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论

作者:菲利普・佩迪特发布日期:2004-11-04

「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的政治理论」正文

刘训练 译 应奇 校

原载于知识分子论丛第二期《共和、社群与公民》

共和主义政治理论的起点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政治思想传统(Pocock,1975)。与共和主义传统联系在一起的名字包括: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西塞罗;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一些作家,尤其是马基雅维里――《李维史论》(the Discourses)的作者“天才的马基雅维里”(the divine Machiavel);英国内战和共和国时期及其后的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阿尔杰农・西德尼(Algernon Sydney)以及其他一群不甚知名的人物;18世纪英国、美国和法国的诸多支持共和国(republic or commonwealth)的理论家,这些理论家――共和派(the commonwealthmen)(Robbins,1959)――受到了约翰・洛克以及后来的孟德斯鸠男爵的重大影响;事实上,他们有足够的理由将洛克和孟德斯鸠视为自己阵营中的人。他们的文献还包括《加图来信》(Cato's Letters,Trenchard and Gordon,1971)和大西洋彼岸美国的《联邦主义者文集》(Federalist Papers,Madison, Hamilton and Jay,1987)。

由共和主义者塑造的政治思维方式与政治思想习惯在今天依然有效,他们与众不同的主题就是:尽管自由的事业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法律和国家――这主要是因为人民只有在宪法之下才能享受他们的自由,但是,掌权者仍然是一种内在的威胁,人民不得不尽力“让无赖保持诚实”((。因此,自由的代价就是公民美德(civic virtue),这种美德既包括积极自愿地参与政府,也包括对统治者保持永恒的警惕。美国的共和主义者倾向于取消君主制,而英国的共和主义者则满足于用宪政制约国王。孟德斯鸠(Montesquieu,1989:70)i明白无误地指出,英国是一个“隐藏在君主制形式之下的共和国”(Rahe,1992:524)ii。

我本人在共和主义思想传统中发现了一个令人极为振奋的思想和理想资源,在这篇文章中,我希望能够揭示其理由(参见Pettit,1997)。iii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在挖掘这一富有灵感的传统过程中,我并非孤军奋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历史学家如约翰・波考克(John Pocock,1975)、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1978、1983、1984)不仅向我们展现了共和主义的思维方式,而且他们还向我们证明,它可以为当代政治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特别是,斯金纳已经证明,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理解自由的方式,而我本人的论证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卡斯・森斯坦(Cass Sunstein,1990、1993a、1993b)iv等法学家则追溯了19世纪后期美国独特的共和主义传统,并强烈地主张这种传统对美国的宪法做出了与众不同的解释,而且更一般地说,它为我们理解政府的作用提供了一种深刻的洞见。犯罪学家和控制理论家,像曾经和我进行过密切合作的约翰・布莱斯怀特(John Braithwaite,Braithwaite and Pettit,1990),v在共和主义传统中发现了一套令人信服的思想,它既能说明我们应该对一个控制系统(regulatory system)――比如说,刑事司法体系――提出什么样的要求,又能说明我们对如何满足这些要求应该持有什么样的期望(Ayres and Braithwaite,1992)。vi当然,在最近一些年来开始描绘共和主义的路线并试图积极吸收共和主义思想资源的诸多评论家中,他们只是突出的几个代表而已。vii

我本人探究共和主义政治理论的路径是将重点放在自由观念(the notion of freedom)上,这是共和主义思想家们普遍接受的观念,而且其他的共和主义主张都是由这一理想推导出来的。在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中我将介绍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然后在第二部分中我将力图展现这一理想对于当代政治思想的意义。

1.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

贡斯当的路线(The Constant connection)

19世纪早期,本杰明・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1988)viii发表了一篇题为“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y of the Ancients and the Liberty of the Moderns)的著名的演讲。他将现代人的自由看作是无干涉的自由(the absence of interference),亦即我们所熟悉的消极自由或自由主义的自由:我是自由的,因为“没有人可以干涉我的行动”(Berlin,1958:7);另一方面,他将古代人的自由看作是一种从理想上说直接参与自治民主的自由:我是自由的,不是因为我没有受到其他人的控制,而是因为我与其他人分享着控制所有人的权力。古代人的自由是伊塞亚・伯林(Isaiah Berlin,1958)后来所说的积极自由之最显著的形式。

在介绍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贡斯当对古代人的自由近乎漫画式的描绘掩盖了真正的共和主义思考自由的方式,而且它只是在最近才通过贡斯当的当代追随者的眼睛而变得如此引人注目。贡斯当当初可能并没有刻意强调这一点,但他确实迷惑了后来的人,他使他们相信,唯一切实可行的或许也是唯一明智的自由观念就是无干涉的自由主义自由观念。古代人的自由不是无干涉的自由的对手――尽管它是可欲的,但人们断言它是无法实现的。而且,将这两种自由观念视为二者必居其一的对立观念,其结果不可避免地就是自由主义的理想将取得胜利。

然而,受到贡斯当有效抑制的共和主义思考自由的方式,并没有将自由视为直接民主的立场,而是将自由视为无支配(non-domination)。无干涉的自由与无支配的自由之间的差异是不难区分的:设想一下,一个人支配着另一个人,以致于他可以任意地干涉其他人部分或全部的选择(Pettit,1996、1997)。ix无干涉的自由认为干涉之阙如就是自由的充分条件,而无支配的自由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拥有任意地干涉其他人――个人或共同行动者(corporate agent)――之生活或事务的能力。这两种思考自由的方式之间的差异可能看起来属于细微末节,但只要稍做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其间隐藏着更多的对比维度。

干涉与任意的干涉

两种自由观念都使用了干涉(interference)的概念,因此,我们可以由此着手对两种思考自由之方式进行对比。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被视为干涉的妨碍(intrusions)毫无疑问都是故意的行为,或者至少说是行为主体(agent)能够为之负责的行为(Miller,1990:35)x:妨碍必须是故意的或准故意的行为。这一约定的原因在于,大多数的解释在定义自由的这一条件时,都将它与其他故意的行为主体相联系起来,而不涉及大自然的偏爱,即不是根据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摆脱各种各样残酷的、并非有意强加的限制这一条件来定义自由(参见Spitz,1995:382-3)。xi

但是,构成干涉的妨碍可能只限于那些使行为主体的某些选择无法实现的行为,或者扩展到那些对行为主体的选择实施强制或操纵的行为。我将假定两种自由观念所理解的干涉都是宽泛意义上的,据此,干涉的行为将包括一切导致行为主体之境遇恶化的行为――或者至少说使之明显恶化的行为,不管它们是减少了可行的选择方案,还是提高了与某些选择相联系的实际或预期成本。因此,行为主体在做某事时可能会受到阻止,可能会受到某些额外成本(比如说罚款)的胁迫,也可能会因为做了此事而受到处罚。

无支配的自由不同于无干涉自由的地方在于,它不仅使用了干涉的概念,而且还使用了任意的干涉(arbitrary interference)这一概念,即建立在一种武断基础上的干涉。那么,什么是任意的干涉行为呢?如果一项行为只受制于行为主体的任意处置(arbitrium)、决定或判断;该行为主体能够随意地做或不做它,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是一项任意的行为。当我们说这是一项建立在任意基础上的干涉行为时,我们指的是它完全出于行为主体的喜好,特别是,对他人之干涉的实施与否根本不考虑对方的利益或观点。这一选择根本不按照他人自身的判断尊重其利益。xii

按照这一任意性(arbitrariness)的概念,如下一项干涉行为就不能算作任意的:它不得不遵循承受干涉者的利益和想法;或者说,即使它不能遵循涉及到的所有人的利益和想法――这些人可能会提出相互矛盾的要求,但它至少得遵循直接相关者的利益和想法。比如说,我可能对这样的国家感兴趣:它强制征收某些税收或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这种国家可能根据我认为恰当的手段和程序来实施这些目标;但是,我也可能不愿意国家对我本人强行征税――我可能想成为例外,或者我可能认为,即使我被证明违法了也不应该以恰当的方式受到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相关利益和想法应该是那些与其他人共享的利益和想法,而不是将我特殊对待的利益和想法,因为国家不仅为我服务,也为其他人服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税收或惩罚对我进行的干涉就不能算作任意的,也就不能算作支配。

共和主义的思想传统对于一项干涉行为――尤其是法律或政府的干涉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算作是任意的问题提供了一种与众不同的看法,我将遵循这一传统对这个问题做出说明。想想托马斯・潘恩(Tom Paine,1989:168)xiii对君主制的谴责:“它意味着个人的专断权力,行使这种权力是为他本人,而不是共和国服务的”(参见Sydney,1996:199-200)。这一评论揭示得很清楚,非专断的国家权力遵循的是公众的福利和世界观(world-view),而不是掌权者个人的福利和世界观。国家实施的干涉行为必须出于受动者共同利益的考虑,这种利益要求至少在程序意义上是为接受干涉者所共享的。

无干涉的自由将自由与干涉直接对立起来:自由就是不存在干涉。而共和主义的无支配自由则将这种对立转化为另外两种形式:自由的反面不再是干涉本身,而仅仅是建立在任意基础上的干涉;自由的反面并不要求实际的任意干涉,而仅仅是指某些人拥有这种干涉的能力。

第一种对立使人们失去他们的自由或减少他们的自由变得更加困难。因为,它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主体对他们选择的干涉并不是任意的,那么,这样做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自由;不管这种干涉造成了多大损失,它只要不是任意的就足以保证他们的自由没有受到威胁。然而,第二种对立却恰好相反,它使人们失去或减少自由更加容易,而不是更加困难。因为,它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主体拥有干涉他们任何选择的能力,那么,这本身就是对他们自由的威胁;即使这个人实际上并没有运用其干涉能力,他们的自由也会受到损失。

更难失去自由的效应(The harder-to-lose-freedom-effect)

更难失去自由的效应使得两种自由观念在理解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产生了重大的差异。按照无干涉的自由观,一种法律的统治(regime of law)必然是强制的,它将系统地危及人们的自由,即使实施这一统治的结果从总体上说会减少干涉的发生。服从法律本身就是自由的一种损失。而按照无支配的自由观,服从法律并不意味着任何人自由的丧失:只要法律的制定、解释与执行不是专断的,只要相关的法律强制不得不遵循承受者的利益和意见――这当然是一个重大的限制性条件。这一条件直观地表达就是:法律的统治必须代表一种公平的法治(fair rule of law)。

当然,与其本身并没有对自由构成威胁相一致的是,依靠法律强制与约束的统治可能像自然障碍(natural obstacle)一样限制人们的有效选择,或者提高这些选择的成本:它限定了人们不受控制之选择的范围。无干涉自由的赞成者并没有把自然的障碍视为对自由的威胁――这是因为它们显然不是故意的,但他们确实承认这些障碍影响了选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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