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小平 赫艾琳 安舟:中国社会主义和改革道路的新思考(二)

作者:丛小平 赫艾琳 安舟发布日期:2017-02-06

「丛小平 赫艾琳 安舟:中国社会主义和改革道路的新思考(二)」正文

共产党革命与妇女、婚姻、家庭

丛小平

我这次主要就是想介绍一下我的新书《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的主要内容。我的书从表层上来看,是以1943年陕甘宁边区一个最有名的婚姻纠纷案例,即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纠纷为线索,而这个案例的最后解决就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后来又被改编成秦腔和评剧,甚至改编成电影《刘巧儿》。我想大概经过20世纪50年代、60年代的人都知道《刘巧儿》,而且很多人都能唱《刘巧儿》剧中的一些曲子。我希望通过分析这个案例做一些更深入的工作。我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关于西方学者研究中共革命中的婚姻问题做了一些质疑。60年代以来的研究是一个比较简单化的研究,要么就是革命完全解放了妇女,要么就是共产党根本没有解放妇女。我希望通过案例分析展现出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同时我也讨论了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以及关于延安道路的一些争论。这本著作运用了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档案资料,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资料、地方志、地方文化的资料,想来发掘、理解妇女的主体性,看看当地妇女在原来所谓的父权制家庭中如何生活,又是如何应对共产党婚姻改革的,从而展现出妇女对革命的应对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不是一个单纯接受或者被解放的过程。

同时,我的书中也讨论了法律在社会改革中的一些作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体系在这个过程中间,有改革社会的目的,同时也因此导致对自身体系的建设与性质的争论。在陕甘宁司法体系建设过程中有“为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比如说司法形式主义,到底是形式重要,还是实质正义与社会效果重要?司法人员究竟是“follow the letter of law”,还是“follow the spirit of law”?争论最后的结果就是陕甘宁边区对婚姻条例的修改。这体现了共产党在治理过程中,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实践改革理想时有左右摇摆、不断修正的问题。当它实行一条法令的时候,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引起社会不满,它会做一些调整。一旦发现这个调整伤害到革命和改革的原则,它又会改回来。但是,这个改回来又不是单纯地回到原来的政策上去,而是有和地方关系的互动,从而形成最后的结果。这种情形也体现在后来的1950年《婚姻法》及其实践上面,甚至延伸到80年代《婚姻法》的颁布、执行。可见20世纪40年代的婚姻改革以及司法实践,对后来即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的改革有相当大的影响,甚至是先导性的。就是说,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断摇摆、调整,调整以后仍然要看社会效果再修正,就像我们现在看到高等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改革不断出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其实从1944年和1946年的婚姻条例开始就是这样做的。

接下来就是讲20世纪50年代关于《刘巧儿》这个剧的变化,实际上也展现了革命知识分子参与《刘巧儿》剧作的过程,以及如何把它发展成更普及的艺术作品。这个作品表现出在重述革命历史、重建革命象征符号或者妇女解放形象的时候,知识分子是怎么参与了这个过程。具体的像新凤霞,作为一个评剧明星,她是怎么样被塑造出来的,她怎样诠释自己个人的生活,她的戏剧艺术表演怎样重新诠释了刘巧儿这个形象。

实际上我最想要说的一个问题,就是革命中的法律实践到底创造出了什么样的独特经验,留下了什么样的遗产,而我们在享用这一遗产的时候,往往是没有意识到的。20世纪40年代婚姻改革的出发点是所谓的“婚姻自由”,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他们发现“婚姻自由”是有很大问题的。在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文件中间他们常常用“婚姻自主”而不是“婚姻自由”,所以我追溯了从“自由”到“自主”的变化。到底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之间有什么关系?有什么不同?我追溯了这两个词语的变化过程,将它们放在20世纪整个家庭革命以及社会运动中去考察,讨论“自主”从语源、语义、语法结构上和“自由”有什么不同,以及在现代社会转型中这两个词语体现了什么不一样的过程。

我认为,“自主”这个词实际上回应了中国传统思想中关于“国是家的延伸”的说法,因此在近代转型中保持了历史的连续性。“自主”这个词最早使用是在十七八世纪的婚姻案例中,它是“popular culture”中一个与婚姻有关的表述。而这个有关婚姻的表述在19世纪末期中国主权受到威胁的时候,转换成描述主权独立的一个词。20世纪20年代“自由”的话语在都市受教育群体流行之际,“自主”却一直潜伏在社会运动底层,直到30年代和40年代才在陕甘宁的政治和法律实践中重新浮出水面,80年代、90年代以后才成为社会流行词。“自主”一词在1978年曾被写入《宪法》,说法是“男女婚姻自主”,接着是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发展成了“男女有婚姻自主权”的法条,变成了一项个人权利。在这个词语发展的过程中间,我们看到了社会改革,它有一种表达来自20世纪40年代的革命实践,到了90年代以后经常被用于实现主体性和国家主权方面,例如科技自主、研发自主、外交自主。


家庭经济策略与家庭结构

赫艾琳

丛婶在生完第一个孩子后,想要知道当她在田间工作的时候怎样照料这个新生儿。产后的休养(坐月子)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她嫁入的这个家庭为了吃饭,还需要更多的工分。她的公公已经过世,她的丈夫还有四个年幼的兄弟姐妹需要食物、衣服和学费。“如果你有个孩子(在集体化时期),谁能照看他?谁?你要想着你婆婆可以的话,她也得挣工分……我妈住得很近,所以我丈夫会把孩子送过去。如果我送他,他还哭,这就是我的办法。”

丛婶跟我说,实施集体化后很难为儿子找到托儿服务,因为新的工分制度要求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参与集体劳动,从而换取工分。丛婶的母亲因为年龄大了,工分赚得比女儿少,而丛婶的父亲仍在劳动,使得丛婶的母亲有时间来照顾外孙。但仍有时候,完全没有人可以帮丛婶看孩子。丛婶自己做了一个放着灰烬和干树叶的床垫来吸收孩子的尿液和粪便。把孩子捆在床垫上后,丛婶就离开,去田里劳动了。

作为一个人类学学者,我在河南农村进行家庭变迁田野调查时不断观察到祖父母养育儿童正在成为一种新的文化范式。我好奇这种转变发生于何时。我开始询问镇上的居民是否思考过这个问题。正是此时,丛婶向我讲述了上面的故事。我的初步假设是:在集体化时期,因为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变革,抚育儿童的方式发生了转变。今天,这种祖父母育儿模式正以新的形式继续,在农村有留守儿童,在城市则表现为隔代养育。这两种形式的祖父母养育都证实了阎云翔(Yan, 2016)在“消亡的家庭主义”中所提到的代际契约(intergenerational contract)转变。

开始分析之前,我想简要地指出当下研究家庭变迁历史的困难。首先,家庭既是一个概念,又是一种实践形式,充满了变量,又缺乏清晰边界的个人历史。历史记录和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家庭,常脱离实际的家庭状况,而更应被视为一种想象中的样态。例如,整个毛泽东时代关于家庭的政策文件,反映出对于自主婚姻、平等关系和削弱父权的渴望。然而在实际中,基层家庭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这些新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法规,则有待于对中国民众日常生活细致观察后再做结论。幸运的是,对于我的研究而言,历史学家贺萧(Hershatter, 2011)和人类学家沃尔夫(Wolf, 1985)已经记录了集体化下中国乡村女性对于其家庭生活的记忆。她们的记录和我在田野调查中对五个年龄在50―82岁间祖母的采访,共同构成了我论述的证据。

成语“含饴弄孙”和“传宗接代”反应了老一辈照顾孙辈的愉悦,说明祖父母养育在中国或许已是一种流传数个世纪的传统。但是当下祖父母养育的特殊形式仍需要出自历史和经济角度的分析。在何时、何种情况下,本为补充性照料的祖父母养育变成了范式型的家庭策略?对这个问题的考察可以增进我们对形塑家庭形式的经济和政治因素的理解。这帮助我们去质疑“文化”、“传统”或者“贫穷”这些理所当然的解释框架。通过调查家庭范式在社区和立法层面上的历史变迁,我们不仅可以避免简单化的解释,而且会增进对于当下家庭形式及其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基础的认识。

我认为两个原因形塑了集体化下向祖父母养育模式的转变:经济需要和性别观念的意识形态转变。我想先谈经济角度,然后再转向祖父母养育的意识形态原因。

在座的各位对于集体工分制度都相当熟悉,我仅补充几点来帮助我们理解家庭经济策略的转变同家庭结构之间的关系。集体工分制度的核心是,通过规定公社里不同劳动的价值从而对劳动力进行管理。在地方,劳动者间的竞争是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增加的重要动力。没有劳动,就没有工分;没有工分,就没有食物。拥有大量无劳动能力成员的家庭生存得很艰难,因为有更多人需要糊口(参见Li, 2005a,2005b)。女性同男性相比,在工分上已经处于劣势,还要耗费生病、生育及恢复的时间,更别提照顾儿童了。

工分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为造成的短缺经济,家庭的消费决定被急剧降低到仅够维持基本生存的水平,整个家庭不得不重新安排劳动力。传统上“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组织形式不再实际,在政治上也不被赞同。女性在通过劳动争取工分,参与种菜、养鸡、缝纫和纺织等副业的同时,要创造性地解决照料儿童的问题。父权制的大家庭是照顾儿童的首要资源。传统上在家内享有地位和闲暇的老年妇女承担起了以看孩子为主的家务。像我开头提到的丛婶以及下面也得自己照顾孩子的王奶奶分别找到了不同的解决方式。

王奶奶哀叹道:“那时不像现在有配方奶,我就只有萝卜。我把它们煮煮喂她。”她的婆婆早就去世了,父母在其八岁时也去世了。当她在田间劳动时,她就把孩子带去放到树荫下。“当然,有时候蚂蚁咬了,他们就哭。”她告诉我。贺萧(Hershatter,2011:196-198)关于陕西的口述历史中也反应了当地妇女很多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法,比如把婴儿用绳子拴到炕上以防止他们掉下来,用工分雇人看孩子,或者是利用在“大跃进”的政治狂热下短暂建立起的托儿所。

根本上,集体化时期的工分系统重新配置了妇女的任务,并且迫使她们花费更多的时间在农业生产和副业劳动上。这种重新分配也反应了针对性别不平等立法和政治运动所造成的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转变。事实上,育龄妇女所面临的不断增加的经济压力和向跨代照料的转变可能是在集体化时期政治和意识形态运动未曾预料的结果。

从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就将妇女参与劳动看作国家发展的根本。在1931年的一次讲话中,毛泽东指出男女婚姻关系的自由是随着男女经济上的解放而获得的,并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Mao, 1931)。婚姻法和全国妇联在1951年的成立都力图引导原先的父系家庭向更为平等家族关系的文化转变。另外,像陕西女工典型那样的工作运动(Hershatter, 2011, ch8)、城市工厂中的雇佣指标、批判封建家庭的宣传学习等都试图减少妇女耗费在家内的时间,并且提高国民经济的生产效率。

在“大跃进”中,集体幼儿园和公共食堂正式认可了妇女在家内烹饪、育儿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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