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鸣、杨小柳:社会转型与中国乡村权力结构研究――传统文化、乡镇企业和乡政村治

作者:周大鸣   杨小柳发布日期:2015-07-07

「周大鸣、杨小柳:社会转型与中国乡村权力结构研究――传统文化、乡镇企业和乡政村治」正文


内容提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的改革促进了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文化的复兴、乡镇企业的崛起、乡政村治的建立等等导致了乡村权力结构中包含的具有各自利益需求和交换关系的主体――国家、基层政府、社区组织、乡镇企业、村民等等――不同身份特征的获得,并决定了他们有可能占有的资源及其相互的利益关联。对11省14个村庄的调查和比较,再现了转型期乡村权力结构的调整和重构。

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国乡村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上开始了新一轮的转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宏观背景下,这一转型以中国乡村社会的经济生活、社会结构、政治文化形态等方面的变迁为主要内容,其实质为国家与农村社会、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大变动和再构造。我们通过2001年~2002年间对11省14个村庄的调查与比较,以乡村权力结构的变迁为切入点,描述了中国农村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乡村社会转型历程,再现了转型期乡村权力结构的调整和重构。

所调查的14个村庄可以大致分为集体经济类型、散户经济类型和农业经济类型三大类。(注:秦志华在《中国乡村社区组织建设》一书中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组织程度为参数,将乡村社区分为集体经济型、散户经济型、传统体制型和贫困落后型四大类。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我们所调研的村庄包括了集体经济型、散户经济型和贫困落后型,我们课题组认为,以“农业经济型”的名称比“贫困落后型”更符合这次调查的实际。)

1.集体经济类型:经济发展程度比较高,社会的制度化和组织化程度也较高的乡村社会。这类乡村社区,在改革中并不将土地分配到户,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集体经营。即使包干到户的乡村,承包责任制也不是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经济发展的真正源泉是集体经济特别是乡镇企业。这些地区往往改革前,甚至解放前就有乡村工业,而且比邻大城市,具有发展乡镇工业的较好基础和机会。这一类型的村庄主要有陕西礼泉袁家村、河南临颖南街村、青海海东地区水村、江苏扬中永新村。

2.散户经济型: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但社会的制度化和组织化程度不高的乡村社区。在这类社区中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成分,有的是联产承包发展起来的专业户,有的是个体经营的工商户和规模大小不一的私营企业,有些则是依靠季节性外出打工提高收入的兼业户。总之,在这些乡村地区,集体经济的作用不大,经济发展水平尽管不如第一类型的村庄,但在国内乡村属于较发达的地区。这类地区的社会结构十分复杂,而且由于没有第一类村庄社区的一体化经济政治权威,各种利益群体的观念差异和矛盾冲突更为明显和突出,社会秩序的压力也更大。属于这一类型的村庄有贵州安顺汪家山村、山东招远后夼村、广东深圳铭兴村。

3.农业经济型:这是一种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社会制度化组织化程度也不高的乡村社区。农村很大一部分地区仍然接近这一类型社区。这类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一,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居民绝大多数从事种植业,尽管也有少量工商方面的兼业收入,但未形成专职从业群体。因此这类社区社会分化程度低,尽管也会出现少数“暴富者”,但对于整个社区的经济发展起不到引导作用,对于其他居民起不到“示范”作用,反而容易由于贫富差距扩大增加社会不满。因此这类地区面临制度组织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双重任务,发展任务极为艰巨。属于这一类型的村庄有山东招远后仓村、河南兰考陈斗寨、河南兰考南村、山西文水上河头村、河北唐山郑庄、湖北钟祥红石村、江西万年县刘下村。

一、中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已有研究评述

自20世纪以来,随着中国传统社会的转型,有关中国传统的走向、社会变迁和现代化、东西方文化的冲突,特别是有关中国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一直是社会学、人类学和政治学等多学科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于20世纪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做出了许多杰出的个案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为我们认识中国社会乡村社会政治关系和权力结构提供许多相关性结论和方法论启示。与此同时,通过对这些研究成果的检阅也可以显示出当前乡村权力结构研究所具有的三个倾向:

其一,多数研究采取以单一学科的视野,涉及乡村权力结构研究的范畴,如人类学家对宗族的分析,经济学家对乡镇企业的研究,政治学和社会学家对乡村政治的探索等等都不乏经典之作。这一方面是由于乡村权力结构仅是许多学者研究的“业余成果”;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了“小切入,大视野”的学术方法论――学者有必要根据其所具有的学术背景来选择其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法。已有的为数不多的关于村落综合研究多是建立在大范围调研、跨学科合作的基础上,如王沪宁先生在15份社会调查报告的案例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村落家族文化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尤其是有关家族对村落生活方式影响的论述很有新意;[1]但是由于作者一方面缺乏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经验,因此书中的理论部分与个案调查是相脱节的;另一方面缺乏经济学的分析,使得书中对于乡村新的经济结构及乡镇企业对于村落文化的影响讨论不足。陈吉元、胡必亮等先生以5个村落为调查点,从家族、人口流动等7个方面对中国的村落经济与村落文化进行了全面的探讨。[2]书中对于家族制度与乡镇企业、村落文化与村落经济的互动、非正式约束对村落经济的村落文化、家族制度以及权力结构的了解尚缺乏一定深度。

其二,虽然已有研究成果的大多数,都不约而同的把对乡村问题的研究置于社会转型的场域中进行考察,然而却没有针对各自特殊的理论视野和研究对象对“社会转型”做出特殊的界定。它们要么把“社会转型”视为一种理所当然的预设,在研究过程中加以忽略;要么把“社会转型”模糊化为诸如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之类的概念,导致“社会转型”概念的普适化倾向;要么就采取一种“宏大叙事”的手段,主要以我国政治体制的变迁为转型线索把“社会转型”扩大到整个20世纪,这一做法虽然可以为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全局性的视野,但是一方面,毕竟百年的时间可以包括各种的“转型”,选择何种“转型”为背景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也不是庞大的“宏大叙事”式的“社会转型”所能及时涵盖的。由此,关注于一个发生于此时此地的、跨度较小的“社会转型”,也许可以更灵活、更深入、更精致地展现出特定乡村社会的变迁图景来。

其三,这些从不同的理论视野及不同的理性关怀所得出的研究成果中的绝大多数,与其说是将社会转型和乡村权力结构同时纳入研究视野,不如说关注的是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乡村权力结构――研究的关键词是“乡村权力结构”,“社会转型”则被虚化为无所不包的时代,而仅仅作为乡村权力结构变迁发生的场域出现。这一思维惯性在实现学者对转型期乡村权力现状进行精确描述和分析的同时,也造成了这一领域的两大研究惯性――一是仅就权力结构本身而展开研究,失去了“社会转型”中蕴藏的能够影响和解释“乡村权力结构”的诸多其他因素,显示为学术视野的狭窄和难以自圆其说;二是试图以对乡村权力结构本身所具有的动态性勾勒出“社会转型”这一动态的过程,却难以尽述社会转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从事实上导向了学术研究的静态化。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中国传统社会转型时期乡村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还需要从具体的、不同类型的个案入手,分析和研究这种权利结构的调整和重构。

二、社会转型与乡村权力结构的调整和重构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转型时期。这一涵盖了经济生活、社会结构、政治文化形态等诸多内容的转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政体被打破,乡政村治治理体制的建立;二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化取向成为新时期乡村社会经济状况两个最基本的规则,中国农村和农民日益呈现多样化的格局;三是以宗族家族为代表的地方传统文化形式的复兴。这一转型相应的从以下三个方面形塑着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权力格局。

(一)经济改革:乡村社会和农民的分层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这场转型,首先是一场农村经济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市场化取向的确立,为乡村社会的分化和农民的分层创造了社会条件。各地村庄在改革和发展中自主探索社区发展道路,使中国农村日益呈现多样化的格局。有相当部分村庄通过村办集体企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社区经济的工业化和再集体化,以集体化的方式实现了农村工业化,并形成为集体工业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另有相当数量的村庄主要依靠个体工商业和私营经济的发展推动村域经济的繁荣和社区工业化,以个私化的方式实现农村工业化,并形成为个私工业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更多的村庄仍然以农业经济为主,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外出打工,突破了城乡壁垒,慢慢弥合着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

与乡村社会分化同步的是人民公社体制下高度同质性和均等性的社会平衡被打破,农民在谋生手段、经济水平、社会经验、价值观念、个性心理等方面都出现了分化――一部分农民有机会向新产业或是市镇的流动,接触了具有较高现代性的非农业组织与环境,农民在行业、收入、权利等方面分化成具有不同的新型利益群体。调查和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分化可大致概括为:农村基层干部、集体企业管理人员、乡镇集体企业工人、农业劳动者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智力型自由职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雇工阶层等八个阶层。[3]这些处于不同利益阶层的群体,必然在农村社会中占据相应的地位,发挥其各种不同的功能,共同构成乡村社会政治秩序的主体。

(二)传统文化:村庄传统权威的复兴

作为组织严密、结构完整、制度完善的中国宗族组织在历次社会运动中已经土崩瓦解,但这种制度化宗族的消失并不意味着基于血缘和文化机制的宗族主义的解体。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政策的转型与体制的突破,以家为中心的经济单位的确立,以地缘为基础的乡村秩序和功能的相对弱化和衰微,农村的宗族组织作为一种中国特有的文化基调不但得以延续,更是经过复制、创新而生产作用,重新展现在我们面前。主要表现在祭祖联宗、编撰族谱、修建祠堂、组织农村乡俗活动、控制社区秩序等等。以宗族家族为代表,包括其他一些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仪式等的传统文化的复兴,给村庄正式政治权威带来冲击,部分村庄的传统势力出现了分享权力的诉求。

(三)乡政村治:村庄正式权力核心的确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地区率先开始改革,逐步实行以家庭承包为核心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将过去由人民公社政权组织系统掌握的生产经营权下放给个体农民生产者,直接导致了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分开。农户取代生产队成为农业经济的细胞,承包农民取代公社社员成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这一切使得国家政权失去了控制乡村的经济基础,促使农村组织系统的基础和运行方式随之发生根本变化。国家不再具体管理乡村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村庄基层组织也不再是政社合一的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不再承担以前国家在乡村社会的管理职能。乡村基层治理体制由公社体制转变为“乡政村治”体制,其总特征是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乡镇以下则实行了以村民为公共参与主体的自治体制。乡镇政府、村庄党组织系统和村民自治系统成为国家正式制度安排下的村庄权力核心。

三、多极化:中国乡村权力结构的现状

我们在全国14个村庄的调查表明,由国家主导乡村权力结构的一极格局被打破后,在乡村社会经济结构处于激烈的分化之时,取代人民公社建立起来的这套基层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要受到诸多经济社会条件的制约,新的经济结构与阶层结构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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