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步雷:新媒体要从鼓励实名过渡到强制实名

作者:陈步雷发布日期:20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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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能够显著扩大传播范围和影响力的新媒体发展迅猛,使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与传统媒体相比较,新媒体呈现许多新特征,主要表现为意见主体可以隐匿、自由性强、较为分散,传播渠道便捷、多元、开放、交互,内容海量但较为杂乱等。不可否认,新媒体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许多国家既鼓励和促进新媒体发展,又注重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其中,法律是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手段。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网络安全、信息自由、未成年人上网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进行立法。我国也十分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制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引导和规范我国新媒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当看到,与新媒体迅速发展的形势相比,相关立法工作还显得滞后。这就要求我们加快调整新媒体立法的思路、模式和重点,及时作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根据新媒体的基本属性和运行规律,结合国内国际已有经验,进一步加强新媒体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在完善科技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新媒体立法的同时制定新媒体一般法。在此过程中,应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科学界定法律属性与功能。各部门法中的新媒体规范具有部门法的属性和功能。新媒体一般法则涵盖、协调、指引、整合多领域社会关系,其基本功能是对新媒体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中的共同宗旨、机制、规则、责任、技术和监管体制等问题作出总体安排。

合理确立法律原则。一是激励和促进原则。通过立法使新媒体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最大作用。二是权利保障与理性表达相结合原则。依法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法保障经营主体的经营权,鼓励公众理性表达个人诉求。三是积极管理与合理规制原则。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执法等内容的行政监管体制,对各主体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依法追究有关违法犯罪,特别是依法追究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

注重关键制度的设计和改进。新媒体一般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各个主体的角色、职能、关系、权利义务、管理体制机制、职权职责、法律责任和举证责任等。具体来说,对于媒体平台提供者、网络经营者、技术终端所有者等主体,应合理界定其技术性、行业性审查和监管的职责,保证信息没有社会危害性;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的信息,应明确标准、分类和相关主体的义务;对于普通意见主体,应从鼓励实名制逐步过渡到强制实名制,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对于匿名信息和意见,应由新媒体运营者适度从严审查过滤;对于违法或损害公序良俗的匿名信息,应记录其互联网地址或域名,协助相关部门予以治理。

注意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新媒体一般法具有统辖、整合职能,对各部门法中的新媒体规范不仅要进行整合、协调,而且要加以补充、完善。部门法中不便解决的问题,应在一般法中予以解决。各部门法应注意加强专门性、针对性、协调性,依据或参照一般法修订有关规范。在刑法、行政法领域,应准确厘定有社会危害性的信息及行为的特征,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设定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力度。在民法领域,应完善对新媒体侵权行为形式、结果的认定方法,有效追究侵权责任。在程序法领域,应对举证责任、司法管辖等制度加以完善。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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