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破除宪政姓“资”姓“社”的雾霾」正文
邓小平南方谈话已经过去整整二十四个春秋。南方谈话从理论上回答了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特别是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当前,在全民学习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背景下,邓小平的话“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仍然振聋发聩。我们为什么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停滞不前?根本原因在于宪政到底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困扰着我们。宪政到底姓“资”姓“社”?我们能否有适合社会主义的宪政?这个问题不解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都是空话,2020年基本制度定型也都是梦想。
假如邓小平再次南巡,他会对政治体制改革说出什么话?这样的假设具有诱惑性,但不现实,因为邓小平已经离开我们十九年了。2012年12月7日,习近平上任后离京视察的首选地是深圳,11日在深圳莲花山公园向邓小平铜像敬献花篮,习近平感概地说“我们来瞻仰邓小平铜像,就是要表明我们将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奋力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中共能否开启中华民族的新时代关键在于能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意识形态迷信。我们可以设想习近平在北京发表类似于南方谈话性质的讲话,驱散笼罩在北京政坛上空的雾霾,也许这个梦想的实现并不遥远。
为什么我们走不出姓“资”姓“社”的雾霾
我们为什么走不出姓“资”姓“社”的雾霾,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目标和手段,混淆了价值与制度。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最大的贡献就是区分了作为目标的价值和作为手段的制度。邓小平提出判断社会主义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三个有利于”是改革开放的目标和价值,更进一步,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正是明确了社会主义价值,邓小平得出了计划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制度只是手段的结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区分了目标和手段,为了实现社会主义价值,手段就是完全开放的:“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社会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南方谈话驱散了长期笼罩在经济改革领域的雾霾,然而政治体制领域的雾霾严重困扰着我们,所以我们需要有类似南方谈话一样的“北京讲话”。
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雾霾体现在关于普世价值的争论。我们严重混淆了普世价值和普适制度,否定普世价值,为国际社会和只要是有点头脑的人所耻笑。普世价值意味着人类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目标是相同的,因为中国人也是人,自然有作为人的共同属性。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向往自由和民主,哪怕现实中还做不到。那么,为什么西方国家还要鼓吹这些人尽皆知的东西呢?问题的答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真正想推销的并不是普世价值,而是“普适制度”,即多党竞争制和三权分立制等制度。由于目标、起点和约束条件的不同,几乎不存在普适制度。即使目标相同,由于起点和约束条件的不同,制度也会不同。所以我们在认同普世价值存在的同时可以理直气壮地否定他国推销所谓的普适制度。宪政是宪法下的政治,是从最高法律层面给予现有政权合法性,宪政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所有政治活动都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宪政的内涵是通过适当的政治架构来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这样的普世价值几乎为所有文明国家所认同。正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各个国家所采取的具体宪政制度千差万别。不仅有民主立宪制,也有君主立宪制。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不同,即使是日本的君主立宪制,明治维新时期的与昭和时期的也有天渊之别。
我们要走出政治体制改革领域的雾霾,必须区分社会主义的价值和制度,在确定根本价值的基础上就可以采取适合于自身发展的制度。邓小平时代所进行的改革主要是经济改革,所以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和社会主义本质实质上都是经济改革的目标和价值,甚至于我们可以说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质上是经济社会主义。当前所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领域,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已经发生和必然将发生根本的变化。判断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中国政治制度的标准应该主要看“四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否有利于增进个人的自由幸福、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社会主义本质是共同富裕基础上的共同自由。现代文明国家都是宪政国家,有无宪政不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宪政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和应该有宪政。宪政只是政治手段。
社会主义本质:共同自由
共同自由价值并不是新价值,可以说社会主义从一开始就在追求共同自由。终极意义上的共同自由是《共产党宣言》中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状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同自由是共同体的自由,是所有人的自由,是平等的自由。共同自由价值否定的是仅仅强势阶层的自由,正如共同富裕否定的是两极分化。
共同自由是在生产力充分发展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价值,是共同富裕基础上的追求。在经历了三十年共同贫穷之后,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无疑是历史上的巨大进步。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所造成的两极分化已经成为中国的现实。中国人素以是否公平作为社会好坏的评价标准,“不患寡而患不均”和“均贫富”是中国的传统,在这种背景下,邓小平提出对共同富裕的追求无疑是顺应时代潮流的。然而,细究邓小平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本质,我们发现,经济标准是其中的唯一维度,实质上是经济社会主义,马克思所讲的“人的全面发展”仅仅变成了经济上的“共同富裕”,显然这是有失偏颇的,因为人的全面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上的。
社会是人的联合体,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必须是全方位的,仅仅有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不可能发生的,即使发生了也一定是畸形的。我们的改革不仅仅应该有经济领域的改革,还应该包括社会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和生态领域的改革。尽管某一阶段的改革应该以经济领域的改革为重,但是相应的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也应该跟上。否则会出现头重脚轻的不协调状态,共同富裕难以实现,或者即使实现了,人们仍然“心不平,气不顺”。归根结底,人是多维的,不仅仅有物质生活,而且有精神生活,不仅仅需要吃饭穿衣,还有求真、向善和审美等精神追求。今天的中国,深入全面的改革需要有更基本、更全面的价值追求,那就是以共同富裕为基础的共同自由。
共同自由是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统一体。消极自由是主体免于束缚的自由,积极自由是主体成为自身主人的权利。每个个体都追求个体自由权利,强者更多追求消极自由权利,弱者更多追求积极自由权利。为了避免每个个体对自身权利过多的追求以至于走向分裂,现代社会主义制度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都进行适当限制,使个体尽可能在社会中处于和谐状态。
共同自由价值的提出可能会遭到左的理论界的否定。邓小平当年提出经济建设为中心,追求富裕和共同富裕的时候,左的声音就很强。邓小平南方谈话提供了警示:“现在,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 深 蒂 固的还是‘左’的东西。有些理 论 家、政 治 家,拿大 帽 子吓 唬人的,不是右,而是‘左’。‘左’带有革 命色彩,好像越‘左’越革 命。‘左’的东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可怕呀!一个好好的东西,一下子被他搞掉了。右可以葬 送社 会主义,‘左’也可以葬 送社 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社会主义宪政:党导立宪制
共同自由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党导立宪制。至今为止的潜规则党导立宪制有助于实现积极自由,要实现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并存的共同自由,需要明规则的规范党导立宪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以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就是党导立宪制。八二宪法序言中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宪法主体部分按照人民主权设计。宪法序言的效力备受争议,更重要的是宪法中并没有明确和规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是分离的。中国宪法确实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但是中国共产党有哪些权力和具体怎么领导在宪法中没有规定,所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际上是在宪法的规范之外运行的,“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一句空话,宪法只是文字性的,而非规范性的,宪法也不可能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统一大法,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宪治国只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有效解决该问题的途径是将潜规则的党导立宪制变成明规则,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统一在“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之中,构建统一的和规范的党导立宪制。
法国思想家西耶斯深刻揭示了人民主权与宪法政治的关系:“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施的宪法,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能来自于中国人民的授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有在宪法层面得到承认和规范才具有正当性。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在宪法中得到授权和规范,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之后宪法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正当性,因为宪法是人民的宪法。由此,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种非议就烟消云散,更重要的是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就得以解决,国家的基本制度就可能真正建立。
规范的党导立宪制的精髓就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一党领导,通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将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将部分权力授予给中国共产党在党章和党内法规中自行决定,将《中国共产党章程》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订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受其约束,从而形成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模式。二元宪政体制是一种双层的法治结构,法治的统一性要求通过党导法规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统一起来。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的法律地位通过宪法所赋予,其正当性得到保障,关键是怎么严格按照法治标准落实党内规治和党导规治。党导立宪制有点像两层复式结构住宅,分为上下两层,通过楼梯将上下两层连接起来,下层是人民主权,是主体结构,上层是党的领导,宪法是联接上下层的楼梯。党导立宪制的理论基础是适度赋权论,即公民将一部分权利保留,也就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不容许任何包括政府在内的主体的侵犯,同时公民赋予党和政府一部分权利,任由党和政府自由支配,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体制的理论,既能发挥法治的底线功能,也能发挥德治的理想功能。
党导立宪制是与民主立宪制和君主立宪制并列的三大宪政体制之一,是中国的根本制度创新。党导立宪制建立在人性基础上,其理论基础是适度赋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