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万林:农村老人建构性低价值的形成」正文
笔者年初在湖北西部某山地村落开展一项关于“农村老人照顾”的调研的时候,经常听到年轻子女对老人“老而无用”的言说,更甚至,这种“无用叙事”也成为了老人的自我描述和自我认知。老人们经常的说法是,“路都走不稳了”“成为他们(子女)的拖累”或者是“有用的人都出去挣钱了”等等。透过这些主体性的自我表露与他者评价,我们不难发现,农村老人已然成为一个价值十分虚弱的群体。而且这一自我表述与自我认知的背后更多地折射出了农村老人对“老而无用”观念的内化并将其转化为无意识以及自我认同的一个部分。
在笔者看来,这些低价值并不是从事实上说明了农村老人是一个低价值或价值虚弱的群体,换言之,即农村老人的低价值或价值感是一种被环境和话语建构出来的产物,而事实上农村老人并非是“老而无用”。农村老人的低价值――不论是老人的自我表述还是他者评价――更多的是一种“建构性的低价值”。所谓“建构性低价值”指的是农村的社区环境与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等建构出了农村老人的低价值感,这种低价值并不意味着老人事实上处于一种低价值的状态,而是被外界因素所赋予或标签化的低价值。建构性的低价值不仅影响了大众对农村老人这一人群的观感,也从心理上带来了农村老人自我效能感偏低的结果。
通过对湖北某村落的田野考察,笔者发现,村庄不友好的环境构成了老人建构性低价值生产的一个重要面向。从农村老年友好社区的角度来看,该村庄的环境可以从物质环境(基础设施)与文化环境两个维度来考察其对老人的友好程度。这里所谓的文化环境主要指的是狄金华和钟涨保等人所说的“社区情理”以及在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劳动力空间转移所形成的留守文化。
一方面,从物质环境上看,该村落的道路建设、医疗配备、公共活动空间以及生活服务设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甚至缺失,老人的自主出行、医疗护理、活动空间以及日常的自助能力受到了限制,催化了建构性低价值的生产。在2003年前后,村民们就自发组织兴修了村公路。初具形态的村庄道路极大地方便了村民的生活,加强了村民与外界的交流,但是从2011年开始谣传的“村公路硬化”一直到现在都还未得到落实,这条所谓的村公路从被生产出来至今还不过是在雨天时难以通行的“黄泥巴马路”。而黄泥巴马路不仅是在雨天存在着通行障碍,就连平时凹凸不平的马路也给老人的出行造成了障碍。村落的医疗人员配备主要是由居委会的一位乡村医生构成,这位乡村医生是大专毕业,祖辈和父辈都是当地知名的医生,不过这位村里的医生在村民和老人出现突发情况或较为严重的疾病时,往往会被更远的村庄医生(该村原来是乡一级单位)所取代,再加之交通的不便捷,病患老人的最佳治疗时间很容易被耽误(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老人的自杀)。村庄没有公共活动空间,在集体化时期形成的“仓库”等已经变成村民的个人居所,而新的活动空间并未得到建设,这严重影响到了农村老人的自发活动和社区参与。另外,由于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外地转移,村内市场不发达(市场需求不足),生活服务设施严重缺失,老人只能依靠子女从更远的村庄里为自己购买所需的生活用品,弱化了老人的自助能力,村里2012年的时候还存在着一个零售店,而后来因为难以维系店主选择了外出务工,目前村庄的这类生活服务设施处于缺失的状态。
另一方面,从文化环境上看,“社区情理”的弱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推动了农村老人建构性低价值的生产。“社区情理”的弱化主要受到了村庄舆论式微的影响,而村庄舆论的式微跟村民(劳动力)的外流以及农村对老人照顾的“识盲”(illiteracy)息息相关。首先,劳动力向外转移客观上带来了贺雪峰所说的“半耕半农”的代际分工模式,但正是这种分工模式造成了农村老人留守问题的隐蔽性与代际剥削的合理性,使得村庄舆论向着外流的年轻劳动力(老人的子女)倾斜;同时,劳动力外流也直接造成日常村民人数的减少,削弱了舆论的生产和影响能力。其次,农村老人没有一个退休的年龄界限,农民的职业身份使其退休伴随着身体机能的衰退,很多时候甚至是达到身体的极限才会选择退出农业生产领域。由此,农村老人的“自我照顾”和土地的保障功能往往因受到夸张修辞的影响而形成了笔者所述的识盲。再次,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往往是“农村精英转移”的委婉表达,留守在农村的人群大多属于“386199”部队,他们不论是在体力上还是在文化教育程度方面都处于相对的劣势。这样,相对劣势的人群群聚在村落,而具有相对优势的人群选择转移分散在各个城镇,就容易造成群聚的相对劣势人群形成所谓的低价值感、偏低的自我效能感和负性的自我认知,而老人就是群聚群体中的一个重要构成。
概而言之,建构性低价值成为农村老人照顾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挑战,其形成不仅受到了村庄物质环境和文化环境两个层面的影响,也受到了城镇化大背景的裹挟,推动农村老人照顾的发展,必须解构农村老人的建构性低价值,提升农村老人的价值感、自我效能感以及促进其良性自我认知的形成。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系
文章原载:《湖北社会科学报》2015年6月1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