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9):资源汲取与人口控制:村政的行政化

作者:吴毅发布日期:2003-04-15

「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9):资源汲取与人口控制:村政的行政化」正文

当土地下户化约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以后,它也相应地化约了双村的村政,国家利益在村庄的实现和村庄公共利益的整合与再生产,成为主导村政运作的基本因素,在这其中,国家对村庄资源的汲取和以计划生育为目的的人口控制又是左右双村村政的两个最为重要的内容。

一、催收与拖欠的博弈

从经济的角度看,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围绕着农业收成所形成的利益分割关系,这一关系在传统社会表现为国家和农民在各种赋税和劳役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力与义务结构,在今天的磐石乡政府和双村村民眼里,也仍然主要表现为各自在“收粮收款”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力与角色责任,而村政就是使这种权力与角色责任从一种静态的结构关系转化为动态过程的关键。

每年的3月初,磐石乡政府就要将该年双村农民应该缴纳的税费总数下达到村里,为此,村文书要在乡农经站忙上大半个月,将各种税费数额核定清楚,计算到户。按照现行规定,农业税费由三个基本部分组成:(1)国家税金。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约税。(2)村组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三项村提留和教育费附加、民兵训练、优抚、计划生育、民办公路建设等五项乡镇统筹。此即所谓“三提五统”。(3)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当家户经济和人口流动使义务工与积累工的摊派成为难题时,这两项内容也已相应地转化为以资代劳,成为一种新的收费项目。在以上三类税费中,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农业四税数额不大,“三提五统”,即所谓“双提款”则占有一个较大的比例,从这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国家在乡村的基层权威组织向农民汲取资源的方式主要是以非税的方式进行的。 以1998年双村的“双提款”为例,主要包括了三大类征收:(1)村集体提留人均19.3元。其中公积金人均5元,公益金人均3元,管理费人均11.3元;(2)乡统筹28.1元。其中教育费附加人均13.9元,民兵训练费人均0.6元,计划生育费人均0.6元,优抚款人均5元,交通费人均3.8元,广播事业费人均1元,文化费人均2.5元,卫生费人均0.7元;(3)代收款26.5元。其中民勤款劳均9元,水利基金劳均5元,畜禽统防人均2.5元,村公路集资人均10元。以上三类费种中,第一类上缴至村,第二类由村里收齐后上交至乡,第三类中的大部分最后上交至乡。

对于农民负担,为了做到收之有据,取之合理,目前各地地方政府普遍实行了“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在双村,村文书将各组各户应该缴纳的税费数额核算并交给组长之后,组长将其一一填入由省里统一监制、市里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经过有关部门核实以后,再将其发放到户,作为各家缴纳税费的凭据。表9-1是我收集到的一份农民负担监督卡,从其制式和内容上可以大体了解双村农民缴纳税费的基本情况。

表9-1 农民负担监督卡

正面

农民负担有关法规政策摘要一、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务,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二、农民每年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的总额,以乡(镇)为单位计算,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三、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五至十个标准工日的农村义务工,十到二十个标准工日的劳动积累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按劳动力分摊,以出劳为主。因故不能出劳的,本人应自愿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批准,可以以资代劳。现将依法批准的 年你户应承担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通知你户,应于 月 日完成 %, 月 日前全部交清。 达川市农业局 2122334举报电话 达川市监察局 2123106 四川省农民负担监督卡达川市 乡(镇) 村 社户主姓名:刘××农村劳动力:4个农业人口:4人承包地人口:4人承包土地: 亩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填发机关:达川市磐石乡(镇)人民政府四川省农业厅 监制四川省监察厅达川地区农业局印制

背面

项 目 金 额(元) 附表:农业税以外的税金依照税法交纳

一、集 体 提 留 77.2 项目品种 定购粮 农业税(实物)(公斤)

1、公 积 金 小计: 小计:

2、公 益 金 黄 谷

3、管 理 费 小 麦

二、乡镇统筹费 110 玉 米

1、 教 育 附 加 60

2、 计 划 生 育 项 目 金 额(元)

3、 民 兵 训 练 依 法 批 准 集 资

4、 优 抚 其中

5、 交 通 高 速 公 路 60

6、 卫 生 生 产 公 益 服 务 费

7、 有 线 广 播 其中 民 勤 36

8、 文 化 水 利 基 金 20

合 计 393.2 畜 防 10

人 平 滞 金 20

农村义务工(个)

农村积累工(个)

本人申请批准以资代劳(元)

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以后,税费的计征较为规范,而且,相对于邻近县区,达川的“双提”负担也并不算很重,大多数农民都能够配合政府和村组织的工作。但是,这却绝不意味着税费收取在双村就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一件工作的难易,往往并不取决于大多数人的态度,而是取决于少数人的行为。这就好像一个木筒究竟能装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木筒中哪块木板最长,而是取决于哪块木板最短一样。与我在其他地方所看到的情况类似,收粮收款不仅已经成为纯农业地区乡村基层最为重要的工作,同时它也已经成为乡村基层政府中最为艰巨的任务。因为税费收取的过程关系到了政府、村组织和农民三方利益的实现和表达,在政府与农民的制度性联系减弱,村庄基层组织的行政能力下降,汲取能力增强和农民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这样一个综合性背景下,一些敢于吃“螃蟹”的农民开始将“皇粮国税”之外的“双提款”上缴视为一种维护权利和表达意愿的法码,于是,这少数吃“螃蟹”的农民――木筒中那块最短的木板就决定了整个征收在农村基层工作中的基本特征。这正是近年来媒体和学界高喊减负,中央和地方政府一再采取减负措施,但农村收粮收款工作的难度却始终不减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双村每年的程式化的计征工作之所以能够成为可写可描的“故事”,也正是基于此。

案例1:1995年末,市民政局在村里推行殡葬改革,要求将已经下葬的21个死者取尸火化。此事引发村干部与作为事主之一的5组村民李某一家的纠纷,纠纷之中,村主任与李年迈的母亲发生拉扯,继之发展到双方家庭成员出手相殴。结果各有所伤。事后,李母被送到医院救治,村主任的右眼也落下了伤痕。后经乡法庭调解,村主任承认出400元钱为李母治伤,但李家并不愿就此了结,他们告诉我,为母亲医治伤病花去了6800元钱,而母亲迄今并没有完全康复。6800元钱对于双村的农民仍然是一笔很大的数字,李氏兄弟几家从此不再交提留。李说:“等到把6800元钱抵完了提留,我再交。”

案例2:5组村民李已经有好几年末交提留,提及原因,他自述:“一是土地下户时家里的土地划得不公平;二是1997年我在负责收缴组里的电费时,各家登记的用电数与实际应缴电费数合不拢,我贴了钱,此外,我到组长家交电费时又跌了一跤,前后共花去200多元医药费。收提留款时,我希望把这笔医药费扣出来,村里没有答应,但是,组长因公摔伤了腰,村里却出了钱,我认为这有失公平;三是村里修路时,在我的田里打了石头,毁了我的地,也不赔偿。因为这几个原因,我这几年就没有交提留,但农业税是缴了的,皇粮国税我从来不拖欠。”

案例3:2组村民肖××的责任地与组长的责任地相邻,两家的鸡经常串到对方的地里啄食,这种事情在村里太多,但由于双方未能心平气和地处理,遂起纠纷。1997年6月,肖××的西瓜地又被组长家的鸡啄了,肖妻便在地里放了药,毒死了组长家的鸡,组长也“投桃报李”如法炮制,毒死了肖家的鸡。肖妻背着死鸡去找村干部解决,但这种事非如何理得清,又如何解决得了,于是,肖××在交提留时,就扣除了自己的损失费。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拒交或者拖欠“双提款”并不是因为行为人“没有钱”或者感到“负担重”,至少,他们都没有向我提到这一点,相反,他们却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与邻近县相比较,本地区的农民负担还相对较轻。他们之所以拒交或拖欠“双提款”,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权力的侵害,或者行为人认为村干部处事不公,有了矛盾不解决,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在不存在其他解决矛盾、维护利益和维持社会公正手段的情况下,或者说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更为正式的维权途径的成本太高,收益却是一个不明朗的未知数的情况下,他们便想到了以拒交和拖欠提留来维护权益与表达诉愿。毕竟,缴不缴钱,缴多少钱是他们自己能够把握得了的,而且由于下述原因,似乎也是目前他们所唯一能够把握得了的。

这些因非经济的原因(至少从表现形式上看是这样)而敢于违规的人多被干部们称为“大社员”。“大社员”是一个产生于人民公社时期的词汇,用来形容那些敢于同领导对着干,蛮横而不讲理的人。但是,经过亲身的调查和多次同这些人的交谈,我发现,这些“大社员”其实多半颇有见识,他们有一些文化,懂得一些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尤其知道国家高层近年来三令五申地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的不合理负担,更不得以强制方式向农民收取负担,他们在这种政策和新闻舆论的造势之中发现了拒交行为的“合理性”与活动的空间。所以,他们给自己找的拒交理由十分“充足”,行动的分寸感也把握得很好。首先,他们从来不拒交农业税。他们说:“农业税是皇粮国税,自古以来,农民向国家完粮纳税,天经地义。而且,国家的政策是好的,国家没有侵犯我的利益,我也不会不交农业税。”对于他们的这种陈述,村干部评价说:“这些人很精,他们知道如果抗税就违法了,公安机关都可以抓的,他们也不敢出这个头。”其次,他们也知道自己这种相互拉扯的小道理抵不过应该完纳税费的大道理,所以,他们从来不表示不交“双提款”。他们说:“不交是迫不得已,现在不交不等于以后不交,只要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损失得到弥补,马上可以补齐历年的欠款。”表现出了一种弱者的以退为进和“有理”、“有利”、“有节”的姿态。

但是,站在乡村干部的角度看,以拒交提留作为表达诉愿或者与乡村权威讨价还价的作法显然没有道理,因为问题归问题,提留扫提留,“哪条河的水往哪条河里流,长江里的水流不到黄河去。” “这完全是故意扯经”(一乡干部语)。而且,各种收费的数额也都是由政府统一规定,并且经同一级人大通过的,并不是由着谁想不交就可以不交的,否则,政府的任务如何完成?村干部的工资如何保障?政府的权威又往哪里放?所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乡村干部有时候也会对“不明事理”、“不听劝说”的“大社员”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而基层政府往往会为这种强制执行预留一定的政策空间,例如以办法制学习班等形式,将公开抗交者带到派出所,进行住班教育,直到认识错误,交清欠款为止。应该说,撇开个别素质低下的干部对农民“动粗”的现象不论,从总体上看,对于乡村基层组织存在着的这种强制性行为不宜过多地从道德上进行苛责,因为任何深入乡村从事田野调查的人都会发现,在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的权威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如果乡村行政再缺乏这种强势的支撑或者不以一定的强制潜式为背景,那么,在涉及到诸如税费提取和计划生育这一类关系到宏观社会利益与微观个体利益冲突的较量中,乡村干部是很难完成国家任务的。从这个角度看,我倒以为强制性行为是在现今的乡村权威与秩序格局下不得以而为之,而又不得不为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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