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大蒙 徐晓宗:从“身份”到“契约”: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的缺失与重构」正文
摘要:公民是国家的基本因子,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是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治理的本质性内在规定。中国农民作为国家共同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农民获得平等公民权利和养成基本公民精神是民主国家建构的基本要求。当代中国农民不仅因国家的"政治屏蔽"面临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性消解,而且也因农民公民意识的薄弱,农民身份面临着"自我锁定",这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缺失的两大根源。我国农村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其首要表现为农民的"公民化",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既需要农民公民精神的养成教育,也需要农民公民资格的国家认可和承认。中国农民现代公民身份的建构与重塑是保障农民权利、推动乡村治理、巩固民主基础的重要路径和必然选择。
关键词:身份制社会;契约型社会;公民身份;公民权利
公民是国家的基本因子,平等的公民身份是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的重要内容。公民精神和公民权利作为现代公民身份的两个重要维度,公民精神之化育与公民权利之保障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的成效及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民主国家政治体系存续与运转的基础在于发达的公民文化的支撑,一国之民众若没有健全而独立的公民人格、基于公益的公共关怀意识、平等协商谈判之精神、均等化的公民权利等,民主制度不仅因缺乏公民基础而难以运转,国家制度体系也会面临崩溃的危险。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村也正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化新型社会转变,而作为农村社会的主体,农民的身份转型无疑也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农民的"公民化"既是农民平等公民权利的争取过程,也是农民现代公民品性与公民精神的陪育过程,中国农民现代公民身份的建构与重塑是保障农民权利、推动乡村治理、巩固民主基础的重要路径和必然选择。
一、从"身份"到"契约":现代公民身份的必然转换
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曾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即"迄今为止,一切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status)到契约(contract)的运动。"[1]梅因的论断阐明了西方法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即从以父权制和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转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以及人类社会从荒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必然蜕变。严格的等级划分和身份限制是西方奴隶制和分封建制时代的典型特征,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自由民和奴隶、城邦人和外邦人、贵族和平民的划分,在罗马法时期,他们用身份规定了每个个人所拥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一种身份的构成是与奴隶相对立的市民的集合(自由人的身份)、与非市民相对立的市民的集合(市民的身份)、与在家族内部从属于家父的人们相对立的家父的集合(家族的身份)。"[2]中国古代也存在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宗法等级制度,形成了君臣父子的社会等级分层制,并构成了传统中国政治秩序稳定的保证。
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过程和农民的"公民化"过程就是由"身份制社会"走向"契约型社会"的过程。"身份"是等级制度在人身上的体现,它具有世袭性和不平等性,人的地位和财富主要不是靠后天努力,而是靠世袭传承,国家依靠强制性力量或道德宣扬使这种身份等级得以固化和合法化。在"身份制社会","身份"成为阶层划分的根本标准,是地位高低、权利配置、义务大小的判别维度,它构成了人和人之间不平等的根源。"身份制社会"还是一个人治型社会,"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身份低者对身份高者存在人身依附,要接受后者的庇护,身份成为某些人获取特权最有效的工具。而"契约型社会"是建立在依靠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订立的契约基础上,契约双方具有法律意义的平等性,其权利和义务也具有对等性,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型社会"具有正常的社会流动机制,资源依靠市场理性进行配置,阶层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契约型社会"的主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不存在身份等级,也没有被法律和社会价值所承认的特权,它是平等的、自治的和权利本位的,法治是契约社会运作的最有效的保障。"从身份到契约"正是要打破身份限制和等级特权,建立一个自主、自治和平等的社会。而现代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视域下的农民身份置换,就是要实现农民从臣民、属民、草民和"二等公民"向具有独立人格、自治精神、平等权利的现代公民转变,这是保障农民权利、维护农民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对农民的应有承诺。
二、"政治屏蔽"与"自我锁定":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缺失的根源
公民身份又称公民资格,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最早是由T.H.马歇尔在写于1949年的《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一书中提出,他把公民身份划分为三重权利类型,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每一重权利都是在前一重权利类型基础之上出现的。[3]而"在马歇尔看来,公民身份问题从本质上讲在于如何保证每个人被作为完整而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要保证这种意义上的成员资格,就必须不断增加公民权利。"[4]《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把公民资格看作"个人在一个国家中完全的和负有责任的成员资格",它是指"一个国家授予在其所能控制的地域内的特定人或所有人的权利",同时,它还表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有忠于国家的义务,而国家有必须保护个人的义务。"[5]公民身份作为一个独立的公民个体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作为一个平等的权利主体地位的确定,它既需要国家对其平等公民资格的认定和保障,也需要公民内在之精神的化育和培植,前者构成现代公民身份获得的重要前提和外在要件,后者则是公民身份的内在特质和精神属性,二者缺一不可,没有民族国家的确认和法定保障,公民权利便是一种自我认定,其获得过程将会充满曲折和斗争,同理,没有公民内在精神的养成,民众便缺乏基本的政治认知和身份认同,不仅现代民主公民身份缺少获取动力,当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也会缺失公民基础。
农民,作为我国人数最多而又最为弱势的群体,长期以来一直被排斥在平等的权利主体之外,农民的权利缺失和"二等公民"地位被诟病已久。农民公民身份缺失既是国家制度建构的必然结果,也是农民公民意识薄弱的必然体现,国家的"政治屏蔽"与农民身份的"自我锁定"构成了当代中国农民公民身份缺失的两大根源。
(一)"政治屏蔽":农民公民身份的制度性消解
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切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切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平等的公民身份是现代社会应有的价值诉求,是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建设的基本理念,而是否拥有平等的公民身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评判政府或政党执政理念的基本标准,是区分专制政府和人民政府的重要维度。我国农村的现代化进程,就是农民平等公民权的获得过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除了很短的历史时段外,农民从未获得身份上的平等权利。传统中国,虽然在皇权之外县政之下,乡村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治,但宗法等级秩序使农民并未摆脱人身的依附,臣民、子民、属民是对农民身份的界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构建起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国民被人为的划分为两大类型,即拥有城市户口的市民和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市民和农民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农民沦为"二等公民"的地位。
美国社会学家帕金提出著名的"社会屏蔽"(socialclosure)理论用于分析社会成员的身份不平等现象,帕金认为,多种社会集团通过一些程序将获得某种资源和社会可能性限定在具有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为此就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在社会屏蔽下,各种不同身份之间有明显差异,不同身份的社会成员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拥有不同的社会权利,并且拥有不同的机会结构,个人一旦获得某种社会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终身,很难依赖个人的力量加以改变。身份成为人们获得某种职业、地位,享有某种社会资源,占有某种社会声望的基本前提条件。[7]帕金的社会屏蔽理论对我国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具有很强的解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帕金把"屏蔽"的根源看作是多种社会力量相互竞争的结果,是市场力量的自觉选择,虽然具有道德上的不可欲性,但也基本符合市场理性。但我国农民身份的变化并不是社会的"意思自治",而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必然结果,国家的政策和价值导向直接影响到农民"二等公民"身份的形成,是体现了国家意志的"政治屏蔽"。中国共产党以发动农民革命的方式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夺取了国家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农民也因土地改革获得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翻身做了主人,但新的身份制也开始形成。有的学者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身份的变化概括为四个阶段,即农民身份的阶级化、农民身份的结构化、农民身份的社会化和农民身份可能的公民化。[8]四个阶段的分析对我国农民身份的形成是一个很好的概括,但四个阶段并不存在严格的时间界限,前后阶段往往是融汇在一起的。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农民的身份变化是国家政策导向的结果,是国家人为制造的"政治屏蔽","每一个社会成员在由身份系列所构成的社会结构中的位置都是由党-国家赋予和确定的"。[9]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依然沿循着革命的逻辑,农民内部被分为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两大阶级身份,即"以地主、富农为代表的剥削阶级,他们是阶级敌人,是专政的对象;以贫雇农为代表的被剥削阶级,他们属于人民阵营,享有人民民主权利"。[10]土改完成之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了"赶英超美",国家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农业支持工业,以农村支持城市。为保证城市物资供应和工业化目标快速完成,国家通过粮食供应、就业以及户籍制度等方式限制农民向城市的自由流动,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在农村,模仿苏联模式,"强制推行集体化运动,将农民组织在人民公社之中,使之成为被集体单位强力支配的集体社员,从而实现中国农民身份从阶级身份向社员身份的转换"。[11]20世纪70年代之后,党和国家开始对以往的制度安排进行反思,并对农村的政策有所松动,农民开始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民对土地耕作和经营及自身劳动力支配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农民也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进城务工的自由。但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户籍管制并没有松动,"农转非"依然受到严格限制。如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规定》指出:"从农村迁往市、镇(矿、林区),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全国各地虽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不再受计划指标限制,但绝大多数农民依然背负着沉重的户籍锁链"游走在城乡之间",[12]徘徊于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医疗、教育、养老等方面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待遇。农民的现代公民身份在"政治屏蔽"之下并没有真正得以实现,农民的平等公民资格获得依然任重道远。
(二)"自我锁定":农民公民身份认知的缺失
公民身份既表现为一种权利享受,也是一种精神体验,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公民身份获得的内在动力,而公民身份缺失也是公民基本身份认知淡薄和公民精神品性薄弱的必然反映。在现代化的历史节点上,人的观念、角色的现代化可以决定现代化的进程,