我所理解的分权,大致可分为纵、横两面:纵向指地方与中央适度的权力分治,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相互制衡;横向指西方经典政治学说划定的三权分立,各司其职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衡。但萧氏针对他所处的语境――外有日本入侵,准备鲸吞中华,内有军阀割据的痼疾纠缠,中央空有统一的表象,实则国民政府的政令行不出十省――如果一味照搬照抄西方的联邦理论,则亡国与亡家的厄运都近若咫尺。所以他赞成以杂糅的“均权”(在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中央与地方通力合作,产生一种合宜的“中央地方权责划分纲领”――早于萧氏的法学家吴经熊先生亦如是洞见:不偏于中央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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