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通过契约建立国家:霍布斯契约国家论的基本结构

作者:李猛发布日期:2015-03-30

「李猛:通过契约建立国家:霍布斯契约国家论的基本结构」正文

内容提要:霍布斯的契约国家论,描述了自然状态下个体如何通过契约建立一个人为的政治共同体。这一理论包含三个核心环节:契约的订立、共同权力的建立和统一人格的构成。霍布斯的人为国家,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双边契约,克服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困境。不过,理性的契约结构形成的规范义务,仍需借助共同权力,才能保障义务的有效性。建国契约,作为国家的奠基性契约,同时建立了服从的义务和保障这一义务的强制权力。为了确立这一权力的公共性质,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阐发了一套代表理论,作为具有统一意志的政治共同体的基础,但这一政治共同体的统一却无法摆脱具有自然性的主权者。霍布斯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仍然面临人为性与自然性的内在张力。

关键词:霍布斯 人为国家 建国契约

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个体,通过彼此之间的契约建立政治社会。霍布斯的这一学说,公认是现代政治契约论或社会契约论的样板,标志着人为意志论的政治哲学传统的开端。霍布斯的契约国家论,自从问世就遭遇了严厉的批评。尽管如此,霍布斯建立的“大利维坦”的阴影却始终笼罩着从洛克直至施米特和罗尔斯对现代政治的不同思考。霍布斯思想的广泛争议和持久影响,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历史上,大概只有马基雅维利和卢梭可以相提并论。重新考察霍布斯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的路径,可以给我们提供理解现代政治的重要出发点。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明确地描述了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的路径:①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勤劳和土地的果实养育自己,并且满意地生活,只有这样一条道路:所有人把他自己的权力和力量都授予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所有人的意志还原为一个人意志的多人大会。这就等于是说,让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大会来承担他们每个人的人格,而在那些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的事务上,承担他们人格的这个人无论做了什么,或导致他人对它做了什么,每个人都承认这些行动算是自己做出的,因此都将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让自己的判断服从他的判断。这就不只是合意或协同了,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每个人和每个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每一个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授权这个人或这个大会,并放弃我统治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Commonwealth,在拉丁文中称为civitas。这就是大利维坦的诞生。(xvii. 13)

根据霍布斯的论述,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实际上包含了三个环节,即契约订立、共同权力的建立和统一人格的构成。统一人格的构成是霍布斯契约国家论的主旨,订立契约是形成统一人格的“道路”,而权利或权力的授予建立的绝对权力则是国家统一体构成的表现或必然结果,但同时又是通过契约建立统一体的根本保障。系统分析霍布斯通过契约构成统一人格从而建立共同权力(即国家)的基本逻辑,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哲学人为建立的人类联合体的根本性质及其内在困难。

一、建国契约的路径与结构

霍布斯采用契约论的路径建立国家,是因为人不能以自然的方式和平地相处。霍布斯坚决反对“人在自然上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古典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在霍布斯看来,蜜蜂和蚂蚁这些所谓“政治性动物”,虽然不具有理性,却能和平相处,原因在于动物在欲望和本能方面的协同一致。然而,人却不同,因为追求超过他人的荣誉和权力,因为语言和理性带来的纷争,自然平等的人生活在一切人与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中。人与政治性动物在生活方式上的巨大差别在于,“这些动物之间的自然协同(natural accord),是上帝通过自然的方式造就的,而人与人之间的协同,却是通过信约的方式人为建立的”。②

自然状态作为战争状态的学说表明,仅凭人性的自然力量,人与人无法和平地生活在一起,而必须首先建立某种强制性的共同权力,借助惩罚的恐惧,来迫使大家信守和平。在霍布斯看来,人的和平生活,基础不是人们之间行动上的一致,这只是所谓的“合意”(consent),仍然不是“许多人具有一个意志”。③自由平等的个体之间的联合,不能依靠人的欲望或者行动的自然一致,而只能靠人为建立一个共同权力,形成统一的意志。④契约论,作为霍布斯对如何建立人为意志统一体这一问题的回答,被称为是“建立这样一个共同权力的唯一路径”(xvii. 13)。因此,从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主旨来看,不仅动物性欲望或激情的自然协同,或者个体特殊意志之间的关联不足以确保人类政治社会的和平秩序,单纯凭借自然暴力,比如征服,同样也不能建立政治权威的统一意志。政治社会,作为统一意志的人为建构,是人运用人性的质料制造的“人造人”。霍布斯政治秩序的理性基础和道德基础,都与这一秩序如何将自然秩序中的人性制造为政治秩序的“人造人”有关。

那么,人通过何种契约才能创立具有统一意志的政治联合体呢?

首先,在霍布斯的契约论中,建立国家这一公民联合体的契约,并不像日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那样,是指个人与公众,或者说,作为个体的个人与主权者之间的契约。⑤在霍布斯看来,在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前,主权者尚未出现,当然不可能通过每个人与“君主”或主权者的契约来建立国家。主权者作为公民联合体统一意志的体现,是“契约”的一个结果,而不是订约方。由于主权者的权利并非来自他与臣民之中任何人的契约,在主权者这边就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因此,臣民便不能以主权者违背契约为理由解除对他的服从(xviii.4)。无论是民主制,还是君主制,都不存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契约,或个体与人民之间的契约。⑥主权者并非订约的一方,从而不受建立国家的契约产生的各种义务的约束,是主权作为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的前提。对建国契约的这一理解,与古老的政治契约传统构成了决裂,是现代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重要标志。⑦

但如果将主权者完全排除在订约的环节之外,也会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臣民何以会对主权者有服从的义务呢?霍布斯始终强调,通过契约建立的绝对权力,并不只靠自然暴力进行统治,而是依赖臣民服从的义务。绝对权力不只意味着不受限制的权力,也意味着绝对地服从。⑧在霍布斯来看,“使一切公民法得以生效的,我们对政治服从的义务……先于所有的公民法”。⑨这一先于国家实定法的服从政治权威的义务,只能来自建立国家的原初契约。霍布斯为了确保主权者的绝对权力不受契约的约束,但同时又在臣民和主权者之间建立基于契约的服从义务,设计了一个复杂的契约结构。

简言之,在建立国家时,“每个人与每个人”订立的契约并非一次性的权利行为,而是通过两个个体之间的契约完成订约双方各自的自由赠予的一组权利行为。也就是说,虽然在形式上,建国契约是每个人与每个人订立的双边契约,但在实质内容上,每一个双边契约都包含了订约双方针对第三方的“自由赠予”。⑩

霍布斯认为,任何义务,就其根源,只能来自一个人放弃自己的权利。一个人一旦“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他就“丧失了自己曾经一度拥有的妨碍他人对同一事物享有权益的自由”(xiv.6)。放弃权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纯的放弃,而另一种则是让渡权利。从自然权利的角度看,二者都是一个人对自身在自然状态下的绝对自由主动施加的限制,从而使自己不再阻碍或反抗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单纯放弃权利并不产生有针对性的义务。而在让渡权利的过程中,对被让渡的一方来说,放弃权利的一方就受到了约束(be obliged or bound),不去妨碍后者的行动,这就是他通过让渡权利产生的相对于后者的义务(duty)。而产生义务的权利让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相互让渡权利,这就是契约,而另一种则是单方面让渡权利,即自由赠予(free gift)。

在建立国家时,每个人与每个人订立的是相互让渡权利的契约,但契约的内容却是放弃统治自己的权利,并将它授予未来的主权者。这种“授予”属于霍布斯的“自由赠予”(xxviii. 2,xviii. 17)。因此,虽然在霍布斯的契约论中,主权者没有,也不可能参与契约的订立,但通过未来臣民的权利赠予,他获得了未来臣民对其服从的义务。但臣民对未来主权者因赠予形成的单边义务,是以臣民彼此之间让渡权利的契约建立的双边义务为形式前提的,因此最终,臣民服从主权者的义务来自彼此订立契约、让渡权利产生的义务。这样看来,霍布斯通过契约建立的臣民对主权者的服从,是一种双重义务:

虽然主权是由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信约制定的,但这并不是主权的权利所依赖的唯一义务。主权所依赖的还有人们对持有权力的人的义务……靠这种个体之间达成的信约,个体彼此之间建立了义务的约束;靠这种权利的赠予,他们负有尊重主权者的义务;主权是通过对公民而言的双重义务而得到保卫的。一方面的义务是对其他公民的,另一方面的义务是对主权者的。因此,无论多少公民都不能合法地剥夺主权者的权力,除非主权者自己同意如此。(11)

霍布斯设计的包含自由赠予的契约结构,保证了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其权力,不是一种事实性的恣意权力,而是一种基于臣民对于主权者义务的规范性权力。

二、信约的义务困境

根据霍布斯的契约国家论,人为建立国家的唯一路径是每个人和每个人订立彼此让渡权利的契约,从而完成向未来主权者的权利赠予。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学说强调,在没有强制性的共同权力的情况,人性的自然力量不足以在人与人之间建立和平的秩序。那么,如何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避免人性的这一可悲状况呢?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理性发现的“便利的和平条款”(xiii. 14):从每个人基于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出发,以“努力和平”为宗旨,指明了放弃权利、订立契约、遵守信约为基本线索的人为路径,最终用和平代替了战争,使人得以脱离这种矛盾处境,实现“一群人的保存”(xv. 34)。自然法的理性规则,规定了从自我保存到人群保存的“和平路线图”。(12)在自然法指明的通过契约实现和平保存的路径中,从第二自然法的放弃权利,产生道德义务,到第三自然法的“必须履行已经订立的信约”,分别不义与正义,是关键的环节。没有对信约的履行,就无从对人的绝对自由加以限制,建立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义务,所有人就依然具有对一切东西的权利,人就仍然还处于自然状态中(xv. 1-2)。

在自然法勾画的这一和平路径中,契约论面临严重的理论困难,这一困难与按约建立国家的“约”的性质有关。霍布斯的契约论建立了一个通过双边权利让渡实现双重自由赠予的复杂契约结构,国家权力的规范基础,来自形式契约与实质赠予结合在一起建立的双重义务。在建国契约的双重义务结构中,两个自由赠予和联结赠予的双边契约,在权利让渡的时间关系上,存在着微妙的张力,从而导致了建国契约在形成义务时的困境。

我们已经看到,建国契约涉及两种不同的权利让渡,产生了两种不同的义务。作为契约内容的自由赠予,是用有关现在的语言表达的(“我放弃权利……把它授予……”),这一语言表达本身就足以作为宣示意志的充分标志,建立相应的义务关系。因此,在建国契约中,针对主权者的权利让渡,在每个人与每个人的双边契约生效时,可以通过现在的自由赠予直接产生服从的义务。但契约实质内容虽然是针对现在的双重自由赠予,在形式上却是通过一个针对未来的双边权利让渡建立起来的。正是在契约实质内容的形式联结这一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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