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实效主义经济学方法论

作者:柯华庆发布日期:2013-10-17

「柯华庆:实效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正文

摘要: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混淆是谬误的根源,但是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分离使得经济目标的有效实现缺乏基础。随着实证经济学的发展,特别是博弈论的创立与发展,机制设计理论有助于人们确定有效的贸易机制、政策手段和决策过程。作者试图借助皮尔斯的实效主义哲学和探效推理方法建立从实证到规范的实效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从而将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结合在一起,力图通过实证经济学的成果来设计法律规范,从而使得实现经济目标的实效主义经济学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改革哲学是一种实效主义,“北京共识”确实实现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下一步的经济改革仍然要遵循实效主义改革哲学,只是目标不同,具体制度相应也要发生变化。我们应该倡导科学发展实效观,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有效实现科学发展,追求“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决定了实效主义经济学方法论在未来改革中的价值。

关键词:实证经济学 规范经济学 实效主义经济学 实事求效

现在是将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结合在一起,力图通过实证经济学的成果来设计法律规范实现经济目标的时候了。自从凯恩斯(John Neville Keynes,以下简称凯恩斯)在《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中区分为实证科学(Postive Science)和规范科学(Normative Science)[ John Neville Keynes. 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 First Edition 1990, Fourth Edition 1917. Batoche Books, Kitchener 1999. p. 22. ],经济学界至今仍然坚持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划分。[ 两本最新的经济学教材可以为证。参见 斯蒂格利茨,沃尔什:《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英文版出版时间2002年),第21-22页。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英文版出版时间2005年),第29页。曼昆所用的是实证分析(positive statements)和规范分析(normative statements)。]在凯恩斯看来,实证科学是关于“是什么”的系统性知识,而规范科学讨论“应该是什么”的标准的系统性知识。经济学家们强调这种区分特别重要,因为人们经常混淆,将实证当规范,或将规范当实证,“成为很多谬误的根源,贻害甚大。” [ John Neville Keynes. The Scope and Method of Political Economy. First Edition 1990, Fourth Edition 1917. Batoche Books, Kitchener 1999. p. 22. ]区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过度的区分却造成这两个亲如孪生兄弟的两个分支的对立,以至于实证与规范分裂,甚至于老死不相往来。实际上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体两面,正像现实和理想是人生的两个维度,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目标应该说是怎么通过实证来实现规范,这就是实效主义经济学(Pragmaticitive Economics)[ Pragmaticitive来自于皮尔斯的pragmaticism(实效主义),与positive 和normative一致,表明从实证的到规范的(from positive to normative),从理性认知到理性目标的活动(From reasoning cognition to reasoning goal.)。后文进行详细说明。]。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博弈论的创立与发展,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密切,一门被称为机制设计 (Mechanism Design)或者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的经济学分支越来越重要。200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三位机制设计理论大师赫维奇、马斯金和迈尔森就是明证。瑞典皇家科学院的声明指出,机制设计理论有助于经济学家、各国政府和企业识别在何种情况下市场机制有效,何种情况市场机制无效,帮助人们确定有效的贸易机制、政策手段和决策过程。机制设计理论正是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融合,可以说是实效主义经济学的应用。然而,至今为止,从实证到规范的哲学基础和一般方法论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试图建立实效主义经济学的一般方法论。[ 需要说明的是,凯文??D?胡佛明确提出实效主义与经济学方法论问题,但是胡佛所希望解决的问题是避免一般实用主义者强调语境和人类经验的丰富性侧面,而希望经济学家能够形成共同体,有一些共同的信念,他主要是从皮尔斯的真理理论与詹姆斯等人的真理观念不同提出这一观点的。在胡佛那里,abduction只不过是探究真理的科学方法。参见凯文??D?胡佛:《实用主义、实效主义与经济学的方法》,载《经济学方法论的新趋势》,布劳格,巴克豪斯 编,张大宝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76-418页。]

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

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著名的《实证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一文中阐述了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的关系。在弗里德曼看来,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并且确实是与重要的规范问题,与“应该做什么”和“如何达到既定目标”等问题直接相关。而且,“规范经济学和经济学的工程学也不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任何政策结论都必然基于对做某事而不做另一事的后果的预测,而预测必然或隐或显地依赖于实证经济学。” [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66. pp. 4-5. ] 这里强调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即实证研究是服务于规范目标的,规范政策要想达到效果必须利用实证结论。人们对于“应该是什么?”的规范目标的看法不同导致争议是正常的,因为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的价值观不同,例如,有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帮助处于困境中的穷人,而另一些人认为他们贫穷活该,政府没有义务帮助他们。但是,弗里德曼认为这不是争论的焦点,他大胆提出一个命题,“在当前的西方世界,特别是在美国,无偏见的公民之间存在的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分歧,主要根源于对按照政策采取行动所导致的经济后果的不同预测。从原则上说,通过实证经济学的发展,我们就能消除这些分歧;因为,这些分歧不同于基本价值观方面的根本分歧,后者最终只能导致争斗。”然后,弗里德曼以最低工资立法为例阐述了这一命题。无偏见的人能够就“所有人都应该获得生存工资”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最低工资立法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有分歧,也就是说“最低工资立法在实现人们一致同意的目标的功效如何。”支持者相信最低工资立法能够既提高工资线以下工人的工资也能够提高工资线以上工人的工资,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工资立法导致就业条件恶化,使贫困情况更加严重。[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66. p. 5-6. ]这里有两个问题。首先,人们是否能够就目标达成共识?如果不能达成共识,肯定分歧出现。现实中的人们由于有不同的伦理立场和价值观念,对于政策或法律目标很可能达不成共识。尽管弗里德曼的论证中暗含了这一点,但他强调的是无偏见的人能够达成共识。其次,在目标是一致的情况下,对于立法能否实现目标会不会有分歧?现实情况是有分歧,正像人们对最低工资立法的分歧一样。弗里德曼指出,门外汉像专家一样,不可避免地试图改造实证结论以适应他们所极力主张的规范性的先入之见,当实证结论的规范含义――或者说所谓的规范含义――不合其口味时,他们就会拒绝接受这些实证结论。[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66. p. 4. ]也就是说,包括专家在内的很多人经常不尊重实证规律而“心想事成”,甚至于“掩耳盗铃”。但是,弗里德曼认为,这种分歧是由于人们对实证经济学规律认识上的分歧,但是,“由于有着一致的目标,经过漫长的道路,人们终将达成一致意见。” [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66. p. 6. ]由此,弗里德曼断定,“人们在‘正确的’问题上达成的一致意见,与其说源于规范经济学的进步,不如说源于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后者可以得出能够且值得被广泛接受的结论。而且,对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进行严格区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区分可以促进人们在经济政策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弗里德曼认为,实证经济学原则上独立于任何特定的伦理立场或价值判断,实证经济学的任务是要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用来对环境的任何变化所导致的后果作出准确预测,并对它所作出的推测的精确度、范围和一致性进行评估。简言之,实证经济学是,或者说能够成为一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科学。[ Milton Friedman. The Methodology of Positive Economics, in Essays in Positive Economics. Chicago: Univ. of Chicago Press, 1966. p. 4. ]这样一来,弗里德曼将无偏见的人在规范层面上能够达成共识,而把人们之所以在实证经济学实现规范目标上不能达成共识归结为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问题,在建立了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之后,一切经济学问题就变成客观的科学问题。由此,尽管弗里德曼讨论了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他利用人们对这两者的混淆,驱斥规范经济学,追随凯恩斯传统,将经济学仅仅定位为实证经济学研究。

规范经济学关注“应该是什么?”,例如,应该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吗?应该减税吗?个人所得税应该实行累进税制吗?政府应该实行环境控制吗?等等。我们应该区分“应该是什么”中的目标和规则,减税本身是一种政府行为,具体表现为减税规则,但减税的目标是另一个问题,有可能是为了刺激经济,也有可能是藏富于民。再如,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推进城镇化政策可以是作为未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拉动内需[ 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把稳步推进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把手。参见彭森:《城镇化与制度创新》,载《中国改革》2010年第6期。],也可以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城乡差别。规则与目标密切相关,不同的目标意味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经济学的目标要么是民主的具体操作表决问题,就是所谓的“共识”,要么是政府作为新的主体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当然后者在民主社会中仍然受到民主制度的制约。不同的民主制度所得到的共识是不一样的,例如,美国的代议制民主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就不同。社会福利最大化是一个抽象概念,在旧福利经济学中主要反映为功利主义式的社会成员效用总和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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