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高庆:治村官腐败:重在分权和制约

作者:吴高庆发布日期:201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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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查出诸多村官贪污腐败案件,一些案件涉案人数之多,金额之大,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比较典型的有媒体爆出深圳“20亿村官”1次性受贿3100万元,还牵连出多名“处座”“局座”。虽然该案当事人及行贿者都已经被查处,但该案折射出的村官腐败现象令人深思。


犯罪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深入分析村官腐败案件,不难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特征:

犯罪主体多为双重身份。这些被查处的村官中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即村干部和村办企业的管理人员。村干部代表村民,行使公共权力,目的是为村民谋福利;村办企业的管理人员,代表的是企业,为企业创造利润。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该村的发展,在另一方面又是矛盾的,当二者发生利益冲突时,公、私不可兼顾,“为公”成为一种幌子,“为私”才是“硬道理”。

犯罪主体多为实体掌权者。腐败的村官大多是具有决策权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及掌握经济账本的会计、出纳,这些人对村里的财物拥有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相互勾结,共同作案;或者各自为战,中饱私囊。

触犯的罪名比较单一。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很多农村和社区创办村办企业,以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为例,从一个小渔村到人均年收入(分红)达15万元的富裕村,发展奇迹全国闻名。一些发展良好的村办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自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甚至以为他人提供便利而索要好处费的方式收受贿赂。因此,村官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村官腐败的原因

村官权力较大且过分集中。通过办理乡村企业,农村和社区经济不断发展,村官的权力也就不断膨胀,村官所要管理的资产资源资金类数额庞大。村办企业的管理权力高度集中,让一些村办企业的管理层几乎可以为所欲为,独断专行,个别村办企业表面繁荣,但实际上集体资产早已被公司管理层贪污挪用,成了一个“空壳”。

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村和社区多为熟人社会,村干部要比上一级乡镇领导更熟悉本村的事务和乡土人情,在村内也更有号召力,这使得村官在本村的管理可以“一手遮天”,而乡镇领导由于缺乏对村的了解,其监督制约力度也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村官大多是当地有名望、有地位、有势力的人,而村内的其他个人,其能力有限,很难对村内的相关事务起到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

村办企业缺乏相应的管理章程。如前文所述,首先,村官在村办企业中具有双重身份,虽然在设立村办企业时订立了相应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但是村办企业的管理层也是村官,他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然会向个人私利倾斜。其次,由于村官权力集中,他们对村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章程往往置若罔闻,独断专行,尤其是在一些新兴的村办企业中,个别负责人私设“账外账”,与开发商进行利益输送。

村里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农村财务制度无规章制度可循,有的即使有规章制度也不去遵守。有些地区,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很多村干部一人身兼出纳、会计等身份,特别一些村干部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账、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

村官文化素质较差,缺乏法治观念。大部分掌握实权、实际支配乡村资源的村官,其文化程度都是高中、初中甚至是小学文化水平,而且平时不善于学习文化、政治、法律等理论知识,个人思想觉悟有限,难以将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为谋求个人私利。

村官腐败的防范措施

分散村官权力,村办企业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通过专业技能和考试,选择优秀人才去管理村办企业,不仅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更能使企业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有效减少村官腐败的可能。

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上级政府可以建立完善村账由乡镇财政所代管等制度,指导和监督村委会做好财务工作,不定期对村财务进行审计和抽查;还要推动村干部政务公开,加大村干部工作透明度,保证群众有效地监督村干部工作。

提高村官选拔资格,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保证换届选举公平、公正、公开,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选出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文化、有经济头脑的村干部。同时对于大学生担任村官,进行重点培养,积极创造机会,使他们在思想认知和政治觉悟以及工作技能上起到带头作用。

加大对村官贪污腐败的惩戒力度。在村干部贪污腐败案件发生后,更要加大惩戒力度,加强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合格的村干部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把处分与薪金挂钩,将他们的工作状态和工资待遇紧密相连,才能真正起到制约和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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