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和:日本为什么“成功”?」正文
核心提要:
日本“成功”吗?是的,“成功”了,资本主义功成名就。日本“败亡”吗?是的“败亡”了,军国主义一败涂地。本文为日本“成功篇”之一。题为:土地私有化一一“日本成功”的先决条件。前近代日本,土地数度收归以天皇、将军为代表的“国家”所有,以集权力量分配给农民耕种,严禁自由买卖,防止土地兼并。走入近代,“土地商品化”成为日本社会迫切愿望与强烈呼声。明治维新之后,政府倾听民声,首着先鞭,以法制形式确认地权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将最基本生产资料一一土地推向商品化、资本化,资本主义一举成功,跻为列强梦想成真。本文是拙著《东亚:走向近代的精神历程》中的一节。此次发表,标题与内容有所改动。
近代化民族精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必然的经济基础。简言之,经济基础产生了近代精神。下面我们以日本为例说明东亚近代民族精神产生的社会形态。研究日本社会形态可从三方面着手,即开展日本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社会政治形态研究、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其中社会经济形态是后两种社会形态的基础。反过来,社会政治与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又作用于作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当然,为最终考察日本社会形态发展的轨迹特点,有必要首先对其社会经济形态作认真考察。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尤其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人依赖土地而生存。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便成了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的主线。从日本土地制度研究入手,往往可以管窥到日本社会经济形态的一般特征,进而找到日本区别于其他国家如中国的特征与规律。纵观日本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大体经历五个阶段。第一,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时代;第二,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封建班田制土地制度时代;第三,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710-1603年):领主庄园制土地制度时代;第四,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土地制度时代;第五,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年):资本主义私有土地制度的产生。以下试分上述五个阶段,略论日本土地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特征。
一、奴隶社会时期领主氏姓土地制度时代
日本真正形成为国家,进入国家统一时期的标志,乃为公元4世纪前后建立大和政权。根据《古事记》和《日本书记》记载,开创大和政权的是天照大神的子孙神武天皇,他从九州地区出军东征,直达大和地区,后第十代崇武天皇派遣四道将军平定各地。
要分析大和国时代的土地制度,必须先考察作为当时政治社会组织的氏姓制度。所谓“氏”,其实质是日本早期血缘型农村公社。这种农村公社的首长被称为“氏上”。在“氏上”的统领下,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成“氏”。氏上通过对氏神即先祖的种种祭祀活动,以增强氏(同族)的向心凝聚力。氏上率领全氏向大和政权负责,承担国家分配给氏的种种义务。氏上的属下称“氏人”。与中国及东亚其他国家不同,被称作氏的血缘农村公社的血缘关系并不十分纯粹,其中也包含不少非血缘的同族人员。这样,氏从主体上属于血缘公社,但又带有一定的地域集团的意味。氏的土地一般属于私有,被称为“田庄”。这种“田庄”成为后来日本庄园的萌芽。
姓,指的是氏从朝廷处接受的显示地位的尊卑称号。表示各个氏族集团在社会中的尊卑序号。一般有臣、连、君、别、造、直、首、村主、史等称号。凡是得到姓的氏,便成为日本的贵族。其中臣、连等大姓的首脑往往参掌中央政权。直、造等姓则成为地方豪族。
当时的土地制度是:地方豪族一般占有大片私田,被称为“田庄”。另外还有直属朝廷的公田,称“屯仓”。在田庄、屯仓劳动的,一是被称为“部”(部曲)隶属民(称“子代”、“名代”),二是租种豪强之地的农奴,三是豪强的“从类”“奴”和“奴婢”。当时中央不仅拥有屯仓那样的“公田”,还拥有被称作“品部”的职业部民,他们为朝廷生产各种生活用品。
总之,在大和时代,日本已有私有土地。在私有土地上劳动的农奴,也为氏-豪强所私有。这说明日本土地制度在其形成发展之初就已经承认土地的私有。与中国土地原则上属于国家国君有显著不同。这使二者土地制度的发展走着不同的道路。
二、从律令制度到班田制
日本至大化改新之前,其社会经济形态的特征是豪族世袭朝廷官职,并将所领有的土地与人民占为私有。这必然与日本中央支配权力发生严重的冲突。当时的中央政权并不在天皇手中,而是由贵族苏我氏把持。他们专横跋扈,无恶不作,引起朝廷上下的愤恨。645年,中大兄皇子联合有关势力,诛杀执政的苏我入鹿,逼其父自杀,专横一世的苏我氏统治由此被彻底消灭。同年,孝德天皇即位,领导这场政变的中大兄皇子被立为皇太子,模仿中国,首次立年号“大化”。日本从此走上中央集权的道路。在上述政治背景下,公元646年新政府颁布《大化改新之诏》。这项改革法令,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土地改革法令,对日本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改新之诏” 的内容有四条:第一,废止皇室与豪族私有的一切土地,人民归于国有,称“公地、公民”。政府重新给予“食封”与布帛。第二,确定京师与畿内、国、郡、里等的行政区划。设置长官,整顿与设立国防与交通制度,确立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第三,造户籍、“计帐”(租税台帐),并以此为基础设“班田收授法”,征收田租。第四,实施“调”和“庸”等新的统一租税制度。
改新之诏的实施还带有许多细则。政府将全国土地、人民收为“公地、公民”之后,将全国户口登录编入户籍与计帐之中,每50户组织为“里”,将中央集权的律令制度推行到全国各地。每6年整理一次户籍,及时掌握全国户籍人口的变化。户籍的整理与掌握是为了推行“班田收授法”。6岁以上的男女都可以按规定分得“国分田”,死后由政府收回。班给的土地,男子为2反(1反为360步),女子为男子的2/3。“家人”、“私奴婢”男女所得土地为“良民”男女的1/3。凡贫瘠难耕的地加倍班分,此为“易田”。值得提出的是,土地对于使用者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所有,严禁买卖。[1]
引人注目的是,日本在推行班田制时十分注意运用日本农村公社形式的“乡户”与“房户”。在户籍上登录的“户”被分成“乡户”与“房户”。所谓“乡户”,是指具有相同血缘关系成员的村落集合。一乡户的成员大体平均在25人左右,也有大乡户超过100人的。在乡户中还包括有“寄口”,指的是异姓的“良民”因家道没落而“寄”入的人口。在奈良时代,乡户之下又设“房户”,是一般由亲子兄弟直系亲属构成的更小的生活单位。“房户”人口一般为7-9人。每一乡户设乡主。国家通过乡主向基层征收租税。
国家向农民征收的租税分为租、调、庸与杂役等。租,是土地税,所收租相当于总收获的3%。这是属实物地租。
调与庸是人头税。成年男子21岁至60岁的良民被称为“正丁”,61岁至65岁及轻度疾病与残疾男子被称为“老丁”与“次丁”,17岁至20岁被称为“少丁”。庸与调按照人口的分类划分征收。庸,正丁一人每年服10日的劳役(“岁役”),或改交麻布2丈6尺;次丁为正丁的一半。调,指向国家交纳绢、布、丝等地方特产。正丁所纳的数量按时而定。次丁为正丁的一半,少丁又为次丁的一半。另外农民还要负担地方(“国”)上的杂役,称“杂徭”。正丁每年60日,次丁每年30日,少丁每年15日,其征发权归地方行政官(“国司”)。另外还有“义仓”、“出举”、“兵役”、“仕丁”等杂租杂役,使农民往往不堪负担。
由上可见:日本大化改新后的地租制度属于实物地租与劳役地租。在当时货币地租尚未出现,说明商品经济在日本社会还不甚发达。必须加以说明的是,日本虽通过颁行“班田制”施行了“公田公民”制,但是有功者、高位高官者往往得到政府的特别敕命,并没有按照规定分田,他们占有着大量的“位田”、“职田”、“功田”与“赐田”,并可以免除调、庸、杂徭等负担。寺院与神社所有的寺田、神田也不在公田范围之内,依然保持“私有”的状态,这都为日后班田制的瓦解预备了条件。
中国唐代实行“均田制”,终于出现“贞观之治”。日本646年实行的“班田制”本质上是唐均田制在日本的翻版。但是一个社会制度的产生必须以其特定的社会形态为基础。中国社会与日本社会的性质上的区别,决定中国均田制演化为日本班田制必然发生许多变化;同时,均田制演化为班田制,在日本也不一定会收到同样的促成长治久安的效果。日本中央集权相对中国的无力,使班田制在日本只具短暂的生命,而最终被庄园制取代。
三、班田制的瓦解与领主庄园封建制的形成
日本历史进展到奈良时代,社会形态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班田制已渐趋瓦解,取而代之的是领主庄园制的封建制。其实,在律令制的班田制制定之初,已经隐伏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随着人口的增加,国家应拿出一定量的土地授予新增的人口;但是土地数量的增长远远跟不上人口增长,且即使国家授予土地,因离被授人居住地太远也无法耕作。另外,依班田制,土地一旦授予耕作者,则世代相传,耕作者拥有的土地实质上成为私有地。再有,授予寺院的神田、寺田一开始便承认为私田,授予贵族的田地“位田”、“职田”,也属私田。这样,班田制欲将全国土地“公有化”、“国有化”的初衷便实际消亡。班田制本身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仅存躯壳。公元723年,政府颁布《三世一身法》。此法规定:由于百姓渐多,田地窄狭,为劝课天下,开辟田畴,凡新造沟池而营开垦者,给予一代(一身)之私有权。公元743年,又颁《垦田永年私财法》,规定:凡本人新开垦的土地,一并归个人“永代私有”。[2]这样,豪农及享有高位的贵族,竞相使民垦地,形成了遍布全国的“自垦地系庄园”,也称“初期庄园”。日本的庄园制便这样逐渐形成。
日本庄园制的发达有待于所谓“寄进地系庄园”的出现与普及。《垦田永年私财法》的颁布使日本出现大量的私人庄园及庄园主。这些庄园主在当时称“开发领主”。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求得保护,普通的下层“开发领主”纷纷将自己所领的土地“寄进”在有力的贵族领主名下。这些接受“寄进”的贵族领主,由此经济势力日益扩充,被称作“领家”。有时“领家”又将自己的全部土地寄进到更有力的中央贵族的名下,出现双重递进的“寄进”现象,这些被再“寄进”的贵族领主被称为“本家”。这样,终于形成了日本特有的领主庄园制的封建社会形态。这种形态的基本形式是:农民(专属农民、田堵、名主)--开垦领主--领家--本家。
这里需要补充解释的是,原始的“开发领主”(亦称“私营田领主”)在“本家”与“领家”的名下,往往以“庄官”名义自处,被称作“预所”与“下司”。相对于“庄官”,“本家”与“领主”则称为“本所”。另外在“开发领主”所领的庄园中,所属皆称“庄民”,被称作“庄民”的人员中,一部分是直属的“专属农民”,另一部分则属被称作“田堵”、“名主”承种者。他们又把土地租给“作人”或“下人”、“从属”耕种。
在“寄进体系庄园”体系之下,庄园领主借中央贵族的权力,要挟地方政府给予“不输租”的特权。经过“立券庄号”的手续,许多被允许免租的“国免庄”相继而生。为了限制“国免庄”数量的增加,政府委派“检田使”赴庄园进行土地调查。一些庄园便进一步依靠寄进贵族(本家、领家)的权威,阻止检田使进入本庄园。同时也阻止政府“警察权”的介入。经过反复较量,许多庄园在获得“不输租”的特权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