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劲秀:美国总统的宪法观念」正文
美国是一个崇尚宪法的国家。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我谨庄严宣誓:我将忠实履行合众国总统职务,并竭尽所能以坚持、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在尊崇宪法方面,总统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为全国做出来榜样。被美国人尊称为“国父”的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开国之初就开了个好头。1789年4月30日,作为1787年在费城出席并主持制宪会议的华盛顿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六次提到宪法。他说:“根据宪法中设立行政部门的条款,总统有责任‘将他认为必要而妥当的措施提请国会审议’。我此刻与各位相聚时所处的情境,不允许我过多地谈论这一问题,我只想谈谈这部伟大的宪政章程本身。各位现在的集会,即是根据宪法举行的而且宪法通过确定你们所拥有的各项权力,也就规划了你们所要关心的各项目标。我不拟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而打算颂扬那些被推选出来制定和采纳宪法的人物,他们所显示的才干、正直和爱国精神,当然无愧于这一赞颂。”
1793年3月4日,一心想解职归田的华盛顿不得不在费城第二次就任总统,他在不到200字的演说中表示:“我除了承当宪法所规定的惩处之外,还甘愿受今天所有亲临这一庄严仪式的人们的谴责。”
1797年3月4日,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费城举行的就职演说中19次提到宪法。他说:“我满怀喜悦地读过这部宪法,既没有被围绕宪法措辞的争吵而弄得愤怒难当,也未为公开辩论而热血沸腾,更没有因为党派仇恨而情绪激昂。我认为,宪法出自心怀善良愿望的有志之士之手,较之人们提出或建议实行的其他任何实验,均更加切合美国及美国人民的智慧、特性、环境和各种关系。这部宪法就一般原则和大纲而言,与我曾经服膺的政体相一致,有一些州,尤其是我出生的州,曾为这种政体的建立作出了贡献,对于这部宪法,不仅我的同胞们及其子孙必须服从,我和我的后代也必须服从,因而我同样有权表示是否接受,在公开或私下各种场合,我都毫不含糊地表示拥护这部宪法。我当时对宪法就毫无异议,自此以后也是一样。”他又说:“我一直不断把拥护宪法作为自己至为庄严的职责,宪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满足了其拥护者的乐观愿望。我时常关注宪法,对它的执行情况感到满意,为它在国家的和平、秩序和繁荣、幸福方面所显示的成效感到高兴,并由此对它产生了一种习惯性的依恋和崇敬之情。”
亚当斯在这次演讲将要结束时说:“在我面前已经有了一位伟大的表率,而当初立誓要拥护美国宪法的美国人民,仍然抱有同样的思想和精神、同样的信念和荣誉、同样的责任和兴趣,因而我毫不怀疑宪法将永葆全部活力,而我则已做好思想准备,打算毫不犹豫地承担至为神圣的义务,竭尽全力拥护宪法。”
1801年3月4日,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把宪法作为智慧、美德和力量的源泉。他在就职演讲中说:“我可以从宪法所设立的其它几个最高政府部门找到智慧、美德和热情的源泉帮助我度过一切难关。”
1809年3月4日,作为参加过“大陆会议”、又是联邦宪法主要起草人因而得享“宪法之父”美誉的美国第四任总统麦迪逊在第一次就职演讲中说:“要拥护作为联邦凝聚剂的宪法,不仅维护它的权威,而且遵从它的限制;要尊重保留给各州和保留给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权力,这对整个制度的成功同样休戚相关和不可或缺”。
作为美国总统,麦迪逊在就职演讲中首次把宪法比喻为联邦的“凝聚剂”,首次提出“不仅维护它(宪法)的权威,而且遵从它(宪法)的限制”,首次提出要尊重地方和广大民众的“各项权利和权力”,并将其提高到这是“对整个制度的成功同样休戚相关和不可或缺”的高度。麦迪逊的真知灼见凸显出这位联邦宪法主要起草人非同一般的远见卓识,他无愧于“宪法之父”的美誉。
1825年3月4日,美国第六任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在就职演讲中11次提到宪法,他强调:“我将向你们阐述我所要履行的各项职责及应遵循的各项原则。首先是宪法,我在此立誓要尽我所能来坚守、维护和捍卫宪法。这部令人崇敬的文献详细规定了总统的权力,规定了他的职责;而开宗明义的第一句话便阐明了总统以及由他产生的政府的行动目标,即须持久而虔诚地致力于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加强国内安定,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确保这个联邦的人民世世代代永享自由的恩泽。自这份社会公约颁布以来,一代人业已逝去。它的采用是我们先辈们的伟大业绩。宪法由一些参与制宪的杰出人士实施,度过了世界历史上最为激荡的时期,历经了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战争与和平的变幻,最终它没有辜负这一时代和国家的卓越之士的美好愿望与热切期望。它增进了我们所珍爱的国家的恒久幸福。该宪法以远远超出一般人本主义的范围的程度,保障了我们人民的自由和幸福。现在,我们要把它视为一份珍贵的遗产,感激不已地从卓越的制宪人手中继承下来。他们为我们树立了榜样,我们分享了他们辛勤劳作的成果,因此我们要加倍重视这部宪法并有义务将这份遗产完整无损地传给子孙后代。”
这位小亚当斯还指出:“自这部伟大的宪法施行以来,已有36年了。在此期间,我们都尽力根据宪法条款发挥其权威,根据它的条文规定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使之能有效地应用于实际操作中。联邦政府各直属部门已将其特有的行政功能如外交事务、税收和支出、联邦海军和陆军等不同事项进行了划分,以便各尽其责。另外,对等平行的司法部门也对宪法及各项法律做出了解释,这是站在与立法和谐一致的立场上,去解决由于人类语言的先天限制,以致在结构上产生许多重要而又不可避免的争论的问题。合众国刚刚度过了它的第一个五十周年纪念日,又即将迎来独立宣言发表的五十周年。正是因为宪法,我们的联邦和独立才日臻完善。”
1837年3月4日,美国第八任总统马丁・范布伦在就职演讲中说:“我本人十分乐于宣布,我在承担祖国赋予的重托时的指导原则,乃是严格恪守制宪者当初确立的宪法条文和精神。我深知,宪法是一份经过细致而艰巨的努力才得以形成的神圣文献”,“有鉴于此,我将在一切行动中热切地从宪法条文中寻求指导,尽力对它加以维持、保护和捍卫。对于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内部事务以及涉及对外交往的事务,我将满腔热情地努力加以处理,此外绝不越雷池一步。”
1841年3月4日,美国第九任总统哈里森在他所作的长篇就职演讲中27次提到宪法,他说:“我们的宪法赖以存在的坚实基础乃是人民,是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制定了宪法,当然他们当中的部分人也可能对它加以破坏、变动和修改,并非所有主要类型的政府都能拥有这样的宪法,这种宪法只有民主政府所专有。如果说这是宪法的理论基础,那些受命执行宪法的人则必须认识到,他们制定政策的任务在于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乃是宪法的主导原则。”
哈里森在谈到“惩罚”问题时强调:“倘若要实施惩罚,就必须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确实证明某个人有罪。这些权利弥足珍贵;那些通过著述或发言来表达自己思想和观点的权利,只要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也就不受任何限制,因而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1845年3月4日,美国第十一任总统波尔克在就职演讲中表示:宪法“将是我行动的指南”。“以宪法精神为准则管理政府,绝不僭取宪法条文未明确授予或清楚暗示的权力,将是我的第一要务。”
波尔克还强调指出:“从理论上讲,我们的政府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原则,但多数人的统治权并非独断和不受限制的。这种权力的行使要服从于宪法,与宪法相一致。宪法的一个伟大目标,就是限制多数人对少数人的迫害及对其正当权利的侵犯。少数人有权诉诸宪法,免受迫害。”
1857年3月4日,美国第十五任总统布坎南在就职演讲中把反腐败提到仅次于维护宪法和联邦的高度。他说:“另一个仅次于维护宪法和联邦的重要任务,是政府免于腐败的侵蚀,甚至沾染腐败的嫌疑。公共美德是共和国的灵魂。历史证明,一旦这种美德丧失,由拜金主义取而代之,即使自由政府的形式能暂时得以保存,其内容也已永远变质了。”
1861年3月4日,著名的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24次提到宪法,他强调了依照宪法实施法律的问题。他说:“我将按照宪法对我的明确授权,竭尽全力保证联盟的法律在所有各州都得到忠实执行。我觉得这样做仅是尽我分内的一份简单的职责,只要切实可行,我就决不罢手,除非我的合法主人,也就是美国人民拒绝给予我必要的手段,或是以权威的方式指示我反其道而行之。我确信这不会被看成是一种威胁,而不过是联盟早已申明的目标:它必定要按照宪法来捍卫和维护自身。这样做并不需要流血和暴力,除非有人将此强加于联邦政府,否则决不会有这类事情发生。”
林肯说:“大家都表示,只要所有宪法权利都确实得到维护,就乐意留在联邦里。那么请问,又有哪一项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遭到了践踏?值得庆幸的是,人类所具有的正常理智,使任何一方都没有达到这种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地步。如果你能,请试举一例,看看宪法的哪一条明文条款曾经遭到过践踏?如果某一多数派仅凭人数上的优势剥夺某一少数派由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从道义的角度来看就有理由发动一场革命;如果遭到剥夺的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那革命就更是理所当然。但我们的情况并非如此。所有少数派和个人的一切重要权利,在宪法中以肯定和否定、保证和禁止的形式获得十分明确的保障,以致从未发生过有关争议。”
林肯还说:“这个国家连同其各项制度,均属于居住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只要他们对现行政府感到厌倦,他们无论何时都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对政府进行改组;或行使革命的权利,解散或者推翻政府。”
1877年3月5日,美国第十九任总统海斯在就职演讲中强调政府必须遵守宪法的每一条款,必须维护公民的每项权利。他说:“借助这些原则和措施以保证完全维护公民们自由地享有全部宪法权利,从而使国家永享安宁,这乃是具有头脑和爱国精神的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所关注的头等重要的大事。”“必须牢记,只有承认和维护全体人民的权利不可侵犯的当地政府,才是真正的自治政府。”
在这里,海斯把宪法规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作了明确、深刻的定位。
1881年3月4日,美国第二十任总统加菲尔德在就职演讲中强调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他说:“宪法及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乃是、而且应该继续是这块土地上的最高法律,对诸州和人民都具约束力。”
加菲尔德还认为一个地方出现违反宪法的问题。这是政府的责任和耻辱。他说:“联邦政府要对领地内发生的违反宪法的行为负责。据此,在人口众多的领地内,如果宪法无法保障人身权利,国会的权威几近于无,便是联邦的耻辱。”
1885年3月4日,美国第二十二任总统克利夫兰在就职演讲中说:“一个承诺要平等而绝对公正地对待全体人民的政府,不应有任何借口触犯在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保护下自由人享有的权利或安全保证。”
1893年3月4日,卸任总统职务沉寂了4年的克利夫兰再次当选美国第二十四任总统,他在就职演讲中立下誓言:“现在我发誓去坚持、维护和捍卫合众国的宪法,这不仅说明我承负的责任重大,也表明我必须把宪法条例作为我遵循的行为准则。我将竭尽所能,在职责范围内忠诚地维护宪法,捍卫它所包含的每一项联邦法律,抵御对其约束力的粗暴无礼的攻击,严格遵守宪法的限制和维护保留给各州和人民的各项权利。”
1945年1月20日,美国第三十二任总统罗斯福在第四次就职演讲中对宪法的真谛作出诠释,他说:“我们1787年的宪法并不是一份完美无缺的文献,而且它至今仍未尽善尽美。但它却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供不同种族、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式各样的人们来建立一个牢固的民主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