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 杜云素:中国村落的历史变迁及其当下命运」正文
摘要:村落因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在家户制传统下,中国传统村落的自主性相对较低,但实质仍是共同体,形成了“国家―士绅―村落”三者互构的治理模式。自晚清现代性转型以来,村落先后经受了国家和市场力量的冲击,但并未解体,这从经验层面说明了村落共同体的功能不可替代。由此,虽然当前国家和市场对农民的影响日趋增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村落的终结,而是实现转型,从传统封闭自律的生产生活共同体走向现代开放自为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规避市场对村落的僭越,国家理应承担保护责任,但村落的未来仍取决于农民的主体实践。
[关键词]村落;共同体;国家;市场;转型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土地流转后农村家庭的社会风险与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4CSH021)、北京郑杭生社会发展基金会・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学子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村落共同体的转型研究”(编号:13ZHFD04)、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城镇化与村落共同体的转型”(编号:2013175)、长江大学社会发展哲学研究所开放基金项目“转型背景下中国村落的变迁研究”(编号:J201402)的资助。
法国著名农村社会学家孟德拉斯在其经典著作《农民的终结》中曾指出“20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这就是在20世纪下半叶当今世界向社会科学提出的主要问题”。在近百年的中国历史进程中,不论被动还是主动,中国已经踏上现代化的征程,其过程不可谓不艰辛,其成就不可谓不壮观。时至今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举足轻重的工业大国,其城市化亦取得了重要突破。《2012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指出,中国城市化率已超过50%,已经初步成为城市型社会。在此背景下,农民及其村落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在这一场大转型中,农民及其村落是否必然走向终结?是什么在终结?村落的未来究竟会怎样?要回答这些问题,做纯粹的社会发展理论推演,从共同体与社会[1]、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2]、礼治社会与法治社会[3]等发展的二分法的视角来看,作为传统农业文明的村落在面临现代性转型时无疑将走向终结;抑或单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村落共同体在现代性过程中走向“去社区化”的事实[4],进而结合中国当前的城市化和农村过疏化的现实得出“村落终结”的命题[5],指出要实现农民再组织化[6]。一些学者以此还提出村落共同体重构的可能,如项继权提出以服务为基础进行重建[7],毛丹则从规避市场僭越农村的角度,强调了村落共同体重建中的政府责任[8]。这些研究都能够从某一侧面对中国当下的村落转型给予启迪,但要真正把握中国村落转型的脉络,还须扎入中国社会的大历史本身,探寻中国传统文明谱系下,村落的生成及其变迁逻辑,以此窥探村落的未来。如此,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有,在中国传统文明场域下,村落是如何生成的?家庭、村落、国家等各个层级的社会单元之间的关联方式又是什么?就本文关心的村落而言,这种关联模式下,传统中国的村落其本质究竟何在?是否构成共同体?其在现代中国转型的进程中,是否必然走向终结?只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解析,把握村落的前世今生,内外关联等,才能真正理解中国村落的当下,预测村落的未来。
一、中国传统村落的生成及其运行体制
村落是伴随人类从狩猎文明进入农耕文明而发生的。在中国社会发展的漫长历程里,村落是与城邑相应的社会单位概念,源于龙山时代聚落分化中的普通聚落,自兹至汉,是一个连续发展的乡村基本聚居形态[9]。这种聚居状态在秦汉时期主要被称之为“庐”、“丘”、“聚”,以“村”来命名人们自由集聚成的聚落始于东汉中后期[10]。而自魏晋南北朝隋唐逐渐形成以“村”称乡间聚落以来,乡间的大小聚居地,通常都可称为“村落”,或称为“村庄”[11]。
从功能主义视角看,单个家庭之所以集聚而居,是出于满足个体农户生产生活需求而发生的。聚村而居是小农经营、水利灌溉、安全保卫、土地继承的需要[3]8-9。因为传统社会是单个家庭的小农经营,随着人口的增多和生产的发展,原来完全依靠家庭来满足的功能游离于家庭组织之外,如社会治安、社会救济、教育、水利等,这些问题在国家行政组织那里得不到解决[12]76。这样,生产生活中大量事宜需要农户的群体合作才能应对,衍生村落共同体的必要性。村落作为共同体的行动能力或曰自主性的获得,是基于每个农户让渡其一部分自主性为前提的,换一个角度说,是建立在每个农户的合群性(依赖性)之基础上的。因此,在家国之间,村落并不是可有可无,只是一个标示地域的符号。村落自成体系,发挥着其不可替代的功能。从深层次看,村落共同体的诞生建立在每个农户的理性算计之上。这种理性既有舒尔茨所述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也有斯科特所言的追求安全、规避风险的生存理性。正是在这种个体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条件下,共同体得以产生。也因此,共同体并不仅是滕尼斯所强调的相互理解、默认一致、亲密无间的一面[1]60,其中,还有着竞争与压制。正如涂尔干在其提出的机械团结中所意识到的一样,机械团结下的集体(共同体)对个人的控制往往较为严格,“是一种‘关系一断即为犯罪’的社会团结关系”[2]33。从当时的社会生产生活条件看,压制是村落共同体每个成员所能接受的,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获得,是布迪厄意义上的“共谋”,但这种共谋恰恰又是每个个体所愿意的,不能脱开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去评论或加以批判。
从国家的层面看,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有社会分化的文明大国”[14]31,中国村落一直处于社会大系统的基层,处于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当然作为聚落的村落并非一开始就进入了国家行政体系,而是有一个历史过程。马新和齐涛的研究认为,汉代乡村组织的特点是里聚合一,是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一致;魏晋南北朝时代出现了里聚分离,作为自然聚落的“村”具有了一定的行政意义;至唐代,里正成为乡政的主持者,村正开始行使里正职掌,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9]。刘再聪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10]。这意味着,在唐代以前,作为聚落的村落大体还是处于国家行政体制之外的。唐之后,村落才真正进入国家的治理体系中。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传统国家的建构与西欧国家、以及东方俄罗斯、印度等其他国家的建构有着本源性的差别。在“家庭―村落―国家”这一链式发展结构中,由于地理、文化、农业生产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各个区域的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在构建家庭、村落、乃至更宏大的国家系统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形态,塑造了各自独特的本源性传统。西欧中世纪建立的是领主庄园制,在家庭、村落与国家之间,庄园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集政治经济军事权利于一身[15]。在这样的系统体系下,村落共同体主要是在与庄园的博弈过程中内生出来的,其最终形成与公地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村落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人地位,能自主地管理内部的事务,有自己的习惯法,权力机构,以及管理人员[16]。在俄国和印度,村社是自治单位,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只是这种自治并不是村民平等的自治,而是村社权威人格主导的自治。村社治理不仅包括一般民事,同时代行政事。村社既是村社内部成员的治理单位,同时也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单元和负责单位。
在中国,则不同于以西欧为代表的“西欧”庄园制传统,也不同于以俄罗斯和印度为代表的“东方”村社制传统,中国漫长历史所形塑出的是“家户制”传统。这一传统不但影响村落的形成及其演化,而且还形塑了中国独特的帝国治理体系。总体而言,传统帝制中国的权力之网无所不及,国家的触角和管理细密性已超越了县的界限[17],但即便如此,国家的权力边界基本停留在了乡村这一边界,传统中国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较为有限。一统的中华帝国因地方组织及技术设备的欠缺,只要用最低度的共同因素――抽象的观念和意识形态来治理国家[18]117。李怀印也指出,国家有限参与地方管理、并把行政职责授予地方社群背后的一个明显的原因,是统治者不信任地方官员及其吏役[19]304。当然,皇权之所以不下乡,除了交通和治理成本的因素以外,很重要的原因有家户制作为支撑。国家自耕农体系是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其财政运作所主要依靠的经济基础,是主体结构[15]。在这样的体系下,“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还是“政治责任单位”,国家统治直接面对的是家户。因此,相对国和家而言,村落在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中并不具有西欧国家,以及东方俄国和印度等国家村落一般的地位和功能。家户才是“国家治理的根基”,“社会自治的单元”,形成家国共治,官事官管、民事民管的农村治理体系[20]。换言之,在传统中国的治理体系中,国家是直接面对单个家户的,而不似西欧、俄国、印度等国家的治理,直接面对的是庄园或村落。
在这种家国同构的社会系统中,“家庭―村落―国家”这一链条中,村落的自主性要比家庭、国家的自主性低得多。这是为什么在针对中国村落是否构成共同体这一问题上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重要本源。简言之,如果严格比照西欧国家、东方的俄国、印度等国家的村落结构,中国传统的村落是难以称之为共同体的。日本学者滨岛敦俊认为中国村落不是共同体而是“共同关系”/“共同性”,很大程度应是源于这种比较之后的认识[21]。其实,学界争论至此,无法回避的是如果从共同体的本质要素,如情感联系、村落认同、利益关联、共同的价值观等角度看,传统中国的村落确是可称之为共同体的。无论是共同体,还是共同性,两者的本质应是相同的。只不过相比于东西方其他国家的村落共同体而言,中国的村落在结构上更为松散些,比如土地并不是公有而是私有,税赋是以家户为征收单位而不是村落等等。
总体上看,在这种独特的家户制传统形成的家国共治的治理体系下,自唐以后,尤其是到了明清以后,在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国家―士绅―村落”三者之间互相制约、互惠共生的治理模式。美国学者杜赞奇用“权力的文化网络”来借以表现国家权威在基层社会是如何塑造的,士绅权威又是何以借此网络树立自己的社会声誉和地位的。“国家―士绅―村落”之间的三维互动,形成了自上而下和由下而上两者协调运行的双轨政治,“中国传统政治结构是有着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两层”;“中央所做的事是极有限的,地方的公益不受中央的干涉,有自治团体管理”。在这样一种权力的文化网络之下,村落与国家的联系是比较有限的,最主要的直接联系在于征收各种赋役税费,除此之外,国家基本不直接过问村落日常运作,亦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公共产品。“在无为主义政治中当地方官是近于闲差,……他们的任务不过于收税和收粮,处理民间诉讼”[3]279-280。国家主要通过在各种形式的文化网络中塑造权威的形式来保持国家对村落的价值整合。村落由此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自主性的生产生活共同体。
基于个人合意而形成的村落共同体,价值观上接受儒家理念,以此确立个体的行动规范,按照共同体发展的要求整合个体成员的行动,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建立了其自主运行的结构体制。
政治方面,村落一般具有内生的权力结构,其政权结构植根于自然村的宗族组织,而这又是由重视血缘、家国同构的儒家文化传统所赋予的。当然,由于各个地区的生态和社会环境不一样,村落的具体政治运作会有所差异。在单一姓氏构成的宗族村落中,村政往往嵌入宗族内部,由宗族内部的权力运作彰显村政。而在多宗族村落,则往往是由各族精英相互博弈,共同运作。如杜赞奇对华北村落的研究表明,在这些多宗族村庄,行政划分往往以宗族或门股为基础,每宗或每门派一会首进入村公会[22]78。
在经济方面,村落大体拥有一些公共财产、生产互助方面的特征。虽然,村落的公共财产并不多,有的村落可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