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军:论日本宪政」正文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以明治宪法为肇始,日本确定了天皇主权的国体,通过推行近代立宪主义,“王在法下”契约理念的得以实现,完成了梅因所说的“由身份向契约的运动”,依靠规则化和程序化,打造了制度化的国家,完成了抽象意义上的独立人格的塑造,塑造了绝对国家主义下的公法意义的自我人格,然而这是一种片面的,单向度的自我人格。宪政是强调法治为基础,落脚点是为了保证国民自由与幸福。现代性不断除魅的要求国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不能建立在“天皇万世一系”这一“存在即合理”的基础上,由天皇主权国家向国民主权国家的转变成了时代的必然。中间历经大正民主时期的热潮,昭和维新的动荡,以至战后和平宪法的出台,重塑了共同体下的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私法意义上的个人价值得以承认,向着以保障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现代宪政理念目标更进了一步。
关键词:日本宪政 天皇制 国民主权
宪政最早发端于英国,由1215年大宪章所确立,以契约原则的精神,确立了法治的理念,君主发布的法令需要征求全国公意,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限制君主权力,保障臣民的自由,故其内涵应有之义乃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以法治为基石,尊重和承认个体的价值,保障人权。16世纪的文艺复兴确立了人文主义观念,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呼唤着绝对主义国家的到来,上帝逐渐隐去,人的主体性得以确立,人成了立法者,由之前的上帝为人立法变成了人为自己立法,人类新造之物伟大的利维坦由此产生,化众人之意志为抽象人格而成为新的立法者,主权是它的灵魂,契约精神与法律制度是其肉身,目标是打造一个制度化的国家,通过作为主权者的利维坦来塑造一个最高权威,维持人类的秩序,以制度化的法律规则来执行契约精神,保障个人的生命和自由。18世纪启蒙运动的开展,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成了时代最强音,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国家不应该再是一个高高在上,冰冷的存在,国家只是手段,人民才是目的,主权国家固然得以确立,但主权的来源只能是人民,主权在民,国民主权的原则在西欧广泛传播。宪政逐渐在西欧各国得以确立其正当性,并伴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逐渐推广到世界各地,日本也不例外。
幕府末年,封建大名各自为政,拥兵自重,大洋彼岸新兴之国美利坚叩关日本,即所谓“黑船事件”,以此事为发端,日本开国。由幕府主导下的东洋古国在西洋之坚船利炮面前不堪一击,长州藩与萨摩藩诸藩封建大名的攘夷运动也过于失败,当时的日本有识之士深感这将是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古今之变由此产生。维新志士由此觉悟西洋诸国之强大不单在于火器之威猛,更在于法器之昌盛。任由各地大名诸侯做大,封建领主集团领导下的日本是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家,面对由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的西洋主权国家显得是如此的不合时宜。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倒幕运动由此开展,天皇由此重新登上历史舞台,以救亡图存,富国强兵为目的明治维新也由此开始,借助天皇的名义,完成向近代民族主权国家的转型。
一个民族的自我立法由此开始,立法之事,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然而并非每个民族都有盎格鲁撒克逊民族之幸运,由个人主义为核心发展起来私法自治精神,遵循普通法判例的传统,基于“大宪章”所确立的宪政理念,成就了大英帝国日不落帝国美名。哈耶克谓之为自由秩序之自生扩展之模式在英伦三岛之成功未必适合于东洋岛国日本。日本师从普鲁士,其带有欧陆国家唯理论的色彩,奉行绝对主义国家理念,人民从属于国家,臣民的自由来源于国家的恩赐。以德意志宪法为蓝本而创立大日本帝国宪法。帝国宪法的第一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之统治之。不同于西洋诸国的社会契约论与天赋人权的传统,日本的立国基础来源于历史上的授权,由古老而神圣的历史传统所赋予正当性,即所谓“君权神授”,天皇作为一种亘古不变的存在,是帝国永恒,万世一系的象征,帝国与朕同存,一开始就将天皇至于一种本体论的高度,作为最高权威的存在,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先验必然,天皇作为本国最高立法者,是神在人间的再现,对本民族所有立法做出终极意义上的决断,利维坦由此诞生,一个主权者的产生。幕府大政奉还的进行,封建大名版籍奉还的完成,所有的权威自下而上汇集而重新得于归一,作为最高权威的立法者天皇得以再现历史,这是日本立国的道统所在,异于西洋诸国的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主权在民的立国理念,靖国神社的建立,《军人敕谕》和《教育敕语》的颁布,从家臣到君臣身份的转化,效忠的对象从藩主变成了天皇,明治时期的日本实现了国民统一团结的塑造。
作为帝国的臣民,天皇的子民,对于帝国与天皇需要的不是基于理性的理解,而是基于信仰的崇拜,以对天皇的忠诚确立自身对本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是日本国民进行各项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来源,社会评判的价值尺度和标准,乃本国国体精华之所在。通过明治宪法塑造的这套话语体系和价值体系,国民的身份得到重新阐释和定义。并且将这价值认识至于一种先验的地位,具有无可置疑的的真理性,构成了明治时期的日本立国的法统基础。借助义务教育的推行,推行对天皇的绝对个人崇拜,确立天皇的绝对权威的地位,日本臣民的自由来源于上的赐予,天皇的赐予,而不是臣民的自我的争取,其中有关于君民义务的不对等性,确立的是义务优先的原则,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国民的权利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而不是一种平等意义上的公民关系的定义。虽然是双向的,然而却是不对等的。从君臣关系意义出发,这里需要的是对天皇负责,从而形成了高度的政治道德化和原教旨主义,塑造了一个公法意义上的我,这里的天皇已经不是一种自然人意义上的存在,而是作为一个符号化的象征体系,天皇是帝国永恒,神圣化,绝对化的载体和象征,个人成为了这个符号化体系的一个片段,失去了个人意义上的自我,个人的意义在于为对这个体系的效忠,个人的价值在于获得这个符号价值体系的承认,自我成为这个符号化体系的化身,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活着,而是为了帝国而活着,四民平等的推行,实现了人与人在形式上的平等,帝国的臣民在法律前面一律平等,封建领主下的家臣关系的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作为日本天皇统治下的臣民这一新的身份,这个赋予者是天皇,神在人间的再现,这种绝对理念在人间的实体化就是皇国,天皇与帝国,皇国一体,人成了其制度的化身和执行者,从过去依附于从属于某个领主的私人武装集团的人格依附演变成从属于某个抽象的理念制度的具体化身。不同于英美从个人主义出发尊重个体的差异和选择,偏向私法意义上的个人主义传统,明治宪法体制下培养的日本国民均采用同一套标准,靠着标准化的君民教育体系,不承认个体的差异,批量生产了公法意义上的同质国民。由虽为同一个模子中出来的公法意义上的国民,却实现了人格的独立,脱离了过去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完成了共同体意义上的新的人格的塑造,是一种抽象人格的化身,可谓之为道成肉身,完成了梅因所说的“由身份向契约的运动”。不可否认的是此种体制发挥了巨大了威力,1894年的日清战争,缺乏国家主义观念的,长期听命于地方实力派军阀私人武装清军面对日本绝对国家主义理念培养下国民一败涂地,昔日的东洋小国打败了长期处于亚洲中心的天朝大国,由此占据了亚洲中心舞台,10年之后,1904年的日俄之战,20世纪初第一次大规模战争,打败了西方大国沙俄,从而能够与西洋列强平起平坐,又一个10年,1914年,日本对德宣战,日德之战,出兵中国山东,在战后巴黎和会上成为世界五大国之一。
应当指出的是然而人从来就不应当只是一个单维度的人,而是一个多维度的人,明治宪法体制在应然层面以绝对国家主义理念培养了公法意义上的自我,而在实然层面现实生活的日本,资本主义早已渗入到各个角落,资本把市场上所有的一切都变成标价待售的商品,充分激发出了人的内心贪婪与欲望,塑造了精于计算的理性经济人,形成了私法意义上的自我,并逐渐为资本所侵蚀,异化成资产者的人格,变成了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如韦伯所言,现代化是一个不断除魅的过程。到了20世纪初的日本,许多日本国民早已对天皇万世一系之类的话嗤之以鼻,昔日蒙着神秘光环神圣的帝国已经荣光不在,一战带来的结果是三大帝国的消亡,德皇威廉二世退位,奥匈帝国皇帝卡尔一世退位,帝国解体,俄国沙皇尼古拉二世全家被枪决,全球范围的君主制危机显现,日本也未能幸免,昔日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天皇光环不在,被拉下神坛。早在一战之前,日本就发生了所谓谋杀天皇的“大逆事件”,幸德秋水等人被处以极刑,之前的明治宪法框架下的制度安排在此时已经隐隐出现危机,20世纪初,东京帝国大学著名法学教授美浓部吉达提出“天皇机关说”,主张国家为法人,日本天皇只是行使统治权的机关,与当时主张“天皇主权说”,主张绝对国家主义的上杉慎吉形成激烈对立。“天皇机关说”的兴起是当时日本社会阶级分化的必然结果,这场最开始由明治精英主导下的维新运动并未能让广大日本民众享受作为国民应有之待遇,整个帝国由权贵阶层所操纵,阶级矛盾愈演愈烈。不同阶层的利益博弈围绕着对主权―最高权威的控制而展开,“天皇机关说”把天皇法人化,下降为代行统治权帝国的国家机关,日本的统治权属于国家,不属于天皇,天皇只属于法人代表,国民应当享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帝国议会才是民众的代表,日本是君民共治的国家,日本理应向向国民主权的国家转型。通过进一步的民主化,日本迎来了所谓的大正民主时期,政党政治兴起,男性获得了普选权,日本朝着世俗化,市民化的方向转型,逐渐把国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建立在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上。然而,好景不长,一战后日本的经济不景气,经济危机使大量中下阶层人民破产,关东大地震更是使帝国雪上加霜,随之而来的最严重的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更是给日本致命一击,帝国已经到了风雨飘摇的地步,政党政治未能够解决帝国危机,阶级之间的利益博弈只能通过武力和流血来解决,拿权贵阶层开刀,北一辉的《日本改造法大纲》横空出世,该书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倾向,要求限制财阀,指出日本不应当只是少数利益阶层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全体日本国民的,被广大日本中下层民众所拥护和支持。随后“昭和维新”呼之欲出,二二六兵变中的农村出身的少壮派军官更是以实际行动付诸实践,正如昭和维新之歌中所说“权贵知晓傲门第,忧国此中真乏人;豪阀但知夸积富,社稷彼心何尝思….”,这一切使得原来的明治宪法体制破产,帝国需要重新进行整合,最终依靠国家法西斯主义形成举国一致体制,消灭私法意义上的个人,重塑极端公法意义的日本国民,但历史证明了这无法长久,随着二战日本的战败而终结。
纵观明治宪法的产生演变及其历史发展过程,通过明治宪法的实施,“王在法下”契约理念造就了制度化的国家,完成了近代意义对于人格的塑造,法治和契约精神下的国民摆脱了对于人的依附,有了独立平等人格,明治宪法最大的贡献莫过于此。制度化的国家建立得以建立,并为其注入了集体主义的灵魂,但这种集体主义不是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和选择的基础上,而是为少数利益集团所控制,只享有天皇统治下所赋予的有限臣民自由,只是一种片面的有缺失的人格,离现代国民主权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国内阶级矛盾激化,葬送了原来的明治宪法体制,中途曾有希望依靠自身内部力量完成这一转变,却不幸夭折,最后在美国主导下实施了和平宪法,和平宪法虽然是从美国利益出发,却顺应了时代潮流,其在制度设计时继承了明治宪法的优点,并为其注入了尊重人的生命权和自由发展的基本理念,使得日本完成了向现代宪政国家的转型。从明治宪法到日本国宪法,我们可以从中抽象一个模式作为参考,如果宪政是一种可欲的选择,现代国家立法的目的都在于保障国民之自由与幸福,自文艺复兴和启蒙之后,上帝这一立法者的角色逐渐为人的理性所代替,这就是利维坦的诞生和法治国家的形成。人不再需要对于上帝这个超然之物的崇拜,而是坚信依靠自身的理性也能造就一个制度化的人类秩序,这就是抽象意义的独立人格之形成,并且把这种抽象意义上之独立人格赋予每个自然人,从而摆脱了人对于人的依附,为其注入了基于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契约精神,通过奉行契约理念的法治完成了对于每个平等个体自主选择权利的尊重,人也不再需要对于伟人和救世主的崇拜,取而代之的是基于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和保护的法治成了唯一选择,这是历史上中国为何未能由人治国家转型为法治国家的原因,用专制来反专制,崇拜救世主与伟人,陷入一个死循环,关键还是在于国民之独立人格塑造,长途漫漫,中国复兴之路还有很长之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