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玉江:政协体制深化改革探讨」正文
人民政协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化政协体制改革是重要的突破口。政协体制本身就是重要的民主政治形式,对其结构、职能等进行改革、拓展和完善,必将带动整个国家政治制度的进步。政协体制改革,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政治道路,在现有框架下有序进行。
一、赋予政协维宪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60多年来,人民政协已经逐步发展成熟,形成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近两届党中央将“重大决策先协商后表决”发展成为固定的民主政治形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已成为比较固定的政治职能。在此基础上,应该再规定一个比较具体的职能,即维宪职能。加强宪政建设是今后政体改革的重要方向,政协维宪大有作为。赋予政协维宪职责,进行维宪审议、协商,保证重大决策符合宪法方向;进行维宪监督,保证政府管理和司法行为合宪;进行维宪参政议政,推动民生建设和发展公民权利;等等。
人民政协联系各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地区、各界别,具有广泛而均衡的代表性。通过履行维宪职责,会更有效有序地发挥政治作用。
二、适当开启或赋予政协一定的立法、表决职能
建国初期,人民政协曾经履行过立法和表决职能。人大制度形成以后,政协便完全退出立法、表决职能。不言而喻,这两种职能的政治作用要比协商民主强得多。在新时期在今后的政体改革中,应该考虑适当开启或赋予政协这两方面职能,以不断增强政协的民主政治功能。比方说对一些政治性案例,如党派组织、社团组织、民族、侨务、宗教等方面事由的立法、表决,可以移至政协进行,使政协在原来政治协商的基础上扩大权能,发挥更大的政治作用。为了不与现行宪法规定相违,在现阶段可以采取与人大复合的方式进行。即对此类相关事由的立法、表决,可以先在政协通过,附加表决结果和意见说明,然后再送到人大复合进行;以人大为终结。这样做既能增加民意厚度、辅助人大职能,提高立法、表决质量;又能增强政协的作用和权威。
三、建立事前参议机制
中央明确地将我国政治协商划分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两种形式;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明文规定必须按照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五个程序严格进行;并进一步明确提出坚持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即重要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前、人大通过前、政府实施前,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地方性重大决策要先协商后通过。中央还强调,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等等。
上述规定和要求,反映出我国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的日益完善和进步。下一步的改革,应该注重程序和制度上的落实。
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应该建立事前参议机制。即要创造条件和适当的工作机制让人民政协参与党政机关重要的决策及立法的形成过程。对于重大事项决策的立项、调研、讨论过程,重要立法的研究、制定过程,应该邀请政协相关专委会及专业委员参与。这样做有利于政协和政协委员及时地发表意见;也有利于他们更充分地了解情况,提出更有效的意见。这样做要比事后协商更主动、更有效、更融洽。
四、实行委员名额分配制和选举制
我们长期坚持党的一元化领导,是以实行全面公有制为基础条件的,也是以党始终代表人民利益的宗旨为内在保证的。现在经济、利益、社会、文化日益多元化,随着社会政治思想的成熟,也可以适当调整政治结构,推进政治多元化的发展,以增强公共监督力度,增加社会发展活力。
现在,我们在政协体系内组织多党派、多界别、多阶层合作,共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这也是一种有限的多元政治。如果条件成熟,又有客观需求,可以在此基础框架下,进一步加大各党派、各界别、各阶层的独立性,由此不断培养和提高多元政治活力。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组织放活,即逐步提高各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的自组织程度,由他们自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自主管理等,共产党的组织部、统战部对其进行的管理和干预的程度要逐步降低和淡出。二是经济放活,即让各党派和社会组织的经费自筹、自主管理,经济独立。不再由公众纳税支付,不再由公共财政供应和控制。三是人选放活,即对各党派、各界别、各阶层参加政协的名额或席位实行分配制,具体人选则由他们内部各自组织选举、推选产生。
在这里,最要紧的是要搞好名额分配和委员选举。以往,人民政协坚持“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的方针,通过增设界别,扩大阵容,涵盖了包括8个民主党派、56个民族、5大宗教在内的34个界别代表人士,具有组织上最为广泛的代表性和政治上最大限度的包容性,成为中国人民大团结大联合的象征。今后,人民政协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改进。要根据现代协商民主理论和现实社会结构状况,科学设计名额和分配名额。由于协商民主需要以公共理性为基础,而不是以单纯利益多数为考虑。因此,在对各方面各界别进行名额分配时要坚持均衡和均等的原则。
名额分配到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各阶层后,要协助他们组织委员选举活动。要改革以往“钦定”或“圈定”的方式,而实行一定的民主选举方式。在各方面组织范围内,对政协委员可以实行公选、竞选、直选、普选制。要安排换届选举年、竞选活动等必要环节和程序。要充分调动公民和选民的政治热情,让公民和选民充分表达政治诉求;要让参选者充分收集民意,形成政见,与选民互动,不断完善,并充分表达;要让选民充分了解参选者的政见、能力及优点等。通过选举尽量把各方面社会精英汇集到人民政协阵营中来。民选委员会更有真实性,更具有公共理性,进而有更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协商能力、监督能力。
政协委员改成名额制或席位制之后,政协要负责组织、协助、协调各党派各界别各阶层选举和推选委员。
五、实行委员专职化制度
为了保证和提高政协委员的履职能力、工作质量,应该实行委员专职化制度。特别是省级以上委员应该实行专职制,配备经费和办公条件,使其有能力进行专题调研、调查、视察、考察,了解社情民意;全心参加会议、参政议政。市、县级委员也应规定一定的专职化时间,配备相应的经费及工作条件,保障其履职能力。
以上探讨,仅供各界同仁参考。
2011年4月6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