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

作者:董海军发布日期:2009-01-19

「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正文

摘要:社会弱者并不必然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甚至拥有优势。在评述和借鉴农民维权抗争,特别是体现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作为分析农民的维权抗争的基点,同时将关注焦点放在农民维权抗争的日常事件上,从而发现了农民的另一种底层抗争的政治机制――“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本研究论述了弱者所具有的隐性力量及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进行抗争的作为,即回答了“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的问题,从而对学界以往对弱者的传统认识提出了修正。本文最后指出,“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抗争机制的研究对于社会管理与发展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弱者的武器:“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维权抗争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中国青年报》曾经报道了一条“新闻”:旅行社酒店起纠纷,拿民工当枪使(任明超,2005)。这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与评论,比如:石敬涛的“农民工住五星酒店:群体性歧视导致的恶作剧”,康劲的“农民工对被歧视身份的主观认同同样可悲”等。可是这些评论一般未能看到民工被当枪使现象背后的意义。

而关于农民工讨薪事件中所呈现出的各种讨薪方式则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住草棚讨薪、寄贺卡讨薪、爬塔吊讨薪、跳楼讨薪、摆“诚信”人体字讨薪、太太讨薪队等,各种形式的讨薪事件一时间成了人们街谈巷议的话题。

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在这些形式多样的讨薪事件背后,我们可以看到其逻辑是利用农民工的弱者身份以达到媒介化的目的,进而赢得社会的同情与支持。所谓媒介化,是传播学中的理论,就是制造出符合媒体报道规律、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虽然,讨薪的农民工们未必熟谙媒介化的含义,但他们的实践感无疑会引导他们去利用自己的弱者符号并运用某种特别的方式在社会政治的大环境下让媒体关注,以达到尽快解决问题的效果。

这些事件中暗含着这样的共同事实:农民或农民工的弱者身份可以作为一种抗争武器。那么,在维权抗争中何以可能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又何以能够有所作为以及它所具有什么意义,这的确是一个十分值得研究的问题。

如果对弱者作较为宽泛的定义,那么可以认为,弱者,是与社会其他人相比在心理、生理、能力、机会和境遇等方面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一类人。弱者的权益常常被侵害,因此需要保护。研究农民的维权抗争能够反映社会弱者的维权抗争的机制,甚至有学者认为,对农民维权之社会生态以及由此塑造的行为特征的深入研究也很有必要(吴毅,2007)。

在已有的研究中,斯科特(Scott ,1985)以在马来西亚农村的田野工作材料为证据指出,以往研究视角所遗漏的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对于多数下层阶级来说是过于奢侈了,因为,那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有鉴于此,他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去理解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即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农民与从他们那里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争斗。这些日常形式的反抗通常包括: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或怠工等等。这些被称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具有共同特点:它们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它们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

之后,李连江和欧博文(Li O‘Brien ,1996)也提出了“依政策反抗”(policy-based resistance )、“合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 )的概念,并将之扩展到其他国家。作为弱者的武器,“日常抵抗”往往是隐蔽的、偷偷摸摸的,而“合法反抗”却总是公开的、唯恐外人不知的。如果说,“日常抵抗”是一种个体进行的游击战,那么“合法反抗”则是一种葛兰西所说的“阵地战”。“依法抗争”这一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解释性框架是李连江和欧博文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提出来的。于建嵘则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民维权“以法抗争”的解释框架。于建嵘(2004)将农民的抗争活动从时间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以法抗争”之前,是“日常抵抗”阶段和“依法抗争”阶段。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自1992年到1998年,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反抗”这类形式。

最近,应星(2007)在从草根动员的角度切入对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相关研究中,拓展了对“依法抗争”概念的解释,并质疑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已进入“以法抗争”新阶段的观点。应星认为于建嵘试图将农民近年来那些有组织的群体抗争总结为一个新的概念――“以法抗争”,他的这一说法主要是想超越李连江和欧博文所提出的“依法抗争”说。“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之间的关键差别并不是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也不是组织方式的差别(是上访,还是其他方式),而是群体行动的政治性的高低。“依法抗争”界于政治抗争与政治参与之间,是在维护既定权利格局的前提上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而“以法抗争”则已经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应星指出,草根行动者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草根行动者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草根动员既是一个动员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吴毅(2007)则通过一起石场纠纷案例来分析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讨论了目前学界关于农民维权“以法抗争”等理解模式所存在的简单政治化倾向,指出非政治化仍然是农民维权的基本特征,并认为农民利益表达难以健康地维持和获得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更直接导因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较,这一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为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有关农民抗争的类型主要被分为隐性抗争与显性抗争两种。“日常抵抗”的提法主要被用来解释农民的隐性抗争,而“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的提法虽然被用来解释农民的显性抗争,侧重表述的似乎是作为弱者的农民开始真正地依靠法律或政策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对比,我们还是能够在两种表述之间不难发现隐性与显性之间的张力是如此大!因此,这些解释框架逐渐受到后续研究的质疑,而呈现出非政治化、弱组织化的特征(应星,2007;吴毅,2007)。

通过一定程度的实地研究,笔者认为,于建嵘虽从时间纵向上发展了农民抗争的解释框架,应星拓展了对“依法抗争”概念的理解,吴毅也关注在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遇到困境时所涉及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难以健康地得以维持和获得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但是,从总体上看,已有的研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在以弱势群体的工农大众与处于社会强势的个体或集团的抗争为主要内容的研究中,我们往往落入俗套地强调强势者力量的强大决定作用,而对弱者在维权抗争中的力量却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中强调政策、法律因子的重要性,在国家法制化的进程中,有可能受抗争者表面陈述的意识形态话语影响而未能深究事实本质,从而包含着一定的理想成份和价值期待。(注1)应星从草根动员的视角很好地察觉到了作为草根行动者的农民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在维护抗争(利益表达)中有着权宜性、双重性与模糊性,并且指出他们的动员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程,吴毅的研究提出的农民利益的表达受到“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阻隔的观点,对于我们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均未看到作为弱者的农民在利益表达及抗争中所具有的另一种力量――弱者的力量。

在对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本研究的视角将把作为维权主体的农民设为研究对象,试图以其自身的主体立场来分析他们的抗争力量与策略。虽然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给予了较多的关注,但关注的目的或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以促进经济发展,或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或者是以“保护者”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弱者,缺少一种将社会弱者视为主体的研究理念。正如有学者(包利民、林志雄,2007)指出的,将整个政治哲学思考可以看成在两个十分不同的方向――“强者政治学”和“弱者政治学”――上进行的区分不仅是领域上的,而且还是本体论上的,并且因此会影响到目标和态势上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学界的相关研究以强者政治学的视角来分析弱者的抗争居多,而缺少弱者政治学的视角。显然,两种视角的不同,所能得出的研究启示也会完全不一样。

二、实地案例与发现

本研究的发现灵感来源于田野研究中的个案。本文所涉及的典型个案均为笔者在湖南L 市塘镇调研期间的获得所诸多个案中选取的,本文所说的塘镇,是笔者基于学术研究惯例对本研究的实地所取的一个学名(其他人名及地名也作了相应处理)。塘镇地处L 市城区西侧,在1995年元月伴随撤区并乡建镇的机构改革而组建,下辖两个管理区。全镇辖31个村、8个居委会、433个村(居)民小组,总面积70.2平方公里,总人口6万左右。塘镇位于城乡结合地带,三教九流各种社会人员在此处杂居,多年信访总量数较高,其复杂程度在当地远近闻名,因此矛盾集中突出,非常典型。笔者自2003年起开始对塘镇进行实地研究,此后又间隔性地回访当地,一直延续至今。本文所依据的实地材料均来自对塘镇的调研。

本研究选取的四个典型案例包括:王桥板煤矿相关的赔款与反诉,巾地村石膏矿采矿权的中标与退标,村妇钟冬英对高压线路占地补偿抗争及移动建基站征地受阻及其解除。

案例一:王桥板煤矿:土法下的赔款与反诉

当事人刘启利、吴现发、邓华新、吴映辛认为,因塘镇王桥板煤矿的开采,给四位当事人所居住的三栋房屋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而要求煤矿对房屋进行赔偿。1996年12月20日,矿方与三户主达成一“守界协议”;2002年12月17日,双方在“守界协议”的基础上达成另一份协议书;2004年5月29日,镇安监站应三户主要求下井进行技术测量,得出“不可能对房屋构成影响”的鉴定意见。

2005年3月,三户主以自己房屋已经受损为由向政府提出申诉,3月9日,镇安监站再次下井测量,结论为“不可能造成影响”。但是四户主对于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到煤矿阻工闹事。2005年5月27日,镇综治办、司法所组织双方及村委座谈,当天最终达成的协议是由矿方分三次交足押金50万元,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作为房屋受损的拟定性赔偿,但吴映辛再次电话授意其家属拒绝签字。2005年7月5日,三户主继续以矿方采用欺诈的手段蒙骗外人为由,提出保障人身安全的报告,并申诉原有的5月27日协议书不完善,要求完善协议。7月7日,综治办再次到现场座谈,吴映辛同志携地市晚报记者回家,对本纠纷继续施加阻力和压力,被塘镇政法书记ZXX 同志劝退。最后,以责令矿方申请市物价部门对三栋房屋划价,按5月27日协议与下周市煤炭局技术服务部门将下井进行测量的鉴定意见,对三栋房屋进行赔偿和拆迁而结束座谈。

L 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公司2005年7月7日出具的鉴定结论指出:(1)王桥板煤矿井下现有开采巷道对地表房屋目前没有影响;(2)地表塌陷不是现有开采巷道的直接影响所致,由于上部老窑水已渗入矿井,形成目前的塌陷现象,对此煤矿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但目前为了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水措施;(3)今后随着王桥板煤矿开采强度的加大,地面如有新的裂缝、沉降现象,需另行鉴定。

于是三户主再次以矿方开采方向与其房屋方向一致,对房屋安全构成威胁提出抗议,并采取了阻窑封窑等土法抗争手段。村支书介绍说测量未有影响,村民是抱着怀疑预防的心态要求煤矿交保证金的,双方未达成共识,于是房主去拦窑,不准开采,在牵扯中打了人。先是房主打了煤矿的人,后来煤矿又喊了一百多个社会溜子到吴映辛家里打了吴妻,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