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4):有计划的社会变迁

作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4)发布日期:2003-04-15

「《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4):有计划的社会变迁」正文

本章描述的是由20世纪的村治变迁所导致的双村经济与社会秩序的变化,这一变化集中发生在20世纪中期以后,但是,作为中国宏观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它在20世纪上半叶已经初显端倪。催生这一变化的动力来自于国家所推行的现代化计划,所以,我们可以视其为前所未有的“有计划的社会变迁”,在这一变迁过程中,传统仍然是绕不开的资源,它附着于村庄的地方性逻辑之上,以各种现代的形式影响着变迁本身。

一、初期的渗透

自然经济是双村农业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在川东岭谷地区封闭的自然环境和前现代社会国家行政薄弱的政治环境包裹下所显露的,是村落社会所特有的“边陲”性对于“帝国中心”的隔离与自在。

20世纪上半叶,这种情况开始发生转变,封闭的双村逐渐地受到不断泛化的宏观现代化变迁的影响,表现出了被逐渐地纳入如吉尔耐(Emest Gellner)所言及的“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与民生体系”的趋势。 费孝通在江苏,杜赞奇、黄宗智在华北,王铭铭在东南地区所看到的这一时期政府对村落经济的干预与渗透的“新政”,在更为封闭的川东大巴山区也同样有所反映,双村经济也显示出在20世纪所特有的超越地方场域的特性。

这一时期国家的税收明显增加。中国传统儒家政治学说一向倡导“仁政”,大凡在王朝统治的正常时期,“轻徭薄赋”和“藏富于民”总是其财政政策的基本特征,以至于到了近代,很多学者都指出这种传统的财政政策所隐含着的妨碍现代化的因素。 但是,进入19世纪下半叶以后,在外部的挑战和政府所承担的社会经济职能逐步增多的背景下,政府对基层社会的财政汲取明显地加大了。就达县地方而论,“清初,丁粮合并,赋不加派,所取于民者,维正供而已。自咸、同军兴,而津贴、捐输以起,举而不废,……民国以来,人民之担负愈重,驻军饷糈而外,若地方之教育、实业、团务、自治等,其经费取之于民者,较之往昔,已倍蓰什百焉。”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增税赋之中,除田赋等传统赋税和因时局变乱先后开征的各种军饷、津贴、捐输之外,一些与现代国民经济发展相关的税费成为了赋税的重要构成。随着政府公共职能的扩张,各种地方附加税也一时兴起。例如,“自地方自治之税兴,一切设施如行政、司法、议参事会(现为党务指导委员会)、教育、实业、警察、团练诸要务,必得各筹的款以图进行,固势所必然也。然按之定章,地方附加之款,其数不能及正税之半,而吾县所加,其中多有超越者。” 各种税收的大幅度增加,势必加大政府对村庄的财政汲取,将村庄经济纳入逐渐生成的现代国家经济体系之中。

20世纪上半叶,政府开始对乡村经济进行前所未有的介入。晚清以前,双村经济以自然、自在为特征,政府的经济功能多止于劝课农桑的价值倡导。事实上,传统国家的价值偏好和行政能力的有限性,也决定它除了在兴修跨村域的地方公共工程方面能有所作为之外,一般都不会直接插手具体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但是,自民国以来,尤其是30年代推行保甲“自治”以来,县、乡政府对乡以下经济活动的介入程度明显加深,磐石乡公所或者通过发展乡场公共经济,间接影响村庄经济,或者作为地方经济的指挥与规划者,直接作用于村庄经济。其具体举措包括:(1)建设乡农场,组建乡农会;(2)在各保组织代耕队,为军人家庭和无劳力家庭代耕田地;(3)组织劳动队,承担凿塘筑堰,修桥铺路、开垦荒地等公共工程;(4)开通场街电话,改善与外界的通讯条件;(5)组织同业会、教育促进会、推进地方实业;(6)推行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运销、生产、消费服务;(7)推动储蓄,改用新式度量衡器;(8)改良蚕桑,公共造林;实施公共造产,增强各保财力;(9)规划农业生产,发展养鸡、养鱼、养羊运动,等等。 凡此种种,虽然未必悉数到位,或者也有虚应故事者,但相对于传统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方面的“无为而治”,也反映出了政府在乡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态度与角色转换。

王铭铭认为:“税收的增加以及生产、商业和社会福利的提倡,与吉尔耐所说的‘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的追求有密切关系。” 它反映了生成中的现代民族国家为应对现代性的挑战,已经将对乡村社会的改造纳入了治理的视野。由此,双村经济自在、自立和自我封闭的樊篱被打破,并逐渐被越来越明显的“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变迁所取代。

不过,由于战争和国民党统治能力的低下,20世纪上半叶国家对乡村社会所实施的改造始终是肤浅和皮相的,并未对双村传统的经济与社会格局发生根本性的影响,双村真正的巨变只是在1949年以后才显露出来。

二、政治的土改

土地改革是1949年以后中国村庄社会经历的第一次大规模改造,也是20世纪双村经济秩序变迁的起点。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地主经济、实行耕者有其田。土改的政策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即“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具体的工作由县、乡政府负责实施。1950年下半年,达县组织各村的骨干学习土改政策,进入1951年以后,土改工作队进村,双村的土地改革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土改分为发动群众,划分成份,查田评分,反违法破坏,没收、征收和分配地主的土地财产几个环节。其中,对阶级成份的划分,即按照占有生产资料与是否存在雇工剥削的情况,将农村人口划分为雇农、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等不同的阶级成份,是土改的关键。根据中央的判断,农民应该占据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地主、富农只占农村人口的少数,然而,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人均土地占有状况并不一样,这就导致了各地在执行政策时的“因地制宜”。根据双村村民对阶级成份划分的通俗理解,雇农,家里无土地,主要依靠帮人维持生活;贫农,有少量土地,农具,耕牛等生产工具不全,自产粮食不能满足家庭基本需要;中农,土地的产出够吃,有少量剩余,自己劳动,有房住,家具、耕牛齐全,农忙时有能力请短工;富农,土地稍多,家里请长年,收入的30%-70%依靠剥削而来;地主,土地较多,自己不参加劳动,将土地出租或是请长年耕种;恶霸地主,除了具备一般地主的经济特征,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势力,欺压百姓。依据这个标准对照双村的农户,贫下中农占了绝大多数,真正可以称得上地主和富农的极少,完全没有土地的赤贫者也不多,即使是被划为地主的家庭,占有土地的数量也不多。

表4-1 土地改革前后各阶层户数、人口和土地占有情况*

阶层 户数 人口 土改前占有耕地 土改后占有耕地

面积(亩) 占 % 面积(亩) 占 %

总计 110 480 903 100 903 100

雇农 5 7 10 1.1

贫农 72 327 405 44.8 507 56.1

中农 21 111 330 36.9 330 36.54

小土地出租 6 14 65 7 25 2.8

富农 2 14 35 3.8 25 2.8

地主 4 7 68 7.5 6 0.66

其他

*达县市磐石人民公社10大队农业生产统计历史资料台账(1949-1985)

从表4-1中可知,被划为地主的有4户,家庭人口7人,共有土地68亩,户均占有土地17亩,人均占有土地9.7亩;被划为富农的有2户,共有土地35亩,家庭人口14人,户均占有土地17.5亩,人均占有土地2.5亩;被划为小土地出租的有6户,家庭人口14人,共有土地65亩,户均占有土地10.8亩,人均占有土地4.6亩;被划为中农的有21户,111人,共有土地330亩,户均占有土地15.7亩,人均占有土地2.97亩;被划为贫农的有72户,327人,共有土地405亩,户均占有土地5.6亩,人均占有土地1.2亩。各阶级占有土地的百分比分别为地主:7.5%,富农:3.8%;小土地出租:7%;中农:36.9%;贫农:44.8%。 这一组数据告拆我们,1949年以前双村的土地呈高度的分散和细碎化特征,所谓贫者固贫,富者不富,缺乏分化是这一特征最为形象的写照。

那么,此一状况下双村土地改革的意义又何在呢?也许,将双村的情况置于一个更大的背景下考察有助于更加清晰地认识这个问题。近年来的研究显示,解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分布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既有地权集中,租佃关系典型的“太湖模式”,又有被称为“无地主”(地主很少),“无租佃”(租佃关系不普遍)的“关中模式”; 既有浙北海宁地区占地30亩被划为地主的规定, 又有在黑龙江这样地广人稀的地方,有土地150亩也仍然是中农的现象。 但是,既使是存在着这样的不同,近年来全国不同地区近代经济史与农村史统计分析的新进展,却几乎都表明过去对地主制的强调有所夸大。在被认为地权集中最为典型,租佃关系最为普遍的太湖流域,有学者也指出,解放前,中农和贫农所占土地也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0-60%以上。 而在华北地区,基本上是自耕农的汪洋大海。 秦晖和苏文的研究进一步说明,在关中地区,地权的高度分散与租佃关系的不普遍 是一种普遍性现象。 例如,在渭南专区13个县第一期土改区内,土改前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5.93%,富农占有土地的3.63%,中、贫农分别占有土地的57.56%和23.8%。而这4个阶层的人口比重分别为:地主2.47%,富农1.81%,中农50.77%,贫农34.0%。在第二、三期土改区中,土改前总人口中1.54%的地主占有4.3%的土地,2.24%的富农人口占有4.75%的土地,50.9%的中农人口占有土地的57.5%,37.3%的贫农人口占有土地的25.2%。 即是说,“该地区半数以上的人口属于占有土地与其人口比例几乎一致的中农,而中贫农总计的人口与土地均占到80%以上”。“在一级的地主不过以2%左右的人口占有5%左右的土地,每人占地水平仅比全地区人均水平高一倍半;在另一极,被列为‘雇农’的人口只有5%左右,而其人均占地水平也达到全地区平均值的1/2-1/3左右。”“两‘极’规模既小,‘极距’也不很悬殊。”

对上述宏观研究的进一步讨论显然不是我所要做的,但如果把双村纳入上述背景中去考虑,答案又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双村的情况并不特殊,而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也正因为如此,双村的土改,从单纯的地权关系变动的角度看,如果说是消灭了封建地主剥削制度,不如认为是实现了更为彻底的均贫富。这从征收和分配了地主土地财产之后的各阶级占地比例的微小变动中可以得到证实。

土改后期,由政府划定标准,留下地主家庭的生活用地,其余土地没收,富农土地的多余部分也予以没收,然后将没收的土地在村内各组平摊,达到标准的家庭不进不出,不足标准的家庭补足土地。结果,在土改结束以后,双村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状况发生了以下变化:

地主户均占有土地1.5亩,人均占有土地1.2亩(此时地主家庭总人口为5人,有2人被枪毙);富农户均占有土地12.5亩,人均占有土地1.79亩;小土地出租户均占有土地4.16亩,人均占有土地1.79亩;中农不变;贫农户均占有土地上升为7.04亩,人均占有土地上升为1.55亩。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分别变为:地主0.66%,,富农2.8%,小土地出租2.8%,中农36.54%,贫农56.1%,雇农1.1%。

此外,地主家的房屋,生产资料和财产也被没收和分配。分配的方法是贫苦红、烈军属一人按两人计;有其他职业维持生活的酌情少分;照顾新安家者;根据生产资料及贫困程度评四等,农具和家具原则上满足贫雇农、缺啥补啥。但是,由于双村的地主并不富裕,少数几家地主不多的 财产分散到众多的贫困家庭之中,也就是杯水车薪,寥寥无几。

可见,土地改革运动在双村的经济意义是有限的。一方面,贫苦农民从地主家庭分得了浮地、浮财,但不多的土地、财产被分散到众多的贫困家庭之中,每家所得并不多;另一方面,在阶级斗争的万钧雷霆之下,少数几个地主家庭在经济上被打垮了,他们的土地、财产被没收,但根据政策,他们仍然得以保留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土地占有状况类似于土改以前的贫农。所以,双村土改的经济意义并不在于使贫困农民在经济上翻身,而在于均贫富,使各家各户对土地、财产的占有更为平均,这种均贫富与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过的“抑兼并”和“右贫抑富”运动至少在纯经济的意义上有类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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