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松岭:论两岸政治定位」正文
作者:朱松岭(北京),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教授
两岸政治定位是指两岸政权或政治团体依据自身利益或相关利益判断,对自己、对岸及第三方看待两岸政治地位的动态表述。这一动态表述充分反映了政治定位当时主体表述者的利益。
如果以两岸宪法性文件的相同点作为寻求两岸政治定位的基础,不难看出两岸政治定位为“对内一国两区,地位对等;对外一国和一区,互为补充”,应是虽不满意但可接受的政治妥协。
两岸政治定位的目的是增进互信、筹划未来,是“求同”而非标榜“异”。今天之所以寻求两岸政治定位的共识,是为了在这个基础上达成和平协议,对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
政治定位是两岸关系中的老问题,也是两岸关系中的新问题。说它是老问题,是因为这一问题讨论了多年,至今未能达成妥协;说它是新问题,是因为两岸政治定位有动态性,它随着国际格局和两岸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两岸政治对话、政治谈判,乃至国家尚未统一情况下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的安排。两岸政治定位浓缩了中华民族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政治观念尤其是国家观念的变迁,尤其突出表现了两岸自1949年政治对立局面形成以来两岸政党、政府表述自己、表述对方、梳理第三方表述两岸当局地位的动态发展过程。当前研讨两岸政治定位的核心问题是探讨对“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①
两岸法律定位是两岸政治定位的基础
政治定位与法律定位密切相关,但必须与法律定位相区隔,才能体会其中的韵味,找到两岸政治关系的实质之所在,建构起两岸之间的基础理论,解决两岸关系的相关问题。
所谓法律定位是指两岸的宪法性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对两岸关系的定位。大陆对两岸关系的法律定位一致没有发生改变,现行1982年宪法延续前几部宪法的精神,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2005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则将两岸法律定位具体化。该法第二条明确:“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该法第3、4、5条则明确了两岸统一的原则。
反观台湾的两岸法律定位可知,1991年李登辉依照临时条款的授权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之前,台湾一直依靠“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及大法官的解释,维持了法律上对全中国的统治权。1991年废止“临时条款”,为了维持台澎金马地区经由选举建立起来的政权的合法性和民主的正当性,不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作“叛乱团体”,而是将其作为事实上存在于大陆地区的政权。当时,替代“临时条款”的“宪法增修条文”,除了在引言中提到“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外,另在第11条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可以说,不管学者、政治团体乃至不同政党组建的台湾当局对“国家统一前”对应的是一国两府、两个国家②乃至其他解释,但立法和行政解释都非常一致地认为两岸属于“一国两区”,从国民党执政到民进党执政,再换回国民党执政,完全没有改变。③
综上,毫无任何疑问,两岸对两岸关系的法律框架一直都在一个中国框架(架构)之内。但为何两岸法律定位和政治定位出现乖离,台湾方面甚至出现了妄图突破一个中国框架(架构)的“一边一国”、“法理台独”的政治定位?这就涉及到两岸法律定位和政治定位到底是何关系的问题。
在两岸问题上思考至深的资深学者杨开煌教授提出:“所谓‘政治定位’,应该是指在政治上我们如何看待对方,或是把对方看成什么,同时由此延伸出双方在政治上的关系。”④笔者认为,两岸政治定位是指两岸政权或政治团体依据自身利益或相关利益判断,对自己、对岸及第三方看待两岸政治地位的动态表述。这一动态表述充分反应了政治定位当时主体表述者的利益。从大陆角度看,大陆是国家、政府、政党态度高度一致,因此大陆对两岸的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高度一致,二者没有根本性变化。因此,大陆对台湾的政治表述和法律表述相符合,相一致。
而台湾方面的两岸政治定位却经历了从偏离法律定位到逐渐回到法律定位的动态发展过程。这与台湾政局的演变密不可分。国民党刚刚败退台湾时,台湾是党国一体体制,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上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相一致,即两岸“一国一府”,大陆政权属于“叛乱团体”。1991年台湾“宪改”后,李登辉逐渐开始两岸政治定位与两岸法律定位的疏离,从“一国一府”走向“一国两府”,登峰造极时提出“特殊两国论”。2002年,陈水扁则基于民进党的政治利益提出“一边一国”的两岸政治定位,并妄图“正名”、“制宪”,实现“法理台独”,最终彻底否定一中架构的法律定位,变更法源、重塑法统,实现两岸政治定位的否定之否定,在“一边一国”的基础上实现两岸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的重新统一。众所周知,台湾政治的发展变化受制于大国格局和两岸关系,在大陆和美国的强大压力下,陈水扁的企图必定失败。陈水扁“法理台独”的失败也昭示了“台独”是死路一条。台湾人民痛定思痛,于2008年选举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上台,国共两党2004年提出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共同愿景”得以逐渐落实,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时期。由于国共两党有坚持“九二共识”和反对“台独”的政治基础,马英九携民意的强大支持,提出两岸同属中华民族,并进而在两岸政治定位上回到台湾现有的法律定位,即一个中国框架(架构),实现了政治定位的理性复归和政治定位与法律定位在“一个中国框架(架构)”内的再次统一。
国民党在寻求政治定位与法律定位的复归,民进党也试图通过法律术语谋求政治定位与法律定位的接轨。这是因为,作为“分裂共同体”的台湾⑤在努力谋求内部的共识。而多元的政治立场已经将台湾解构的遍体鳞伤,用政治语言或政治行为不仅难以达到共识,甚而容易造成完全的对立或冲突,最终阻碍台湾民主进程、妨碍民生福祉。民主社会,本身就是法制社会,恰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作为从威权社会转化而来的民主社会,台湾只是在民主形式上实现了西方化的“整容”,内在的中华文化基因却在任何关键时刻均展现中华文化的巨大生命力,而无法实现所谓法制的西方化。民进党作为体制外成长起来的反对力量登上政治舞台,并一度获得台湾政权。但是这个政党的两岸政治定位以及其他很多政治主张、政治行为本身就是反法治的,甚至以推翻现有法治为目的。在极力谋求“法理台独”铩羽而归的情况下,要想求得台湾内部的共识,只能回到法治的轨道,只能用法律与其他政治力量谋求共识。民进党的“宪法共识”等论述都属于该政党既想维持其“台独”主张,又力图寻求共识妥协的尝试。
无论如何,走向与法律定位相符的政治定位表述,是台湾政治发展的必然,是两岸关系发展的必然,这个潮流任何政党和其他政治势力确实无法阻挡。在经历了试图推翻体制的失败后,成为体制内政治力量,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修正政党的政治表述是政治团体的唯一归宿。
对内一国两区、对外一国和一区
(一)两岸政治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对立
有学者认为,两岸政治定位要解决的两岸关系的本质问题是:两岸是国内关系、特殊国内关系?还是特殊国际关系、甚至是国际关系?笔者以为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上述关系不过是两岸政治关系的表象。两岸政治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对立。即,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中国是一个存在严重政治对立的国家,而非分裂国家。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⑥政治对立在不同时期突出表现为政权之争、政府之争、国家之争和寻求长期和平发展的融合与斗争。⑦造成两岸各政治势力在两岸政治定位问题上出现鸡同鸭讲的状况是因为两岸在政治概念的理解上存在着很多不同乃至相反的解读。深究中国当代重要政治观念的形成即可发现,这些都是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一系列观念体系解构和重构的产物,几乎都经历了选择性吸收、学习、创造性重构三个阶段,⑧当前大陆和台湾的零零总总的各种观念体系作为的上述三个阶段不同横断面的表现,在同一语言时空中表达出来,形成了今天对政治概念五彩斑斓的理解方式。将两岸政治关系的性质界定为政治对立,是因为这种政治对立尚未达到对法律体系“变更法源、重塑法统”的效果。即,不管各种各样的政治主张如何,这些政治主张均未形成最高国家意志,均未推翻既有法律框架,换言之,这些政治定位如与各自现行宪法性文件相冲突,一律无效。
如果以两岸宪法性文件的相同点作为寻求两岸政治定位的基础,不难看出两岸政治定位为“对内一国两区,地位对等;对外一国和一区,互为补充”,应是虽不满意但可接受的政治妥协。因为,两岸政治定位要立足当前,回顾历史,还要展望未来,打通过去、现在、未来的逻辑关系。回顾历史,是用史实共识寻求当前两岸政治定位的原因;展望未来,是要对“统一”的概念有个交代;立足当前是要解决两岸关系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这种问题的解决又要照顾到历史和未来,并为两岸所接受。
(二)对内一国两区,地位对等
李家泉教授归纳大陆学者提出的两岸政治定位有三大类、132种模式。⑨台湾学者则有欧盟模式、德国模式、分裂国家模式、多体系国家理论、⑩“一中三宪”、“两岸三席”、?“互为特区”?等诸多政治定位方式。两岸从单方定位走向双方合意定位是一个过程,这是从零和博弈到合作双赢的根本转变的过程,是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根据上述所论,最接近或温和两岸法律定位的定位才有可能成为两岸政治定位的妥协方案,才有可能做出符合两岸各方要求并被各方普遍接受的“合情合理”的安排方案。
笔者以为,两岸政治定位应当从相关政治概念入手。首先,当前政治定位中的国家到底是什么?“家”与“国”二字连用为“家国”或“国家”,意味着在中国人的意识中,国家是整合所有家族之政治实体。秦汉之际,建立大一统帝国,“天下”和“国家”两个词几乎同时成为state的指称。从汉代起,“国家”指朝廷或政府,这一语义一直沿用到晚清。也就是说,儒家意识形态是中国传统社会大一统王朝的正当性根据,用“国家”指涉state的意义是:在儒家的忠孝同构的社会组织原则下,将一个个宗族(家)整合起来,建立起以皇权为中心的大一统帝国,天下和国家是指那些实现了儒家伦理的地区。?甲午战败后,天下观解体,新的国家体系出现。但是,理论的解构与重构在各个阶层或不同立场的知识分子中同时存在,“国家”的指涉往往中西并存,含义多重。“中国”一词更因为其含义的丰富性和解读的多样性而被赋予多重含义。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