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占定: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及实践分析」正文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并参与到乡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建设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乡村治理模式―――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不同于“乡政村治”制度性及其他非制度性治理模式,它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结合的产物。这种模式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内生的要求,渗入了市场运行、市场竞争的元素;其内容包括经济参与模式、政治参与模式和社会参与模式;它在实践中产生了促进农民增收、政治民主、社会和谐,以及乡村治理方式、制度机制的创新发展等效果。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治理;治理模式;新型乡村治理模式
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是一种有别于制度性的“乡政村治”模式,又不同于非制度性的浙江温岭民主恳谈模式、河北青县村代会任制模式、河南中牟三会模式、广东蕉岭村务监事会等创新治理模式实践的又一种新型乡村治理模式[1]。与上述诸多治理模式侧重政治因素的特点相比较,它兼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的双重特点和元素,其“新”字体现在乡村治理中融入了自组织和市场竞争的要素,并体现在乡村治理运行方式、运作机理和实践效果之中。从当前党和政府对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趋势来看,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将成为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一个重要的途径和方式。笔者曾在其他论著中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治理的必要和可能、参与的内容和方式、参与的路径和趋势等问题进行了探析,本文拟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践模式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总结梳理,并力求建构起理论模式,分析其实践运用。
需要说明的两点是:其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作用是围绕着乡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善治目标展开的,既有直接作用,也有间接作用。其二,由于农村改革创新的发展,实践性的乡村治理模式不断涌现和创新,本文考察的嵌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模式也只是一种微观的、实践性的、非制度性的治理模式之一,它不能代替其他实践中治理模式的探索,甚至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模式也不可能完全涵盖。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当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实践中的几个典型类型及其若干个具体参与模式。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经济参与型治理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而经济参与则是其参与乡村治理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是其全面参与乡村治理的逻辑和实践起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宏观背景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微观条件则是农民竞争和增收的要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从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构成、参与目的、参与动力、参与内容、参与媒介、参与方式、参与效果等方面构成一个紧密的逻辑关系链,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运行系统和机制。表现为:在这个新型乡村治理模式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以生产项目为纽带,由合作经济组织来主导和牵引,以各类农业服务为内容,带动农户,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
具体地说,在经济参与型治理模式中,作为主体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发展、产业性质、规模大小、成熟程度有所不同,但都具有以下的共性:一是从参与主体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一个组织的身份带领社员,引领其他农户来参与乡村治理。二是从参与的目的和动力来看,经济利益是其行为的目的和动力源。三是从经济参与的内容和方式来看,在农业资源、产业化生产、生产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社员、带动农户和非农户的生产活动,增加农户收入,引领村民参与乡村经济建设,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
由于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性的差异,在实践过程中,对乡村经济发展影响和作用的广度、深度、力度不一,作用的方式、效果以及与乡村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也不尽相同,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参与乡村治理模式。
1.牵引带动型参与模式。这是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来联结社员和农户,在生产经营中为社员和其他农户提供生产资料、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等方面的服务,从而实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增收和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运行。这种模式的产生主要由经济能人、政府农技部门、准政府组织发起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牵引带动农户参与乡村经济建设之中。其基本的结构为:“经济能人(农技部门或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在这种模式中,发起人一般拥有一定的生产项目、销售网络和经济社会影响,并在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兼任理事长,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项目为纽带,以各类服务为内容,对社员和其他农户进行帮带引领,从而带动农户致富。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一般存在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农村。发起人通过自身的经济实力、经济经营项目、经济影响力、经济成功的品牌形象,来带动、帮助或影响一批农民从事同样的农业生产项目,从而树立经济权威,发挥经济影响力,尤其在弱村更是如此。在牵引带动型参与模式中,特别是在经济能人牵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模式中,村组织的影响力是有限的,也缺乏其他监督组织对其直接监督约束作用,因此构建村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和经济能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才能形成良好的经济能人与基层组织的互动关系,发挥牵引带动型参与模式的正面效应。
2.“社村重叠”型参与模式。这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织结合形成“二位一体”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即村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两个乡村治理的基本主体和力量,在组织人事和业务工作上高度重叠。村干部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理事长是重叠的,具有双重的身份;二者在经济社会建设工作上也有很大的重叠面。依据二者重叠的起因和力量对比,可分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村社合一”,即“村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结构形式;二是“社村合一”,即“合作经济组织+村组织+农户”的结构形式。前者是村组织为了带动村民致富和村经济发展,利用本地特色资源和特色农业项目,发起成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并由村支书或村长兼任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村民和社员叠加、村务与合作经济组织部分事务重叠,这是村组织主导下“村社合一”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存在于欠发达且缺乏经济能人但却有特色农业项目的农村地区,其运行机理是以村组织为核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由村支书或村长(或社长、理事长)来组织协调,把与村组织的政治优势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后者是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竞选村干部,并成为村组织的负责人,且社员和村民不具有完全的重叠性,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导下“社村合一”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存在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一定的规模、组织化程度比较高、影响力比较大。其运行机理则是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导,通过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力量和社员的参与活动来支持和影响村组织的行为选择和乡村经济社会建设。鉴于“社村重叠”型参与模式中两个组织的负责人、成员、业务方面的重叠性,就必须界定和规范它们各自的功能和职责,理顺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在经济和政治上影响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形成促进乡村社会发展的合力。
3.组织传导型参与模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经济建设,除了带领型和村社合一型参与之外,还存在着中介传导型的参与模式。其基本结构是:“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型”。从理论上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和农户都是农村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作为经济主体,他们各司其职,各自发展,各自为乡村社会建设出力。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农户+公司”的生产组织模式,靠的是信誉担保的松散合作,却因其本身缺乏制度性、规范性的约束力,常常在合作中因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动而出现单方或双方违约现象发生,从而引发各种经济纠纷,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公司”的模式就应运而生。在这个模式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法定的、有组织的单位身份作为农户与公司的中介,组织生产和联接销售,发挥组织传导作用。在实际运行中,有以公司牵头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有个人发起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它们基本的运行方式都是先由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农户与公司签订生产经营合同,以此来保证农户和公司的权益,维护生产模式的稳定和持续性。在这种参与模式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和公司正是在生产中结合并共同参与了乡村经济建设,维护乡村生产运行,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型治理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政治参与,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社员为了获取、维护其经济政治利益而参加到乡村政治活动之中。乡村政治参与是其经济参与的扩展延伸和经济利益外在的表达方式。列宁说:“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2]在乡村社会,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和资源,就意味着有一定的经济收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利益性的自组织,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就势必向政治领域渗透,借助政治力量来实现利益最大化。由于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相对简单,其涉及的政治内容无外乎村民选举、村务公开、村组织建设等,基本运行机理是农民合作组织及社员通过直接政治参与或政治代理人的培植,对其相关的各种经济利益密切关注,向基层组织和有关政府部门表达和诉求,以期得到基层和上级组织的重视并加以解决,以此实现其自身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此基础上推进乡村政治的民主化和政治制度的科学化,构建一个安定团结、和谐进取的政治生态和政治秩序,以此助力社会的善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可以是以组织的名义参与,但一般是通过其负责人、社员,带动农户的政治行为来实现政治参与的目的。因乡村政治的参与不同于市场自由竞争下的经济参与,政治参与往往是有制度性、规范性、限定性的内容和要求,是在一定制度框架内的参与,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的内容和模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1.社员参选模式。乡村自治的一个突出标志就是民主选举,村民参与村组织村干部的选举,是乡村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和村民是重叠的关系,因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及带动的农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参与村“两委”的选举,也正是在这个民主选举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政治发挥作用,影响着乡村的民主政治生态。具体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组织的利益或者为了负责人的利益,其社员的投票选举则考虑其组织的利益而带有很大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实践中,为了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在乡村事务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在乡村选举中积极参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熟程度、村庄经济发展程度同参选人数和影响力呈正比例关系,即乡村经济越发达,组织化程度也就越高,与此相伴的是,合作经济组织及其社员对乡村民主选举参与度就越高,影响力也就越大。
2.代理人参与模式。在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社员直接参与乡村选举、竞聘村干部之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在组织内外部培植代理人,支持乡村经济能人和社会精英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两委”干部,以此来维护和获得更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具体有两种路径:一是支持村组干部参选乡镇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人员竞聘村干部;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支持第三人(经济能人、乡村社会精英等)竞选村干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合法的选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