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共产主义新探」正文
提要:国家制度价值标准与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人性定律,乃是共产主义制度科学假设的三个前提: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与儒家所发现的“爱有差等”的人性定律是共产主义制度科学假设的依据;公正与平等以及人道与自由等国家制度价值标准是共产主义制度科学假设的标准。从此出发,便可以科学假设:共产主义经济制度除了具有公认的公有制和高度发达的生产力特征之外,必定还具有两个特征,亦即按劳分配和没有政府管制的市场经济。因为,一方面,“爱有差等”的人性定律,决定了共产主义仍然是一种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因而实行按需分配― 而不是按劳分配――必定导致经济不公,违背经济公正等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另一方面,如果废除市场经济,必定违背经济自由等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因为人类社会只有一种经济形态,亦即没有政府管制――但有政府规范――的市场经济,符合经济自由等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其他一切经济形态(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以及存在政府指挥的市场经济或混合经济)都或多或少违背经济自由等国家制度价值标准。
关键词:国家制度价值标准 人性 社会发展规律 爱有差等 政府管制 市场经济 按劳分配
作者简介 王海明,1950年生,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为国家学、伦理学和中国学。
一、导论――共产主义假设
1、共产主义科学假设的三个前提
共产主义是一种未来的理想的国家制度。因此,关于共产主义国家究竟如何,难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特别是,共产主义理想源远流长、流派众多、歧义丛生,堪称富有争议的人类思想理论之最。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孔夫子的大同社会,到今日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理论,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真可谓五花八门、形形色色。那么,究竟怎样的共产主义假设才是科学的?
国家制度虽然都是人制定的、约定的;但是,无庸赘述,只有恶劣的、坏的、不应该的和具有负价值的国家制度才可以随意制定、约定。反之,理想的、优良的、应该的、好的或具有正价值的国家制度决非可以随意制定,而只能通过国家目的(国家制度价值标准),从人性与社会发展规律等国家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国家制度价值实体)中推导、制定出来。因此,国家制度是否优良、理想,直接说来,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目的或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归根结底,取决于是否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和人性以及社会发展规律,就是理想的、好的、应该的、正确的、善的和具有正价值的国家制度;违背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和人性以及社会发展规律,就是坏的、不应该的、错误的、恶的和具有负价值的国家制度。
共产主义是一种理想的国家制度,属于理想的、好的、应该的、善的和具有正价值的国家制度范畴。因此,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和人性以及社会发展规律便是对共产主义制度进行科学假设的三个前提。这可以从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制度价值标准是共产主义制度科学假设的标准:只有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国家制度才是好国家制度,才可能是共产主义;违背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国家制度必定是坏国家制度,不可能是共产主义。另一方面,人性和社会发展规律则是共产主义科学假设的双重依据:只有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国家制度才是好国家制度,才可能是共产主义的科学假设;违背人性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国家制度必定是坏国家制度,不可能是共产主义。合而言之,只有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和人性以及社会发展规律的共产主义假设,才是关于共产主义的科学假设;否则,如果所构想的共产主义违背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和人性以及社会发展规律,那就一定是不科学的共产主义假设。
2、共产主义科学假设的标准:国家制度价值标准
自文明社会以降,自从私有制和阶级诞生以来,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不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抑或资本主义――无疑都存在着种种严重违背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不公正和非人道之罪恶;譬如阶级和剥削或经济异化、经济不公,经济不自由和不平等,政治不自由、政治不平等和政治异化,机会不平等和思想不自由等等。因此,两千多年来,历代都有思想家批判以往和当下社会制度,而追求和呼唤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为别人工作’这一事实的存在,剥削的存在,永远会在被剥削者本身和个别‘知识分子’代表中间,产生一些对抗这一制度的理想。”[1]这就是为什么历代都不乏思想巨匠向往共产主义的缘故;共产主义无非是一种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公正与人道以及增进每个人利益总量――的理想社会而已。
这种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之所以叫做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因为这种社会制度最根本的特征,乃是消除阶级和剥削或经济异化――剥削与经济异化是同一概念――实现经济公正和经济自由,因而必须废除私有制而代之以公有制:生产资料私有制或经济权力垄断是阶级和剥削之根源。因为正如赖特所言,阶级乃是人们因权力垄断所导致的剥削关系而分成的不同群体:“以剥削为基础的阶级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指向这么一个事实,即阶级关系是权力关系,而不仅仅是特权。”[2]
因此,哪里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非民主政体,哪里就有权力垄断――生产资料或经济权力垄断和政治权力垄断――哪里就分为无权群体与有权群体,哪里就必定存在压迫与剥削。没有权力――经济权力或政治权力――的群体,必定遭受相应的有权群体的压迫和剥削,因而叫做被压迫和被剥削阶级;垄断权力――经济权力或政治权力――的群体,必定压迫和剥削相应的无权群体,因而叫做压迫和剥削阶级。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普选制民主政体,每个人都完全平等地执掌生产资料和国家最高权力,每个人都完全平等地拥有经济权力和最高政治权力,从而消除了权力――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垄断,因而也就消除了阶级和剥削,最终实现经济公正和经济自由。
因此,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构想不论如何众说纷纭,有一点却是毫无疑义的共识: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必定符合社会或国家制度应该如何之价值标准;说到底,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社会制度消除了阶级和剥削因而符合公正和平等以及人道和自由等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这就是为什么两千年来,历代共产主义思想家们无不承认共产主义是真正公正和平等以及人道和自由的社会的缘故:国家制度价值标准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进行科学假设的标准。
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也曾一再说: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3],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4]“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5]《共产党宣言》也曾这样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也十分赞许摩尔根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如是评断,以致将其作为全书结语:“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7]
诚然,“共产主义社会”与“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公正与平等以及人道和自由――的理想社会”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一个社会只要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堪称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列宁说:“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土地、工厂都是公共的,实行共同劳动――这就是共产主义。”[8]确实,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无疑根本不同,却为什么都叫做共产主义?岂不就是因为二者都是公有制?社会主义与原始共产主义以及未来共产主义除了公有制,还有什么重要的共同点可言?但社会主义无疑属于共产主义范畴,叫做共产主义低级阶段:“马克思把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称作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既然生产资料已成为公有财产,那末‘共产主义’这个名词在这里也是可以用的,只要不忘记这还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9]
可见,公有制是共产主义的充分且必要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是同一概念。但是,公有制却仅仅是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的必要条件:没有公有制,必非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有了公有制,却未必就是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社会主义和原始共产主义都是公有制,却显然都不是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因而可以像列宁那样,称之为不完全、不完善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乃是一种特殊的或更为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亦即所谓“完善”的或“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于是,说到底,只有完善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是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完善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与“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是同一概念。那么,这种“完善的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或“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价值标准的理想社会”的社会制度究竟如何?这个难题的解析必须依据人性:人性是共产主义科学假设的依据。
3、共产主义科学假设的依据:人性与社会发展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与众多空想社会主义论者一样,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乃是这样一种理想社会:按需分配、计划经济、消除了商品和货币等等。这种共产主义制度的设想虽然源远流长、深入人心,但真正讲来,却是很成问题的。乔纳森・沃尔夫将这个问题当作他质疑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难题:“第一个难题是最为人所知的。人们常说,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即使实现了也必然会垮台,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私的。我们根本不可能像马克思要求我们做的那样去执行。”[10]
确实,共产主义经济制度究竟是按劳分配还是按需分配?究竟是废除还是完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这首先取决于共产主义社会人性究竟如何。试想,如果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相互间仍然计较利益得失,那么,按需分配就必定会剥夺需要少而贡献大者按照公正原则应该多得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这样一来,共产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了。反之,如果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相互间不计较利益得失,那么,按需分配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的仁爱原则了。这样一来,共产主义社会就可能实行按需分配了。
因此,人性乃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进行科学假设的依据,是科学地构建和确立理想社会制度的基础;正如人性――亦即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的依据和出发点一样。因此,十八世纪唯物主义者和十九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均将人性作为理想社会制度的基础。对于这一点,普列汉诺夫曾有极为精辟的概括:“假如人的天性是不变的,以及假如知道了基本属性,就可以从中数学地引伸出在道德和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可靠的原理;那么,就不难想出那种完全适合人的天性要求的社会制度,正是因为这样,这种社会制度将是理想的社会制度。十八世纪的唯物主义者,已经喜欢作关于完美的立法这一题目的研究……本世纪上半期所有的无数的乌托邦不过是以人的天性为最高准绳而设想完美立法的企图。例如,傅立叶以分析人的热情为出发点;例如欧文在其《合理的社会体系概论》中,从‘关于人的天性的基本原则’出发,而断言合理的政府应该首先‘决定人的天性是什么’;例如,圣西门主义者声言,他们的哲学建立在关于人的天性的新概念上。”[11]
然而,共产主义制度是一种理想的好的制度,并不仅仅取决于人性究竟如何,而且取决于社会发展规律究竟如何;正如奴隶制是不是一种坏制度,不仅取决于人性究竟如何,而且取决于社会发展规律究竟如何一样。因为,就人性和国家制度价值标准来看,奴隶制惨绝人寰,根本违背国家制度价值标准,无疑是最坏的制度。但是,为什么恩格斯说奴隶制曾是巨大的进步,曾是一种好制度?原来,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论原理,是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发现,根据这一发现,以经济形态为划分根据的六种国家制度――原始共产主义、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未来共产主义――都不具有普世性和普世价值,它们都因时因地而异,只可能和只应该实行于一定的国家、一定的社会、一定?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