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故宫盗窃案启示:媒体应恪守“无罪推定”原则」正文
故宫失窃,举国关注。好在58小时之内案件侦查即有了眉目,北京警方抓获一名外地青年石柏魁,石柏魁也在电视镜头前面交代自己的神奇作案经过。于是1.6米的石柏魁成了中外名人。媒体也根据警方信息源报道他的“传奇”经历时给他安上了“故宫大盗”的名号。但是最近中外影响很大的刑事案件不止一例,一加对照,便发现媒体的新闻处理迥然有异。在这背后,体现的是不同地方法治水平的差异。
所谓报纸审判和媒体审判,是指报纸等新闻媒体在案件尚未进入和完成司法过程时就给犯罪嫌疑人定性甚至定罪的报道和评论行为。在法治国家,这被看作是轻视甚至藐视司法权威的举动。这种媒体表现一般要受到媒体自身职业伦理、行业规则和社会舆论的约束和批评,在法治和法院特别威严的社会,甚至要受到藐视法庭罪的指控。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历史进步,就是打破“有罪推定”传统,代之以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它的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这就给当代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新闻媒体提出了约束条件,即不得在法院判决前滥称当事人为罪犯和有犯罪行为。
但是,今天中国媒体无疑受到了强大市场利益驱动,于是在如何以夺目的标题来夺人眼球与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尤其是在发生大案、重案时。自5月11日19时40分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石柏魁抓获归案以后,媒体上出现了铺天盖地的报道。以12日起全国近10家媒体为例,普遍出现了带有“媒体审判”意味的大标题,这再次引发了我们的担忧。
各类报纸的标题都常出现“故宫大盗”一词,有的甚至连引号也不加,甚至在标题中直呼“窃贼”或“盗宝贼”。《南方都市报》12日头版刊文《故宫盗宝贼作案大起底》。《新华每日电讯》12、13日标题中反复使用“故宫大盗”;《法制晚报》13日一则标题为《故宫窃贼石柏魁老家人去屋空》;《新京报》在12和13日的报道中先后使用《警方58小时抓获故宫大盗》、《故宫大盗:脑子一转就想偷》的标题;《北京青年报》12日标题称《故宫大盗昨夜在网吧被擒》;相对而言,《京华时报》稍微节制一点,12日两个标题中称石柏魁为“故宫盗宝人”(记得前一晚笔者曾在微博上给该报社长建议不要使用“故宫大盗”)。
在石柏魁的家乡山东,媒体也绘声绘色地描述他的“作案”经历。《齐鲁晚报》13日头版标题为《“故宫大盗”石柏魁:村民眼中的老实孩子》,A8版通栏标题为《“故宫大盗”打工10年,没给家一分钱》。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频道“每日新闻”栏目13日报道标题为《探访故宫大盗老家父母不堪压力离家“逃避”》。
那么,如果类似情形发生在法治传统深厚的社会,新闻媒体是否会受到事先警告或惩戒呢?我们来看看一新一老两个案例。今年4月15日,来自北京的23岁留学生柳乾在多伦多约克大学附近住所遇害。多伦多警方21日逮捕涉案的29岁男子布莱恩・迪克逊,检控方指控他一级谋杀。警方凶案调查组高级探长弗兰克・斯库比克告诫媒体不能刊发迪克森的照片,以免影响警方调查。
华文《加拿大都市报》专栏文章说,斯库比克探长的忠告是合理的,因为能在法律中充当证据的东西,必须是“搜证时找到的事实”,而不是道听途说。而媒体的广泛报道,可能会令当事人蓄意毁灭相关物证,或者干扰了警方侦缉方向。假如日后某涉案人被起诉,如果媒体过度地报道,可能令陪审团先入为主,最终导致案件不能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获得法律的审理。
但《多伦多明星报》刊出了犯罪嫌疑人在社交网站“脸谱”上的照片。对此香港《明报》评论道,“有传媒于警方拘控疑犯后,罔顾警方严正要求,偷步发放疑犯照片,做法则值得商榷。”而《加拿大都市报》则称,加国警方责怪网络或者媒体虽然是必须的,但却是无效的;作为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的同胞,“既然我们都在改变,警察叔叔为何还在原地踏步?”
不过,这些国家的警方和司法当局绝不会撒手到容许将犯罪嫌疑人称为“窃贼”和“大盗”的地步。就像最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卡恩涉嫌性侵被捕一样,各方一再强调要遵守司法程序,媒体对这位公众人物的相关涉案细节和卡恩的影像大量报道,却无人敢称他是强奸犯(者)。而国内媒体也受此影响,报道遣词造句比较谨慎。
再看一个维护法院尊严的史上著名案例。英国人约翰・乔治・黑格后来经法院审理查明多次杀人分尸,1949年8月被执行绞刑。同时受到法律制裁的还有伦敦通俗报纸《每日镜报》。在黑格被判定有罪前,《每日镜报》发表了三组总题为《搜寻吸血鬼》的煽情、惊悚的连续报道,详细描写了多人的失踪、所有被害者的名字以及黑格的被捕。伦敦警察厅事先警告过各报,在黑格受审前不要披露案情的细节。然而《每日镜报》又在1949年3月4日头版刊印大标题《吸血鬼被抓》,并写道:“这个吸血鬼杀手再也不会来袭了。他已经在监狱服刑,不会再出问题了,他再也无力去诱惑他的受害者们走向可怕的死亡了”。
黑格的法律顾问一纸诉状将《每日镜报》告上了法庭。总编西尔维斯特・博拉姆因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3个月。而博拉姆与黑格被囚于同一所监狱。法官裁决还要惩罚报纸发行人,报社被判罚款10000英镑并支付诉讼费用。认为“在此类案例的历史上,从未有过如此可耻、如此恶劣的先例。为了公众利益,法院应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共同原则,并对那些对此类行为负有罪行的人给予相应的惩罚,这点极其重要”。
首席大法官戈达德勋爵认为,《每日镜报》的系列报道“不啻为英国新闻界之耻。戈达德勋爵还警告《每日镜报》的主管们:“让那些主管们小心了:现在他们知道自己的员工擅长什么,他们也知道了法院在这件事情上的态度。若他们再敢用此种方式报道此类事件来增加他们报刊的发行量,主管们将会发现法院的手臂会长到足以伸及他们,并会一一处理他们。法院认为他们必须接受严厉的惩罚”。
正像柳乾遇害案相关报道所揭示的那样,即便是在西方,随着互联网的崛起,案情保密遭遇了新挑战。但是,“无罪推定”的原则不能推翻,因为这是刑事司法的底线之一。我们经过三十多年努力,好不容易建立起一套法律体系。今天的媒体却又如此强大,又如此受到市场法则的驱动。而一旦与刑事案件有涉,传统媒体恐怕还是要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组织庭审前报道,坚决去除那些“大盗”、“窃贼”、“黑老大”字眼,以正面影响网络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