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尚文 张祥云:列宁“民族自决权”思想与苏联解体有关吗

作者:周尚文 张祥云发布日期:201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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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1、25日,普京在两个场合罕见地批评列宁,引起舆论界和学术界的关注。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及独联体各国,掀起“去苏化”运动,有人就把矛头指向列宁,称他是“独裁者”、“杀人狂”、“红色沙皇”,称十月革命使俄国历史车轮倒转,是“历史的罪人”,等等。在“去苏化”的问题上,普京一向表现得较为谨慎,没有看到过他对列宁作过直接的正式评论,因此这两次讲话格外令人瞩目。

普京对列宁的批评中有一个问题非常突出,他认为1922年底建立苏联时,列宁主张“各成员国完全平等,并拥有退出苏联的权利”,这是在俄罗斯这座大厦埋下的定时炸弹。他还认为在建立苏联的问题上,斯大林的主张是正确的,列宁主张“四个国家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拥有退出权的基础上组成苏联,这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定时炸弹”。如何看待与评价普京的上述表态?我们不妨走进历史,去看看那个时代俄罗斯大地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一、关于建立苏联的历史背景以及列宁、斯大林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在世界的民族舞台上,俄罗斯民族是个迟到的巨人。从16世纪50年代起,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历代沙皇的侵略扩张和蚕食鲸吞,使本来处于东欧一隅的莫斯科公国,变成一个地跨欧亚的俄罗斯帝国,使本来单一的俄罗斯民族国家变成拥有100多个大小民族的多民族国家。俄罗斯族是最大的民族,约占全国人口的40%多,各少数民族虽占人口多数,但散居于各边远地区,联结不成一个整体。长期以来,统治者对境内各非俄罗斯民族进行野蛮征服、殖民统治、民族压迫,煽动大俄罗斯主义,使沙皇俄国素有“各族人民的牢狱”之称。十月革命将沙皇帝国送进了坟墓,但沙俄政府在300多年间铸造了极为复杂的民族关系,在它留下的民族遗产中,有一对同时并存、几乎相持不下的力量,那就是这个多民族国家内部,既有各民族之间的凝聚力,也有各民族对于统一国家的离心力。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领导各族人民砸烂这座“民族监狱”的过程中,清醒地认识到俄罗斯民族问题的这一特点,以现实存在的凝聚力为基础,形成各民族无产者联合的统一的共产党――当时称“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并以党为领导核心,把各族人民摆脱沙俄统治、寻求自身解放的斗争,汇入无产阶级革命的洪流,从而取得了十月革命的伟大胜利。

1.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提出及其思想内涵

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斗争中,根据沙俄极为复杂的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自决权的重要思想,他在《论民族自决权》《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等著作中对这一思想作了系统完整的阐述,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

什么是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不能从根据法权的“一般概念”得出的法律定义中去寻找,而应从对民族运动历史的和经济的研究中去寻找,他说:“如果我们要懂得民族自决的意义,不是去玩弄法律上的定义,‘杜撰’抽象的定义,而是去研究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条件,那就必然得出如下结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合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也许误解正是出自于此,有些人往往一提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就会不假思索地简单引用列宁关于民族自决就是“国家分离”、“成立独立国家”这样的表述。很明显,在这里他们忽略了列宁表述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前提和条件,事实上,列宁把民族自决权定义为“国家分离”、“成立民族国家”,是立论于“全世界民族运动的经验”,是“从历史―经济的观点”来看的,所以他紧接着强调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纵观列宁的相关论述,要准确、全面地把握和领会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我们认为至少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政策,作为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民主手段提出来的。列宁认为,在帝国主义阶段,世界已被分裂成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压迫民族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肆意践踏其他弱小民族,对他们施行欺压和剥削,在这种情况下,“承认一切民族有自决权,正是最高限度的民主主义和最低限度的民族主义”。

其次,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并不是鼓励任何分离、分散、成立小国家的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联合,为了各民族在民主和平等基础上的自愿联合。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者承认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利,仅仅因为它是“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而决不是希望、提倡和鼓励分离、分散和成立小国家。恰恰相反,他们总是希冀觉悟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建立一个更大的国家,“我们想建立大国,想使各民族接近乃至融合,但是这要在真正民主和真正国际主义的基础上实现;没有分离自由,这是不可想象的”。

再次,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的核心是民族不分大小强弱,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都有权自愿、自主地决定与其他民族联合或者分离,加入或者退出某个联邦制国家,然而,民族自决权的要求应服从无产阶级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服从社会主义利益,不能把民族自决问题和某一民族、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混为一谈。列宁强调,无产阶级“承认各民族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同时又把各民族无产者之间的联合看得高于一切,提得高于一切,从工人的阶级斗争着眼来估计一切民族要求,一切民族的分离”。

2.列宁对国家结构形式的最初认识

十月革命前,在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上,列宁是主张建立统一的民主集中制共和国,不赞成建立联邦制国家的,他在《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关于民族政策问题》等著述中对此有过诸多论述。列宁认为,在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经验的论述中根本没有一点联邦制的痕迹,“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在列宁看来,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较之联邦制能使地方上享有更多的自由和民主。

值得注意的是,列宁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但他从未刻板地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无产阶级都必须反对联邦制。1916年,列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一文中说,在存在严重的民族不平等的地方,联邦制也许可以成为向民主集中制过渡的一种形式。但总的说来,十月革命前,列宁并不主张在革命胜利后的俄国实行联邦制,建立一个民主集中制的大国在其思想上居于主导地位。

3.革命胜利后列宁为何同意建立联邦制国家

十月革命后,当苏俄政府宣布“俄国各民族都享有直至分离和建立独立国家的自决权”时,长期在民族压迫之下痛苦呻吟的俄国少数民族,便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了自己的实际心态和要求:他们对大俄罗斯人充满敌意,对苏维埃俄国能否真正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民主与平等存有疑虑,于是,从1917年底至1920年,波兰、芬兰、乌克兰、白俄罗斯、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等原沙俄地区的民族纷纷宣布独立,建立各自的民族共和国。这种局面大大出乎列宁的预料,但并没有动摇列宁让各民族享有自决权的决心。为了防止革命后的俄国陷于分裂,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民族的自决权,列宁接受了联邦制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国家形式。

1918年1月,由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肯定了联邦制国家原则,宣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是建立在自由民族的自由联盟基础上的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联邦”。同年3月,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初稿中进一步指出:“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下,尤其是在苏维埃国家制度下,联邦制往往只是达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的过渡性步骤。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例子特别清楚地表明,我们目前实行的和将要实行的联邦制,正是使俄国各民族最牢固地联合成一个统一的民主集中的苏维埃国家的最可靠的步骤。”同年7月,苏俄第一部宪法将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919年3月,俄共(布)八大通过的党纲明确提出:“党主张按照苏维埃类型组织起来的各国家实行联邦制的联合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一种过渡形式。”

对于列宁在联邦制问题上的这一转变,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联邦制的采用,不是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事先规划好的,因而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与思想准备,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在国家体制上向少数民族作出的妥协和让步。一方面它抑制了大俄罗斯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扩张,解除了一些少数民族的疑虑,以换取它们对创立统一联盟国家的支持;另一方面,毋庸讳言,这也给民族分离主义利用双重主权的宪法规定从事分离活动留下了空间。其二,联邦制不是列宁所希望的苏维埃国家的最终国家体制,他曾多次说过:“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至于这种“过渡”需要多长时间、采取何种形式等一系列问题,列宁生前还来不及从实践经验中加以探索和总结,以致后人用各自的理解去解释和实现这种“过渡”,其中不少地方背离了列宁最初的设想。

4.列宁与斯大林在成立联邦制国家问题上的分歧

列宁清楚地意识到,各独立共和国同俄国刚分离不久,对大俄罗斯人的不信任心理还远未消除,因此对于各民族间的联合,必须采取“非常谨慎、非常耐心、肯于让步的态度”,不能“企图预先一劳永逸地、‘果断地’和‘坚定不移地’决定这个问题”。1918―1921年国内战争时期,俄国境内各民族共同抗御外国武装干涉,尤为重要的是,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包括乌克兰、白俄罗斯共产党等各民族共和国的共产党组织都隶属于俄国共产党领导。国内战争结束后,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合理调配使用人力和物质资源,分工合作,在对外关系上也需要有更紧密的联系,一些民族共和国提出,要求把共产党的统一变成国家的统一,于是按照俄共(布)党纲的要求,将建立统一的苏维埃共和国联盟问题提上了日程。而要建立联盟国家,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厘清俄罗斯联邦与其他民族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使之具体化。

1922年8月,根据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建议,以斯大林为首的中央组织局起草了一个《关于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各独立共和国的相互关系》的决议草案,共6条,核心是其中第1条:“认为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这几个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正式加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是适宜的。”这一方案完全是仿照组织俄罗斯联邦的模式来处理与各独立共和国的关系,即要求各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无条件地加入俄罗斯联邦,史称“自治化”方案。这一决议草案发下去讨论时,立即引起不同程度的反弹,其中反应最为激烈的是格鲁吉亚,但组织局仍以多数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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