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浅谈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自由、容忍与自由主义

作者:蔡孟翰发布日期:2017-04-06

「蔡孟翰:浅谈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自由、容忍与自由主义」正文

最近杨渡先生在《大家》上发表一篇题为《为什么容忍比自由更重要?》的文章,主要从个人亲身体验台湾战后政治运动与变迁,娓娓道来胡适《容忍与自由》一文的历史脉络,谈到他如何最后觉得胡适所说容忍比自由重要为何是对的,写来别有一番心得,深省年少轻狂,令人读来心有戚戚焉。在一些微信群里,立刻议论纷纷,褒贬兼有。

之后,张雪忠先生写了《“容忍比自由重要”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兼与杨渡先生商榷》一文,反驳杨渡与胡适,文中稍微讨论密尔《论自由》与洛克《宽容书简》之大旨,强调密尔认为个人自由乃是容忍的前提,而非是容忍的结果,声称洛克认为容忍只是随着个人信仰自由的确立以后的义务而已,接着发挥自己自由高于容忍的主张,批评胡适对自由主义一知半解。

由于两篇文章对自由、容忍与自由主义三项之间的关系,都没有深入浅出的处理,虽然,张雪忠文章提及密尔与洛克,但着墨太过于稀疏,因此,我想借此机会,简单扼要讨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自由、容忍与自由主义的关系,希冀有所提供对此争论的参考与反思,而不是脱离容忍、自由与自由主义原来的文本与历史脉络而夸夸其谈。

首先,自由(liberty)绝对不是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专利。不管是认定自由主义在19世纪初成型,抑或是源于17世纪后半叶的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等人,在自由主义出现以前,自由早已有之,而且可以上溯到罗马共和时期。英文的自由liberty,源于拉丁文的libertas,英文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出于拉丁文的liberalis与liber(自由人),这三个字,在罗马时期,根据《罗马法律汇编》(Digest)都是指相对于奴隶的自由人。自由人,顾名思义,就是免于奴役状态的人,奴隶不是没有自由,而是主人有最后的决定权。所以,自由(libertas)的定义,就是奴役状态的对立面,即是不用仰人鼻息,可以做自己的主人。

这样对自由的理解从文艺复兴以来,在马基雅维利手中,重新诠释罗马史家李维的《罗马史》,更进一步认为“自由”(意大利文:libertà )是免予受到外国或神圣罗马帝国宰制的状况,一个自由的城邦(civitas libera),自由的城邦是自由公民积极参与政事,同时是法治而非人治的国度,这就成为英国剑桥学派昆汀•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所谓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或新罗马(neo-roman)的自由观[1]。新罗马的自由观在十九世纪以前的西方或多或少影响不少人,在19世纪以来,则是以各种面貌残留在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与保守主义之中。

即使是17世纪英国的大思想家约翰•洛克,虽然也被不少人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创始人,在其名著《政府二论》[2]里,如果放在政治思想史的脉络,可以清楚看到他对自由的基本看法,仍然没有离开罗马法的定义与共和主义的影响。比如在《第一论•导论》一开头立即讨论奴役,说他很难想象英国绅士会有人想要被奴役,这段引子来的突如其然,就是为了接着下面批判罗伯特•飞莫爵士(Sir Robert Filmer)的《父权制》(Patriarcha)一书的主要论点――人非生来自由,而是生来即受到亚当以来的父权控制,而这是上帝的旨意。其实,《政府二论•第一论》便是致力于论破飞莫书中的各个论点,这里可以看到两种政治神学刀光剑影的过招。

在《第二论•第二章论自然状态》中,洛克就解释地很清楚,所有的人生来最初是有完全的自由(perfect freedom)。在此使用源于古英文的freedom,free出于freo,-dom亦是古英文,判断或状态的意思,简单说爱或免除的状态,而不是源于拉丁文的liberty,是有所用意的,因为他要强调在进入政治社会进入法律管辖以前的自由,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乃是一种自由自在,不受拘束,爱怎么样就怎样,不仰赖他人意志的自由。尽管如此,洛克在此对自然状态中完全自由之定义,仍是与奴役状态对立的自由,仍是不仰赖他人意志的自由,说穿了,仍是新罗马的自由观。

到了《第二论•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再次将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定义为不受到世界上任何权力或任何人的意志所干预,这在后来就被不少人理解为,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1909-1997)在1958年蜚声全球的经典论文《两种自由的概念》之中,所谓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亦即所谓的freedom from。但追根究底,洛克的自由观并非消极自由,而仍然可说是新罗马的自由观,主要的是洛克的自由,仍是作为奴役状态的对立面。

另外一点,在19世纪以前,自由一词与权利/义务(right/duty)与规矩/恰当(propriety)也有不少重叠的关系,主要仍是从人的身份状态(the status of the person)来论。再以洛克为例。在《第二论•论战争状态》,洛克谈到为何我们可以杀死小偷,因为,小偷与我们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战争状态(the state of war),因此,我们“有自由去杀死侵犯者”(a liberty to kill the agresssor)(此处以及以下所有原文翻译皆为拙译)。此处的“自由”(权利/义务),就是源自与自然状态下完全自由人的身份或状态。因为,根据自然法,我有义务/权利(自然权)维护自己的生存,所以,我有“自由”可以杀死小偷或入侵者。

以上的“自由”,就是形成后来柏林所谓的积极自由(postive liberty),所谓的freedom to,在17世纪欧洲,其实只是就人的身份而言。而且人的身份,不仅仅只有自由人与奴隶两种,还有各式各样身份或职分(office),这里office源于拉丁文的offcium,就是职分的义务(duty)或任务的达成(performance of a task)。所以,为了执行自己所处的职分/身份(office),比如国王或父亲或丈夫,就需要有“自由”(liberty),才能履行其责任。这样的认知其实在17世纪英国是相当普遍,并非洛克抑或新罗马自由观所独有,而是其社会结构的认知呈现,亦即是每一个人有其身份/职分(office),必须有“自由”,才能达成其义务。

因此,自由(liberty)不是为所欲为,不但与权利/义务重叠,亦复与规矩/恰当接合,洛克在《第二论•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就区分liberty(自由)与licence(放纵)的差异:“尽管此乃自由的状况,却非放纵的状况,虽然人在那种(自然)状况有不可控制的自由处置自己或所有物,然而,他仍然没有自由可以毁灭自己(按:不能自杀,这亦是基督教的教义)。”为何不能毁灭自己呢?为何仍有自由与放纵的差异呢?洛克此处提供的理由为何呢?他说的简洁痛快:“在自然状态有自然法管理每一个人。”这个自然法就是“没有人应该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与所有物”。对于洛克而言,这就是在自然状态中,自由的规矩与义务。

洛克继承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政治理论架构,但重新将契约论放回在基督教的教义里,相信上帝的存在;他的人首先是自然状态下的人,自由而平等,所以,在他的政治理论上,已经没有其他政治职分(office)的状态下的“自由”,就只有自然人的“自由”与“政府(government)/执政者(magistrate)/国家(commonwealth)”的自由。

因此,洛克的自由观虽然有所谓的消极自由,亦有所谓的积极自由,就算影响后来自由主义的发展,基本上,仍是在罗马法与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内立论,而且在政治以外,洛克仍然承认多种不同高低贵贱的社会身份,如父子,主人与仆人,丈夫与妻子等等。不过在政治领域里,只有执政者与服从者/臣民(subjects),继承霍布斯的观点,确实已经是走向现代政治原子化个人身份的自由观[3],一种近似自由主义的自由观。

而且,洛克对何为“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的界定,亦朝向后来自由主义的界定,即是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有生杀大权,有规制保护产权的义务,有征收的权力,有防御外敌的义务等等。洛克对政治权力的界定与他主张良心自由与宽容是连贯一致的,换句话说,他对政治权力的界定已经将政府规定不涉及道德与宗教的领域,开启后来自由主义维护产权的中立国家观。这几条后来就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五书•第一章》里,所归纳政府应履行的三个基本义务:其一,防御外患;其二,维持社会内的正义与秩序;其三,兴公利。

然而,从文艺复兴以来,再度风靡欧洲的新罗马自由观,并没有因此消弭宗教战争,一直没有办法取得不同宗教宗派共存的协议,甚至是煽风点火。因为,新罗马的自由观鼓吹不受到他人干涉或奴役的自由,强调做自己的主人,更强调公民参政与民兵或市民军(militia)的重要性,一种民众高度军事化的政治。因此,这样的自由观,其实是非常男性雄风,极其勇猛好战的,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更可以看到光荣(gloria),战争与自由的在概念上的紧密关联;共和主义的自由是追求光荣,以技术武艺(Virtu)制御运气的女神(Fortuna),将荣耀带给自己自由的城邦(civitas libera)。于是,要在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之下,容忍他人不同的宗教信仰更加困难。

所以,文艺复兴以来,新罗马的自由观不但没有导致和平共存,反而加剧政治体之间的军事竞争,更是经常为宗教或以宗教的名义而大打出手。从16世纪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开始,到17世纪末英国的光荣革命,波及欧洲诸国各地,历时两百年的宗教战争,发生不少惨无人道事件。在民不聊生以后,才痛定思痛,谋求如何存异求同,如何和平共处,才总算沉静下来。这在霍布斯那里,解决之道,便是仰赖国家-利维坦的出现与仲裁,至于私底下个人信仰什么是个人的事。洛克并不同意以国家介入宗教信仰的纠纷以及偏袒任何一方,于是另辟他路,这就是容忍/宽容(toleration)作为政治德行(political virtue)的立论历史脉络与语境。

在《宽容书简》(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4]中,洛克首先主张政教分离,他认为照顾灵魂的事(the care of souls),不是执政者(magistrate)的事,而是每个人自己的事。再来,他提出教会事每个(男)人自愿参加的自发性社团(voluntary society of men),与社会里其他社团无异,每一个教会都视自己是正统(orthodox),将其他教会视为异端。但其实不同教会之间,就是不同社团的关系。因此,没有一个社团可以宣称高于另一个社团,如同人与人的关系,都是一律平等。同时,因为教会只是自发自由的社团,教会对成员的处罚,最多只能是使其成员退出教会而已,不能有其他伤及身体或造成金钱损失的惩罚。

为何洛克将教会视为一个自由与自愿的社团(free and voluntary society)呢?因为,我们有良心自由(liberty of conscience),这是每一个人的自然权(natural right)。所以,参加教会膜拜上帝是个人良心自由的具体行动。为何良心自由这个自然权如此重要呢?因为,信仰上帝只能是自己良心心悦诚服,而不是受到外力压迫,上帝不会接受这种受到外力压迫的信仰,而上帝亦从来没有说过哪一个教会高于任何教会。所以,洛克说“所有教会有义务制定容忍/宽容为他们自己自由的基石”(toleration as the foundation of their own lib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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