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新华:为什么我国实行土地私有化是有害的

作者:简新华发布日期:2013-10-12

「简新华:为什么我国实行土地私有化是有害的」正文

近几年,国内外一直有人认为中国现行的土地集体公有制存在许多弊端,或明或暗、或公开或私下主张中国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农地私有化)。中国现在或者将来究竟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这是一个关系如何正确把握中国农村改革和发展方向、有效解决“三农”问题、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甚至涉及对中国根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演进趋势的认知。要合理地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不能不公开深入讨论清楚,求得正确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国为什么不能搞私有化,土地私有化为什么是错误的、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土地私有化不是“三农”的根本出路、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是什么,怎样正确认识中国现行农地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利弊及其演进的趋势等问题,特别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予以正确全面的回答,作出有说服力的论证。

土地私有制是指由私人掌握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转让权、收益权等完全产权的土地制度。所谓土地私有化,极端的说法就是所有土地都实行私有制,更多人的看法可能是指存在土地多种所有制的情况下主要实行私有制。本文理解的土地私有化是指农村土地(主要是耕地和宅基地)实行私有制的过程和结果。如果土地私有制不是主体,就不能说是土地私有化了。

在人类社会发展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在其兴起和发展的时期,都曾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奴隶社会早期和中期的奴隶主私有制,还是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的地主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私有制,都曾经带来生产力的新发展,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发展。但是在这些社会的后期或晚期,私有制无不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私有制无不逐步被新的私有制取而代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将会被社会所有制即公有制所取代。

正确判断中国现在到底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主要是农地私有化),首先需要明确,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所有制和人类社会经济制度演进的大趋势的基本原理仍然具有科学性,并没有过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仍然是人类社会长远的发展方向。虽然私有制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拥有存在的合理性,还有生命力,也具有不能完全替代的作用,但私有制必然存在的剥削、不公平、贫富两极分化、与社会化大生产矛盾等自身无法克服的根本性缺陷,决定了私有制不会是永恒的,不可能是人类社会的终极所有制形式,最终还是会走向消亡,被本质上能够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的,更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的更先进、成熟、完善和优越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逐步取而代之。

正确判断中国现在到底应不应该实行土地私有化,还必须清醒地认识中国人口、土地和三农的特殊性。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是:人地矛盾(人多地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小规模分散经营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农业自然条件的弱质性与农民致富的矛盾、农业落后与现代化和全球化的矛盾、工业化和城镇化与三农问题严重的矛盾。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现代化(包括农业现代化)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无论是从中国历史的经验教训,还是从维护农民利益来看,土地私有化的主张都是错误和有害的。

1.历史事实证明土地私有制并非万能。

私有制不是万能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土地私有化不是“三农”问题的出路。中国曾经实行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农村始终没有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农民始终没有富起来,长期陷入新朝代轻徭薄赋、均田兴农、经济发展→贪污腐败、苛捐杂税、横征暴敛、土地兼并集中、地主残酷剥削、贫富两极分化、民不聊生→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治乱循环之中。从总体和长期来看,土地私有制不仅没有让中国农民富裕、农村繁荣,相反,恰恰是中国近代贫穷、落后、挨打的所有制根源,这不仅是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原因,也是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平均地权诉求的基本依据。这是谁也不能否定的历史事实。

有学者认为,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面貌、农民始终没有富起来的论断,不符合中国几千年灿烂辉煌的文明史。他们反驳说,怎么解释像“清明上河图”所描绘的兴旺繁荣、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景象?封建制度的确曾经带来封建时代的经济繁荣,出现过所谓“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但是,封建社会某些时期出现的所谓繁荣,主要是封建王朝和地主阶级的富裕繁荣,对广大农民而言,至多不过是基本解决温饱问题,是谈不上富裕的。即使是在“清明上河图”描绘的“太平盛世”中,也可以看到,既有宏伟壮丽的宫殿,又有更多的简陋平房和茅草屋。

还有学者认为,中国历代农民战争、社会动乱主要是政府官僚欺压鱼肉百姓造成的,不是土地兼并引起的,与土地的地主私有制无关。的确,土地兼并有可能主要不是民间土地买卖引起的,而主要是“政治性特权”掠夺造成的,但土地向官僚地主手中集中,难道不是普通农民日子难过、不满的基本原因之一吗?繁多的苛捐杂税、沉重的徭役负担、严刑酷法、横征暴敛、经济统制、穷兵黩武、吏治腐败、官僚地主的残酷剥削压迫,这一切产生的根源难道与封建地主官僚的土地私有制完全无关吗?

2.土地私有化可能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中国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在农业落后、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的农民转移就业和居住条件有限、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化会很快导致农民贫富两极分化,造成“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大量增加,从而造成农民总体状况的恶化。解放初期,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通过土地改革都分到田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做到了耕者有其田。但在人多地少、农业落后的情况下,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劳力缺乏等原因使得不少农民不得不卖地救急求生,重新失去土地,又由于缺乏技能和就业机会而无法进城务工经商,只有再次沦为无地雇农或等待国家救助的穷人。这正是中国农村走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分散的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无法独立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家庭生活风险,难以开展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多地少、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极低的中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是唯一出路。虽然中国在农村合作化、集体化过程中存在过急、过快、过猛、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等严重缺陷,但合作化、集体化的大方向是不能全盘否定的。至于说目前已经存在的“三无”农民,主要是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地非农化与农民非农化不协调等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土地公有制的结果。减少或消除“三无”农民的办法也只能是深化改革,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实现农地非农化与农民非农化的合理协调。

在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化率达到70%,城乡统一、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以后,中国农地私有化是不是就不会导致农民贫富两极分化、不会产生大量“三无”农民,是否就可以实行农地私有化了呢?我认为依然不行。因为在城镇化率达到70%时,中国人口也至少达到14亿,农村人口仍然还有4.2亿,考虑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后的中国农村劳动力还有2.52亿。按照18亿亩耕地计算,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耕地只有7亩。如果按照美国的农业现代化方式,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场,搞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中国的18亿亩耕地通过私有化、市场化集中到种田能人手中,只需要200多万农业劳动力就可以了。2.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将成为无地农民,他们也不可能到私人农场去打工,因为务农的200多万农业劳动力中已经包含被雇用的农工。再加上工业化和城镇化已基本实现,城镇不可能再提供很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失地农民也难以大量进城务工经商,从而成为难以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到哪里去、干什么、如何生存?虽然他们不是“三无”农民而是“二无”农民(无地、无业),但数以亿计的“二无”农民长期靠社会保障过日子,社会保障负担得起吗?能够持续吗?又怎样致富?

有学者提出,让农地私有化,使土地向种田能人手中集聚,再由他们雇用农民种地,进行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农村经济繁荣。问题是实行土地大规模集约经营的私人农场或种田能手雇用不了数量庞大的失地农民,更不谈私人农场或种田能手实行效率更高的农业生产经营的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社会化,会大量减少对农业劳动力的使用和需求,私有化和农业规模经营解决不了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而且,农地私有化与资本私有化不一样。中国的资本私有化主要不是通过将公有资本分配给个人实现的,而是允许、鼓励民间投资和引进外资而形成的,资本也不是全部私有化,而是部分私有化,还有相当一部分资本是公有制的,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仍然处于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农地私有化必须对所有农民一视同仁,将公有制的农地全部重新分配给农民个人,让每一个农民都能分配到同样数量的土地。这将使中国农村公有制经济完全变成私有制经济,造成多重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3.土地私有化不能保证“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就是种田者或务农者拥有自己的土地,耕种的是自己所有的土地。所谓“自己所有的土地”,可以是耕者个人或家庭拥有的土地,也可以是耕者共同所有的土地。耕者如果耕种的是别人所有的土地,包括租种别人的地或者被雇用到别人的土地上或农场里种地等,就是“耕者无其田”。几乎所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论者都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而实际情况恰恰是土地私有制不能做到耕者有其田,甚至有可能使土地集中在少数不种地的人的手中,造成耕者无其田。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许多农民少地或无地的历史事实就是明证。即使通过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农民个人或家庭的土地私有制,也存在农民因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失败、人身家庭变故等原因而破产失地的现象。土地地主私有制中的雇农、佃农,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农场或家庭农场中的农业雇工,都是耕者,都无其田;相反,土地耕者集体所有或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却能保证耕者有其田,因为耕者耕种的是他们自己共有的土地,除了国家必要的合理的征用和有人非法剥夺的特殊情况之外,农民一般不可能失去共有的土地。

4.土地私有化不可能使大部分农民通过卖地致富。

实行土地私有化,的确使农民有了完全的土地产权,能够按照自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自由使用、处置和转让,有人只从所谓“经济学常识”出发,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得不到高额补偿就可以不转让,甚至能够要高价,通过卖地而致富。实际情况是,没有政府和制度的保证,分散、组织化程度低会使农民缺乏定价权和自由买卖权,土地转让价格不可能由农民说了算,甚至连转不转让都要受制于人;另外,远离城市和交通线,难以改变用途,使大多数农地的增值收益并不那么多。特别是中国农民人均土地少,大多数农民出售私有土地的收益不足以保证其生存,更谈不上发财致富。

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必须考虑土地为什么会大幅度增值、如何兼顾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怎样才能更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能大幅度增值,主要是因为国家和其他投资者进行了“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邮、通讯、通航,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工商业项目建设改变了土地用途且增加了土地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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