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太:关于“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主张的几点认识

作者:陈红太发布日期:2009-12-17

「陈红太:关于“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主张的几点认识」正文

宪政来源于西方文化,实质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共产党人的“保障人权”,不是以资产阶级所说的抽象和孤立的个人为出发点,而是以阶级的权利保障和自由发展为基础;“社会主义宪政”概念不能替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和实质;宪政主张的制度设计与中国政治制度的实践和运行机制有较大差距;宪政话题被重新提起,有其深刻的政治背景和社会原因,不是简单的学术之争;宪政提出的问题和困境,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可以得到解决。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而不是搞“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本质上更不是搞宪政,而是通过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宪政 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

一、宪政来源于西方文化,实质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制度。

“宪政”又称“立宪主义”,英语中相对应的词是Constitutionalism,发源于英美,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上取得的主要成就。我国从近代以来开始接受“宪政”观念。早期主要受英国“立宪主义”的影响,把宪政理解为民权与君权的结合,所谓“君民共主”。 后期倡导“民权主义”,强调政权和治权分离,人民大众执掌政权,知识分子执掌治权。 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 ,是中国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在同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权的斗争中,也使用过“宪政”概念。毛泽东在1940年指出:“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反动派的专政。” 当人民革命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开始用“人民民主专政”概念替代“新民主主义宪政”概念。 此后,作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使用的宪政概念,标志着资产阶级法治和政体概念的宪政概念,不被中国共产党使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行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宪政的概念和理论不仅被重新提起,而且逐渐成为一个被法学界普遍接受和通用的概念。现阶段人们谈论的宪政概念及其内涵,已经不仅仅限于“立宪民主”的解读,而是更多地受美国宪政思想和经验的影响。美国宪政突出的是“宪法至上”,“分权制衡”,“法治政府”,“有限民主”,“保障人权”。基本精神就是通过成文宪法的形式实现法治对权力的制约,实现立法、行政和司法分权制衡,保障人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法学界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宪政包含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 。符合宪政精神的宪法应具有:人民主权的宣示,法治与分权制衡的政府,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稳定的司法独立制度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 “无论宪政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发生多大变化,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人权、限制政府权力,这一点是自始至终保持不变的。”

法学界普遍承认,“宪政”一词,不论理论观念,还是制度实践,都不是中国本土文化的产物,是从西方资本主义宪法文明中引进和借鉴来的,所以,与“宪政”一词相关的话语不可能脱离西方社会的法制文化背景。 对于宪政的实质,美国学者萨托利作了这样的概括:“无论过去和现在,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 中国的自由主义学者也认为:“当代中国的宪政运动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复兴是分不开的。知识界当前对宪政的诉求恰恰是自由主义在中国复兴的一部分。宪政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

二、宪政不是一个抽象的哲学或逻辑思辨问题,而是具有特定权力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政治制度运作。

现在人们对宪政问题的讨论,一个重要的主张是认为宪政价值具有“普适性”,比如保障人权,比如建立有限政府等等。从抽象的意义上说,这些说法似乎是正确的,但把这个问题放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的理论框架内,就会发现,这样的一种思考问题和研究问题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抽象的哲学思辨。

比如现在宪法学界对宪政普适性的论证,认为,宪政包括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也倡导“民主、法治、人权”,那从逻辑上说,我国只是没有使用宪政这个概念,实际已经在实行和提倡宪政,怎么能说社会主义不该提倡“宪政”呢? 又比如说,宪政就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政治形态,中国有宪法并实施了宪法的规定,那怎么能说中国没有宪政呢?既然在搞宪政,那又为何不能用“社会主义宪政” 这个提法呢?这样的一种分析和判断,完全是一种演绎式的逻辑思辨。先设定一个前提,或提出一个预设,“宪政是什么”,然后根据这个前提或预设,进行条件举列,符合条件的前提或预设,就得出相应的判断。不涉及宪政在各国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不涉及各国以及不同时期的宪政所包含的权力关系和政治阶级关系,不涉及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区别,这些历史和现实、政治阶级关系和本质区别,统统被这些概念符号概括和抽象掉了。对现实政治发展和政治价值作出判断,只根据这些概念符号进行逻辑推理或简单的列举几条理由就可以了。这是目前学界对宪政问题研究的主要方法论倾向。

这种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抽象的、概念化的而不是具体的、历史的宪政问题研究,把宪政这样一个被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适用的政治法律制度问题,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否相容 这样一个重大的政治实践问题,需要进行审慎的符合实证研究规范的经验科学的问题,简单化为一个完全的哲学思辨的问题。这在目前的宪政研究中却是最常用的证明逻辑。马克思主义对待社会问题的研究本质上是一种科学。科学的社会问题研究就不是在概念和理论以及思辨逻辑中间打转转,而是要深入到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实践中去,用经验事实的因果关系和相互联系而不是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来解释社会发生的现象,揭示社会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规律。目前学界对待宪政问题的研究,似乎都可以不顾宪政在各国的实践,以及它体现的权力关系和政治阶级关系的实质,把宪政作为一种超越各国历史发展经验和现实的所谓“普适性价值”,作为一种抽象的、可以脱离具体的社会实践和历史的存在物和政治文明标志,拿到哪个国家都可以适用。对宪政的经验研究,如果不结合历史实际和现实的实践,这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研究问题的立场和方法,也不符合经验科学研究的最基本的学术规范。

三、共产党人的“保障人权”,不是以资产阶级的抽象和孤立的个人为出发点,而是以阶级的权利保障和自由发展为基础。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在宪政主张者那里已经形成广泛共识。 这里有两个观点必须加以重申。第一,人或人权问题从来不是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第二,人权的保障或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能在阶级关系或市民社会的改造中去寻找。

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的立脚点不仅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人,也不是“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 ,而是由特定经济社会关系形成的集团或阶级中的人。人一方面受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制约,同时也在社会实践中能动地改造这些关系,人的本质统一于社会实践。 人不是生活在真空里面,不是语言符号意义的抽象的个体,也不是单纯的从某种学科视角总结出的“共同性”,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统一体,而是生活在特定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中有所追求并付诸行动的主体。人的权利和利益的实现是社会关系互动的结果,取决于具有共同社会地位的人的群体的能动程度。人权保障和人的真正的自由发展,不是通过抽象的演绎逻辑和思辨,或者在法权意义上就可以解决的。大多数个人的权利保障和自由发展要以阶级权利的保障和自由发展为基础和前提。没有整个阶级的权利保障和自由发展,阶级中的个人不可能获得真正的权利保障和自由发展。脱离社会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谈个人的权利保障和自由发展,这仅仅对社会上极少数的人有意义,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这是个伪问题。建立在抛开社会阶级利益关系的所谓人权,不是一个真实的可以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得到验证或实现的权利。

保障人权,使最广大的劳动阶级不受物质条件的制约和奴役,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从目前人类所能提供的经验来看主要靠两方面条件:一是经济上的公有制度,一是政治上的人民政权,实质是靠组织起来的力量。公有制度有两种实现形式,一是产权关系的公有制,一是分配关系的公有制。产权关系的公有制强调生产资料的公有、生产的计划性和按劳分配;分配关系的公有制强调产权关系的多元化和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强调政府对宏观经济稳定的作用和对价值的再分配职能。政府在价值分配的环节上起主导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作用。没有公有制,人权保障就失去了社会经济基础。以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稳固的人民民主性质的国家政权,不可能培育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价值的社会主义观念体系,不可能实现人人真正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平等,也不可能保持党的领导和执政的为人民服务的性质。

人民民主性质的国家政权或人民政府,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政治上的保证,更是最广大的劳动阶级的权利自由的政治上的保证。判断一个政权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政权还是资本主义的政府权力,主要看这个政权是否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础地位,是否维护和实现最广大的劳动阶级的根本利益。如果一个政权名义上打着人民政权的旗帜,实际上却在维护和实现少数资本或强势集团的权利和自由,保障的是社会少数人或资产阶级的人权,那这个政权实质上已不是人民的政权而是资本或社会强势集团的政权。所以,问题的实质不是政府权力是否侵害了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是否保障了最广大的劳动阶级的权利和自由。你实施的政策和法律,你对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实际上使哪些人受益,代表了哪些人的利益?是最广大的劳动阶级,还是社会少数的资本占有者或强势集团?你保障的是最广大的劳动阶级的权利和自由,还是社会资本或强势集团的权利和自由?这是问题的实质和关键,不是抽象的概念化的所谓的“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的问题。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不是限权的问题,而是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权力的效用问题,不是保障抽象的“人权”问题,而是实现和维护最广大的劳动阶级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

四、用“社会主义宪政”概念来概括或统领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体系,既不科学也无必要。

近期学界对宪政的讨论,有了新的进展,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对“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功用和意义进行了系统的阐发。这种理论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前提,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本质特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执政为民、尊重保障人权和实现人的全面解放为宗旨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认为这一概念是“全面概括和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科学内涵,引领中国未来民主法治的发展,从制度上、程序上落实‘三者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的“上位概念”。并强调,“社会主义宪政”的提出,是对我国政治文明进步的新总结,对“三统一”的新探索,是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新举措,是深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等的新思路。 用“社会主义宪政”概念替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概念有没有这个必要?是否科学?这两个概念哪一个“更具有包容性、更具有解释力”?这并不取决于某些学者在概念含义或字面上作出何种解释,而是取决于学界的普遍共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检验。

一般认同社会主义宪政的学者,对宪政最简洁的解释是:“宪政,政治而带有‘宪’字,表明了它是依照宪法的规定而运行的政治。”“它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了的政治。” “宪政者,宪法政治也;宪政即宪法政治;宪政就是依据宪法推行的政治。” 这样对“宪政”的解读,实质就是把宪政解释为“依宪治国” 。如果用“依宪治国”解释“宪政”,那么宪政不仅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上位概念,而且与“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等概念相比,它的“包容性”和“解释力”都要窄得多。因为“依法治国”的“法”,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宪法”。胡锦涛总书记就说过:“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性质和内涵揭示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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