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少彬 肖登辉:宪政认同:民族认同的现代性转向」正文
[作者按语]1、民族问题如果不上升到宪政层面来解决的话,公权力始终只能是敷衍塞责、权宜行事,结果这便成为乱法与脱序的起因之一与构成部分;2、必需在民族地区坚决推行现代化:民族地区现代化不等于汉化,民族地区的特色只能拥有文化与审美上的空间,公权力没必有心虚;3、从长远来看,渐进的赋权是民族地区长治久安的基本路径。4、实际上,民族问题与整个国家治理的理性化密切相关,因而,公权力与社会必需力促整个国家治理的理性化,以形成民族问题发展的良性循环。
[摘要]民族认同是当代中国的宪政问题之一。民族间的和谐共存与发展不能仅仅依赖于历史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凝聚力及公权的强制力,它更应基础性地依赖于民族间发展出一种拥有最大公分母的精神层面共识以及资源理性配置的制度性条件与框架。宪政认同便是对这种依赖的回应。宪政认同是在承认民族认同间差异的基础上,进而为这种差异构建一种法政层面的共性与交集,为民族认同这种历史、文化与感情性的认同奠定一种更深层次的制度性认同框架、规范与发展方向。在当今中国语境下,民族认同应以宪政认同为转向目标,公权对少数民族发展权进行法律保障能使其承担起重要的民族宪政认同构建功能,而民族宪政认同的发展对民族分离态势的消解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关键词]认同;民族认同;宪政认同;发展权
一、民族认同的功能与实质分析
(一)认同与民族认同
“认同”(identify)这一概念本属哲学与心理学范畴,引入社会学后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从词源学上考察,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认同”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认为跟自己有共同之处而感到亲切”;二是表示“承认和认可”。[1]结合本文的主要论述对象,这两种含义可综合起来作为民族认同与宪政认同的基础汉语含义,它可表达某类或某些类主体间在特定历史、文化、观念与规范上拥有某种形态的交集而拥有某种归属感、依赖感与被接纳感,而这些历史、文化、观念与规范上的交集能够奠基社会资源分配的文化、观念与规范。在前述“认同”的现代汉语含义的基础上,本文将民族认同与宪政认同引入法学领域,以之表达特定社群因特定身份而拥有某种形态交集的归属感、依赖感、尊严感与被接纳感并以此为奠基发展出社会资源通过特定规范的分配模式。一般而言,特定社群由民族认同并不必然会因此而发展出某种明确具体的社会资源的规范分配模式,其成员的归属感、依赖感、尊严感与被接纳感则可由民族认同本身奠定;而由宪政认同则一般能发展出社会资源的权利规范分配模式,其成员的归属感、依赖感、尊严感与被接纳感则由现代性的权利规范本身的确立而奠定。结合论述对象与目的,本文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谁认同,即认同主体的问题;什么构成了认同,即认同的要素问题;认同什么,即认同内容的问题;最后是有哪些认同及其变化与走向,即认同的类型或外延以及认同的发展变化问题。“一般而言,谁建构了集体认同,以及为谁建构了集体认同,大致上便决定了这一认同的象征性内容,以及它对于那些接受或拒绝这个认同的人的意义。”[2]谁认同亦即认同的主体要依据认同的内容来确定,不同的认同内容将导致对不同认同主体的确定;而认同的要素问题则是本文的论述重点,也是一个歧见较大的问题;[鉴于行文逻辑的需要,这一问题将在下文中重点论述。]至于认同的内容则是由身份、观念与规范构成;最后,认同的类型以及发展变化,基于本文论述的对象与目标,本文将主要将论述的类型定位于民族认同与宪政认同以及前者在自我发展的同时向后者转向的问题上。
民族作为一个客观与想象两个层面存在的共同体,[这一论断结合了爱尔兰裔美国人安德森教授的著名论述。对东南亚各民族的现代发展、形成、被殖民与竞争的历史有着独到理解的安德森教授以东南亚的民族现象为模板这样定义民族,即“它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参见: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M].吴 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6.)安德森教授的定义虽未能终结对民族定义的困难与歧见,但却在众多的论述竞争中予人以深刻的说服力。]是建立在特定民族认同的基础之上的。学术界在诠释民族认同的形成路径时主要分为两大流派:一是原生主义,一是工具主义[3],也即通常所说的建构主义;加之由二者观点折中而成的折中主义,民族认同问题便有着三种相互竞争的论述:原生主义认为,“既定的血缘、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是先赋的”;[4]不仅如此,它还“强调民族文化的历史源流,认为民族认同的建构是对自古既有的特定文化的重现发现和复制。”[5]实际上,原生主义的精髓在于主张以民族的先赋血缘、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为基础的要素集合体为民族认同的识别与构成的关键;而建构主义则认为,民族群体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互动与竞争过程中”,通过“理性选择”而“随情势、环境的变化形成了可变的、不稳定的”民族认同,维护自身利益是群体成员做出选择的出发点。[4]建构主义“否认民族文化的本真性(authenticity)和连续性,强调其断裂性和建构性”,即,“民族认同的建构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对历史进行‘发明’、‘想象’,以工具主义的方式打造民族共同体的过程。”[5]折中主义则认为民族认同既有原生性,又有建构性:原生认同要素有建构的成分参与,而建构认同要素又往往难以摆脱原生要素进行建构,原生的要素一般赋予建构的摹本与材料。本文认为,民族认同的折中主义论述虽然具有智识性上的庸常性,但它更合乎民族认同生成的逻辑与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它对民族认同问题更具诠释力与实践构造力,这一点对民族认同功能的论述非常重要。
(二)民族认同形成的要素分析
对民族认同的要素进行分析实际上是要进一步去厘清民族认同三种论述之间分歧的关键内容,同时试图对民族认同的功能与实质进行必要分析,为下文民族认同向宪政认同转向的论述提供基础性判断。
民族认同的原生主义论述从相对静态与封闭的角度来定义民族认同,它对既定的血缘、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先赋要素与历史本真性的强调显然没有给民族认同形成过程中的法政建构力量以应有的地位。因为“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很容易同意这一事实,即所有的认同都是建构起来的;”[2]而且“没有一种身份是本质性的,也没有一种认同本身可以根据其历史脉络就具备了进步或压迫性的价值。”[6]显然,我们很难认同原生主义所认为的民族认同仅来自于民族的先赋要素与所谓历史本真元素,因为认同建构所运用的材料固然“来自历史、地理、生物,来自生产和再生产的制度,来自集体记忆和个人幻觉”,但它们同时“也来自权力机器和宗教启示”,[2]尤其是承载着权力建构力量的法政元素。这种民族认同建构的一般方式是,民族认同的建构是以民族文化的族裔内核,即主导族裔的文化为基础,通过官僚融合和本土动员来实现的。[7]不仅如此,“民族认同的建构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进程。民族政治认同诉诸法律和权力,统合不同的族裔,实现国家公民的普遍权益;民族文化认同借助历史与文化凝聚民众,抵御他者,捍卫民族身份的特殊性。两者互相借重,互相依存,一道推动民族共同体的发展。”[5]21
由上可见,如果对原生主义论述进行奥姆剃刀式的分析,就愈发显示出其论述的局限性。从既有民族认同可观察到的经验上来看:血缘完全可以从原生主义民族认同的构成性要素中剔除出去,全球混血乃至是没有血缘关系的社群拥有同一民族认同的例子不胜枚举。原生主义还认为其构成要素包括地缘,而地缘一样可以剔除出去,持特定民族认同的个体与其认同的民族主体之间不以地缘为必然中介;语言亦然,具有不同语言的社群之间可能拥有共同的民族认同,而具有同一种语言之间的社群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民族认同。[西方有学者云:“决定某人成为英国人或法国人的关键,基本上与语言无涉。”“民族是无关乎语言族群或其他类似要素,尽管这些因素可以增加集体认同感。”(参见:埃里克・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M].李金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8―19.)]
实际上,经奥姆剃刀式地剔除不必要的“要素”,而认同又必然“是人们意义(meaning)与经验的来源”[2]5,因此,民族认同的要素只剩下民族“历史叙事”[有学者认为,真正构成一个民族的基础性因素是历史记忆,民族通过建立和改变历史记忆实现资源竞争的目的。(参见王明珂.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4―6.)这种说法并不准确与全面,因为民族历史记忆的形成中还应包括“遗忘”。(参见:安东尼・史密斯.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M].龚维斌,良警宇,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04.)也就是说,“历史记忆”可以通过建立、改变与遗忘而加以型塑。更重要的是,“历史叙事”这一概念强调了法政权力的建构力量。因而,本文认为以后现代主义中的“叙事”这一概念来代替“记忆”这一词更为合适,故而本文以“历史叙事”来概括原生主义民族认同观中的基本要素――历史记忆。同时,由于我国境内的民族一般是以血缘关系为识别基础的,故而本文将血缘关系与历史叙事作为我国境内民族认同的基础性要素。],具有共同历史叙事的社群之间一般拥有共同的民族认同,反之亦然。而在民族历史叙事的形塑与发展中,建构的作用是根本与基础性的,民族历史叙事不过是在特定民族历史要素的基础上建构而成的,这种建构包括记忆与创造,其中“遗忘”也起着建构的作用,且遗忘与记忆“一样重要”;[7]156因为必要的遗忘是建构民族认同的必要途径,没有必要的遗忘,民族认同将无法被建构起来:尤其是多民族融合而成的“新”民族与国家,某些遗忘的价值非常重要,它能够促进更具包容性的民族认同的产生。这就是说,创造、记忆与遗忘在法政权力的支配下建构起了民族认同的历史叙事。[有意思的是近些年来网络上经常出现岳飞、郑成功与施琅等人是否是民族英雄的争讼。在这些问题上,思辨的逻辑经常陷入尴尬的矛盾之中,且似乎对争讼的答案无济于事。事实上,已经融于汉民族或是成为更大的“中华民族”的一员的叙事建构非常合宜地“遗忘”了某些需要遗忘的历史而成就了新的认同。在这里,民族认同形成的建构逻辑超越了思辨逻辑且更具建设性。]
民族认同的建构主义论述强调法政权力对民族认同的建构性。毫无疑问,尽管法政权力存在着对民族历史“本真叙事”的创造、遗忘与型塑,但是这种创造、遗忘与型塑一般是以民族历史“本真叙事”为资源和根据的,哪怕这种资源与根据可能在特定时空被边缘化。完全抛开民族历史叙事来强调法政权力的建构性很难说明为什么此一民族的历史叙事与彼一民族的历史叙事的差异性,一般而言,这种差异正是由于民族历史的“本真叙事”是存在并且有差异的。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民族历史叙事是法政权力建构民族认同的根据与资源。
正是在对上述原生主义与建构主义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民族认同的折中主义论述包含着具有诠释力与实践力的民族认同要素,即民族历史叙事与法政权力共同建构了民族认同:前者是建构的根据与资源,后者是建构的主体与力量;前者可能为后者所创造、遗忘与型塑,但是这种创造、遗忘与型塑一般是要以前者为主轴线与坐标来展开变动的;民族认同的叙事不是也不可能是赤裸裸地自为存在的,它必然是经过法政权力建构起来的。
综上所述,民族认同建构的要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民族历史叙事,二是民族法政建构权力。
(三)民族认同的功能与实质
对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认同一般可分为国家民族认同与地区民族认同。地区民族认同对国家和谐发展有着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的作用:积极作用是,它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机制建构的重要因素,它对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起着预警、整合、调控和保障等四个方面的作用。”[4]96很显然,地区民族认同是建设和谐中国的地方性促成机制的基本着力点,也是下文所述少数民族发展权保障与实现的基本条件。同时,地区民族认同也存在着消极作用,这种消极作用是原生主义民族认同论述中的基本元素恶性膨胀发展的结果,它容易导致造成民族个体或群体对基于自身血缘、地域、语言、历史叙事、宗教与风俗习惯等元素的静止性、偏狭性、封闭性与排外性认同,进而生成民族冲突甚至是分离主义因素,它是宪政认同建构的基础性障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