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秀义:中国民主操作与运行的二元想象

作者:韩秀义发布日期:2016-06-26

「韩秀义:中国民主操作与运行的二元想象」正文

摘要:  自新文化运动以来,民主就成为众多精英竭力追求的目标。但由于对民主持有乌托邦的理解,所以导致了民主的夭折。在新的历史时期,民主再次成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如果要使民主真正在中华大地落地生根,就需要对民主的内涵做出价值性与工具性的二元理解,对民主类型做出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共在生存式民主与共在发展式民主、基本权利保障的民主与非基本权利行使的民主,对民主选举技术做出“selection”和“election”的二元区分与运用。

关键词:  民主;二元;民主操作与运行

自新文化运动以来,民主就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与思想论争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虽说位置显赫,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民主并没有在中国(大陆)落地生根,也没有得到切实的运作。对于其中的原因,相关学者已经做出了极富见地的理性反思。比如唐文明博士认为:“新文化运动的启蒙规划,其主导性的政治理念其实是科学万能论鼓动下的民主的乌托邦。正是这个科学万能论鼓动下的民主的乌托邦的政治理念,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不断推动着中国在激进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①]再如台湾地区学者张朋园先生在对清末民初的四次选举实践做出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从民主的运作机制、威权主义体制及精英性格的改变等角度反思了中国早期民主实践的利弊得失。[②]针对目前的民主问题,恐怕依然需要沿着理性反思与制度设计的二元路径展开讨论。

一、民主内涵的二元理解

从理性反思入手,核心之点在于对“民主”内涵的理解。对此大体上有两种思路:一是价值性思路,二是工具性思路。从价值角度着眼,首先认为民主是一种价值体系,其中最为耀眼的莫过于自由、平等、博爱、共和等价值项目;其次依托这些弥足珍贵的价值项目而认为民主能够解决中国社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官员腐败、贫富分化、人权保障缺失。对民主价值内涵的泛化理解与对民主功能的万能想象存在着某种必然性联系:既然民主是多种价值的混合体,那么,民主所内蕴的价值越多,其功能便会越多、作用也会越强。但问题是,对民主内涵的价值解释思路及解释结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吗?或者说,对这种关于民主内涵理解的理想主义思路,有无与之针锋相对且更为务实的学术讨论呢?这就涉及了从工具性角度来解释民主内涵的思路。

在赵鼎新看来,民主就是一个由民众在定期的、有程序和有规则的竞争性选举中选择国家执政者的政治体制。[③]也就是说,民主无非就是一种由民众按照特定规则和程序“选官”的工具。只不过这种工具具有诸如权力制衡进而限制国家权力、有效解决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促发言论和结社自由等优势。[④]既然民主是一种选择的工具,所以,就不需要给民主灌入那样繁多的价值观念甚至意识形态,或者说,民主的真正作用倒极有可能是实现相应价值的手段;既然民主是一种相对中性的工具,那么,任何欲图改进权力配置以实现权力制约从而增强政权合法性的国家都可以采行民主,所谓“民主是衣服,谁穿都行”。[⑤]既然民主只是一种工具,那么,它本身必然会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甚至缺陷。赵鼎新列举了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现代民主所具有的局限性,包括“选举的可操纵性和选举结果的非理性、民主对原有社会结构的强化、民主社会的媚俗性、忠诚反对和稳定民主的困难性”。[⑥]如果认为民主存在着固有的局限,就不能奢望民主会成为包治百病的万能药方,而较为务实的考虑就是“让民主承担它所特有的社会功能,把它不能承担的功能交由其他制度来承担。一个较为可行的制度不会是一个泛民主的制度,而是一个以民主为主导的混合制度。”[⑦]

很显然,赵鼎新主要是从具体的社会生活和实际的政治运行角度来解释民主内涵的,或许这种研究视野本身就“内在”地决定了研究者只能从工具性角度来理解和诠释民主的内涵。但如果把相关的哲学性讨论纳入视野,又似乎并不全然如此。

赵汀阳认为,民主往往被看做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核心价值,这是错的。民主不是一种价值,而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或者一种公共选择策略,总之是一种技术性手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民主都没有价值优势。如果民主有什么优点,民主的优点也与道义无关。[⑧]既然民主并不具备道义或价值优势,那么,民主的优势究竟在哪里?赵汀阳认为“民主真正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具有技术优势的政治策略”。[⑨]更为具体地说,“民主的技术性优势特别表现为能够以可量化评估的方式去表达政治正当性。在民主之前,民心向背没有清楚的统计依据,人们以直观方式估计‘民心所向’虽然大致不假,但不是严格证据,难免有争议,于是,政治正当性是可质疑的。正当性的质疑是严重的政治危险,它正是革命和叛乱的理由。避免质疑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就是让人民为自己的选择承担政治责任和政治风险,即使是错误和愚蠢的选择,也仍然是政治正当的,人民只能自己承担责任”。[⑩]民主虽然具有稳定国家政局的技术性优势,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哲学意义上的缺陷。对此,赵汀阳指出:民主导致政治问题肤浅化,这个学术缺点却正是民主政治的成功之处。既然民主创造了一个肤浅的政治循环解释,即人民自己决定如何统治自己,这就解构或回避了各种令人心惊胆战的政治问题。政治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存在完美解,任何政治原则和制度都经受不住严酷和深刻的思想质问,人们总能够发现问题仍然没有被真正解决,这种不满可以导致胡思乱想和不信任。民主所蕴含的政治循环解释却戏剧性地中止了政治质问:谁应该是统治者?当然是人民,那么谁又是被统治者?还是人民。人民自己决定如何统治自己,这一自相关意味着人民的选择同时就是选择的合理标准,于是,人民的任何愚蠢选择都不过是咎由自取,所有政治问题都似乎无从质疑了。尽管民主没有能够证明任何一种政治正当性,甚至不能证明自身的正当性,却使政治正当性问题在循环解释中消于无形。[11]也就是说,民主的技术优势同时也蕴含了消解政治正当性问题的劣势,而如果要解决民主的价值或正当性缺失,就需要把民主同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结合起来,当民主与这些普遍价值具有最大兼容性时,民主才借得了相对的正当性。[12]

事实上,如果把民主视为一种选择的工具,就有助于驱散笼罩在“民主”头上的种种迷雾,也能为民主的“落地”和切实施行铺就较为“低调”和改良性质的认识论根基。即或依然可以从理想和价值角度来看待民主,但若在民主战胜专制的情形之下,民主的理想也不应是一种破坏性的乌托邦或绝对性理想,而应是一种建设性理想。正如萨托利所说:“一种理想,除非它尊重经验和证据并从中学习,它就不能被称为建设性理性,这乃是对它的‘建设性’的考验。”[13]如果民主是一种建设性理想,那么对民主理想就需要以经验和证据为基础而进行建设性管理,而一旦涉及管理,对民主的关注重心也就必然转移到对各种具有实效性的手段或工具的探究和构想层面。或者说,在对民主的内涵做出思想性反思及解释之后,就需要进入到制度层面。

二、民主制度类型的二元考察

若以“事”的结构来解释民主制度的类型,首先可以参照“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和“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这样的通常说法。如果说前者的划分标准是民主存在的“场域”或环境,那么后者的划分标准就是民主的具体实现方式;如果把民主存在的场域同民主的具体实现方式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所谓的民主系统。换言之,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社会民主,都必然同时包含协商和选举两种方式,而这种理解恰是民主的完整的内涵,即公议和投票。[14]尽管关于中国民主系统类型的理解在主体(如“执政党”与“社会”)上是清楚的,但不清楚的是这两种民主系统赖以存续的根基与功能指向究竟是什么,这就需要把公民宪法权利这一事务性内容纳入其中。

关于民主存续根基的讨论依然可以在哲学和制度两个层面展开,而展开的核心无疑应是“存续”。在哲学层面,赵汀阳建构了一种存在论哲学。在存在论哲学讨论中,对民主系统问题富有启发意义的主要有如下三个重要观点:

其一,尽管存在本身很重要,但由于“存在是共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后的事实状态,而共在是需要抉择的未定状况,是创造性的动态互动关系,是幸福或不幸的抉择,所以是当务之急”,也因此,“共在存在论的基本原则是共在先于存在”。[15]而所谓“先在”是指“逻辑上在先,而非时间上在先,就时间而言,共在与存在同时”。

其二,在共存性关系的创造中,“无法单就个人谈论个人,个人的自足性、独立性、主观性和自我意识都只是事情的一个构成部分,不再有独立意义,或者说,在事情中,个人没有独立完整的意义,因为没有一个存在论问题是个人问题,反过来也一样,没有一个私人问题是存在论问题,任何事情都不是个人事件,任何事情都是我与他人共同在场之所为。这意味着,每个人的存在性质具有双重性:在物的世界中,每个人是作为个体的在世之在,而在事的世界中,每个人都是作为事情相关当事人的事中之在,一个人之在不成事,事情必是众人之事。”[16]

其三,既然共在是一种众人参与事中而得以成就的状态,那么,对于共在而言,最为重要的恐怕是对待“他人”或“他者”的态度与制度选择,因为“他者是决定着全部可能生活的存在论条件,因此,他者先验地蕴涵了生活的所有可能关系,或善或恶,无论多么不同甚至互相矛盾,却都能够同时成立。”[17]由此,赵汀阳认为“无论一个有效的伦理体系由多少原则构成,其中都必须包括一个能够如何对待陌生人的普遍原则,因为陌生人才是典型的他人,不能解释陌生人就等于不能解释任何他人。”[18]

如果将赵汀阳的哲学观点应用到对民主系统及功能的解释中,那么,或可认为,民主就是一种由众多主体选择共存性基本存在状态的工具,就是由众多主体选择共存性发展状态的工具。这样,民主系统就由共在性的基本存在系统和共在性的发展状态系统而构成。更具体地说,所谓“共在性的基本存在系统”就是指执政党基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构成的国体结构,而所谓“共在性的发展状态系统”就是指人大基于保障公民的“非基本权利”所构成的国体结构;如果说可以称前者为“党内民主系统”,那么,后者则可被称之为“社会民主系统”。同时,由于不同的民主系统可能遵循着不同的策略或行为机制,所以,赵汀阳通过分析周政治的成功之处,提炼出两种政治策略,即“德策略”与“和策略”。所谓“德策略”就是“利益和权力的分配策略,它以公正偏善为原则,特别强调人民得利和贤人得权。”[19]所谓“和策略”就是“在差异中寻找并且建立互惠合作最大化的关系。如果没有互利,就不可能形成和,而且,这种互利不是偶然的互利,而是必然的互利,这样就必须使双方利益形成共轭联动,共荣共损,各方都无法单方面地获得利益改进。”[20]如果民主的共在性基本存在系统在策略上以“德”为主、以“和”为辅,或者说是由“贤者”居于主导性地位,那么,民主的共在性发展状态系统则应以“和”为主、以“德”为辅,或者说是由“庶民”居于主导性地位。由而,遵循不同策略组合的民主系统所担负的功能与使命便也能够获得相对明晰的解释:民主的共在性基本存在系统担负着为“国家”这一政治社会组织体的存续而建立基本存在条件和选取恰切的存在规格及标准的功能,民主的共在性发展状态系统则担负着为众多主体追求幸福生活和利益改进而提供更广阔的制度空间的功能。

若以“事”的结构来分析民主的操作与运行,首先需要将民主的两个系统及功能同现行宪法制度联系起来。通过对照宪法典的“序言”与“总纲”的相关内容,就可以发现在宪法典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制度性的民主系统:一是由执政党、人民政协及其所联系的界别所构成的政治性民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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