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要素探析

作者:姚轩鸽发布日期:2013-03-18

「姚轩鸽: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要素探析」正文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影响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公正与否的总体要素在于:权力、资本及其二者的关系,怎样的分配原则以及分配的对象。影响中国社会国民收入不公的总体原因既在于权力的民意基础不规范,也在于对现实资本监管的失效,包括对二者勾结与合谋行为的抑制不力,同时也在于错误的收入分配理论。要彻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首先应把收入分配的主导权还予全体国民,其次应加大对“资本”自利本性的监管,切实鼓励和支持劳动者与资方谈判的维权行动,关键是如何斩断“权力”与“资本”合谋勾结的机会,并及时果断地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口号。

[关键词] 收入 分配 公正 平等 要素 对策

探究国民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这既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特别紧迫的现实课题。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关乎这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文明程度。问题在于,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是否人道、自由,是否公正自由,不仅过程复杂,而且影响要素极多。既有现实的掣肘要素,也有理论上的缺陷与误区。因此,分析探讨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的状况,逻辑上,必须首先弄清楚影响国民收入分配优劣的总体要素。

一、影响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要素

严格说,“国民收入分配”是指国民收入分配主体按照自己意志,根据一定原则,对国民创造的财富进行分配的活动。狭义的财富分配仅仅是指物质的,通常表现为货币,也就是收入。但广义的财富,则既包括物质财富,也应包括精神财富。因此,广义的“国民收入分配”也就是指国民全部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活动,是指国民收入分配主体按照自己意志,根据一定原则,对国民创造的全部物质与精神财富进行分配的活动。狭义的“国民收入分配”则仅仅是指对国民创造的物质财富进行分配的活动。

从“国民收入分配”的界定看,任何社会的国民收入分配要实现其终极目的,也就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利总量的终极目的,通常由三个总体要素所决定:一是谁来分配,也就是分配的主体是谁?这关系到一种收入分配是在体现以及多少国民的分配意志?这也是评价一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优劣的终极标准,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根本要素。无疑,能够体现全体国民意志的收入分配体系最优,能够体现大多数国民意志的次优,仅仅体现少数人意志的次差,仅仅体现一个人意志的极差。二是如何分配,也就是依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分配原则不同,分配结果注定不同,这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核心要素。因此,按照什么样的分配原则进行国民收入的分配同样重要,直接决定着一种分配体系的优劣及其结果的优劣。三是分配的对象是什么,物质的财富还是精神的财富,或者二者一起?这是因为,分配对象不同,同样会影响分配的结果。这是决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基本要素。仅仅关注物质财富分配的行为,最终会受制于精神财富分配的滞后与不公,从而影响物质财富分配的优劣。

(一)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根本要素

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总体要素之一,也就是根本要素,即分配的主体究竟应该是谁?当然是指国民。问题更在于是哪些国民?多少国民?是一个国民,还是少数国民?或者是大多数国民,还是全体国民?这既直接决定一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的优劣,也直接决定着一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最终结果的满意面及满意程度。如前所述,仅仅有助于满足一个国民、少数国民的收入分配体系是极差、次差的体系,其结果也是极差、此差的,也是一个优良的收入分配体系应该尽力避免和改革的收入分配体系。相反,有助于满足全体国民、绝大多数国民的收入分配体系则是极优、次优的,也是一个优良的收入分配体系应该全力追求的收入分配体系。因此,一切收入分配体系的改革,不过是指由极差向着次差,再向着次优、极优的推进过程。而财税体制就是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基本体系,财税体制的优劣程度,也就总体上决定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公正与否优劣。

可见,问题的实质在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掌握在多少国民的手里,是一个国民、少数国民,还是大多数国民,全体国民手里?这是保证国民收入分配结果优劣的根本要素。显然,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是指社会管理的权力,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分配权无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的最高权力究竟实际掌握在多少国民的手里,无疑取决于这个社会实行的是哪种性质的政体。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君主专制政体,其最高权力就掌握在君主一个人的手里,因此,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就由君主一人决定;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寡头政体,其最高权力就掌握在少数寡头手里,因此,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就由少数寡头决定。同样,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民主制政体,其最高权力就掌握在大多数国民手里,因此,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就由大多数国民决定;如果一个社会实行的是民主宪政制政体,其最高权力就掌握在全体国民手里,因此,国民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就会由全体国民决定。相应地,一种收入分配体系就分别体现一个国民、少数国民、大多数国民或全体国民的分配意志。

这岂不意味着,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结果的优劣,首先取决于这个社会实行的是什么政体,政体的性质会从总体上决定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结果的优劣。也就是说,一个社会收入分配权力的民意基础的广狭,直接从总体上决定着一个社会收入分配结果的优劣。具体说,因为,“国民收入分配”不过是指国民利益的索取与奉献,或者说是国民在权力保障下的有效利益索取与奉献。在权力保障下的有效利益无疑是指国民有效的利益索取――权利,在权力保障下的有效利益奉献则是指国民有效的利益奉献――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民唯有在合法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与奉献才是真正的权利和义务,而在非法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与奉献,则仅仅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并不是权利与义务。

就是说,一个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果如何,更深的原因在于,这个社会的国民收入分配能够体现多大面积国民的分配意志。或者说,这种收入分配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多大规模的国民的分配意愿参与分配。一句话,权力是否合法才是收入分配优劣的逻辑前提。毋庸讳言,如果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主导权掌握在极少数人手里,其结果,肯定是有利于极少数人的,绝大多数人只能沦落为受害者,成为穷人,这个社会的贫富悬殊问题就不会得到有效遏制,只会继续扩大,直至社会崩溃。

道理更在于,权力不合法意味着政治异化,意味着一种收入分配只能是一种仅仅服从那种只体现他人意志,而不体现自己意志的强制的活动,也就是服从那种仅仅体现异己收入分配意志的强制的活动。而这种强制的活动,一是指国家的暴力强制,比如军队、监狱、枪杀等强制;一是指国家的行政强制,比如降职降薪等强制。而这种政治异化的原因,无非取决于一定的国体和政体。就国体根源而言,由于国家的一个根本的和重大的实际目的是为了维护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因此,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的政权,根本说来,只能为剥削阶级掌握而不能为被剥削阶级掌握。收入分配也一样,只能为一个社会实际上的统治知阶级服务。这样,奴隶社会的国家便体现奴隶主阶级的分配意志,封建社会的国家便体现贵族地主阶级的分配意志,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便体现资产阶级的分配意志。对此,恩格斯毫不避讳,他说:“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工具。” [1] 这意味着,在阶级社会里的国家政治强制,就只可能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可能是被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就只有剥削阶级才可能享有政治自由,而被剥削阶级则必定遭受政治奴役而发生政治异化。而且,阶级社会的政治异化既是必然的,也是整个阶级的,收入分配也一样。

问题是,在阶级社会里,作为统治阶级,虽然是享有政治自由的统治阶级,但其全体成员并不必然享有政治自由而免于政治异化的命运。或者说,要使作为享有政治自由的统治阶级中的全体成员不仅享有政治自由,而且可以免于政治异化的命运,其前提在于这个社会运行的是何种政体。因为,唯有政体的性质,也就是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公民人数才是保证统治阶级内部多少国民可以实现自己收入分配意志的关键。只要一个社会实行的是民主共和之外的任何政体,其绝大多数公民便会因为失去政治自由而发生政治异化,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和行使一定的收入分配的权利和义务。正如马克思所言:“君主制是这种异化的完整的表现,共和制则是这种异化在它自己的领域内的否定。” [2]因在君主和寡头政体下,绝大多数国民的收入分配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也不会获得公正平等的收入。可见,建立民主宪政制是实现收入分配人道自由、公正平等的根本途径和方法。特别是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几乎完全取决于一个社会究竟实现的是什么性质的政体。

其次,就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而言,同样存在这么一个道理。如果收入分配的主导权掌握在少数资本所有者手里,其分配结果肯定是有利于极少数资本所有者的,会伤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如果一个社会既对资本监管不力,又打压劳动者自我联合起来与资方谈判的活动的话,初次分配的不公,注定不可避免。而且,初次分配种下的不公,再分配很难有效弥补。

这是因为,资本本来就是一种力量,拥有资本就是拥有一种强制他人为自己赚取更多剩余价值的力量。对此,亚当•斯密精辟地指出,私有财产乃是一种权力,是迫使无产者不得不服从的强制的、支配的力量:“财富就是权力……财产直接且即刻赋予所有者的权力,是购买力,是对于市场上各种劳动或劳动产品的某种支配权。这种支配权的大小与他的财产的多少恰成比例;或者说,他能够购买和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或他人劳动产品量的大小,与他的财产的多少恰成比例。” [3] 或者说,“占有巨大的财富就意味着掌握了统治男人、女人和物质的权力。”[4] 所以马克思说:“农民所受的剥削和工业无产阶级所受的剥削,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剥削者是同一个:资本。” [5] 而马克思之所以极力反对私有制,不过是为了遏制资本的天然自利本性,从而消减经济异化对劳动者的侵害。至于是否合理有效,本文暂且不论。

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如果一个社会的政体尚未实现现代化转型,国民收入分配的权力至今掌握在少数官员手里的话,而且,如果对资本的天然自利本性既缺乏正确认识,又缺乏有效监管的话,这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的乱象一定会空前绝后,这个社会的崩溃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也就是说,权力的剥夺与资本的剥削,是导致一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不公的共同的根本原因,二者一旦合谋与勾结,则会让整个社会的国民收入分配陷入极端的不人道不自由和不公正不平等,越来越贫富悬殊,直至“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降临,就用血腥推倒重来,追求收入分配的实质性公正。显然,这是古今中外任何社会都必须时刻避免的最大风险,也是最可怕的风险。

(二)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核心要素

与权力的剥夺,资本的剥削对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决定而言,根据什么原则分配国民收入,则是决定收入分配结果的核心要素。

具体说,“国民收入分配”实际上就是对国民收入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权力与资本关涉的是收入分配主体资格问题,主导权问题,也就是是否人道自由的问题,这是保证国民收入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必要前提。毋庸讳言,这个前提问题不解决,收入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就无从谈起,有的只是利益的交换,不存在有效的权利与义务。

无疑,国民收入的分配应该是人道自由的,也应该是公正平等的。由于平等是公正的根本原则,因此,国民收入的分配也应该是平等的。问题是,“平等”不等于平等原则,“平等是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无疑,人们相互间的相同性并非都是平等。”“平等原则”则是指一种道德原则,一种权利平等原则。作为一种权利平等原则,它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完全平等是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比例平等是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6] 这意味着,国民收入的分配,一方面应该遵循“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分配的原则,另一方面应该遵循“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分配的原则。

广义地讲,基本权利是指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