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贵华:佛教信仰简论

作者:发布日期:2014-11-05

「周贵华:佛教信仰简论」正文

 

佛教信仰是佛教成立以及佛教修行的前提,但不论在一般中国佛教修习者还是佛教研究者看来,佛教是强调智慧之教,因而其信仰方面多遭忽视。鉴于此,本文拟对佛教信仰作一个较深入的探讨。下面拟分四节展开:一者佛教信仰的界定,二者佛教信仰的意义,三者佛教信仰的内容,四者佛教信仰的原理。

 

一、佛教信仰的界定

佛教信仰有外在与内在两个方面。换言之,对佛教信仰的界定,一方面要观待于信仰的对象,另一方面要针对信仰者内在的心相。因此,信仰的内心相必定与外在取向相应,而构成一种结构。具体而言,可通过确定佛教信仰的对象而限定信仰内心相的可能状态,在此基础上再阐明佛教信仰在内心相上的基本含义。

1、信仰相

1)信仰之相待相:归依与信相

佛教信仰从信仰对象角度看,可以分为人法两方面。在人方面,谓佛陀与和合之僧众,一般简称佛、僧,或者佛宝、僧宝。在法方面,谓证法,即所证法,与教法,即用于显示证法与引导众生悟入证法而安立之法,二者统称法,或称法宝。这样,可以根据上述两方面给出佛教信仰相待于信仰对象的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个特点指向佛、僧,主要相当于信仰的情感方面,也就是信仰之“仰”方面,显示一种归敬、依止的感情,即对佛陀、僧的归敬、依止,在佛教中称为“皈依”、“归依”、“皈敬”、“归敬”(梵文?ara?a、namas)。这反映的是所有的宗教在信仰方面形式上的相似之处。第二个特点指向法,主要是所谓的理智方面,也就是信仰之“信”方面,显示对佛教所建立之法的一种忍可与乐欲的心态,在佛教中就称为“信”(梵文?raddhā)。后者是佛教作为一种智慧性质的宗教所具有的特点,也是佛教信仰当中比较强调的一方面。在传统的中国佛教中,如果有谈到信仰,主要指后一部分内容。因为这一分信仰是与获得智慧直接关联的。对于第一个特点,中国传统佛教则比较忽视,这也是其重智重境界的特质所决定的。

当然,前面乃就胜而言,如果就实而言,不仅对佛、僧方面有归依,而且对法方面也有;同样,对法方面有信,对佛、僧方面也有。这样,对佛、僧与法皆有归依与信,只是各有侧重而已。所以有对三宝即佛、法、僧的归依,即三皈依,也有对三宝的信。世间众生进入佛道的标志即是三归依,这是以归依摄信;而众生在佛道上进一步趋进时,在善的品格上多突出信,即是以信摄归依。总之,归依与信虽然在基本意义上各有侧重,但实际是互相含摄的,在应用上也是如此。

简而言之,相待于对象的佛教信仰可以简单地界定为两方面的含义:一主要属于情感方面,二主要属于理智方面。这两方面都反映在信仰者的内在心的外在取相上。由此,可以把佛教信仰归结为对佛教对象产生的两种特殊心态,一者归敬、依止的心态,即归依相;二者忍可、乐欲的心态,即信相。

2)信仰之自相:澄净相

前面所述的信仰相是针对所信仰的对象而显示的,就处于信仰状态的内心自身而言,信仰有不同的体相,即为澄净相。具体而言,由于佛教信仰本质上有别于世俗意义上的信仰取向,决定是一种非常清净的心理状态,即以澄净为相。心不为异质性之信仰所污染、扰动、覆蔽,即是澄净。此相实际包含有清净、澄明与真诚三义。清净,相似于道德性;澄明,相似于认知性;真诚,相似于情感性。归依与信二者在内在方面都以澄净为自相,或者说自性。

可以佛经中对信自相的分析为例说明。在大小乘经论中一般皆称信以“心净为性”,换言之,信自相指心的澄净相,或者说,澄净性。小乘有部系与大乘唯识学对心识的内在结构研究最为细致,对信作为心所的体相也有深刻说明。

小乘说一切有部重要论典《阿毗达磨品类足论》卷一云:“信云何?谓心澄净性。”[1]《入阿毗达磨论》卷上进一步云,信作为澄净性,“是能除遣心浊秽法,如清水珠,置于池内,令浊秽水皆即澄清。如是信珠,在心池内,心诸浊秽皆即除遣。”[2]意为,净水珠,不仅自身澄净,而且能澄净浊水,信也是如此,不仅自身是澄净的,而且亦能以其澄净性澄净内心,即去除诸种烦恼,而使心体相澄净。

大乘唯识学的重要论典《成唯识论》也在上述意义上谈信,如卷六云:“确陈此信自相是何?岂不适言心净为性。……此(信)性澄清,能净心等。以心胜故,立心净名。如水清珠,能清浊水。……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故净为相。……由此应知心净是信。”[3]此中值得注意的是,信作为善心所,其所澄净之心,包括心所,所谓“心等”,换言之,与信相应而显现澄净相者不仅有心,而且还包括与心相应的心所(即心的微细附属功能)。也就是说,当信生起时,整个内在现起的心识系统都因为与信的澄净性相应,而变得澄净。

不仅针对佛教对象生起信时,其以澄净为相,而且针对佛教对象生起归依时,也以澄净为相。简言之,信与归依虽然于佛教对象各有不同的外在相生起,即一为忍可、乐欲相,一为归敬、依止相,但二者的内在的自体性,都为澄净相。

反过来看,当众生内心处于澄净性时,其外在相可以有二,即归依相,与信相,只是在针对具体对象时,表现的侧面不同。比如,当是以佛、僧为对象时,主要显示归依的侧面,而当以法为对象时,则主要显示信的侧面。

总而言之,佛教的“信仰”一语既指对佛教对象的归敬、依止即归依,也指对佛教对象的忍可、乐欲即信,其内在本质是心之澄净性。换言之,信仰的外在相是归依与信相,内在相是澄净相,即清净、澄明与真诚相。下文再对归依与信这两个相予以具体分析。

2、归依:归敬与依止

归敬、依止的心相是针对人而言的,即是对佛陀、僧宝的敬仰、依赖之情感,视佛陀为大觉悟者、大解脱者、众生根本导师、众生依怙,视僧为佛法的住持者、随学佛陀的榜样与老师。下面以佛陀为例,说明归依相。

佛陀乃生死流转的解脱者与诸法真理的觉悟者,其以“一大事因缘”出世,即依大悲的本愿,以圆满智慧安立了言教,以度化广大众生同登菩提解脱之路,如《妙法莲华经》所说。[4]不管是从逻辑上还是现实的存在上看,佛教都是依存于佛陀的,离开佛陀就不能有佛教的安立以及菩提解脱之道的展开。因此,对佛教而言,归敬佛陀才能调正情感和力量的归向,依止佛陀才能以佛陀为榜样而走上修行成佛之路。换言之,不仅佛教的安立是缘于佛陀的,而且佛教徒的修行实践的动力也是缘起于佛陀的。在任何一种意义上来说,佛教必须把归依佛陀作为立教、立行的首要前提。

当然佛教徒的这种归敬、依止的心相,并非如一般的宗教那样,是人对神的一种崇拜之情。因为佛陀并非是救世主,而是一个自修行成就的大涅者,是一个圆满证悟真理并解脱了一切烦恼者,是一个先行觉悟的榜样、引导众生随行的导师而已。作为导师,他可以给众生显示解脱与觉悟之道,但他无能力直接拯救众生,而作为榜样,他是以他自己的成佛实践给众生提供了一种成佛的示范。在这种意义上,归依佛是进一步归信解脱与菩提之道的前提。

对佛陀的归敬与依止,对佛教徒而言应该是一种自觉的感情,但这点在中国传统的佛教教育中并没有得到强调。汉传佛教如天台、华严、禅宗作为祖师佛教的形态,主要体现出对本土祖师的归敬与依赖,藏传佛教更以四皈依置上师于佛陀之上,弱化了众生对佛陀的信仰指向,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对佛陀的归敬与依止的感情。其中,汉传佛教把佛教完全归为对法的领悟又进一步固化了这种分离状态,甚至可以说基本上截断了亲近佛陀的情感导向。佛陀成为了一个遥远的影像,而不再是活生生的觉悟者与导师。佛陀的言教变成了一种冰冷的文字,不再是佛陀对众生亲切的叮咛与教诲。这样,在传统中国佛教中我们很少看到一种由通过对佛陀的向往、崇敬、追随而激发的炽热的情感,也就看不到佛教整体本应具有的面向佛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在我们的印象里,佛教徒们显示的是一种相当消沉而冰冷的外相,这导致佛教徒的社会角色只是一种边缘化的幻象甚至阴影中的幽灵,成为了消极的代名词。这完全违背了佛教智悲双运、自利利他的积极的菩萨精神,而没有这种精神,是不能够实现自度度他的成佛伟业的。因此,佛教修行者应该重新连接与佛陀的感情通道,把佛教以及自己的修行、生活直接与佛陀联系起来,真正建立以佛陀为中心的佛教,这应该是现今佛教的主要任务之一。

在我们重新聚向佛陀的同时,我们当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佛陀不是救世主,而是一个觉悟者,一个解脱者,一个导师,一个榜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谈到对佛陀的归敬与依止,这实际相当于一种特殊的师生之情。依止佛陀,以佛陀为榜样,以佛陀的言教为我们行动的指南,走佛陀的觉悟与解脱之路,最后获得与佛陀平等的解脱与觉悟的佛果,每一个佛教修行者就此而成为一个佛陀的候补者,所谓未来的新佛陀。因此强调对佛陀的归敬与依止,并非是强调一种奴化似的对神的崇拜,而是标扬一种完全有别于强调救赎的宗教那样的信仰传统。这是应该牢牢记住在心的。

3、信:忍可与乐欲

忍可、乐欲的心相是对法而言的。在这里,法一方面是指佛陀所证悟的真理即所谓的证法,另一方面是指佛所安立的一切言教即所谓的教法。必须注意,对佛陀、僧的信仰必然意味着对法的信仰,因为佛陀恰是通过随顺法以及通过领悟法而成佛的,而僧也是通过随顺法以及通过修习法而随学佛陀的。对法的信仰不仅是对佛陀、僧信仰的一种逻辑延伸,更是建立佛陀、僧信仰的一种内在基础,否则没有对法的信仰,也就没有将佛陀理解为大觉悟者与解脱者、僧理解为趣求觉悟与解脱者的可能,在此意义上如果还继续保有对佛陀的信仰,那佛陀就必然会被神化为一个不可思议的、不可企及的神也就是创世主、救世主的形象。因此,对法的信仰在意义上绝非属于次级性质,而是佛教信仰结构中的一个基本因素。

就要言之,只有对法有坚定的信仰,追随佛陀而走菩提之路才不会劳而无功。因为没有法,就无觉悟之道与所觉悟的真理,成佛即成为一种空想、一种戏论。考虑到学佛是从凡夫做起的,即佛教面对的主要是凡夫形态的众生,他们没有领悟真理的经验,没有尝到法味,因此,他们首先应该归敬、依止于佛陀之教,对佛陀之教信受奉行。也就是说,我们应该充分地意识到只要没有佛教智慧的生起,对法的真相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把握,就应该正视对法的信仰的意义。

对法的信仰在性质上与对佛的信仰当然不同,对佛的信仰强调的是归敬、依止的情感,对法的信仰强调的是内在的认可以及对其的乐欲、希求心态。在后者里面有两层意思:一者是忍可,即是对法的性质、内容、意义的一种认定,而这种认定是坚定的,不能被其他的相冲突的见解所引转,这在唯识学中称为“胜解”;二者是乐欲,即对法有一种乐欲、希求与之相合的内在倾向,以此为基础会激起一种实践法、领悟法的不间断的行动,这就是修行,或者说,修习。

对法的信仰与对法的领悟也应该是具有明显差别的两种心相。在佛教这种以智慧为本的宗教中,对法的重视具有根本意义。对圣人而言,这体现在他们的修行方面皆是以体悟法为核心的,而对凡夫而言,却应该反映在对法的坚定的信仰取向上。凡夫之所以为凡夫,是因为他们的认识以及他们的生存状态对真理以及领悟真理有种种的或者说非常彻底的遮蔽,而且即使他们意识到这点,他们也常常因没有获得恰当的方法而不能去除障碍把握真实。所以当他们有缘亲近佛教时,佛教因为暗合他们的善根,而在他们眼里显得可信,但此时他们并不能真正地理解与把握法。因此他们此时的态度在性质上只能是信仰层次的,此时最正确的引导方式是强化他们的这种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具足进入理解与亲证法的可能与条件,也就是熏培他们的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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