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法治中国”时代的新政治科学――政治学立场的政治法学(研究大纲)

作者:杨光斌发布日期:2015-07-31

「杨光斌:"法治中国”时代的新政治科学――政治学立场的政治法学(研究大纲)」正文

政治学历来是时代的产物,不同的时代需要不同的政治学。因此,才有形形色色的、主题和意涵各不相同的“新政治学”。马基雅维利的新政治学是“国家理由”即建国问题,霍布斯的新政治学是秩序问题,美国开国之父的新政治学是权力制衡问题,而托克维尔的新政治学是发现了平等化社会。中国政治学的时代特征同样鲜明。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政治学必然是从阶级论――革命论,而改革开放之后的政治学自然是关于改革和民主政治的,而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了“法治中国”时代,法学之于政治学的意义必然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我们常说学者要有问题意识,而问题意识的前提是时代意识,没有时代意识的问题要么是伪问题,要么是无聊问题,这是社会科学直面政治社会重大问题的性质所决定的。在一个缺少法治基因的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可以想象是多么艰巨的宏业。中国政治学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助“法治中国”建设一臂之力。

一、为什么是政治学立场的政治法学?

中国法学界已经出现了政治学与法学交叉性质的边缘学科的提法,如法政治学、政治法学、政治宪法学。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这些名称看上去都是交叉学科,其实都是问题研究,即法律问题的政治意涵研究,比如选举与法律、授权与法律、政治合法性与法律、国家建设与法律(宪法)。也就是说,并不是在科学意义上研究政治法学或者说法政治学。如果是学科意义上的研究,应该上升到方法论的层次,即法学的政治分析或法律问题的政治学方法论分析。既然是方法论,不是零星的,即所谓的某个法律问题的政治意涵,而是系统性的,即所有重大法律问题的政治分析。

其次,即使在交叉科学意义上来理解目前已经出现的法政治学或政治法学,研究者清一色来自法学院或者法学家,是单边主义的进取,而政治学者不在场。仅仅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个政治学者而提出政治法学,出发点或者说问题意识就必然与法学家有很大的不同。而作为一直重视方法论的学者,本人所提出的政治法学,就是政治学的法学分析,可以称为“政治学与法学”,从而与法学家的法学的政治分析构成互补关系。

我们知道,自从有了法哲学之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便应运而生,而且其学科地位在西方很重要。但是,西方为什么没有同等学科意义上的政治法学或者法政治学?简单的背景是,到了19世纪,西方国家都已经宪法化了,即使是没有发生政治革命的那些专制君主国家也宪政化了,〔1〕宪政秩序已经不可动摇,民主政治,比如社会主义运动推动的选举权的扩大和工人政党的出现,只是宪法或者说宪政秩序之下的游戏,所有重大的政治问题都不容或者无需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了,相反,至多是对有些法律判决进行政治分析,比如对美国高等法院判决的政治分析。对法律的悬置进而对国家建设复杂性的忽视,是战后美国的政治学的基本特点,美国政治科学成为“非历史”的典型,除了一些历史社会学家,别指望美国的政治科学研究国家理论,更别指望他们谈国家建设,为此战后美国政治学的主题都是民主。即使是50―80年代的现代化主题也是民主问题,更别说近三十年来的美国政治学,因此才有“历史的终结”之说。当“历史的终结”受到挑战时,福山不得不面对国家建设,但其国家建设理论无疑是半吊子的学问,因为他还在自由民主这个单一意识形态线索下谈论国家建设,以意识形态来衡量政治秩序的起源。事实上,在曼看来,作为文化权力的意识形态不过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来源,与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军事权力一道而影响着国家建设的进程。〔2〕

在历史进程意义上,与西方国家比较,虽然中国的“依法治国”已经提出来30年了,但远远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只是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才系统地提出了依宪治国下的“法治中国”。在这种语境下,政治学与法学的关系在中国自然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很有必要建设学科意义上的政治法学,即政治学的法学思维或者法律分析。

了解法哲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学科意义上的政治法学。我们知道,法哲学是关于法的最高形式的理论思维,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 of Law),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可见,法哲学是哲学视野下的法律问题。同理,法社会学的鼻祖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依然如法哲学的方法论,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这样,作为学科的政治法学,其重点不同于传统的所谓的法律的政治意义分析,而是强调以法律为尺度的政治学,法律是研究政治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如果说政治是国家建设、自由、权力、民主等等,那么所有这一切都应该在法律的尺度内发生。

以法律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政治学,到底研究什么呢?政治学的主题看上去很多元化,其实其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主题就是:国家建设――政治制度――公共政策。如果说国家是整体性的躯体,政体则是支撑躯体的骨骼,而公共政策是躯体内流动的血液。如果从法律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理解政治学,对很多传统政治学问题的认识便会得到更化。公共政策的法治化是世界政治的最大公约数,因此没有必要专门讨论,本文集中于国家建设和政体这两个政治学的传统主题。

二、政治法学的理论资源:作为政治学方法论的法律因为西方的宪政主义有点“与生俱来”(born to be)的味道,政治法学的理论资源,很多思想家的政治社会理论无疑也内嵌着法律思想,要系统地整理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是一项庞大工程。

简单地说,古典资源中,希腊-古罗马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的思想是最直接的。柏拉图的三部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著作,即《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分别讲的是国家应该是什么样的,如何治国,最终都落脚在法律上。我们熟悉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即政体论,划分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若干亚政体,但其最重要的一个思想则是,无论任何政体,没有法治的政体都是坏政体。可见,法治是衡量所有政体好坏的根本标准。希腊的思想在罗马得到系统化实践,不但有我们熟悉的波利比乌斯的混合政体思想,更有罗马法治。亨廷顿说,希腊人的贡献是民主,中国人的贡献是官僚制,而罗马人的贡献则是法治。不管时代如何变幻,在西方,罗马法治传统都得到薪火相传。从罗马帝国崩溃之后,即西方进入中世纪之后,向西是诺曼入侵英格兰,英格兰从此形成了“神法”的观念,无论是国王还是封臣乃至平民,心目中都有“神法”意识,即自己不能胡作非为,心怀界碑,结果英国的封建制被称为冒牌的,即不是欧陆式的等级制的,国王与封臣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具有天然的平等关系,所以才有后来的大宪章运动所确定的“王在法下”。向东,即使在中世纪的拜占庭帝国,法治地位也得到确保,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就是说,无论政体是什么样的,无论是城邦、帝国,还是封建制,都有法治,所以西方宪政学者才说西方的宪政是“天生的”。

正因为法治是西方的根本标志,即“西方性”的根本特征就是法治,所以到了近代才从法治角度看待政体问题。尽管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认为很混乱,尽管他的法律是政体的延伸之说很值得质疑,但他却是从彻底的法律角度看待政体的,即本来艳羡英国政制的孟德斯鸠,硬是通过《论法的精神》来讲政制,将法律置于决定性地位,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无疑是政体的法律分析的经典。

如果说孟德斯鸠还是纸上谈兵,美国开国之父则干脆是以法立国,以法律思维来设计国家政体,从而开创了一种建国方式的先河,因而是一种政治发明,其对世界文明的贡献并不亚于希腊、中国和罗马。芬纳在《统治史》中这样总结美国的发明,美国人的政治制度创新至少体现在制宪会议、成文法、权利法案、司法审查、权力制衡、联邦制等六大“统治艺术”。〔3〕在我看来,我们值得思考的是美国作为一个分权性的联邦主义国家,但其司法体制却是“中央集权制”即国家性的,比如联邦最高法院与联邦巡回法院的设立。作为美国政治的最睿智的观察者,托克维尔的思想最不能忽视,尤其是其政治的法律分析思想。人们都知道托克维尔解释美国好民主的三要素说――法制、民情和地理。在我看来,民情中何尝不蕴含着法制精神,所以说美国民主是其与生俱来的法制精神的结果。这是其一,即托克维尔的自下而上的分析路径。其二,还有被遗忘的自上而下的分析路径。作为一个法官的托克维尔给后人提出了这样的观察,看上去有活力而有点杂乱的各自为政的地方,为什么没有破坏国家的统一性?这就是他观察到的秘笈即“政府集权”和“行政分权”。托克维尔所说的“政府”不是今天的政府,而是说的国家,政府集权因而是讲的法权的国家性,法首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必须得到执行;行政分权是讲的政治的地方性。这样,就呼应了联邦党人所设计的国家体制的内在奥秘,即法权的集中性(如联邦最高法院与巡回法院的设立)与治权的分权性。

到了近现代之交,作为现代社会科学奠基者之一的韦伯,也可以直接被视为政治法学的奠基者――不知道以前是否有人给他这样的定位。尽管韦伯的合法性统治三类型说,即人格魅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受到David Beetham的非常有影响的否定性批判,〔4〕但是我们绕不开的概念或者说思维范式却是韦伯带给我们的,即合法性和法理型。合法性讲的是政治统治的合法律性、合道德性与合民意性,但合法性的词根即政治统治的前提基础是法律;同理,法理型讲的是法律理性,法律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前提和保障。

韦伯的理论已经不是古希腊式的对好政体的期盼,而是对19世纪欧洲、至少是西欧已经宪法化的事实性理论概括。不仅如此,香火延续到韦伯这里,似乎又是对古希腊先贤的回应:没有法治的政体都是坏政体,因而法理型统治才是最好的、持久性的合法性政治。在这个意义上,批判韦伯合法性理论、法理型统治的学者倒显得没能理解韦伯政体论的“法的精神”。同古典的亚里士多德、近代的孟德斯鸠一样,韦伯将法律置于统领政治制度的地位,因而也是一种典型的政体之“法的精神”。

三、国家建设的政治法学研究

“国家建设”一开始就是政治学的应有之义,否则也就没有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后来所谓的政治学,只不过作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形式从城邦政制变迁为神权政治、封建政治以及今天的民族国家政治。有了这样的定位,我们就应该知道,我们熟悉的西方政治思想家的思想都是针对其“国家”面临重大危机的产物,这就是政治学家阿普特(David Apter)所说的政治哲学一开始就与比较政治研究密不可分的原因。遗憾的是,到了中国,作为救国的学问,政治思想史研究变成了纯粹的政治思想即政治的哲学问题研究,而剥离掉了思想家所处于的历史语境即其身处其中的政治共同体的危机与难题,世界政治变成了思想所构成的历史,结果世界必然变成教条化乃至宗教化的马赛克拼图,而不是本来应有的历史中的思想。一个常识是,思想是重要的,但其对世界历史的重要性从来没有我们今天想像的那么重要;说其很重要也是成功者的“事后的合法性证明”,比如英国人对洛克思想的神一样的鼓吹和敬畏,就是因为英国后来成功而使其更重要了,而不是洛克的思想指导着英国成功了。道理很简单,国和家一样,穷人没有自己可资书写、可资传承的家谱,皇亲国戚有玉碟,达官贵人有族谱。玉碟和族谱都是记载那些光彩照人的事,见不得人的是不能入册的,以彰显祖上的光荣伟大正确。无论是家族史还是洛克式的国家史,都有奥克肖特所说的一种“观念世界”。如果还原历史,英国人大概不愿意说洛克是奴隶贩子,更不愿意说其贩奴自由的殖民主义,但是奥地利人希尔在其著名的《欧洲思想史》则如是说。可以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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