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贵贤: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政治意涵分析」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几经风雨、几番改革,但成效不彰,雷声大雨点小,改革的话语往往淹没了改革的实践。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以更好服务“三农”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也寄予了殷切期望。2004年伊始,几乎每一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会提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问题。2014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列入中央改革办2014年工作要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同年4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河北等4个省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开启了供销社新一轮改革探索。
一、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发展历程
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切实给予引导、支持和推动。
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年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1954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了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供销合作社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不仅成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而且成为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这一时期,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 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与国营商业两次合并,后又两次分开。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从1982年到1988年,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五突破”(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六个发展”(发展系列化服务、横向联合、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方式、农村商业网点、科技教育)三个阶段性改革。进入90年代,又进一步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围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这一主题,提出在“十一五”期间,供销合作社工作要在夯实基层基础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快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2009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正式发布,提出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是对供销合作社的肯定,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带来契机。2014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列入中央改革办2014年工作要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4月初,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河北等4个省开展试点。
截至2014年底,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71个,其中,省(区、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社)32个,省辖市(地、盟、州)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辖市社)335个,县(区、市、旗)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社)2403个。全系统共有职工361.3万人,其中,实际从业人员214.3万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39.6万人,离退休人员107.3万人。实际从业人员中,本年新增就业人员9.6万人。离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人员104.6万人,占97.5%。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114326个,入社农户1238.1万户。各类专业合作社中,农产品类99435个,农业生产资料类5113个,其他类9778个。[①]
二、供销合作社的政治属性
(一)性质定位:社会主义下的集体合作制组织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组织现象和合作方式,合作经济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出现的。合作经济思想发轫于空想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经济理论是在批判和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以及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改良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具有注重生产合作的传统。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生产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系统论述了无产阶级在夺取了国家政权以后,采取自愿、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发展生产合作社。列宁从实践的挫折中认识到合作经济的重要性,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发展就是社会主义的发展。
我国供销合作社是依据列宁《论合作制》和毛主席《组织起来》的原理、并结合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组织合作社经济的经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党和政府把供销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指出: “我国农业的发展,应经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前进,应经过逐渐把集体制原则灌输于农业,起初灌输于销售方面,然后灌输于农产品生产方面的道路前进。”[②] 刘少奇也说(1951)“能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机关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使合作社和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还能使合作社中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用集体主义的精神去教育广大的农民群众,使他们了解并接受社会主义的原则。”[③]
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政权和经济制度的性质起了质的变化,合作社经济受无产阶级政权的领导和保护,并得到国家财政的各方面的支援,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在我国的条件下合作制往往是同社会主义完全一致的。”1954年《宪法》和中华全国总社的《章程》都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也即供销合作社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性的合作组织,更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紧密联系的。
(二)组织特色:浓厚的行政底色
供销合作社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无论改革前后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一方面体现为其机构设置的行政化,而且行政资源一直是供销合作社成立、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动力,另一方面体现为供销合作社承担了许多行政性、社会性的功能职责。
供销合作社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就赋予供销合作社一定的政府职能,以行政手段负责各类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的采购、供给、销售任务,并且在各类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活动中,政府行为也起主导作用,基本抑制了市场行为。虽然供销合作社自身章程中明确其是一个以基层农业社员为主要组成部分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供销合作社所具有的组织体系、资金构成、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特性确使其具有政府推动模式下的合作社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前,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遍布农村,垄断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生活用品经营三十余年,成为政府控制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当时中国农业与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中过极为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农业与农村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供销合作社在体制上、机制上和业务上日益面临严峻挑战,传统职能日渐弱化,传统优势逐步丧失,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呈现出明显的式微趋势,近年来似乎也远离我国学界、政界和商界的话语中心。然而,一直以来,中央政府并未完全放弃这种制度安排,并不时推动其体制改革以图在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同样,如今的供销合作社改革也同样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以及一定行政资源的输入。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一系列文件中都有体现,比如:“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同时要兼顾它的经济利益。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承担和保质保量完成国家委托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对供销合作社过去的债务和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所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计划、财政、审计、银行和新成立的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组织清理,并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解决……供销合作社担负着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系统化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给予保护和扶持。”[④]
(三)功能指向:定位“三农”,公益性特色
供销合作社的办社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当前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指导方向也是要定位“三农”、坚持“三性”。这就是说进一步的改革是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切实为农民服务、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打造综合性、社会性、公益性的服务平台是供销合作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⑤] 亦即,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工商联营,扶持生产,开拓销路,促进多产畅销,使供销合作社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
(四)治理角色: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
作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产物,供销合作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体制建制的重要一环,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前,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遍布农村,垄断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生活用品经营三十余年,统购统销、沟通城乡,成为政府控制农村、以农促工、以农促城战略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层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和农业与农村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供销合作社在体制上、机制上和业务上日益面临严峻挑战,传统职能日渐弱化,传统优势逐步丧失,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呈现出明显的式微趋势。然而,一直以来,中央政府并未完全放弃这种制度安排,并不时推动其体制改革以图在解决中国“三农”问题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三农关系到国计民生,影响经济发展、城乡协调、社会稳定,是政治问题。中国是农业大国,核心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历史任务,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供销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功能,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政治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一部分
近三十年来,“改革”成了中国社会的关键词,中国的巨大发展和进步既是改革的结果也是进一步改革的动力。供销合作社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的一部分,不仅利于其自身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推进新时期“三农”的发展。2014年,国家确定河北、浙江、山东、江苏为供销合作社新一轮改革的试点省份,积极探索改革之路。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内在要求。试点本身就是深化改革的过程,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发挥基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