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蒙 张芸:公民特质、国家治理与“好公民”培育: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公民身份条件」正文
摘要: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治理是公民的事业,公民身份的发展及公民特质的养成影响着公民文化的建构和国家治理文化基础的形成。在公民身份发展历史中,主要形成了两种"好公民"观,即共和主义公民观和自由主义公民观,二者优劣并存,前者注重奉献、责任和认同,同时也遮蔽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后者注重权利、平等和私利,却也忽略了公共生活的价值。个体和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的两面,当代中国所推行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好公民"的要求既不能因公益而废权利,也不能以权利而否定公益,应对二者进行有效调适和整合,建构起与国家治理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相适应的公民身份特质。
关键词:公民身份;国家治理;公民特质;公民培育
"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在T.H.马歇尔于1949年提出之前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学概念而存在,它一直以来都是在公民社会的理论羽翼下成长的,并随着公民社会理论的完善而发展。而公民社会理论产生之初就是作为"一种以国家权力形态为主要关切对象的理论",[1]在古典政治思想家那里,"其沿循的路向基本上是透过政治结构来规定社会",[2]因此,作为与公民社会理论相伴始终的重要论域,"公民身份"也是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实现国家良序治理必然要探讨的重要话题,它是表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有忠于国家的义务,而国家有必须保护个人的义务。"[3]但公民身份的语义不仅仅限于法律-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或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更是喻指健全的民主公民人格的塑造和完善,前者为公民与政治系统的关系提供了存续框架,后者则构成了国家制度和政治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公民具有什么样的特质或品性对国家治理和制度巩固而言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是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考察公民品性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并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种公民身份理路下的公民特质及其限度进行分析,进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下对公民特质进行整合,提出具有中国现实适切性的"好公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构路径。
一、"好公民":国家治理的公民身份条件
公民是国家的基本因子,公民的素养和品性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成效。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极为强调公民的品性对实现城邦正义的重要价值,他认为"人的品性是政治的基础,而人的品性的堕落是政治败坏的根源。"[4]城邦是由公民构成,公民的习惯、德性、行为倾向等决定着政治制度的走向,政体的循环更替取决于统治者和公民的品格和心灵,"当一种政体下统治者和公民的品性和心灵发生变化后,政体就会发生相应的嬗变"。[5]因而,他认为"要改造现实的不良政治,必须从改造人的品性入手",继而他主张依赖哲学家的教化手段,塑造人性,培育优秀公民,从而建立至善城邦。自柏拉图之后,"国家范围下的公民论述,始终是人们谈论公民以及公民教育的主轴",[6]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维利、卢梭、黑格尔、奥克肖特、桑德尔等人的论述中都强调了公民特质与国家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近代历史既是由传统中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也是中国的公民话语确立和现代公民身份建构的过程。梁启超在变法失败后深刻的意识到"新民"对国家振兴的重要性,他疾呼:"苟有新民,何患无新制度?无新政府?无新国家?"[7]"新民"无疑是与中国现代国家成长和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相适配的公民身份条件,公民话语的缺失和臣民文化的主导也构成了中国由传统体制向现代民主制度形态转变的巨大阻力。在近代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康有为、孙中山等改革家或革命家也一直认为现代公民的缺失是影响中国民主发展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康有为认为中国"民智未开",中国人"既缺乏政治习惯",又"不识团体公益",所以没有当共和国国民的资格,只能实行君主立宪,孙中山也认为,中国"人民程度未及格",只有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过程,对人民进行教育、训练、引导,才有可能实行民主宪政。1919年前后爆发的新文化运动也是以文学革命的形式宣扬西方先进思想,对中国人进行思想文化重塑,从而塑造现代"新民",为帝制之后的国家治理提供民众基础的过程。正因如此,民主和科学才会深入人心,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才能在中国迅速传播,并被中国民众广泛接受,进而也为马克思主义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治理奠定了基础。
公民的特质和品性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的反映,是社会-文化结构整体的组成部分,它折射了一个国家的民族性格、社会结构特征和政治发展态势。国家是公民的集合体,国家治理是公民的事业,公民个体的素养和能力影响着公民文化的建构和国家治理的文化基础的形成。虽然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制度和文化体制下,"好公民"对公民特质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对"好公民"的塑造和培育是统治阶级以及政治思想家努力达致的目标。"好公民"关系到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处理,它既反映了个体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也涉及共同体对公民个体的权利保障。同时,与国家制度相适切的公民品性会内化为国家治理的基本精神,影响着国家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设计。福克斯把公民身份看作是"人类治理的卓越基础","与公民身份密切相关的政治体现为一系列商谈、妥协、外交、权力分享等方法和技艺,通过这些方法和技艺,治理所遇到的问题可以以非暴力的方式得到解决。"[8]威尔・吉姆利卡和威尼・诺曼也认为,"健全和稳定的现代民主不仅仅依赖于其'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且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性与态度",如公民的身份感和身份认同状况、宽容和合作能力、参政的愿望及责任意识等,"如果没有具备这些品性的公民,民主制度就难以统治,甚至是不稳定的。"[9]因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以及民主化其首要便是要塑造民主化的公民人格,培育"现代人"和"民主人"的公民特质,如此,国家治理才会具有相互型构的"好公民"特质,为治理的现代化、民主化、法治化等提供适切的公民身份条件。
二、何谓"好公民":两种理论进路及其限度
公民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特质和品性才是符合国家治理的"好公民"标准?在公民身份的发展历史上形成了诸多争论,但"作为表达个体在国家中的成员资格及其获得过程的概念",公民身份透视着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本状况,[10]因而,依据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视角,在政治学的基本论域中对"好公民"的论析主要存在两大理论进路,即自由主义公民和共和主义公民,它们也构成了公民身份的两大传统,"古典时代(如斯巴达、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对于公民奉献、责任和认同的强调形成了公民共和主义的传统,近代对于公民权利、平等地位和私人利益的强调则促进了公民自由主义的发展"。[11]
(一)公民身份的两种理论进路
共和主义公民观念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对构成"城邦共同体"的公民身份做了严格限定,公民仅限于父母双方都是本邦自由民并拥有财产的成年男性,对于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奴隶、妇女、外邦人和其他次等群体来说,他们不属于城邦的组成人员,也不拥有公民资格,因此,古希腊的公民资格仅仅是一种为少数人所享有的特权。同时,城邦作为"为着某种善而建立的"共同体,要求其公民必须具备节制、勇敢、公正的德性以及为城邦而奉献的精神。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可以担任城邦公职,参与城邦公共事务,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把公民资格看作对城邦国家的依附,公民不能脱离城邦,其天生就是一个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的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是一个鄙夫",在城邦中生活的公民能达到自足、至善和公正,而脱离了城邦,则会"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12]至古罗马时期,一方面拓宽了公民资格的范围,把公民资格扩展到平民和外邦人身上,另一方面也继承了古希腊时期对公民德性和奉献精神的规定,把优良的德性和乐于奉献作为判断好公民的标准。古典时代确立的公民共和主义传统构成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发展的滥觞,它从共同体的角度对公民身份的界定,塑造出了"积极公民"的形象,共和主义视野下的好公民"必须把公共领域的事务放在第一位,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的考虑置于私利的考虑之上,并且通过承担公共职位、参与公共事务来体现自身的德性和价值"。[13]
自文艺复兴之后,以权利为核心价值主张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兴起,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便逐渐式微。自由主义公民观以"权利"为主要述说对象,以个人主义为立论核心,它突出强调了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和人的主体性,在自由主义公民理论视野中,人的权利相对国家权力而言具有先在性,认为国家共同体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个人在私人领域的自由和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守夜人式的国家或最弱意义的国家是自由主义对国家存在的基本主张。在权利优先还是公益优先的论争中,自由主义公民观主张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公民对国家只具有最低限度的义务,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或违反公共规范,公民具有自由的追求私利的权利。自由主义公民观塑造了一种"消极公民"的形象,理想好公民的判断标准不在于公民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或者具有公共美德上,而在于"是否纳税、是否为经济做出贡献、是否守法,是否不侵犯他人权利,是否不违反公共法律规范等方面"。[14]
(二)两种公民身份理论的限度
在个体与共同体、权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上,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表达了截然不同的主张,两种理论各有侧重,也各有所长,自由主义传统把个人从政治中解放出来,为独立个体人格的塑造、公民的权利保障、国家权力的制约等提供了理论基础,共和主义传统注重公民美德的培育和公共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国家之善的达成和共和国权威的维护。但两种理论也各有缺陷,存在一定的限度:
1.自由主义公民观的限度
首先,自由主义公民观以私权至上遮蔽了公共责任的承担,易于造成社会的原子化和碎片化,不利于国家共同体的维护。正如德里克・希特所言,"从极端的角度来说,一个由自私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根本就不构成社会,而且正确的说,也根本不存在公民--它无非是由一些竞争的单元所组成的聚合。自私自利的竞争只会产生压抑和憎恨……."[15]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把个体权利抬高到了至上的地位,公共责任却被看作事不关己的事情,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总是很少受到民众关心,整个国家和社会就是建基在原子化的个体之上,民众很少依赖国家,公民对国家仅尽最低限度的公民义务,国家事务对公民也缺少更多的吸引力,公民的社群归属感和国家认同意识相对较弱。
其次,自由主义公民观主张的消极公民政治参与观念,会导致权力的集中。消极公民观念把政治参与看作是公民私权领域的事情,理想中的好公民不在于其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公民既没有参与政治的义务,国家也缺乏强制公民参与政治投票、选举、监督的权力。大多数公民对政治的冷漠,就会为少部分积极参与者攫取更多的公共权力提供机会,进而破坏民主政体的发展。
第三,自由主义公民观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了公民美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自由主义公民观认为任何人都可以在私人领域追求符合其利益的生活方式,并不要求其具有宽容、关心、奉献等德行,社会规则、人际关系等只不过是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这种自私和工具主义的态度易于形成一种"浅薄的、防卫型的公民身份",不仅会造成公民对政治缺乏信任,公民个体之间也会形成相互的排斥和防范,从而增加私人的冲突和社会存续的危机。
2.共和主义公民观的限度
首先,共和主义公民观过于强调公共生活的价值,易导致泛政治化和激情主义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