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松燕:中国互联网治理:秩序、责任与公众参与」正文
内容提要:互联网在中国正在经历从技术应用工具到价值交流网络的蜕变,面对解构与建构并存的秩序震荡,控制论、自净论和共治论成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三种逻辑和实践探索。互联网的技术赋权和快速共识使得互联网治理形成某种秩序成为可能。多元主体、自我责任和参与是互联网治理秩序的核心要素,其中,多元主体共在是秩序博弈的必然,各主体自身的责任应当成为秩序的基础,多样化的参与形式应成为互联网治理秩序形成的关键。
关键词:互联网治理;秩序;责任;参与
自1994年4月20日全功能接入互联网以来,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从网民数量到应用都非常迅速。1995年尼葛洛庞帝所预言的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已经成为现实。各种移动终端和无线网络已经取代笨拙的大型台式电脑和消耗人们耐心的电话线连接,超过6.32亿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享受各种信息狂欢和盛宴已经成为常态。[1]人们在尽享资讯便利和选择自由的同时,也日益烦恼于互联网上呈现出来的失序和各种不确定性的放大。国家机密、公民隐私等似乎都处于一种岌岌可危的状态;文艺复兴以来现代国家建基于上的、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社会契约论,正在遭遇失言的尴尬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亦处于正当性辩论的失控状态。互联网治理作为一个时代命题的提出,也是这种违反惯常逻辑和思维的“失序”的一种反映。在中国这个工业化与后工业化交织在一起的文化共同体中,这个命题更因其复合复杂性而显得扑朔迷离。它不仅折射着互联网本身所创设的公共空间“公共性”的要求,而且彰显着网络上呈现出的各种时代问题背后所隐含的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秩序建构的种种张力。因此,互联网治理实则是中国社会―政治秩序再建构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到主体、路径、结构和结果诸问题。本文难以涵盖这一命题的所有方面,旨在着重探讨中国互联网在公共空间方面的时代特征、治理逻辑和路径,以及公共性塑造基础上互联网治理重心的落点。
互联网在中国:从技术应用工具到价值交流网络
互联网在中国和在其他国家一样,一开始是被当作工具特质的通信技术来对待,但由于中国既有的大众传播和国家―社会沟通体制机制的板结化,1990年代后期以来,互联网蓬勃发展,已经突破了信息技术单一属性,在重构商业形态的同时,各种在线社交形态使互联网逐渐成长为连接社会关系的新型神经系统。因此。互联网从技术应用工具向价值交流网络发展的演进路径在中国日益凸显。王俊秀在2013年年底提出,中国的互联网正在成为意义互联网[2],实则指出了互联网多向传输人类价值的非线性特点,而这种特点既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对时间和空间的克服有关,更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处于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动中的人们寻求认同的渴望有关。
19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企改革而来的是国家对人们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的政治期望,但由于公民资格诸权利特别是社会权利并未与这种过渡进程同步发展,国家治理理念的单主体化与市场经济日益多元的发展,并未能推动社会领域的自组织化和多元结构化,人从单位中剥离出来后,也就并未成为社会人。一方面,社会组织未能成为接纳社会人的基础组织。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54.7万个[3],八大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600多万个,还有14家群团组织,尽管社会组织的总体数量是可观的,但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发挥状况并不乐观,其社会属性未能得到充分发展[4]。另一方面,社区组织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结构到功能都趋于行政化,特别是城市中的社区基本上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工作站点。换言之,由于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这两大社会支柱未能发展起来,人们尽管已经不再是单位人,却未能成为社会基础组织网络中的社会人,时至今日,社会横向联系的缺失使从单位中剥离出来的人们仍然处于两脚悬空的状态,社交安全感随之匮乏。而几乎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过渡进程同步,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其社交的即时性、参与性、个性化、共在化,为人们提供了广阔交往空间和自组织传播载体,契合了人们对社会交往属性的渴望。于是,互联网平台就不仅仅是信息的公共传播空间,而是日益形成一种异于现实社会组织结构的公共空间,并以互联网交往的平行性和平等化促成某种社会网络结构的形成。这种结构充斥着各种思想观点,呈现出明显的价值特点。
时过境迁,30多年的经济增长已经显著地改变了中国的现实社会结构,但本应与社会结构的转变同步的价值共识形塑体系,却因社会横向交往的薄弱和规则边界的残缺而未能发展,利益、观念、思想的多元化使认同和共识在一定时间段内成为稀缺品。在最短时间内、最广范围内找到跟自己观点相近的人来分享,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一种不可替代的需求。而这种寻找观点“同类”的过程充满着彼此之间的言语甚至行为冲突、暴力,当然也有温情、合作与妥协。因此,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其工具意义,因人们对共识的追逐、交流而具有了价值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互联网本身成为各种力量博弈的场所,而这个场所对秩序的呼唤,以及由此折射的现实生活中秩序与责任的短缺也显得越发突出。
互联网作为一个多元主体博弈、交流的空间,无论其工具意义还是其价值意义,核心都在于连接。有连接就有交往,有交往就有冲突,有冲突就有沟通,有沟通就有妥协,有妥协就有秩序,有秩序就意味着权力、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得到共识。因此,作为人造物的互联网,其本质是与社会的本质、进而与人之为人的社交需求相通的,这也是互联网治理在某种价值多元、共识、包容基础上有达成可能性的基础所在。
人的社交需求转化为社交行为,无论是言语还是具体的肢体行动,都是在一定的规则框架之下才有效的。互联网上人们的言行实则是现实生活中言行的延伸。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目前来说已经比较完备。但是法律规则的落实在互联网方面,长期以来处于一种执法放任状态,或者说,现实社会中的消极执法投射到互联网上得到了显化。于是很多问题和矛盾都暴露出来,谣言、恶搞、骂仗、约架都堂而皇之地登台表演博得眼球,这种眼球的效应跟秩序的需求之间形成了张力和博弈。但同时,汹涌的电子商务、区域性的公共事务互动沟通、特定事务的协同治理,也借助互联网平台得以实现。这种解构和建构并存的互联网交往形态形成了秩序震荡,而这种震荡自2013年中央政府加强互联网管理信号传出之后更加明显。
互联网进入中国20年,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五年前将互联网作为虚拟社会以区别于现实社会的观点,在今天已经不合时宜,因为互联网已经与人们生活的现实勾连在一起,成了社会的连接方式。而秩序的解构和建构并存这一现实,又让人很难得出结论说互联网完全是无序的状态,也很难得出结论说互联网已经形成了秩序的状态,而毋宁说互联网治理正处于形成某种秩序的过程中,这个过程必然以互联网的公共性、多中心性、体验性和分享性为前提。
中国互联网治理的三种并存逻辑形态
从信息的产生和流转看,中国的互联网正呈现出个体观点表达多中心化基础上的公共性特点,这种公共性基于分享而形成了新的社会连接机制。每个鲜活的个人的观点,不管是音频、视频或者是文本、图片,都通过看见、听见而具有连接性,这种连接性进而带来行动倡导方面的连接性。因此,互联网首先是连接,在此基础上,要么形成强关系,要么形成弱关系,关系魅力就呈现出来了,而马克思所说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因此一览无余。从一定意义上说,互联网创造了新的社会关系形式,或者至少把以往社会关系得以形成的潜在连接及其解构显性化了,它具有对新的社会交往形式的塑造功能,而且这种塑造是放大和加速度式的。在新的社会连接中,政权或政府只是其中的一个节点,其原本的核心权威地位受到冲击,政府的责任随着权力的分散而必须分散,相应地,每个个体在其中的权利机会和责任份额也因此增加。因此,互联网治理需要在秩序和自由的张力之间找到某种平衡,实现达成某种共识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权责重构。而这种平衡的过程在延续既有博弈的基础上又超越了既有博弈,从而使博弈复杂化,这种情况在中国的互联网治理探索中表现明显,呈现出三种几乎同步的治理形态逻辑选择。
第一种是互联网控制论。互联网控制论是传统的政治秩序和治理逻辑所熟悉的,也是传统治理逻辑向互联网延伸的自然结果,其主要表现在看似缺乏关联性的两个方面,一是公权力对网络谣言反应迟缓或者无反应;二是复制传统媒体管制总编室控制的做法,进行选择性删帖和屏蔽有关言论。这两个方面都显示出公权力的傲慢以及对秩序的选择性维护,其结果不仅是对互联网谣言、“人肉”等各种践踏权利做法的纵容,而且也使社会风气日渐趋于败坏,并增加了公权力的执法成本。这种控制论是选择性控制,而之所以是选择性控制,恰在于公权力的责任约束严重不足。因此,2013年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过程中,政府维护秩序的执法行为得到的赞扬声和调侃、讥诮声交织在一起,而政府连续出台的有关清理和建立互联网秩序的文件,尽管显示出政府对互联网秩序的关注,但也因其滞后性和法律支持要素的程序性不足而受到网民的质疑。政府采取驾轻就熟的发文件和行政执法方式频频作为,显示出政府对互联网控制不足的焦虑,实则是在互联网空间中重申政府的权力。因为互联网带来多中心化,要求权力的共享。进言之,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人们需要深刻反思已经非常熟悉的权力产生和秩序维护方式,也就是说,人们所接受的基于工业化社会基础所形成的权力产生逻辑――社会契约论需要重构。另一方面,既有的权力运转逻辑,即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在互联网空间所采取的对政府权力的重申和强化措施,还没有超越工业化社会基础之上的执法守法逻辑。尤其对于成文法传统的中国来说,立法权和立法过程的开放程度直接影响互联网控制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控制论实则是将互联网秩序的确认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仍然归到政府这个假定的唯一权威身上,用以应对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特点。
第二种逻辑是互联网自净论。2006年到2010年左右,这种观点在互联网上得到较多的讨论和实践。实际上,1996年2月8日,约翰・佩里・巴罗在达沃斯论坛上发布的《赛博空间独立宣言》,在强调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异质性的同时,也重申了现实世界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群己权界黄金律,这也被视为互联网自净论的最初来源。自净论的逻辑是,互联网是需要秩序的,既然国家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大部分规定都是没有系统性和配套性的政府文件,而且互联网自身呈现出加速发展的特点,立法的滞后性和政府管理的随意性难以维护互联网秩序,那么,网民们就伴随着互联网一起成长、自我教育,在各论坛自发秩序的基础上形成整个互联网空间的秩序。这种逻辑是用来克服公权力的缺位和越位的,也是对制度的客观滞后性和技术发展飞速化现实的直接回应,其逻辑的原点是对互联网上行为体负责任行为的信任。这种自发秩序最为成功的案例当属“淘规则”的产生。
2009年8月17日,淘宝网向全体网络零售业参与者公开征集适合中国文化与经济背景的淘宝网规范,并提出了“淘规则”的方向:人性化、透明化、完善化、系统化。经过“征集建议、投票表决、全网公示、试用、实施”五个阶段,淘宝网形成了买家与卖家都接受并履行的“淘规则”,并形成了动态调整机制,即使已经在实施阶段,行业参与者也可以通过“我的淘宝我做主”论坛,随时提出建议与意见,对已经不适应形势的规则进行动态调整。淘规则的诞生打破了规则制定的垄断性,显示出互联网商业秩序自治的可行性,淘宝网作为第三方平台的价值也反映出权力分享的特点,但也保留了奖惩激励机制和追责权。
互联网是分群的,只不过群的成员资格是开放的。正因为如此,开放的互联网的分群治理是可能的。但如果没有责任分担和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