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南泉:俄罗斯国企改革得与失」正文
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产权多元化,因为单一的国家所有权排斥产权多元化,企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不可能形成平等的市场竞争。因此,所有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不论其转型方式与最后达到的目标模式有何不同,都无例外会涉及所有制的改革。所有制的改革是经济转轨的核心问题,而国有企业改革又是所有制转型的关键。
有关所有制的一个理论误区
长期以来,不论在苏东国家还是在中国,一直存在着一个历史性的理论误区:即认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高级形式,并把这个理论说成是马克思主义重要理论。
实际上,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是由斯大林执政后一步一步确立的理论,或者说是苏联化了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马克思认为: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将是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统一,它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1861-1863年经济手稿》中,把这种所有制称之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进一步说,这种所有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密切相关的本质内涵:一是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任何个人均无权分割生产资料;二是在用于集体劳动的生产资料中,每个劳动者都享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是“在自由联合的劳动条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相统一的具体形式。
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这一理论误区,长期影响着经济改革的深化。中国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特别在股份制推行的起始阶段,不少人就认为是“走向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倒退”,或者称之为“和平演变”。
产生上述问题亦是合乎逻辑的:既然国家所有制是高级形式,或者像由斯大林亲自审定的、1954年出版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所说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最成熟、最彻底的”,那么,任何对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改革必然意味着是一种倒退。
但实际上,国家所有制或者全民所有制都没有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问题,而是存在着严重的异化。前民主德国最后一任总理汉斯・莫德罗谈及前苏联社会主义的所有制问题时指出:“前苏联过去在工业生产中没有私有制,而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也不存在,一切都属于国家,也就是说不属于任何人。国家把所有人都置于自己的保护之下,指望他们感恩戴德,忠诚地为它工作。”这种所有制条件下,“国家的行政官僚机构管理企业,前苏联的企业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彼此孤立,互不往来,既没有市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也缺乏有机的联系。企业无主,没有所有者,因而也就没有所有者的概念。所以,企业的经理和管理者对企业毫无责任心。”接着,莫德罗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社会主义崩溃和前苏联解体的原因,是没有深入研究经济中的所有制问题。”
这就说明,要把所有制变成真正社会主义的经济性质,其方向应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统一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
俄罗斯国企改革的迫切性
前苏联剧变后,独立执政的俄罗斯,在转轨起步阶段实施的是激进“休克疗法”过渡方式,目的是为了在短时期内形成市场经济体制模式。为此,俄罗斯必须尽快实现国企的改革,形成多种所有制结构,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主体。
斯大林执政期间,在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高级形式这一理论指导下,在超高速工业化与全盘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加速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在完成第二个五年计划时,前苏联完成了从多种经济成分变成了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在后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经历多次经济体制改革,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不仅未能改变,而且国家所有制却进一步发展。前苏联剧变前的1990年在所有制结构中,国有制的比重为92%。
前苏联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这一所有制结构的特点,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起,对苏联经济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前苏联这种全盘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日益明显,它不可能改变企业是政府的一个附属单位的地位,也不可能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企业的经济运行全靠上级行政指令,物资由国家统一调拨,国家对企业在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这样排斥了市场的作用,也就决定了企业在资源有效配置中不可能发挥作用。
这里可以看到,全盘国有化的所有制结构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又在体制上保证了国有经济的巩固与不断强化。这也说明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品,完全听从政府的指令,它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是完全合拍,互为条件的。所以,当前苏联剧变后,俄罗斯在向市场经济体制方向转型时,一个重要条件是,要把过去统一的、过分集中的以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变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所以,对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来说,改革国有企业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在政治上高度集权、政企不分的条件下,在理论上把国有制视为全民所有制,而实际上在前苏联所谓的全民所有制是虚拟的,并随着官僚特权阶层的形成与发展,国企的管理权、分配权操控在这些人手里,生产者并没有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换言之,官僚特权阶层借助特权、权力实际上占有以全民所有制形式出现的生产资料与产品。可见,不改革一统天下的国有制,既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也不可能铲除官僚特权阶层实际占有生产资料的经济基础。
私有化的理论、含义与目标
1.以西方产权理论为指导
俄罗斯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其主要途径是私有化。它在上个世纪90年代推行的私有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1980年代初以来,私有化作为一种经济思潮已波及全世界。
俄罗斯私有化的构想是以西方产权理论设计的。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理论的基本观点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以私人占有权为主要基础来实现产权交易与重组的机制;私人产权是最有效的产权,私有产权制度是最具效率的产权制度形式;私有产权才能保证给个人行动提供最大的激励与必要的成本约束。这种产权理论符合20世纪90年代初刚上台的俄罗斯民主派的国有制企业改革思路。当时以盖达尔为首的俄罗斯政府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实质,是建立在国家应不管经济和国家所有制绝对没有效率这个总的思想基础上的,主张最大限度限制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应最大限度离开市场经济。
在上述理论与指导思想的基础上,俄罗斯政府制定了私有化纲要。
2.私有化的含义与目标
弄清俄罗斯私有化概念,是个重要的问题。1992年俄罗斯公布的用于指导私有化的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法》规定:“国营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是指公民、股份公司(合伙公司)把向国家和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购置的下列资产变为私有:企业、车间、生产部门、工段和从这些企业划分为独立企业的其他部分;现有企业和撤销企业(根据有权以所有者的名义作出这种决定的机构的决议)的设备、厂房、设施、许可证、专利和其他物质的与非物质的资产;国家和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在股份公司(合伙公司)资本中的份额(股份、股票);在其他股份公司(合伙公司),以及合资企业、商业银行、联合企业、康采恩、联合会和其他企业联合公司资本中属于私有化企业的份额(股金、股票)”。
俄推行一个时期私有化政策之后,在总结过去私有化的经验教训上,从1996年起政府着手调整私有化政策,从而在1997年7月21日俄罗斯通过了新的私有化法,即《俄罗斯联邦国家资产私有化和市政资产私有化原则法》。该法第1条规定的私有化概念是:“对于本联邦法律的目标来说,国有资产和市政资产的私有化,应理解为把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所有的财产(私有化对象)有偿转让,变为自然人和法人所有制”。
新旧私有化法都把私有化的概念归结为“把国有资产与市政资产有偿转让给自然人和法人所有”。但在旧的私有化法中有关“变为私有”的提法在新私有化法中取消了。1999年俄国家统计委员会对国家与地方所有的财产私有化进行再次界定:“把俄罗斯联邦、各联邦主体和地方机构的财产有偿让渡给自然人和法人所有”。这些变化进一步明确了俄罗斯私有化既包括把国有资产转让为私人所有,也包括把它转为法人所有。
这些都说明,在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私有化实际上是指国有经济的非国有化过程,所有非国有化的形式(包括个体、合作、股份等),都属于私有化的范畴。从俄罗斯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文件看,俄罗斯有时单独用私有化一词,有时单独用非国有化一词,有时把这两词并列使用。所以私有化是一个内容很广泛的概念,不能只归结为把国有资产转为私人所有。
以上是从法律文件来界定私有化的含义的。笔者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对苏东国家私有化问题进行过专门的考察,与不少学者和一些负责推行私有化的政府机构进行了解,他们对推行私有化的政策与理论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所有制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取消国家的直接经济职能,把权力交给企业。(2)改革所有制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国家所有制绝对没有效率这个总的想法的基础上的。(3)私有化是市场化的必由之路。一些学者指出:私有化是为市场经济创造条件。过去东欧国家几十年经济改革的特点是在国家所有制基础上寻找计划与市场的正确结合点,但公有制或国家所有制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下,市场就难以发挥作用。(4)把小型企业,特别是商业、服务行业、饮食业,通过转让、出售等途径变为私有。(5)实行私有化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都必须实行自由经营,即使企业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各种所有制一律平等,在同一基础上发展,都在竞争中求生存与发展。(6)不再人为地规定以哪种所有制形式为主,哪种所有制对经济发展有利就发展哪种所有制,即不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体。
俄罗斯通过私有化要达到的目标是:首先要使所有制结构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使企业不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其次,还包括一系列的经济目标,如使国家摆脱亏损国营企业的包袱,减少财政补贴,回收资金以弥补财政赤字;另一个目标是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为整个经济注入活力;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建立起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私有化进程与方式方法
1.私有化的基本方式
经济转轨国家私有化的一个特点是,都采取了先易后难的做法,即都从小私有化开始,然后再逐步对大中型国家企业推行私有化。俄罗斯的私有化也分为小私有化与大私有化两种基本方式。
小私有化是指对小型工商企业、饮食业、服务业及一些小型的建筑企业实行私有化。对实行小私有化的小企业的标准,各国都有一些规定,俄罗斯规定的标准是:到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净值不超过100万卢布,工作人员不超过200人。小私有化一般采取三种办法进行:公开拍卖、租赁和出售。(作者注:在东欧一些国家还采用退赔的方式,这系指依法将国有化时期被没收的财产归还原主,俄罗斯没有实行这一做法。)俄罗斯在1993年的小私有化中,采取赎买租赁财产办法的占42.8%,商业投标占44%,拍卖占9.2%,股份制占3.9%。
小私有化进展较顺利,速度也较快,一般在2-3年内完成。俄罗斯从1992年实际起步,到1993年底,小私有化基本完成:实现了小私有化的企业已达6万家,占商业、服务业企业的70%,占轻工、食品和建材企业的54%~56%,建筑企业的43%,运输企业的45%。到1994年,俄罗斯零售商品流转额中非国有成分已占85%。
大私有化是指大中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比小私有化复杂得多,进展也较慢,出现的问题也较多。大私有化的具体办法分无偿分配和有偿转让,采取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 考虑到大私有化难度大,因此大多数国家对大私有化实行分阶段进行。
俄罗斯确定的大企业标准是:截至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超过5000万卢布或工作人员人数超过1000人。它采取的步骤是,先将大型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或集团,即首先改变其所有权。之后,使股份公司的股票进入资本市场,具体办法有无偿分发和出售转让。
2.大私有化的发展阶段
俄罗斯大私有化的第一阶段,从1992年7月开始到199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