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民主反对参与:现代民主理论的张力与逻辑

作者:胡伟发布日期:2015-06-05

「胡伟:民主反对参与:现代民主理论的张力与逻辑」正文

在很多人看来,民主意味着参与,这应该是不言而喻、毋庸置疑的事情。然而,在民主理论的历史长河中,民主和参与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张力。现代世界的主流民主理论――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对公民参与持有相当保守甚至负面的观点。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公民参与为核心的新的民主理论才崭露头角,特别是有关“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的研究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影响,近年来已逐步成为国际上的研究热点之一,与代议民主或自由主义民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我国,“协商民主”更是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主流民主理论,一时间大有压倒代议民主理论之势。虽然如此,总的来说公民参与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还未得到主流民主理论家们的认同。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如何认识民主和参与的关系以及民主理论的这一内在张力?对此,国内的研究甚少,更缺乏从民主理论的演变及其内在逻辑的高度进行的深入探讨。对于政治学这一基础性理论问题,本文试图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分析。

一、从共和主义到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演变

要深刻理解民主和参与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对参与民主、协商民主等近年来新兴的民主理论有更全面的认识,把握现代民主政治的逻辑和真谛,首先需要对民主理论的发展演变有个总体了解。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民主”是当今时代人们使用很频繁的政治学术语,但也是被滥用得最厉害的概念之一。从古至今,民主理论可谓形形色色,如直接民主与代议民主、精英民主与多元民主、选举民主与参与民主、聚合民主与协商民主、保护型民主与发展型民主、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多数主义民主与共识主义民主等等。在如此错综复杂的理论经纬中,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的分野与张力,是民主理论演化的主线。从学理上说,在人类的政治思想史中,民主究竟意味着某种大众化的权力(如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统治、自治等),还是为达成政治决定而做出的制度安排(如通过选举竞争来决定领导权的归属),这两种民主观之间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冲突①。前者代表了古典民主理论的传统,发源于古代雅典的城邦,至今仍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民主理想;后者则代表了现代民主的主流模式,滥觞于英美等早发现代化国家,并逐渐被西方以外的政治体系广泛采用。

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是建立在公民大会全体参与、直接表决的基础上,这种公民表决式的民主得到了许多人的赞赏,被认为既服从理性主义又服从经验主义的原则。按照一些人的理解,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上,自主行使权力应当优越于将权力委托给他人。可以说从古典时期到17世纪,当人们思考“民主”的时候,基本上只是把它同公民大会和公共会议场所的集会相联系,就像雅典的城邦民主那样。但是,古代雅典的民主制在人类政治社会的历史上并不是常态,城邦是一个集宗教、政治和道德于一体的尝试,而这种尝试被证明并不长久,也是脆弱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雅典式民主是一种腐朽的、暴民统治的变态政体②。更为重要的是,近代以来政治共同体中庞大的公民数量必然会实际限制这种古典民主形式的发展,以致像卢梭那样的人民民主的捍卫者最后只能认为民主只适合于小国寡民。同时,这种形式的民主在近代也受到更多的怀疑和批评。在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的著作中,“纯粹民主制”(他用这一术语指代“由数量不多的公民构成且公民们亲自组成并管理政府”的社会)一直是不宽容的、不公正的和不稳定的③。

到19世纪初,“民主”开始被视为公民以民选代表为中介手段参与决定集体意志的权利,这就是代议民主或者说自由主义民主的发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自由主义民主在理论与实践方面结合的最好代表,近代政治生活中的代议制民主正是在密尔的阐述中得到发扬光大并成为几乎所有早期民主国家的政治实践形式。近代社会之前的政治形态是建立在君权神授之上的纯粹的精英统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宏观变革与转型,政治形式也发生了变革,特别是政治参与的诉求不断扩大,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形成。密尔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对民主理论进行了调和,将大众参与和精英统治结合起来,设计出一种代议制政府的模式④。

代议民主模式的目的不在于扩大公民参与,而在于使精英统治获得一种合法的大众化基础,寻求一种把民意与效率有机统一的政府形式,以及一种保护个人利益免受国家侵害的政治机制。由此,一种保护型的自由主义民主逐渐成为民主理论家们的共识:民主的核心不在于人民当家作主,而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以及保护公民的自由。这种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在人数上的限制条件,而这曾是众多反民主观点所持的关键理由。这一民主模式被奉为既负责又可行的政体,即使在广阔的领土上也可望实现长治久安。如詹姆斯・密尔所言,它甚至可被推崇为“现代性的伟大发现”。于是,民主政府的理论和实践摆脱了以往它与小国寡民的传统联系,并开始成为正在崛起的由民族国家所构成的现代世界的合法性信念。

由此,近代以后民主理论就分化为两大基本的流派:其一是共和主义取向的,直接民主、参与民主理论均属此类,主张公共事务由公民直接介入并进行决策,这是民主制的“原型”;其二是自由主义取向的,或称代议制民主理论,倡导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在严格界定的地域内行使权力以“代表”公民的利益或主张,并坚持“法治”。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在近代以后逐步成为民主的主流理论和主导模式,而主张“人民的统治”的共和主义模式几乎变成了一种单纯的理论思辨和假说。

共和主义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的这种消长关系,在约瑟夫・熊彼特那里得到了最为淋漓尽致的表述,他断言:“就‘人民’和‘统治’两词的任何明显意义而言,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⑤。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实质上就是一种方法――就是那种为做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有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来取得做出决定的权力。他论证说,民主的古典理论假设人民对每一个问题持有明确而合理的主张,那时的民主政体是指人民挑选能保证他们意见得以贯彻的“代表”来实现他们的主张,“这样,选举代表对民主制度的最初目标而言是第二位的,最初目标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全体选民。假如我们把这两个要素的作用颠倒过来,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做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目标。换言之,我们现在采取这样的观点,即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或产生用以建立全国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一种中介体。只要存在着选举产生政治领导人的程序,只要每隔一段时期公民可以选择或罢免统治者,民主就是充分的和完善的”⑥。这实际上就是把民主政治与选举竞争画了等号。

这种观点后来被概括为“精英民主理论”,它实际是把民主政治的重心从公民(或人民)转向了政治家,或者说从公民参与转向了选举竞争,用熊彼特的话说,即“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时至今日,“选举竞争”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国际社会判断一个政体是否属于民主政体的准绳,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民主标准。至少,按照国际知名民主理论家拉里・戴尔蒙德的观点,选举是“民主的底线”⑦。

当然,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含义,比上述民主的“底线”定义要丰富一些。正像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所概括的,自由主义民主的特点就在于形成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而且这些规则和制度对于国家的成功运转是必不可少、缺一不可的,主要包括:(1)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对民选官员制定政府政策的控制;(2)建立了在经常的、公正和自由的选举中选择并和平更迭被选举官员的机制;(3)在选举中,每个成年人都享有投票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严重精神病患者和罪犯除外);(4)竞选公职的权利;(5)每个公民都拥有言论自由的充分权利,包括对政府行为及其社会经济制度的批评;(6)可获得的信息资源不为政府或任何其他单独的实体与集团所控制;(7)公民拥有建立和加入独立社团的权利,无论这些社团是政治性的、社会性的还是文化性的,都将通过合法的、和平的手段来构成公共生活⑧。

二、民主与参与的张力:公民参与的悖论

基于代议制的自由主义民主在近代以后成为主流的民主模式,但自20世纪后期西方开始进入后现代社会以来,却招致越来越多的批评。在西方左翼民主理论家眼中,自由主义民主存在严重的缺陷,如存在着在很大程度上被动的公民群体,代议机构被非经选举产生的权力中心(如官僚机构)所侵蚀和取代,等等。正如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卡利尼科斯所言,对于自由主义民主所承诺的包括政治参与在内的任何一条民主诺言,“实际存在的自由主义民主制也未能兑现”⑨。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自由主义民主在经验上是否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在规范上是否应该这样做?

应当说,民主和参与本来是不可分的。撇开古希腊的直接民主不说,16、17世纪以来近代民主发展的历史表明,不管是从封建主义或绝对主义统治转变为代议民主制,还是从有限的选举演进为竞争性的普选,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的增加,无不是以政治参与的扩大为内容。普选权的确立就是最好的例证。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选举权的享有最开始只是限于很少一部分成年公民,1830年英国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只占成年人口的约5%,经过漫长的发展最后才确立了普选权。西方国家的普选权基本都确立于20世纪,例如在美国直到1971年通过宪法第26条修正案,普选权才完全确立。

但是,在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下的,以选举权的扩大为核心的政治参与,是保障民主制度得以运行的最低限度的参与,这在不少人尤其是在当代西方左翼民主理论家们看来,是远不能令人满意的。这正是民主理论在近三四十年来出现纷争的原因所在。

如前所述,在古典民主的传统中,“参与”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即使到了近代,依然有一些思想家把参与作为民主的核心,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卢梭聚焦于政治决策过程中每个公民的个人参与,在其理论中,参与不仅是一套民主制度安排中的保护性附属物,而且也对参与者产生一种心理效应,能够确保政治制度运行与个人品质和态度之间具有持续的关联性。卢梭所指的“参与”是参与决策过程,并将自由的概念建立在参与活动的基础上,除非每个人通过参与过程“被迫”做出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否则将不存在保障每个人自由的法律,即不存在“公意”或个人服从于自己的那种正义法则。由此,卢梭认为参与能够提高个人自由的价值,使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⑩。在这个意义上,卢梭的民主思想与古雅典是一脉相承的。按照卢梭等近代政治思想家的观点,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直接、充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

然而,以参与为核心的民主理论并没有成为早发民主国家的实践指南。相反,这一思想由于过于理想和激进,被现代民主理论束之高阁。在现代主流民主理论中,民主指的是在全国层次上的一种政治方法或一套制度安排,其核心就是领导者在定期的、自由的选举活动中通过竞争获得人民的选票。在这套制度安排中,选举是关键性的,因为大多数人是通过选举对领导者施加控制的。因此,在这些民主理论中,参与的唯一功能就是起到“保护性”的作用,保护个人免受当选领导者独裁决定的影响,保护公民个人自由不被侵害。这正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主张,因此这一民主理论也就被称为自由主义民主。

可见,当代主流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所主张的参与,主要是公民围绕竞争选举而进行的最低限度的参与,或者一般意义上可以称其为“政治参与”;而当代左翼民主理论则把更为广泛的参与视为民主的核心,实质是主张公民直接或半直接参与决策过程,而不仅仅是进行政治上的委托代理,这可以概括为“公民参与”,以区别于自由主义民主所需要的“政治参与”。按照这样的概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公民参与”在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中是被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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