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周来:应该对身负原罪的中国富人实行一揽子赦免的

作者:卢周来发布日期:2007-03-20

「卢周来:应该对身负原罪的中国富人实行一揽子赦免的」正文

公元2002年12月20日这一天,应该被后世撰写转型期中国政治经济史的历史学家所重视:在首都北京中国大酒店“中国企业领袖年会”闭幕式上,被视为“中国民营企业家代言人兼牧师”的张维迎先生发表了著名的演说。针对当时政府开展的加大对富人纳税监管力度活动,张指出:“我要提出,政府是不是可以考虑实行一个税收特免。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此主张一揽子赦免富人的计划,我称之为“零点方案”。

在我看来,“零点方案”提出的背后的意义值得我们深味。其中一个最直接的意义就是,从社会学的层面上看,它从整体上颠覆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流行的所有关于“先富”者的神话。尽管必须客观承认,中国的先富者的确有很多值得我们永远尊敬的“神话制造者”。但张提出“一揽子”方案,这些真正值得我们尊敬的富人反而在他那里成了“个别”,其意义已经不再重要。

张维迎先生提出的“零点方案”内容是,富人应该被一揽子赦免,但自“零点”以后,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富人必须合法经营,违者重罚。

但以我之见,张的“零点方案”在现实中却注定会遭受各种挫折,并将证明是不可行的。这绝不是从道德的观点出发,而于基于经济学所要求的实证。

首先,从历史的经验看,所有实现一揽子赦免方案的行为,基本都发生在民族国家制度演进发生突然而迅速的转折情况之下,而且依仗于一个足够强大的外部性威权进行推动。在这个时候,旧统治的合法性往往被怀疑,新统治者正构建自身的合法性。在中国历史上,大赦行为多发生在新老皇权交替时期,或者至少也发生在某种外部力量造成的重大事件之后。而在世界历史上,尤其是近代以来的历史,大赦行为也发生在政权更替时期,或者发生在殖民政权时期。张维迎所举香港的例子就是后者,因为殖民政权无需考虑制度的演进性质,而且本身也无需考虑合法性延续问题,故可以借助强力推行任何一揽子激进方案。同样的情况发生在二战后作为被占领国的日本与西德,其赦免方案都是在美国占领之下军管政府推行的。如果是另外的情况,即当一个统治阶级正延续原有的道统、政统甚至血统,制度变迁具有演进的特征时,它如果冒险实施这样的激进赦免方案,最后殃及的恰是自身统治的合法性,无论此种合法性是建立在休谟所言的“合意的政治”还是韦伯所言的“被承认的政治”之上。

应该承认,张之所以在此时提出“零点方案”,也许恰考虑到了上述因素。他可能认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变迁已经累进到了足以颠覆原有制度的临界点。尤其是以执政党提出“三个代表”理论为标志,配合“私有财产保护”条款入宪呼声日高,主张者大有非胜不可之势,而一旦私产保护入宪真达到了目的,演进的制度变迁在经过累积后的确达到了转折点。正因此,此刻提出“零点方案”正逢其时。

但这种打算仍未免有些一厢情愿的性质。因为当下中国现政权的政治合法性仍然追溯并继承于毛泽东时代,这也恰是尽管产权制度安排已经发生了如此之大的变化,但后来者始终不会放弃毛泽东旗帜的最大理由,也恰是中国制度变迁只能走一条渐进道路的最大理由。除非制度的张力已经达到极限,否则,包括“零点方案”在内的任何中断制度演进性质的安排都不会成功。相反,只会遭致制度惯性导致的反弹。比如“零点方案”,正由于张维迎提出了此方案,将一个本来应该在历史的混沌中自行解决、因而不适宜作为问题的问题如此鲜明地提出来了,结果不但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相反却可能陷现行政治规则与具体律法于很尴尬的境地:既然富人承认了原罪,承认违背了仍在发挥作用的现有的律法,那么要不要进行整体性清算?如果不清算,现有的律法的权威从何而来?而现有的律法权威受到影响,统治的权威会不会受到影响?甚至可以更具体地问:柳传志的走私、刘永好的坑农,如果没有超过现行律法所规定的不追溯期限,还要不要按照现行律法进行相应的惩罚?

其次,“零点方案”可能因为留下了先行恶例而出现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性质。经济学制度学派关于“路径依赖”的理论告诉我们,制度变迁是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还是被动锁定在低效率状态,与制度变迁的路径尤其是初始条件相关,而非决定于制度设计者的意志或其它。

张维迎在设计“零点方案”时,考虑到了“路径依赖”的因素。他认为,“对税收现在实行无限期的追溯,对我们小康社会来看,从向前看的角度是不利的。如果抓住一个人犯的错不放,他可能犯更大的错误。一个人以前没有交税,如果你长期追溯,他今天还不敢交税,他今天交税,你如果问他为什么你昨天没有交税,他可能会继续造假,所以这样的制度,对加强税收监管是非常不利的”。也就是说,对税收无限期追溯,只会导致富人更积极偷税造假这样的更坏的制度安排,因而制度变迁锁定在低效率状态。而一旦实行零点方案后,“从现在开始,过去的事既往不咎,从现在开始,任何人偷税漏税都会严加惩罚,我们的企业家,就能够放下负担,从现在开始,大胆地为国家做贡献,为国家纳税。”因而制度变迁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但不知张是否考虑到了另外的“路径依赖”。如果对现在的富人的原罪进行了一揽子赦免,“零点之后”转而开始实行严刑苛法,在中国社会几乎每个人内心求富欲望被空前调动起来的情况下,有三种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不能不加以考虑:其一,“零点方案”本身不仅在当下的中国无任何律法支持,而且破坏了现行律法。在制度变迁处于演进阶段,中国社会正试图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实施这样一个无律法支持却破坏了现行律法的方案,与“法治社会”的目标是否背道而驰?换言之,现在可以实施一个破坏现行律法的方案,将来会不会也可以有“律法例外”?如果“例外”多了,中国离法治社会恐怕是渐行渐远了吧?其二,“零点方案”解脱了已有的富人的原罪,但在零点之后实行的严刑苛法对于欲富者是否公正?如果欲富者以及后富者也可能同样会在适当的时候要求实施“零点行动”,以解脱自己的原罪,我们将何以面对?如果后富者反复采用这样的行为,制度变迁可能步入鼓励“非法致富”的转道,而按照制度学派的观点,一个鼓励“分配性努力”而非“生产性努力”的制度只会妨碍经济增长。其三,包括张在内,中国的经济学家主观上都希望出现一个公平竞争环境的“市场经济”,而且这种公平被认为不应该是“分配公平”而应该是“起点公平”。但“零点方案”的实施,等于人为地划了两条“起路线”,一条线上站着富人,远远地站在前面;而另一条线上站着尚未致富的人,还没有起跑就远远地落在后面。比赛的结果没有任何悬念,这与我们当初确定的“公平的市场规则”目标不也是背道而驰吗?这样的比赛规则,连作为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布坎南都无法同意,他认为,市场正确的游戏规则就应该是“复活节找彩蛋”的游戏规则,应该将年龄小、身体薄弱者放在前面。而“零点方案”恰相反了。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零点方案”的最后结果,可能与当年他们设计的“腐败出一套新体制”方案的结果一样,不仅达不到设计者关于制度建设的初衷,还可能达到相反的结果。“腐败出一套新体制”方案的结果并不是当初设计者认为的权力因被赎买而加速退出市场,相反是中国社会几乎也患上了“南亚病”。

“零点方案”的不可行并不意味着中国富人永远走出不原罪。在此,我仍要重提“在历史的混沌中走出原罪的阴影”。但“历史的混沌”却不意味着当事者的糊涂,富人在历史中走出原罪是有前提条件的,正如马克思当年用“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的生产力比历史上一切时代创造的生产力总和还要多,还要大”,来试图解脱“资本积累的原罪”一样,中国富人们要走出原罪,就要将短期的“原罪”从长远看能转化为有利于民族国家现代化的因素。因为只有从有利于民族国家现代化这一点上,“资本原罪”才聊可宽恕。而且在全球化成为主流话语的当下,只有建立强大的民族国家,才能最终超越国家民族。

从经济层面上看,中国富人们要为建立民族国家现代化服务,最要紧的做两件事,第一件事是,尽快将累积的财富转化为实业投资,为民族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在不影响再生产投资的前提下,热心于慈善事业。当年,欧洲富人为了洗清原罪,一方面厉行节俭,投身于生产;另一方面通过认购“赎罪券”方式,方便作为慈善事业主体的教堂进行各种救济穷人的筹款。第二件事是,尽快转变从内部汲取利润的作法,转而将眼光朝向中国以外。这是资本发展的逻辑,也是历史发展的逻辑。亚当?斯密当年在提及资本积累时就认为,资本积累要在一国之内完成,“在旧商业狭窄圈子里,由于缺乏一个市场来消化大部分产品”,会受到市场购买力的局限,因此,欧洲才将眼光投向了新大陆。而正是“美洲的发现,为欧洲居民打开了新的永不枯竭的市场。从而为劳动力的新分配和技术进步提供了机会。”中国的富人们已经在国内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但中国也出现了斯密笔下旧大陆那样的局限性:国内需求由于收入悬殊而始终很有限。在此形势下,中国的富人们也要尽快开拓并将在国内积累中表现出的“智慧”应用于中国之外的“新大陆”。

在政治层面上,为了民族国家的现代化,中国的富人们从现在开始要学会适可而止,学会让步。这是加强民族国家内聚力、提高民族内部认同所必须的。中国学者刘力群常说,欧洲的贵族之所以是贵族,而不仅仅是富人,就在于他们为了民族国家的利益懂得让步。中国的富人们也要有这样的贵族气质,而不是暴发户心态。尤其在当下中国各利益阶层矛盾冲突十分激烈的情况下,中国的富人们更要学会让步。最不能做的,就是变本加厉。而“零点方案”以及与之配套的“私产入宪”方案,却是变本加厉之举。其结果只会激发民族内部矛盾,使利益阶层之间分化速度更快。试想,在一种社会气氛很紧张的局面下,“零点方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即使“私产保护”入了宪法,富人的私产是否又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我今天的发言到此结束。仅代表我个人的一些看法,毛病很多,我已经准备好被拍砖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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