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之光:政治实践中的“中华民族”观念

作者:殷之光发布日期:2016-04-05

「殷之光:政治实践中的“中华民族”观念」正文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梳理从晚清立宪运动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一政治实践过程中对于“自治”,特别是“民族自治”政策的运用与阐释,试图说明当代中国在“民族自决”与“民族区域自治”语境下提出的“民族”认同的复杂性。“民族”与社会解放政治理想相结合,涵盖了对生产关系及世界体系发展的历史判断。通过对中国革命史,特别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对民族解放运动中社会革命诉求的阐释,我们能发现一种认同民族差异,却试图超越狭隘族裔民族主义的理论力量。对于革命建国的新中国来说,“中华民族”观念的构成,不但与“反帝反封建”的对抗性革命任务相关,也与其建设性的国际主义普遍关怀密切相连。而只有在20世纪中国与世界不断变化着的政治现场中,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一个产生于中国革命这一特殊历史进程中的事件,其背后所蕴含的普遍性价值。

【关键词】立宪自治 联省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主义

近年来,在西藏、新疆等地出现的暴力事件,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中国学界、媒体以及公众关心的“民族问题”,特别是介入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讨论的基本社会语境之一。不少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讨论,或者提出应当“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强调民族同化;或者站在多元主义立场上,论证高度自治的多民族邦联制度是保障平等的唯一合理路径。同样,在西方学界,这种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以民族身份认同为标签的暴力对抗,通常被理解为一种“族群反抗与冲突”(ethnic protests and clashes)①。而究其原因,不少西方和当代中国观察家将这类问题的产生,简单归咎于中国的“民族政策”(ethnic policy)对苏联模式的简单借鉴,进而造成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压迫。在这类叙述中,我们发现一种当代知识,特别是西方民族学与政治学术语对历史及现实问题的系统规训。原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框架下,具有政治自觉以及社会阶级多样性的“民族”(nation)被简单化成了今天认同的政治语境下平面的“族群”(ethnic group, ethnicity)身份。②

离开了政治实践语境去阐述认同是虚伪且非历史的。在讨论“民族”及其相关问题时,大多数论者或有意,或无意地将“民族”作为一个独立的认同单位,而忽略了民族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需要被放在一个“国-民 / 社会-个人关系”的经典框架中去理解的。换言之,在“民族身份认同”这一具有迷惑性的大标签下面,无法掩盖的是社会问题的矛盾性与复杂性。特别是随着冷战时期意识形态政治的退潮,在20世纪80年代的世界秩序中,民族主义又在民族这一“想象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中复兴,并越来越多地开始展现其阴暗的、狭隘的排外主义倾向。这种世界主义情节在民族主义政治话语与实践中的退潮,以及随之而来的世界的碎片化,则更应被当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来考察。

今天关于“民族自治”问题的讨论,大多数从理论上并未真正超出19世纪以来在欧洲形成的当代西方民族主义(nationalism)框架。这种建立在欧洲历史经验基础上的“民族国家”观念,其基础是威斯特法利亚合约中确立的,在基督教国家之间互相认可的国家主权,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新教相对天主教在欧洲内部国家间的平等权利。这种主权观念,本质上是一种土地产权私有化观念的延伸。王权与教权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强调同种同源的“原住民”对一块土地的专属权利,是这种现代欧洲民族国家主权观念的基础。国家主权的建立意味着与普遍教权的分离。在今天民族主义的叙述框架内,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排他性主权,被作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重要属性,并进而将世界打碎,成为了“天然的碎片化空间”(inherently fragmented space)的集合。③在凯杜里(Elie Kedourie)的分析中,我们发现,这种欧洲现代国家中以民族主义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主权身份认同,其基础来自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德国哲学,特别是康德与后康德主义对于个人“自由意志”的理论发展。④通过对法国大革命的思考,康德将大革命时期罗伯斯庇尔式的残忍政治实践理解为通向理性成熟的必然状态。因为,理性只能诞生于自由的个人基础上。在个人道德自律(autonomy)基础上产生的理性自决(self-determination)是一切自由的基础,而在自由基础上形成的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则是一种更为优越的政治发展走向。

作为一个在20世纪20年代巴格达出生的犹太人,凯杜里对现代欧洲殖民主义在中东世界扩张后造成的危害感触极深。在他的分析中,欧洲维也纳和会后建立的权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是以(欧洲式的)民族国家主权为基础的,而这种秩序在遇到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时便明显失效。20世纪初分裂奥斯曼帝国的赛克斯-皮科协议(Sykes-Picot Agreement),在凯杜里看来,实际上是英国政府在终于意识到奥斯曼帝国崩溃是不可避免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欧洲出现更大冲突而做出的一个仓促决定。⑤这种为了维护欧洲内部秩序而将欧洲民族主义建国原则强加给欧洲之外国家的举动,直接导致了今天阿拉伯世界的碎片化混乱局面。在凯杜里看来,一个统一的、从中东历史中自然生长起来的帝国式政府,显然要比欧洲人在19世纪末出于私欲介入后,草草留给中东世界的民族国家秩序合理得多。⑥

这种碎片化的现代世界秩序同时也伴随着一场轰轰烈烈的“民族觉醒”(national awakening)现象。而在这一过程中,大量历史被作为民族国家的建国神话而重新书写,习俗、文化等作为这种倒叙式民族历史的必需品,也被编织到这一套民族国家历史叙述中去,而成为同样具有排他性的“被发明的传统”(invented traditions)。⑦同时,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实际上其理论发展是追随着欧洲政治实践而变化成型,在这基础上形成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独立运动过程中成为今天世界格局的基本组成单位。⑧这种民族主义与现代主权国家之间的辩证联系,乃至在这过程中勾连的历史叙述以及文化建构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末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厄内斯•盖尔纳(Ernest Gellner)、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和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等人深入的讨论中已经得到很好地理论阐发。然而,同样的工作并未真正在中国的历史语境下,特别是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天下”转向“世界”这一政治现场下得以展开。

事实上,在今天对民族问题的讨论中,一个核心的关怀都集中在对于平等问题的讨论上。作为一种理论和政策出现的民族区域自治,从其1947年在中国正式落地诞生之初,目的便是希望能够在认可中国内部多样的社会文化发展阶段与生产方式差异的现实基础上,建设一个中华民族内部的“命运共同体”。不少学者已经从思想史角度对影响中国的欧洲民族主义理论、苏联民族理论进行了很好的梳理。而从中国学术史传统出发,对“华夷之辩”的整理也汗牛充栋,本文也无需赘述。然而,在中国革命发展与世界主义追求的关系中去重新理解中华民族、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则鲜有讨论。正如对于传统中国“华夷之辩”的理解离不开对具有普遍意义的“天下”观的叙述,对于经由革命建国的新中国来说,其“中华民族”观念的构成,不但与其“反帝反封建”的对抗性革命任务相关,也与其建设性的国际主义普遍关怀密切相连。而只有在20世纪中国与世界不断变化着的政治现场中,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一个产生于中国革命这一特殊历史进程中的事件,其背后所蕴含的普遍价值。

此外,从民族学、人类学、思想史角度出发介入的“民族区域自治”以及“民族”观念形成问题讨论,皆未深入阐发一个重要的事实,即从法理角度讨论“帝国”与“共和”政体之间对原有疆域内“五族”及其“疆域”的继承关系,以及在一场由“旧民主主义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延续性政治实践中,从中华民国的“五族共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变迁的确立过程。自19世纪以来,无论是改良派还是革命派知识分子,在他们的政治思考中,对于“民”与“国”之间关系的反思都占据着关键性的地位。⑨而也正是在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实践过程中,“人民”作为主权主体的地位才真正落实。在革命政治实践中,“自治”作为政治手段,在不同历史时期将具有独特性的“地方”和“民族”,通过一个个统一的政治目标(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纳入到了“旧邦新造”的历史互动中。在这一过程中,“平等”的内涵与外延,也通过这种互动得到了发展,并进一步成为新中国法统与治理的基础。原本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面目模糊的“人民”,以及“人民”与“共和”之间的制度性关联,也通过这半个世纪的反抗政治实践,落实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的,“中国人民”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之间那种明确的主权与主权者的关系。⑩

一、立宪自治:晚清改革中的新“国-民”关系

现有对民族及其自治问题的讨论,一般遵循着经典的思想史研究路数,试图梳理一条知识分子论述中的概念沿革谱系,或寻找“民族”概念在辛亥前后作为一个外来观念,在中国的发生与发展;11或试图找到传统中国天下体系中的“夷夏之辨”与近代(西方)“民族”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再从制度史角度出发,去理解“区域自治”在中国近代治理术脉络中的嬗变及其问题。更有如近些年来颇为兴盛的美国“新清史”学派学者,更跳过“民族”概念本身作为一个晚近创造物的特性,设定了一个中国历史观中的“中原中心主义”,并将作为地理概念的“中原”等同于作为近代种族观念的“汉族”,构建起了一整套“汉族政权”与“非汉族(满族)政权”,“汉文化”与“非汉族(满族)文化”之间勾连互动的“多元性”帝国历史与中国“殖民史”。12在这一逻辑下,新清史学者出现了西方中心且非历史的错误,按照今天西方学术话语中的“常识”,预设了“文化”、“民族”,以及“国家”这些核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用此来重新理解一个实际上从法理(jurisprudence)上与欧洲 / 美国截然不同的中华帝国。实际上,虽然随着帝制的衰亡,共和政体随革命而兴起,中国作为一种具有普世关怀的知识体系仍旧在不断延续。

正如威斯特法利亚合约所搭建的主权国家体系在欧洲内部也是一个持续在建构中形成的秩序一样13,亚洲内部以“天下”观念为基础的秩序也随着地理视野的扩展以及政治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变化。14正是在这种互动的过程中,特别是与内亚地区及周边包括俄罗斯帝国以及后来的英帝国(旁遮普殖民地)的复杂政治博弈中,清朝开始在新的世界格局下,在维护自身地理边界的动态中,形成了其对边疆地区的新型治理模式。清政府及知识分子对于边疆问题的认识,伴随着其后期此起彼伏的边疆危机而不断变化。19世纪中后期,特别是克里米亚战争之后,随着殖民主义帝国扩张及贸易权争夺而日益加剧的清朝陆上边疆危机,连同清朝海疆及腹地受到的压力,构成了一种极为复杂的结构性挑战。这超出了古代中国所习惯的来自帝国西北部边塞游牧部族对中华帝国治理的威胁,更对中国政治传统中用以理解世界关系及其秩序逻辑的“天下”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作为一种普遍主义话语的“天下”观,随着这种政治危机不断加剧,开始渐渐丧失其唯一性。越来越多的清朝知识分子以及有处理“夷务”经验的官僚开始认识到,描述世界的普遍性话语实际上具有多样性。随着国际法的译介,那种在欧洲政治传统中形成的“国家大家庭”(family of nations)秩序及其背后所承载的对于国家组织方式、国家治理模式、法律秩序、法理基础、国际关系规范等一系列的叙述也开始逐步进入中国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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