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良锋 程同顺:乡贤治理的现实与理想

作者:邝良锋 程同顺发布日期:2017-05-23

「邝良锋 程同顺:乡贤治理的现实与理想」正文

〔摘要〕在部分农村地区,乡贤治理实际上代行了村民自治的公共服务职能,成为事实的治理机制。其之所以存在,在于他们有一定程度的利他性,能够建立治理共识和善于利用政治力量等原因;同时,与村民自治相比,在村民参与热情和治理效果上,乡贤治理也占优势,结果是乡贤治理成为乡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但是,乡贤治理也面临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村民参与度不够等问题,这些也是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造的方面。

〔关键词〕乡贤治理;现实价值;与村民自治关系;现代化

邝良锋,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副教授

程同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传统的乡贤治理指的是由德高望重的乡绅主持村庄事务,以“乡约”来发挥自治功能的管理模式。〔1〕如,清末和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地区盛行的乡地制度,〔2〕费孝通在江村里提到的事实治理机制〔3〕等。对于乡贤的角色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瞿同祖和杜赞奇的研究。瞿同祖认为,“乡绅”代理了国家的一些无力完成的行政职能。杜赞奇也指出,乡村精英履行的是国家职能的非正规编制的代理人角色。〔4〕可见,对于乡贤,学者们通常把他们定位为受地方政府力量支配的、缺乏独立性的乡村精英。这些精英要么体现为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体制内精英〔5〕 ;要么虽然属于体制外精英,但都受地方权威支配,缺乏自己的独立性,如湖北秭归县的“社区理事会和互助组”和南京市六合区的“农民议会”等。可是,实际上目前部分农村地区却有一部分乡村精英,既没有加入到村委会成为体制内的成员,也没有进入到地方政府的管理视线,而是自发存在的、处于完全独立自治地位的民间精英。这些精英不但代替了村委会成为农村社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而且不受基层政府制约。对此,我们打算以湖南省F村的一个公共事件的调查为例作分析。

一、案例概述

F村位于湖南永兴县东部山区,属于行政村H村下面四个自然村中的一个邝姓自然村落。这个村落有以下特点:第一,宗族文化上同质。全村共451人,全部系邝姓村民,属于同一个祖先繁衍而来。第二,居住区域分割。由于土地造成的人身依附关系,F村村民的居住区域与其它自然村有着严格的地理分界线。第三,经济活动独立。因为土地所有权性质、村民职业类型和集体经济的缺乏造成了F村与其它自然村很少有经济往来。这样三个特点决定着F村依然处于一种“洞穴”生活模式〔6〕,他们的公共生活基本上是独立于行政村之外。那么其公共治理又是什么情况呢?恰好2015年,该村动员全村力量修建了一座水库。工程从2013年起持续到2015年,历时两年左右。在这起公共事件里,起主导作用的就是该自然村里的“头面人物”(即本文所指的乡贤)。他们既没有村委会成员的头衔,也未受地方政府的安排来治理村庄,而是在自然村社里长期自发形成的权威人物。事件具体情况简述如下:2013年春节,事件的主导者P村民对笔者说:“我们这个村子一直没出什么大人物,既没有当大官的,也没有赚大钱的。这说明我们村子风水不是很好,没有‘大塘’(大塘在当地的方言寓意“背景深似海”,带有典型的宗族情怀。)来保佑 ”。从这时起,以P村民(男,退休国家干部)、G村民(男,退休村干部)、Q村民(男,退休村干部)为代表的三人小组就开始酝酿水库的修建计划。2014年3月,三人小组在村祠堂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上,P村民阐述了修建水库的宗族意义,并无在场村民口头反对的情况下通过了修建水库的决定。此后,三人小组商议确定了资金筹集方案和管理机构。由于F村缺少集体经济,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上级政府扶持资金、村民摊派和社会捐助。争取上级扶持资金由国家干部出身的P村民承担。他先后从县政府申请了水利配套资金25万元。至于村民摊派则是按照村子人口数均摊200元份子钱。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人头数是按照家庭户数计算,即只要有家庭在F村存在,不管家庭成员是否迁出村外,都要按照原有人口均摊份子钱。这部分资金共筹集10.820万元。社会捐助实际上是由该村经济实力较好的村民或村民后代自愿捐助一定数额较大的款项。这部分资金大约有15.08万元。由于工程竣工后超出预算15万元,最后,三人小组又决定在工程竣工后举办剪彩仪式,规定凡是年满30岁的村民都要参加剪彩,剪彩标准是1000元起底。剪彩仪式在2016年2月2日举行,通过这样的形式又筹集资金25万元。最终,在扣除工程资金预算外,还剩余5万元左右。当然,对于资金的管理,三人小组还确定了钱、账分离的管理制度,并且规定每一笔资金需要三人小组共同签名才能生效。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所有参与该项工程的村民都是义务劳动。在这样一种为了宗族利益的精神引领下,部分涉及工程用地的村民还自愿捐献土地,无需补偿。

总之,就这起公共事件而言,它具有以下研究价值:

首先,探讨乡贤存在的客观现实。 案例中,P村民等三人由于并非村委会成员,因此,他们治理权威的获得不是通过村民选举得到的;同时,他们也不是通过基层政府的安排来获得治理权威,而完全是自发形成的。哪么这些自发权威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其次,研究乡贤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按照《村民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需要履行“提供公益服务”的法定职能。但案列表明,水库工程从酝酿到实施,全由乡贤P村民等人主导,而非村委会。可见,从公共服务供给角度看,实际起作用的是乡贤,而非村委会。因此,这为我们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视角研究乡贤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提供了很好例证。

再次,乡贤治理的现代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对乡贤进行现代化改造。就本案而言,乡贤治理的现代化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合法性问题。由于P村民等三人的治理地位均未经村民选举认可,因此其合法性地位有待认证。二是治理机制的现代化。案例中,水库工程完全由三人小组独断决策,缺乏普通村民的参与。因此,如果工程变得复杂和浩大,就难以避免治理的无效性。三是治理的理性基础。理查德.C.博克斯指出社区治理的决策要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7〕本案水库工程的目的是宗族“兴旺发达”,而非农用水利。这表明,该决策不符合社区治理的理性原则。

二、乡贤治理存在的客观现实

本案显示,三人小组实际上主导了水库工程的全部过程。由于三人均非村委会组成人员,因此他们在该公共事件治理权威的获得不是靠村民选举的法定形式获得;同时,他们作为体制外精英的地位也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因此,他们的治理权威也不是来自于上级权威部门的授权。那么,他们的治理权威是如何获得的呢?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利他性为他们获得社会声望

按照奥尔森的观点,个人声望的获得并不完全依靠个人的经济地位大小,还与其对集体的奉献有关,而且由于集团越小,就越能激励个人为集体作贡献的动机。〔8〕因此,Atkinson强调,“自治时期的权威属于个人的和自发的,是以共享的价值和义务为基础”。〔9〕可见,对集体奉献越多,越能获得个人的声望。在F村这样一个既没有集体经济,也不可能完全依赖地方政府来兴办公共事务的村庄里,依靠村民自力更生就成为兴办村落公共事务的主要途径。因此,谁能为村落出力最多,谁就当然能受到大家的一致拥戴。相比其他村民而言,P村民等人具备这样的条件。调查发现,P村民是退休国家干部,曾经担任过乡党委书记,不但本人有一定经济实力,而且也有筹集资金的能力。他不仅为工程申请了25万政府扶持资金,还成为捐款最多的村民。理所当然,他成为该村的精神领袖。因此,村民大会上,他的提议没有遭受到任何反对声音。“没有P村民,水库不可能这么快完工”(来自与范家冲村G村民等人的访谈。)的评价就是对其威望的最好证明。G村民和Q村民虽然贡献没有P村民大,但也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并无任何报酬。进一步调查也发现,几年前该村的祠堂和公路修建就是在他们二人的主持下完成的。可见,他们二人也一直在为该村公共事务作贡献。由于人都有利他的道德愿望,或为了社区价值,或者为了个人的声望、友谊等而作出有利于集体的行为。〔10〕显然,乡贤P村民、G村民、Q村民等人这种为了水库建设毫无怨言和毫无报酬的纯粹奉献就是一种集体利他行为。当然,不可否认,他们三人也有一定经济实力来从事利他事业。除了P村民有退休国家工资显示经济地位优厚于一般村民外,G村民和Q村民都从事了某些商业活动,也是属于不用为家庭经济过多操劳的村民。因此,理查德.C.博克斯在谈到美国早期社区治理精英时就认为,那时承担治理主体的往往是那些富裕的公民,因为他们有闲暇时间和精力〔11〕。

至于他们为何会有为村落公共事业奉献的精神,除了基于获得社会声望的动机外,主要来自于对宗族事业的忠诚。这种忠诚成为他们奉献的精神支柱,也是他们的治理取得村民认同的基础。

(二)族群意识为他们获得治理共识

根据Kevin O’Toole和Neil Burdess的观点,社区是需要同质的“地方意识”,这样才容易创建和维持社会资本,才可以刺激社区的积极性。〔12〕因此,乡贤治理要想有效运转也需要在自然村落里创建一个共同的价值观,以激励村民的共同行动。比如说,宗教团体通过宗教信仰,为每个族群的成员提供了强大的黏合作用〔13〕;而在族群意识浓厚的地区则主要基于一种原乡情感,这种情感的内容可以是宗族的、语言的、某种血缘关系或地域风俗等。这些因素是先天性的,源自于呱呱落地的人亲土亲的天然关系,是弗洛姆所说的初级连带关系。在这种关系下,族群成员会不断寻找集体的归属感,如加入帮派或宗族团体等。〔14〕F村作为一个自然村共有451人,全部为邝氏家族,从宗族文化来讲,他们具有同质性;而且这种同质性从他们定居该村以来就一直保持。于是,这种原乡情感就成为村民联系的强大纽带,使得他们可以为自己的种族献身。〔15〕如1985年,F村与相邻的另一个胡姓自然村因宗族利益而发生的两个宗族械斗就是在这种原乡情感支配下发生的。因此,他们把自己的村落当成一个能给他们带来安全、幸福的“姆庇之家”。”〔16〕因此,F村建设一座“保佑子孙发达”的水库实质上是建造他们“姆庇之家”的一部分。同样的情形在与F村邻近的几个自然村落里也是如此。这些自然村落也都兴建了自己的寓意着“保佑子孙发达”的水库。

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乡贤在领导村落公共事业时才会如此顺利。比如建设水库需要征收部分私人耕地,涉及到的村民均是自愿捐出田地。可见,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