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树:社会协商:中国的内生缘起与理论探索」正文
【内容提要】 社会协商是近代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过程中整合社会力量与构建共享性社会秩序的产物,具有内生性特征。内生自发的社会协商,在当代中国演化成为促进中国底层社会自治和政治-社会沟通合作的多元民主活动、对话平台与整合机制,是中国对社会民主的一种独特探索,是以协商为主要民主偏好的中国特色协商政治的重要组成内容和建构渠道,有丰富的理论资源支撑。多维理论审视下的社会协商,形成了现阶段以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为主、社会力量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为辅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发展逻辑。它的未来生长和民主功能发挥,将在培育“强政府”与“强社会”的同时,促进二者在沟通协调中互动合作与和谐并存,进而建设中国特色的“强政府-强社会”模式。
【关 键 词】社会协商/协商民主/社会自治
改革开放大潮激起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提出了多元分化背景下国家与社会的有机互动、吸纳整合问题。为此,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战略任务,一时引起各界对社会协商对话的热烈讨论。但是苏东剧变和中国20世纪80年代末的政治自由化思潮及运动,很快又使这项讨论趋于沉寂。新世纪的和谐社会理念使协商民主在中国获得了政治上的肯定、理论方面的探讨和治理实践方面的改革尝试。10年之后,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并且在随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对“社会协商”做了深入的阐述。社会协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再次获得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成为社会科学界探讨的理论热点和政治实践领域创新的沃土。
1社会协商的历史缘起
1987年,中共中央提出“社会协商对话”。但是,回溯历史,可以发现社会协商思想与实践萌生于中国近代的民主革命历程之中。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传入和发展,打破了旧有的封建社会力量格局,进而导致阶级分化、社会力量多元竞起、各种救国思潮风起云涌。面对这种政治和社会现状,为更好地完成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在思考如何促进社会力量的组织化发展和团结社会各方进步力量。中共一大的部分代表在会议讨论期间就主张“应该在行动上与其他政党合作反对共同的敌人”,认为这“并不违背我们的原则”,“我们的力量会因为这个进展而强大起来”[1]58。极具政治意味的社会联合思想在此时已经开始萌动。中共二大为此通过了《关于“民主的联合阵线”的决议案》,提出了三点具体建议。其中,第三点建议就是“在全国各城市集合工会农民团体、商人团体、教员联合会、学生会、妇女参政同盟团体、律师公会、新闻记者团体等组织”构建“民主主义大同盟”[1]66。
由此可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已经开始了在公权力领域之外的社会领域中进行政治意义和社会组织化意义上的协商探索,出现了革命党派多党合作与进步社团之间协商合作的早期萌芽。这种萌芽后来进一步演化为近代革命过程中的政治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思想,出现了两次“国共合作”、抗日根据地“三三制政权”、国民参政会和旧政协等一系列社会联合与政治合作实践,形成了以社会协商促进政治协商――以党派会议促进国事会议①――的革命逻辑。所以,社会协商思想与实践根源于中国近代革命的艰辛探索。为推翻旧制度和建设新社会,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以社会联合为基础、以党派协商为主干、以自下而上为内在路径的社会协商思想。
新中国诞生后,社会协商曲折发展,后来一度陷于政治沉寂。它的沉寂彰显了在政治相对集权、社会高度同质化的社会里难以有真实意义上的社会协商。而伴随改革开放,社会协商再次成为社会热点。它在以改革开放为特征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获得了时代复兴与快速发展。首先,社会阶层日趋多元,社会自主性力量不断成长,为社会协商奠定了社会力量基础。经济体制改革,正深度地调整着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和利益结构。人民正在成为“多维层面的异质性要素”的集合[2]212。它们构成了当代中国必须开展社会协商的坚实社会基础。其次,政治-社会结构变迁提出了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新型关系和联接机制的时代课题。伴随着社会力量的成长,“政党国家开始转型和回归社会,社会冲突却呈现出不断加剧甚至弥散化的态势”[3]。这就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社会自主性力量如何有序参与公共生活,在获得政治合法性的同时提升组织行动绩效;二是党和政府如何构建与社会(第三部门)新型合作机制,在有效吸纳和整合社会力量的过程中提升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最后,政治生态改善为重塑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党和政府直面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变迁,对变迁带来的挑战不断地进行思想和体制的适应性调整②。中共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并将社会协商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观新时期社会协商的发展,一方面政治-社会的适度分化是社会协商得以开展的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在此社会基础上社会协商的政治使命是国家与社会上下互动实现有序公共参与、力量整合和社会合作,共同致力于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社会协商的现实运动轨迹是以自上而下的协商路径为主,渐次启动从下到上协商路径的改革创新。这就形成了现阶段以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为主、社会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为辅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发展逻辑。
2社会协商的理性分析
具有内生性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当前正日益受到各界的高度理论关注和思想探索。这种多方理论关注和思想探索,在深化社会协商认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未能形成相对系统化的思想。对此,有学者就认为:“社会协商对话活动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早已有之。但这种活动往往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局限在狭小的范围,更没有能形成一整套制度。”[4]所以,现有的社会协商思考亟须系统化的思想整合,以完成理论建构过程中“抽象的具体化”工作。
2.1社会协商的内涵界定
中国社会协商的内涵界定,应秉持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以此原则为指导审视现有的社会协商界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以偏概全。要么是将“社会力量之间的自主协商”等同于社会协商,要么是将党委、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商等同于社会协商。二是内容与形式混淆。部分学者将社会协商活动与社会协商制度混为一谈,认为“从总体上讲,社会协商对话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与群众之间、党政部门与各社会群众组织以及各部分群众之间,依照法定的原则,对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情进行直接平等的对话和协商的一种制度”[5]。三是就事论事,照顾到了历史与现实,却看不到内在的演变逻辑与未来生长空间。如某些学者认为“社会协商对话,就是指领导机关与群众之间、部分群众之间、领导机关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的直接的相互沟通和商议”[6]4。事实描述中缺乏价值判断和远景审视。
那么,到底什么是社会协商呢?社会协商是中国政治-社会结构变迁的内生产物,是促进底层社会自治和政治-社会沟通合作的多元民主活动、对话平台与整合机制,是中国对社会民主的一种独特探索,是以协商为主要民主偏好的中国特色协商政治的重要组成内容和建构渠道。
2.2社会协商的类型分布
从发生学和社会空间③分布的视角来分析,社会协商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国家主导下与社会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该类型的社会协商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现状,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在社会协商体系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仍是国家(党和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社会成长所凝聚的力量、组织和机制,目前尚未达到能够有效化解国家主导的局面”[7]。因此,在社会协商体系中,国家扮演着主导者角色,一方面以社会协商吸纳社会力量的有序参与、民主整合社会力量、巩固和提升党委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它又以社会协商培育社会合作力量,促进社会力量的组织化建设。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主要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它是公权力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模糊地带或者边缘交叉地带,隔离着二者”;连接二者要求“在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的边缘交叉地带建立起沟通政治意见与政治决策的耦合机制”[8]292。所以,整体来看,该类型社会协商目前仍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协商,它是社会管理理念下必然存在的主要社会协商类型,是自上而下开展的。
第二,社会主导下与国家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该类社会协商是政治-社会逐渐分化背景下滋生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协商,也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之中,是一定社会力量(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体)主动发起的与党委、政府之间的社会协商,是社会力量制约国家力量的初步尝试,在目前居于萌芽探索阶段。改革开放30多年,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有所恢复和成长。独特的社会利益,在产生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同时,也促使它们力图借助公权力维护和增加各自的核心利益。存量协商渠道的僵化和增量协商渠道的匮乏,制约着该类型社会协商的发展,但也萌生着一种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冲动。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入,该类型社会协商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信息沟通、社会整合与民主促进角色。它是具有社会合作治理理念下必然存在的主要社会协商类型。
第三,社会内部发起的自主性社会自治协商。该类型的社会协商是底层社会自身成长的必然产物,是前两个类型社会协商有效进行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促进公私权力分野并以私人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社会基础。它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和私人社会之中,是公民之间的社会协商。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背景下日益原子化的公民实现再组织化、公民组织内部的协商自治、微观公共生活中公民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协调,最终使底层社会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形成以公民权利制约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政治-社会结构。虽然该类型社会协商在现阶段仍然处于探索与冲突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改革的深入发展,它必将以不可遏制的态势蓬勃发展。因为,它适应了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成长演化逻辑,是社会民主④在中国社会成长过程中的勇敢尝试,是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具体表现,是基于社会自身力量的社会合作治理。长远来看,社会力量自主性的社会自治协商及其作用的发挥,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基础与根本。
所以,中国语境下的社会协商,是以社会内部自主性的社会自治协商为基础,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双向运动与相互合作,是共同创造和共享社会秩序的系列民主活动。社会协商体系的现实逻辑是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协商占据着主导地位,引导和规范着其他两类社会协商的发展。社会协商体系的未来发展逻辑,是在继续发挥国家驱动力的同时,社会自身力量将在社会协商的驱动方面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最终形成国家与社会高效互动与有机合作的“双动力”政治-社会发展格局,促进中国的善政和善治。
2.3社会协商的主要特征
探讨社会协商的特征,既要将之放在中国协商民主体系之下给予宏观审视,认识到社会协商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性特征,更应该着力探讨社会协商与其他协商形式之间的区别、社会协商实然特征与应然特征的关系、社会协商内部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这或许更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协商的认识和引导它更好地发展。
社会协商与其他四类协商形式⑤之间有区别。就协商主体而言,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更为多元与广泛;就协商客体(内容)而言,社会协商的主题更为丰富、界面更为宽泛;就协商形式而言,社会协商形式更为多样、手段更为灵活;就协商规则或程序而言,社会协商的规则更为多元与繁杂;就协商效果而言,社会协商也更为迅速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