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凤武:个体性与群体性之相互渗透」正文
(一)
1、在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中,人的个体性与群体性的关系,无疑占有基本的与核心的地位。人的本性和意义,即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类特性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和未来理想社会是“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本性的条件下”的“自由王国”,几乎被公认为是这门科学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一终极目标,可简化为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相结合。这两种自由,既相互渗透乃至融合,又相互区别乃至对立,古今中外,莫不如此。由是,人的个体性与群体性的关系,就集中表现为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关系。大体说来,人类对这两种自由的关系的认识和对待,是向前发展着的。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人类抗御自然灾害和人为侵害的能力很差,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十分有限,人们基本上没能区分开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界限,以致用群体自由淹没了个体自由。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分野越来越显现了出来,但它们同原始社会一起,毕竟同属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的依赖关系”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社会成员中的肯于思考的人,包括一些思想家在内,尽管在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关系上提出了一些较为正确的、有益的见解,但还是侧重于或专注于群体的自由,以致于把群体的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公元前五至四世纪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希腊人那里,和在同一时期老子、孔子、墨子等中国人那里,都显现出了这一点。就是在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那里和中国宋明理学家那里,也未发生原则性的变化。只不过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群体”的代表者,往往已由酋长、族长、头人,变成了或扩展成了领主、教主、官吏,乃至最高统治者国王、教皇、皇帝。这里,群体自由实际上成了群体代表者的自由,而这些代表者,大体说来,都具有人性所固有的弱点,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自由,然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顾及其所治下的臣民的个体自由。了解中外历史的人都知道,那时的“爱国”,主要表现在王权主义、皇权主义上,甚至是忠于君主,忠于朝廷上。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在近代西方社会,特别是近代欧洲社会的初期,开始进入了马克思所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时代,即通常所说的资本主义时代。在公元十七、八世纪,英国的洛克的个人自由主义和边沁的个人功利主义,迅速在欧美地区传播开来。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连出身于法国封建贵族世家的思想家托克维尔也在考察了美国之后,放弃了原来对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批评,甚至赞扬起个人主义来。当然,这些思想家们看到并主张个体自由向群体自由的积极、正向的渗透,而不赞成自私自利(seitish)这种个体自由向群体自由的消极、逆向的渗透。他们都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优先的倡导者。正象在“人的依赖关系”的时代,那些强调群体自由的思想家们并非主张可以不关爱个体自由,从他们主张“爱友”(柏拉图)、“泛爱众”(孔子)中,就可看到这一点。
2、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中,在高扬个体自由的同时,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愈来愈明显的不平等,特别是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不平等,并由之产生了明显的对立,甚至出现了如后来罗素在谈到个人主义时,所说的它之导致的“无政府状态”。的确,当年洛克和边沁等思想家所倡导的个体自由,竟在资本主义社会生活中表现为部分人,特别是少数人的自由,甚至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统治和压迫的自由。在这种情势下,必然要出现新的社会思想理论,来 述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合理关系。在十九世纪初期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即在社会上已流行起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等先进思想时,就出现了对这些先进思想进行补正的理论,甚至出现了用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论批判个人主义、资本主义、金钱至上的思想。在十九世纪中叶出现的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论,较深刻地将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合理关系揭示出来,提出了尊重、关爱个体,和群体自由高于个体自由这样两条基本伦理原则。在十九世纪中后期,还出现了费尔巴哈的“社会利己主义”和王尔德的“新个人主义”。到了二十世纪,诺斯把亚当・斯密等人的“经济人假设”和“利己性假设”,发展为“社会――文化人”假设。弗洛伊德则对人进行了“精神分析”,指明了人的“私利”、“私心”的生理和心理机制,以及其所导向的“公利”、“公心”的目标。威尔逊在对“社会生物学”的研究中,揭示了“利他主义”基因的存在。
3、在二十世纪出现的以马克思和列宁为旗帜的共产主义运动,经过暴力革命所建立的苏联和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权,本应奉行尊重、关爱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高于个体自由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说,即使在某时某地强调群体高于个体的原则,也要注意使尊重、关爱个体的原则向之积极地、正向地渗透;即使在另时另地强调尊重、关爱个体的原则,也要注意使群体高于个体的原则向之积极、正向地渗透。但由于长期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影响的深重,革命党人又在武装斗争和秘密斗争中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与治党治军的经验、习惯,加之执政党未能吸纳现代社会中的一些先进的政治制度与运作方式,使苏共和中共在夺取政权后,片面强调了群体自由高于个体自由这一面,而忽视了尊重、关爱个体自由这一面。甚至在宪法、党章中,长期不提以尊重、关爱个体自由为重要标志的“人权”。在实践中,又往往把群体自由理解为群体代表者的自由,亦即各级领导干部、官吏的自由。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高级干部的工资、住房、出行、休假等待遇,远高于一般干部和广大工农群众,这一不争的事实,既与“无私”、“公仆”的理论不符,也与“集体主义”、“领导带头”的实践相悖。苏联已经解体,自不必说,中国在改革开放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出现了一个庞大的富人阶层,而领导干部中的亲富者甚至是发财者亦不少。这些领导干部的社会心理,常常经历着这样的变化:我既然是群体自由的代表者,我获得了利益、好处,就代表了群众获得了利益、好处,这样,满足了我的利益就是满足了群体的利益,我的利益也就自然高于一般个体的利益,而这与我信奉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并不矛盾,我就可以心安理得地站在集体主义道德的底线上了。很明显,这里的集体主义已经异化为群体至上主义了,而这种群体至上主义,正是漠视群众利益,否定个人利益乃至压杀个体自由的一种理论诡辩和道德包装。可见,群体至上主义与极端个人主义看似对立的两极,却在实际生活中是相通的。人们不难发现,当年,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所进行的集体主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异化为群体至上主义的教育,这在学习斯达哈诺夫运动和学习雷锋运动中,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出来。而这种影响,在现今仅存的几个自称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中,仍然在发挥着某种消极的作用。一个当之无愧的领导干部在社会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在坚持群体高于个体这一原则的过程中,时时、处处注意将尊重、关爱个体这一原则积极渗透、正向渗透于其中,而防止消极渗透、逆向渗透,防止和克服相当流行的群体至上主义的影响,是十分必要的。(可参阅当代思潮系列评说之二十五、二十六)。
(二)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群体性的辩证关系,对于解决目前国内外关于民主问题的诸多争论,是会有促进作用的。人、人类在追求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这种终极目标的过程中,面临着经济自由、文化自由、政治自由这三大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既有递进关系,又有渗透关系。大体说来,人、人类首先是要解决经济自由特别是“衣食住行”的问题,继之是要解决文化自由特别是“个性解放”的问题,再后便是解决政治自由特别是“当家作主”的问题。民主问题,归根结底就是解决政治自由的问题,就是从政治上解决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的关系问题。当年,恩格斯正是从这个视角上,把民主说成是一种“手段”。当代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也有过类似说法。现时代,中外思想家和政治家,普遍认为“民主是个好东西”,并得到了广大知识分子乃至普通民众的首肯,连一些最不民主的独裁者也标榜自己的国家是“民主国家”。当然,也有少数人反对“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说法。还有一些人并不完全反对“民主是个好东西”的说法,但指出民主有局限性,在一定时空背景中,民主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在世界近现代史上,人们常常指出这样的事例: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靠民主选举即普选上台的墨索里尼、希特勒所建立的法西斯政权,对内镇压进步的社会力量,对外进行疯狂的侵略战争,给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本世纪初出现的“阿拉伯之春”和“颜色革命”,在匆忙废除了专制制度和建立起民主制度后,却出现了政治混乱,经济衰退,人民遭殃的局面。据此,中外一些学者指出,建立民主制度是有条件的,且民主形式是多样的,如与该国历史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借用中国的说法就是“水土不服”,就会出现“淮桔变枳,迁地弗良”的恶果。有的学者明确地指出,包括民主制度在内的任何政治制度都有消极的方面。民主制度并非是最好的,但却是最不坏的制度。人们在讨论中还提出了这样一些问题:古今中外在军队中一直实行的“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训诫,现代民主国家的“经理统治”,这类并非民主之举,不是被广泛遵循并有实效的吗?在人的素质存在巨大差异,且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搞“竞争选举”,“一人一票”,“全民公决”这类民主的举措,有时不也会带来消极的后果吗?有人还看到,程序和结果这两者常常是相悖的,更增加了判断的不确定性。十七世纪的英国光荣革命的起因是,国王詹姆斯二世发表了《宽容宣言》,主张天主教与新教平等,而这是符合所有宗教一律平等这一民主原则的,但却触犯了当时人口占多数的英国人的意愿,经过一番斗争,在英国国会中占多数的贵族院和平民院的议员,最终否决了詹姆斯二世的提案,导致他的下台和出走。这一事件被政治家和历史学家普遍认为是代表进步的民主派的国会,对代表反动的专制的国王的胜利,是一次“光荣革命”。但后人却越来越感受到,《宽容宣言》在内容上是民主的,抵制了这一民主举措,怎么能说成是民主的一次“胜利”呢?于是有人将这一事件称为“不光荣的‘光荣革命’”。二十世纪初叶,孙中山在“二次革命”失败后流亡到日本期间,考虑到原来的同盟会――国民党,已经组织涣散、软弱无能,起不到革命的领导核心作用,便重新组建了“中华革命党”。入党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在忠于孙中山的革命原则的誓言上“按手印”。这在形式上或程序上显然不是民主的做法,甚至引起了孙的密友黄兴的不满,两人由此分道扬镳。但人们不能不承认,在当时的情况下,孙中山的做法是服务于革命者最终实现民主主义的目标的。后来,孙中山又明确地提出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的主张,而前两个阶段,实行的显然不是民主制度。此类程序与结果相悖,手段与目的相悖的事实,在历史与现实中多矣!人们在这种价值观上关于民主“好、坏”的判断所陷入的困境,促使人们从认识论上去探寻关于民主究竟“是什么”的界定。
2、在古希腊时代,就有民主是“公民的权力”之说,在先秦时的中国,就有“求民主”、“作民主”之说。前者是说,把公权力直接交由公民来行使,据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描述,雅典等城邦就常常召开公民大会,来决定重大问题,包括选举和重要决策等,有的城邦在召开大会时,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者,进行了罚款的处分。当然这并不排除平时由选举出来的少数“负责人”,来代行公民的权力。后者是说,将公权力交由统治、管理人民的“主人”来行使,而主人则为人民做主,也就是做好替人民掌权之事。很明显,这两者有相当程度上的一致性,也就是“人民(公民)”和“人民(公民)的代表者”之间具有一致性。看不到这一点,是至今一些学者只从对立的视角和异化的视角来观察社会问题,把机械阶级论硬套在阶级社会中的管理者、官吏与被管理者、平民之间关系上的结果,而这是一种具有不可忽视的片面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