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力克:五四知识分子的公民观」正文
“公民”是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建构启蒙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的核心理念。五四知识分子所追求的公民理想,立基于进化论、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其兼及权利与义务、个人自由与民主参与、私域自主与公域自主,熔自由主义公民理念与共和主义公民理念于一炉。这种新公民观,不同于梁启超重国家轻个人和义务本位的民族主义公民观。在新文化运动中,启蒙学者们的公民吁求,无不伴以对中国国民性的反思批判,“公民”与“国民性”的二元对立,成为中国启蒙理论的独特语式。在进化论语境的中国启蒙理论中,欧洲由“乡民”而“市民”转型的古今问题,转换为“国民性”与“公民”对立的中西问题,由此形成了近代中国公民理论的东亚特色。新文化运动移植西方公民精神的启蒙方案,以及其“公民”与“国民性”二元对立的启蒙语式,难免其文化主义和精英主义的理论困境。五四知识分子的公民观念无不渗透了一种精英主义的启蒙心态。这种公民与精英的悖论,成为近代中国公民理论的基本难题。而启蒙主义与开明专制的不解之缘,一再凸显了中国启蒙运动的深刻思想困境。
共和公民与自由公民
公民(citizen)作为民族国家的成员,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人格形态。所谓“公民身份”,T.雅诺斯基(L.Janoski)将其定义为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平等地具有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消极和积极的成员资格。i表征“主体自由”的公民,以独立人格与契约社会为基础。现代化是一个由臣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转型过程。梅因(Henry S.Maine)所谓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马克思所言从“人的依赖性”到“人的独立性”的变迁,揭示了人类由臣民社会而公民社会转型的历史趋向。
G.D.拉吉罗(G.D.Ruggiero)指出:公民自由是由体现于资产阶级精神的现代意识中萌发的一种相对于封建特权的新自由。作为新人的公民,他将是自己的批评家,自己的法官,自己的辩护者,自己的行政长官,自己的统治者。在这种意识产生之初,所有的社会障碍都已被清除,他认识到自己与其他所有人一律平等,他的自由对他来说是一种能扩展到所有领域的权利,一种所有人之为人普遍具有的基本权利。ii 启蒙运动的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公民自由权利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引擎。
公民身份以公民权利为基础。公民权利由古希腊罗马自由民的公民权、中世纪贵族的法律权利演变而来,经欧洲启蒙运动、民主革命和工业革命,而逐渐普及资产阶级及其他社会各阶级。诚如L.达仁道夫所言:在近代史上,公民是上升的、最富有活力的社会群体,它包括封建社会中的城市有产阶级、近代的新兴产业阶级,以及那些使自己摆脱了依附和贫困的农奴和臣民、殖民地受压迫者、各种居于少数地位的人以及妇女。iiiT.H.马歇尔(T.H.Marshall)将公民权利的历史概括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发展过程。18世纪产生了公民权利:即法律平等,个人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的自由,以及财产权等。19世纪,政治权利或政治公民身份得以发展,它表现为选举权的普及。在20世纪,政治权利的运用产生了社会权利,即享受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权利,以及分享全部社会遗产的权利。与此三种公民权利相对应的公共机构,为法庭、代议性政治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和学校。iv公民社会、立宪国家和市场经济,构成了自由秩序的三大支柱。
在西方政治传统中,“公民”经历了由古典而现代的历史演变,亦即由古希腊罗马的共和主义公民而现代自由主义公民的演变。在古希腊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公民”为参与公共事务而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于一身的共同体成员。这种城邦中平等参与政治过程的积极公民,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政治动物”。在中世纪,欧洲古典公民共和主义传统随着城邦民主制的解体而衰落,唯有意大利和瑞士等地的城市共和国中仍承袭了古典共和传统。
伴随着自由主义运动而兴起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与市场经济、宪政民主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在现代社会,随着公民社会的独立和代议制的兴起,公民个体与政治过程的分离,导致了公民身份的改变,古典城邦共和国的积极公民最终被市民社会的消极公民所取代。自由主义发展了一种有别于古典公民共和主义的新公民观:共和主义公民观建基于城邦集体主义,崇尚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平等参与,注重公共义务而轻忽个人权利,追求团体的公共善和公民德行;自由主义公民观则立基于个人主义,其公民权利与契约式的低度义务相联系,崇尚私人领域免于强制的自由权利,注重多元价值和制度规范。贡斯当(B.Constant)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之辨,区分了古代希腊罗马公民的“政治自由”与现代公民的“个人自由”。贡氏指出,在古代人那里,作为公民的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其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而在现代人中,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其在公共事务中则仅仅是表面的和有限的主权者。造成这两种自由之差异的历史原因在于:国家规模的扩大导致每个人分享政治的重要性相应降低,奴隶制的废除剥夺了自由民因奴隶劳动所造成的闲暇,商业不再象战争那样给人们的生活留下间歇,以及商业激发了人们对个人独立的热爱,所有这些都改变了古代城邦公民的政治自由的社会环境。因而,古代人的自由,旨在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而现代人的自由,则旨在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现代人不可能牺牲个人自由,以实现政治自由。v贡斯当关于古代“政治自由”和现代“个人自由”的辨分,亦揭示了共和主义公民与自由主义公民的基本歧异。伯林(I.berlin)发展了贡斯当两种自由的思想,进而以“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辨,概括古今自由之别。哈贝马斯(J.Habermas)所谓“公域自主”与“私域自主”之分,亦大体概括了共和主义公民与自由主义公民的不同特征。
与古代雅典公民不同的是,在结构分化的工商社会,现代人具有多重的复合身份:他在私人领域中是一个人格独立的“个人”,在市场经济中是一个利己的“经济人”,在民族国家中是一个具有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公民”,在市民社会中则是一个享有自由权利和私人财产的“市民”。诚如马克思所概括的,现代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利己的市民”和“法人化的公民”。vi citizen一词包含“公民”与“市民”(bourgeois)二义,其词义的变迁反映了现代公民的复合身份的形成。
公民与民族国家 “公民”概念由晚清知识分子引入中国,用以建构启蒙理论和民族国家理论。严复立基于进化论的“开民智”、“鼓民力”、“新民德”的公民吁求,揭示了维新派启蒙理论的思想主题。梁启超的新民说进一步发挥了严复进化论式的公民启蒙理论。1902年,流亡日本的梁启超所撰《新民说》于《新民丛报》连载。这部署名“新民子”的中国早期启蒙名著,其中心主题是革新国民思想、培育公民精神的“新民之道”。在《新民说》中,梁开宗明义地以“新民之道”为中国富强之道,并将“新民”归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vii在梁看来,欲振兴中国,内治则重在提升国民文明程度,外交则须以民族主义立国。积民而成国,故民族主义必须以“新民”为基础。viii
梁启超的公民理论是围绕民族国家的建构而展开的。他理想中的“新民”,为现代欧美民主社会富有公共精神的“公民”,他有时亦称之为“国民”或“市民”。梁的公民观念,注重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的政治公民身份,亦即古希腊共和政体式的政治自由。他强调:“公民之资格,可以参与一国政事,是国民全体对于政府所争得之自由也。”ix这一公民概念基本上沿袭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古义,亚里士多德曾将“公民”定义为“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x梁指出,欧美公民的发展史,经历了一个争政治自由的漫长时代,它由希腊城邦的贵族公民、罗马帝国的拉丁公民,经近代英法革命而渐次普及平民。xi梁认为,由“部民”而进为“国民”,为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部民群族而居,自成风俗;而国民则有国家思想,能自布政治。xii梁对公民的参与式的政治自由的关注,体现了其由人民参与的公共精神而促进国家独立的民族主义诉求。
梁启超心目中的公民典范,是称雄世界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他看来,欧洲诸民族中,以条顿人中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最为优胜,其独立自助之风最盛,纪律秩序观念最厚,常识最富,权利意识最强,最富有坚忍和保守的性格,并且重实业而不尚虚荣。盎格鲁―撒克逊人承袭了条顿人的自由精神和罗马文化,形成了一个富有特性的民族,而组织民族国家。其创立代议制度,使人民皆得参与政权,集民意为公意,合民权为国权;又能定团体与个人、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的权限,而各不相侵,由此民族全体得以应于时变而发达。xiii
比照英美民主国家的公民,梁深感帝制中国之国民精神的阙失。他的“新民”宗旨,即在采借西方公民精神,以提升国民之文明程度。梁的“新民之道”有二:一是弘扬传统,“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一是输入西学,“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xiv由此,“新民”将是中西文化融合的产物,亦即“君子”与“公民”的结合。诚然,梁氏《新民说》的言说重点,还在采补中国所缺乏的西方公民精神。在梁看来,与英美公民相比,中国人所最缺乏而亟待采补的,是公德、国家思想、进取冒险、权利意识、自由、自治、进步、自尊、合群、生利能力、毅力、义务思想、尚武、私德和政治能力。这些都是现代公民所必备的品德素质。梁氏新民说的要旨,在于改造国民精神而培育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
不同于英美的自由主义公民理念,梁启超的新民说毋宁是一种东亚的民族主义公民理论。与严复的启蒙理论相似,梁的新民说亦立基于民族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民族的生存竞争始终是其立论的理论旨趣和学理依据。他认为,今日世界是民族主义的时代,西方列强以民族帝国主义称雄世界,“故今日欲抵挡列强之民族帝国主义,以挽浩劫而拯生灵,惟有我行我民族主义之一策;而欲实行民族主义于中国,舍新民末由。”xv梁在《就优胜劣败之理以证新民之结果而论及取法之所宜》一节中强调:“在民族主义立国之今日,民弱者国弱,民强者国强”。xvi在此竞争的进化世界,最富于公民精神的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主中之主,强中之强。中国传统有可以使人为一个人、一家人、一乡人、一族人和天下人之资格,却唯独缺乏可以为一国国民之资格。而以今日列国并立、弱肉强食、优胜劣败的时代,如果缺乏国民之资格,则决无以生存于世界。xvii显然,在梁的新民说中,西方的进化论个人主义已转变为一种中国的进化论民族主义。
梁的新民说立基于进化论民族主义,其基本的理论逻辑是:在优胜劣汰的进化世界,民族之间的生存竞争最终将取决于公民素质的优胜。因而在梁氏新民说的理论框架中,民族主义与公民精神互释互补,不可分割。梁指出:“民族主义者何?各地同种族同言语同宗教同习俗之人,相视如同胞,务独立自治,组织完备之政府,以谋公益而御他族是也。”xviii显然,这一“民族主义”概念,已涵融了梁的公民精神中的合群、独立、自治、国家思想、公德等要素。
如果说英美公民精神以个人本位和权利观念为基本特征,那么,梁的民族主义公民理论,则具有浓厚的道德主义和群体主义倾向。梁氏的新民说倡言“公德”最力,他认为,道德的本质在于利群,各国道德虽因文野之差等而不同,但无不以能固其群、善其群、进其群为目的。中国道德长于私德而最缺公德,因而亟待发明和提倡公德,而公德之目的,即在利群。xix “国家思想”是新民说的又一新观念,梁批评中国人缺乏国家思想,因而不具备“国民之资格”。在他看来,竞争为文明进化之母,而国家则为进化竞争中的最大团体。“国家为最上之团体”,“国也者,私爱之本位,而博爱之极点。”xx进化世界的优胜劣汰,归根结底取决于国民的合群与否,以及其公共观念的强弱。真正富有公共观念的人,常不惜牺牲其部分私益甚或全部私益,而以拥获公益。xxi
公民身份以公民权利为核心。梁启超的权利观最能凸显其新民说的民族主义取向。梁认为,权利为人之生存最重要的条件。无权利者与奴隶、禽兽无异。权利意识的强弱,关乎其人的品格。国民由私人所集成,国权由私人之权利所聚成。因而,国家如树,权利思想则如根。xxii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梁虽持调和观点,但他显然更注重义务的价值。在他看来,义务与权利相互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